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一)

合集下载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权利登记、信息管理和交易服务的制度和机构。

作为不动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对于保障土地权属和规范不动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现状和发展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我们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管理,由地方人民法院实施。

但是由于不同地区之间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差异,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各种问题。

一是登记繁琐。

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审批,办理登记手续非常复杂,花费的时间较长。

二是登记权能不清晰。

由于不动产登记的权责分离,登记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权利证明,导致土地权属争议难以解决。

三是登记信息不全面。

目前,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库,不方便查询和管理。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最近几年,我国加大了不动产登记的改革力度,推出了“一张网”登记体系,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

该平台将不同机构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在一起,实现了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和一体化服务。

目前,该平台已在一些地区试点运行,并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在不动产交易方面,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缴费和在线办理,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时间和成本。

在不动产权属方面,通过该平台可以实时查询和核查不动产的权属情况,提高了土地权属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除了推行“一张网”登记体系外,我国还在不断探索不动产登记的科技创新。

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不动产的去中心化登记,保证了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实现不动产权属的自动辨识和智能管理,提高了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这些科技创新为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但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和标准化,完善登记手续和信息管理,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全面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全面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全面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管理问题逐渐凸显,为了解决各地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和不透明现象,我国于2016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实现不动产权益的明确和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通过全面统一登记,可以避免重复登记、虚假登记和冒名登记等问题,从而减少不动产纠纷的发生,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登记范围扩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从传统的房地产扩大到了土地、林权、矿权等不动产类型,确保了各类不动产的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2. 登记程序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化,取消了一些繁琐的登记手续和要求,提高了登记的效率和便利性。

3. 登记信息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包括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提高了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流程等,提高了登记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水平。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时间大大缩短,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等待时间和成本。

其次,不动产权益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不动产交易的纠纷和争议大幅减少。

最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不动产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管理体系、维护不动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培训和规范,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的存在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推动其发展。

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93年,此后不动产登记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尽管如此,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依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仍有一些地区存在不动产登记不规范的情况,这给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仍然相对繁琐,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审核时间过长、手续费用昂贵,这给购房者和卖房者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不高、数据不精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是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流程,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不动产登记向统一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其次是促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再次是推动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化改革,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手续和流程,降低不动产登记的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服务。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不动产登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加大对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投入和改造,提高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更新速度、数据精准度和信息安全性。

其次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不动产登记的考核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我国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基础环节,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护购房者和卖房者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国家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意义、现状、案例分别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及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在特定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记录注册,记载其权益状况、使用状况、限制状况、状况变动等情况的程序。

它在土地及其使用、房地产、财产保护、司法审判、金融信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不动产登记可以保障国家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权利。

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确立权属关系和界定边界,从而维护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属归属的明确性。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其次,不动产登记可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

通过制度化的国家机构,规范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交易的流程,使不动产通产流通更加自由、保值增值更加稳定,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崛起及健康和持续发展。

再者,不动产登记可以加强社会管理。

在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中,不动产作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资本,为政府尤其重要。

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民生福利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让不动产相关企业和个人都遵守规则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有助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由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实施的。

最新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后开始实施,授权了土地登记机构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和备案工作。

但是其仍有一些问题,例如登记的基础还不够扎实,所涉及的登记资料不够全面。

此外,不动产登记在批准的速度和业务量上也存在问题。

最近,为了加快进程,国务院印发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将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推进不动产登记基本设施、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

浅析我国房产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房产登记制度

二 ,房产登记的职 能
房产登记是X - , J  ̄对 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行政确认的行为 , 在规 定登记 内的房产无论产权归谁所有 , 都必须按照产权登记力 眩 和登 记程序来进行确认 , 房产登记具有如下三种职能。 1 、管理职能。房产登记的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对房产产权的管 理, 是指房产行政机关对房产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 主 管机关与登记 申请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 的关系 。房产登记的管 理职能主要体现在 : 一对房产产权的得失变更的监督审查, 以确保产
权登记 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 从而实现对房产 的行政管理 ; 二是通过房 产登记, 建立我国的户籍资料 , 有利于加强户籍管 。房产登记的管 理职能有利于加强对房产资源的整体规划 , 提高其使用效率 , 减少房 产资源的浪费 , 防止滥用, 以取得 良好的社会效益。
2 、公示职能。房产登记的公示职能主要是指房产行政主管机 关将房产权利变动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 向社会大众公开昭示房产产 权状况 , 以便保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 在社会上树立产权的社会公 信力, 有利于保护产权交易的安全进行。因为在我国的房产登记 中, 存在着真正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不是 同一人 的现象 , 如果这 种情况没有及时公开 , 有可能导致不明真相的第三人与名义上的权 利人发生产权交易的情况 , 这时不明真相的第三人的交易就存在着 潜在的危险。 3 、产权确认职能。通过房产登记, 可以确认产权所有人的权属

场的规范和风险的防范 , 从而保障房产交易双方的权益。
三 、房产登记 的程序
房产登记从 申请人提 出申请到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批示 , 要经 过一系列的过程 , 必须严格按 照程序来办 , 既不能颠倒顺序 , 也不能 省略阶段。房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如下 : 1 、登记 申请。房产登记首先要有 申请人 向房屋所在地 的房产 登记机关提 出登记申请 , 无论是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还是房屋 其他权利的变更、房产的继承 、买卖等都必须提出申请 , 有些房产 登记可由申请人 自行 申请 , 有些则必须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同时 申请 , 权利人也 可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 。房产登 记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应 的 材料 , 如登记 申请表、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房产证 、身份证或房屋 买卖合 同、抵押合同、遗嘱等证明材料 ,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 申 请 登记表 , 不能有任何虚报, 登记 申请书应该载明相关事项 , 如权利人 姓名 、性别、年龄 、职业、房屋标示 、登记原因及发生 I E ] 期等。 同时 , 在 申请房产登记时, 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登记费、书证 费, 按相关部 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 、登记收件。登记收件工作是 以后阶巨 殳 J f 页 利开展的前提 , 首先 要接受产权人的登记 申 请, 这是房产登记的开始 , 必须做到申请有依 据、申请书不得有误 、证件手续必须齐全 。针对 申请 人提交的相 关材料 , 房产登记部门要认真核查 , 以此判断是否可 以办理收件 , 如 不能办理收件, 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或需要补办的手续和证件, 可 以办理收件的则让其填写登记 申请进行收件, 并计算登记费和应缴 纳的契税 , 为 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 3 、登记审查 。审查确认房产归属权是房产登记的核心, 首先要 对登记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 如对登记申请的填写是否完整, 登记手 续和应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 , 除此之外, 还要对提交的材料真实陛进 行逐步核查 。这就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 中, 如 果发现不属实的情况 , 则对登记 申请不予批准 。如果调查的结果一 切属实 , 又不违法法律法规 , 则应批准登记 申请 , 初审和审批人员应 将审查意见填写与登记 申请书上的审查意见栏 , 并签名盖章。 4 、发证 。经过登记 申请审查阶段后 , 就进入发证阶段 , 申请人 可以携带登记收件凭证前去领证 , 并将凭证交 由房产登记部 门, 登记 机关将 申 请登记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 发于 申 请人房产证书或相应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权人 所蒙 受的损 失。
四、对 我国 不动产 登记 制度 的反思
我 国现行 的不 动产登 记制度 不能 满足现今社 会 的需要 ,是 因为 建立 不动产 登记 制度 不是 为不动 产物权 提供 公示 的手段和 方法从而 为不 动产 交易提供 便利和 安全 的制度 保障 ,而是 为满足行 政机关对 不动 产管理 上 的便 利 的需要 。定 位上 的错误 导致我 国现行 不动产登 记制 度最 大的弊 端便是 不动产 登记 的不统一 。


不 动产登 记制 度
不动产 登记 即经权利 人 申请 ,国家有 关登记 部 门将 有关 申请人 的 不动产 物权 的事项记 载于 不动产 登记 簿的事 实。 它能使 不动产 物 权 变动得 以确认 并为 交易安 全提供 法律保 障 ,是房地 产管理 的重 要 手段和 现代 房地产 制度 的基础 。物权 是一 种绝对 权 ,具 有排 他性 的 效 力 ,根据 “ 一物 一权 ”原则 ,若 一物上 已经成 立物权 ,则 与之 不 能两 立 的有着 同一 内容 的物权 即不得 再行 成立 。为 了解决物 权的排 他性 问题 ,从而确 定 物权 的归属 ,法律 必须通过 公示 制度使 物权 为 人所 知 ,只有 为人所 知 ,才会得到他 人 的尊重 。在 占有和权 利合 而 为 一的情 况下 , 占有 本身 即是公 示的手段 。但 是在 占有和权 利分 离 的情 况下 ,就 必须 找 到一种 新的 方式来对 物权加 以公 示 ,这 样登记 制度 就应 运而生 。 登记制 度 的基 本功 能主 要是为 了实现 物权 的公示 ,它能 使不动 产 物权变 动得 以确 认 并为 交易安全 提供 法律保 障。
而 分 属 不 同 的 部 门 主 管 。 第 三 ,每 一 部 门 内 部 的 登 记 机 关 不 统 一 。

浅论新形势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问题

浅论新形势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问题
设、 税 收改 革( 主要 是房 产税 、 遗产 税) 的一项举 措 。

二、 不动产登记制度 的现状及原 因分析
2 0 0 7 年颁布实施的 《 物权法》第 1 0 条第 2 款规定 :
“ 国家对 不动产 实行统 一登 记制度 。统 一登记 的范 围 、 登 记机构 和登 记办 法 , 由法 律 、 行政 法规规定 。“ , 但 至今 已
6 年有余 , 实践操作层面的相关配套措施迟迟难以出台 ,
造成法 律实 施难 的 困境 , 多头 登记 现象 f 土 地及 建设 用地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
不动产登记 即经权利人 申请, 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 有关 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
事 实 。换言之 , 不 动产登记是 指登 记 申请 人对 不动产 物权
第2 0 1 3 年第 1 2 期 ( 总第 4 3 5期 )

业 经 济
No . 1 2. 2 0I 3 To t a l No . 4 35
S HAN GY E J I N GJ I
【 文章编号】 1 0 0 9 - 6 0 4 3 ( 2 0 1 3 ) 1 2 — 0 0 8 9 — 0 3
的损失 , 各国法律一般都设有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登记机关的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 也有 利于防止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作者简介】方勇男( 1 9 7 9 一 ) , 吉林延吉人, 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 博士。研究方向: 民法。

8 9—
商业经 济
使用权的登记 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林木及有关林木所 有权的登记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 ;房屋及其产权登记由 城建部门管理滩 以有效破解。大体现状如下 :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例如,某甲通过合法建筑建造住宅一处,经甲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项记载就是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具有如下含义。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私法行为说。

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内容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

①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其所产生的是私法上的效果。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效力。

浅谈不动产登记现今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

浅谈不动产登记现今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

浅谈不动产登记现今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加剧,国内也针对登记制度进行了针对性的改革,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比其他发达国家起步晚,成熟慢,导致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较多的适应性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存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优化不动产制度,针对性解决不动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参考借鉴,现将相关的研究分析阐述如下。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问题;解决措施不动产登记为了保证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不动产利益所指定的制度,属于我国房地产经济建设的必经之路,强调不动产登记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完成我国国内的住房刚性需求,另一方面是满足国民的购房保值增值需求。

对此,完善和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社会建设以及经济市场的需求。

因为不动产制度的内容变动大,要求严格,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国情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且在实行推广方面存在细节处理方面的问题,不一定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结合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在即,抓住时机,正确改革,也成为了基层政府单位关注的重点。

1.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运行发展存在问题1.1建设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各项要求以及地方指标明文规定前提下,基层单位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制度漏洞较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同意,虽然《细则》明文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机构应当为“县级以及以上”部门管理,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实行地方自治的制度,导致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时候缺乏统一性,且没有建立对应的社会监督制度,缺乏权利人的管理和监督,导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行步履维艰。

其次,我国不动产的范围较多,主要包括了房产、耕地以及海岛等(如图1所述),不同的不动产涉及的法律文件以及要求不同,如何将将其统一管理也成为基层管理单位的难题。

(图1 不动产制度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1.2信息化查询制度不完善我国针对不动产执行提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举措目的是推行不动产信息公开化,规范化,以及明确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利害关系,并要求了基层机构单位的运行管理要求,也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办理和查询。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管理不动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动产权益,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系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发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完备、登记效率低、登记标准不统一等。

当前,我国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尚未形成完整的信息资源体系,信息不完备制约了不动产交易的公平公正。

而且,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许多不便。

由于不动产登记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不一,跨地区不动产交易受到一定干扰。

我国不动产登记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混乱。

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但是两个部门之间的界限不明确,导致管理混乱,不动产登记效率低下。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信息化程度低,制约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高效、便捷、准确的管理需求。

不动产登记需要加快信息化进程,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登记效率。

不动产登记作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登记效率,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库。

各地区需要加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互联,为全国不动产交易提供便利。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相关制度。

及时修订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认定和记录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权益、促进交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覆盖面仍然较窄。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涵盖了土地和房屋,对其他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还相对不完善,如林权、矿权等。

由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够广泛,一些不动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信息不统一、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这给房地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也给不动产交易的正常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3年颁布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随着不动产交易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的复杂系统,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来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监管机制还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扩大不动产登记的覆盖范围,将更多的不动产权益纳入登记范围,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修订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登记的程序和标准,提高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水平,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与理论意义(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不动产登记是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孙宪忠教授的观点是: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

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则是: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权和其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簿册上。

综上所述,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掌管的专门的簿册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事实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登记与否的事实状态,二是登记的过程或程序。

(二)不动产登记的理论意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意义,就是完成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通过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

1、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法律基础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物权法上的本质,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承认,赋予不动产物权变动充分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也是给与第三人足够的警示,为第三人提供安全告诫。

2、不动产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国家出面承担登记责任,就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为保障,使得不动产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

而国家公信力是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的根据;同时,善意第三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薄取得登记的权利,即使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其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3、国家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具有统一性,是不动产物权统一的法律基础通过不动产登记,国家为不动产物权提供了一个在整个法律实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基础。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来看,国家为不动产所提供的统一效力意义巨大。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分为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的取 得 、 失 与 变 更 , 法 定程 序 记 载 于 专 职 机 关 所 掌 握 的登 不 动 产 物权 制 度 实 施 的 整体 效 果 不 佳 。 丧 依 记 簿 册 上 。不 动产 物 权 的取 得 、 失 以及 变更 事项 应 当登 记 , 丧 这 3 不 动产 登 记 的权 属 证 书 不 统 一 。 由于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 是 物 权 公 示 原 则 的 必然 要 求 , 时 也是 物 权 区分 原 则 的具 体 体 的杂 乱无 章 , 同 导致 不动产登记 的权属证书不统一 。例如 《 森林 规 《 规 现 。0 7年 《 权 法》 出台 弥补 了之 前我 国不 动 产 登 记 制度 的 法》 定 林 业 部 门 为林 木 权 属 的 发 证 机 关 ; 土 地 管 理 法》 定 20 物 的 《 规 房 不 少 漏 洞 , 过 该 法 第 l 、2 l、 92 、 1 条 款 , 统 一 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发 放 证 书 ;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定“ 地 产 通 0 1、 6 1 、0 2 等 其
应 定 了不 动 产 登记 的 基 本 原 则 、 记 机 构 的职 责 、 动 产 登 记 薄 转让或者变更时, 当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 登 不
的效 力 等 , 且 还 规 定 了 更 正 登记 、 并 异议 登记 和 预 告 登 记 、 记 登
门申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变更登记 ,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同级人
法》 实行 , 的 不动 产 登记 制度 在 理论 和 实践 方 面 仍有 一 些 不 足 之 处 。本 文 从 权 法 出发 , 合 我 国 国情 , 过 对 不 动 产 登记 的效 物 结 通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1. 引言1.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情况登记在相应登记机构,以确立权利、保护权益的制度。

作为国家实施房地产管理和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工具,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备受社会关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主要分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立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保障财产权利的安全,并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登记信息不够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无法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二是登记过程繁琐,需要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和经过多次审核。

三是登记效率低下,很多地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周期过长。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提高登记便利化和效率化。

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二是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加强登记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只有不断改善制度、提高效率,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与法人的不动产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不动产登记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健全,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登记体系不统一,各地之间存在差异性,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低下。

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繁琐、耗时较长也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申请人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办理过程缺乏透明度,给群众办事带来了不便。

与此不动产登记中的信息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和设备短板,无法有效应对大规模的登记需求。

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现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提升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进行合法的登记、保存和查询,以及确认不动产权属、利用权和担保权的一种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动产登记的完善和改进成为了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为两类:土地登记和房地产登记。

土地登记负责地块的基本信息、权属等内容的登记,而房地产登记则负责房屋的屋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内容。

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登记原则、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三个方面。

在登记原则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登记保护原则,即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都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确保了不动产登记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在登记主体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了权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等相关当事人。

他们可以通过合法手续向登记机关提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完成权利的登记和变更。

在登记内容方面,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地籍调查、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等内容。

地籍调查是对土地和房地产进行的基础调查,它确定了不动产的位置、面积、界址等基本信息。

不动产权利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它记载了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不动产登记簿则是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登记备案册,它记录了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和变动情况。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公开透明性不高,部分地区的登记信息无法及时同步更新;登记机构之间的协同性有待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和公示貌似还有不少问题存在。

由于土地使用制度的限制,一些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难题也比较突出。

不过,并不是说我们只看到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相反,我国不动产登记在发展中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进步。

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也在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中心,采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查询。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也成为业内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为房地产登记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两个体系,而且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不统一的现状使得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够完善,给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化改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导致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为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不够统一。

这给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不动产市场的正常运作。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水平较低。

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服务都存在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需要进行整合和统一。

这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统一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从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证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的统一和全国一体化。

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加快信息化进程。

建立一个完善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简化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流程,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浅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浅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学 术 论 坛1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涵义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物权对世效力和公示原则的基本要求。

不动产登记,也叫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首先必须要由当事人申请,还要由国家专职部门履行登记行为,再有登记的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例如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及质权等等。

而且登记的事项必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行政行为说,该学说认为登记根本不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公法行为。

[1]关于该学说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第二种说法是私法行为说,该学说认为登记就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无论登记机关是司法机关亦或行政机关,登记只是一种对事实或行为的确认,“登记性质上为私法行为当无异议,其特殊之处在于其是国家设立的担负公共职能的机关参与的私法行为。

”[2]但本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既具有公法行为的性质又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但主要还是属于私法范畴,毕竟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是一种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利属性及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

2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采用的效力模式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采用的效力模式,各国都不尽相同。

但主要有两种模式是当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

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又叫意思主义,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登记,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即当事人一旦形成所有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只不过在具备公示手段前,所有权变动的事实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就意味着只要有单纯的、诺成性的合意就足以使所有权发生转移。

[3]第二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又称形式主义,是指未经公示,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发生所有权所有权变动,当然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我国的民法一直属于大陆法系民法的范畴,而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史上,所有权变动一直沿用着登记要件主义。

浅议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浅议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占 l 缸金 } lΒιβλιοθήκη J2O.0丘 O91()
浅议不动产物权登记制 度

摘 要

不动产登 记制度 在我 国物 权领域 是热 点 问题 , 因在 于我 国的不动 产登 记制度 还存 在很 多缺 陷 , 原 而且 由于不动产
的特殊性质, 它的登记制度对于我国市场稳定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物权 公示 登记机关 中图 分类号 : 932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7-1 10-52 0)0070 2
民法物 权里 的登 记制度 , 主要涉及 的是不 动产 的登记 , 不动 抗真 正的所 有权 人 ,并使 真正 的所 有权 人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另 如 那么 出卖 产登 记是 不动产 物权 转让 的必要条件 , 也就 是说 , 定要进 行登 外 , 果第一个 买 受人 由于事 由没 有进行 不动产登 记 , 一 记 , 动产才 能完 成其 转让过 程, 不 之前无 论什 么程 序 都不 能改变 人仍然 是该不动 产的合法 拥有 人 , 他如果此 时把该不动产 又专 而 并办理 了登 记 , 么第三 人无 论是善 意还是恶 意 当 那 这个 不动产 物权 。 所谓 不动产 登记 , 应该 就是指 登记 机关在 申请 卖给第 三人 ,

权转 变 的绝对 权威 , 由于合 同效力和 登记 效力相 分离 制度 的 实 第二, 建立不 动产 物权登 记错 误赔偿 方案 和机制 。 这样 可 以 行 , 种不动 产登记 制度在 一定程度上有 效地促进 了我 国社会 主 使不动 产登记机 构提 高工作 的责任 心 , 这 使不 动产物权登 记疏漏 出 义经 济的运 行 。 现减少 , 而且 能够在 出现 错误 的情况 下给予 利益损害着 一定的补 但 是 ,正 是 由于不动 产必 须登记 才能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的 设 偿 , 定市场 秩序 。 稳 立, 更, 变 转让 和消灭 , 这种权威 的效力 由于 没有其 他配套 的制度 第 三 , 立不 动产物 权登 记公 开查询 机制 , 不动产物 权 登 建 让 相称 , 以导致我 国不动产登 记制度存 在很大 缺 陷。 所 记 的公示本 质得到 更好 的 , 效 的表现 。 且能增 加登记 的透 明 有 而 首先 , 不动产 登记 所依据 的法律不 统一 。 国 的不动 产物权 度 , 少利用 不动 产物权 登记 来牟 取非法 利益 的行为 。 我 减 这种 机制 登记 的法 律依 据主要 是单行 民事法律 , 法规 , 其散 乱, 内容 繁杂 且 的建 立可 以收取一 定 的查询 费 。 高兴 , 们看到 了物权法 的颁 很 我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登记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和保障产权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和发展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详细浅谈一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一、不动产登记的现状1. 传统繁琐在过去的不动产登记中,由于采用的是传统的纸质登记方式,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办理一笔房产登记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

这给房地产交易和产权保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风险。

2. 信息不对称由于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是由各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单独维护和管理的,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买家和卖家难以获取到房产的真实信息,容易被虚假信息欺骗,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3. 法律保障不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因为登记的法律效力并不强大,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房产转让,给合法权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1. 电子化登记近些年来,我国陆续推出了不动产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大大提高了登记效率和准确性,办理时间明显缩短,成本也大大减少。

电子化登记的推广不仅提高了登记效率,还可以避免纸质登记中可能出现的篡改和丢失情况,保证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信息公开透明针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逐渐将登记信息公开透明化,通过政府网站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房产的登记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面积、性质等信息,让买家和卖家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取到房产信息,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加强了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登记信息的真实和有效性。

1. 完善登记体系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推动不动产登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加强登记机构的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一)
论文摘要
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1、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比较明确。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登记机构的审查权,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一是实质性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有关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权力,对形式上完备、但欠缺真实性的登记申请可以驳回,实行要件登记制度、证券交付制度的国家为保障登记的绝对效力,均采此制;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
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济背景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