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安法》中免于处罚规定如何理解适用
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笔记
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笔记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国家层面的一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对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的学习笔记: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 该法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环节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要求。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场所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 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它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将在未来的实践中更加注重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安翱高雨肖凤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修订背景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行为的定性处理(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五)生产、销售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六)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七)增加从严惩治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修订背景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争议,影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效果。
同时,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修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亦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解读
(需明知)
增加行政拘留罚种(7类) 无 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日-15日拘留(7种情形)
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 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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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
新增1种违法情形
无
先责改,再处罚的情形
无
注意要点:本条除了对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之外,还在 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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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的规定 注意要点:一是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将违法行为种类由7类增加到16类
货值不足一万元:5万-10万 货值一万元以上:10倍-20倍 见下页
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
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本条第2款 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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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7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 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 幼儿配方乳粉 除本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兜底)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免于处罚情形
安全生产法免于处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保障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是必然的,但也有一些情形可免于处罚。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一、事故责任非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形成的过程和原因分析,确定了主要责任人。
在确定主要责任人的同时,还会对其他涉事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事故责任非主要负责人即使犯有违法行为,但由于其在事故发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决定性的,因此可以免于处罚。
二、自首:如果违法行为人能够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那么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这种情形需要违法行为人自始至终都能够全面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违法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违法行为来说,其危害程度和后果是决定处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成立,也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考虑到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对较小,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
四、违法行为人悔过自新:在安全生产行业中,一些人员在违法行为之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中,为维护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对于这些人员,法律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到了个体的自我教育和整改;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惩罚性处罚与教育功能的结合,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五、紧急救援和疏导: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一些相关人员可能会主动参与救援和疏导工作,减少了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积极参与到事故处理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考虑免除或减轻处罚。
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到了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对能力和救援执行力,对事故处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免于处罚的主要情形介绍。
需要指出的是,免于处罚并不代表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基于特定的情形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也使得法律能够更加注重事实真相和个体的教育转化,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稳定。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免除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且有重⼤⽴功表现)的犯罪分⼦不判处刑罚。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1、免除处罚,⼜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2、免除处罚的适⽤,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量刑的范畴,它是相对于裁量刑罚⽽⾔的,对犯罪⼈裁量刑罚和对犯罪⼈不适⽤刑罚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所以,我国刑法在“量刑”⼀节中未规定免除处罚的制度,⽽在“刑罚种类”这⼀节中作了规定。
3、《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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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第136条经营者免处罚
《食安法》第136条经营者免处罚7▲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报[案情] 2015年12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超市销售的某食品进行抽样,并检查了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证件,发现该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索取供货方证照资质和产品进货台账、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报告等义务。
后经检验,发现被抽样食品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超市经营者,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于是,执法人员对其不合格的同批次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措施,并以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由,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查处。
[分歧] 对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局执法人员在内部讨论中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由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取了供货方的证照资质和产品进货台账、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报告)等义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认定该超市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节。
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粮食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粮食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粮食是人类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粮食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粮食行业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粮食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详解。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主体,依法采取制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追究责任等强制措施,或者给予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返还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粮食行业的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加工、进出口等与粮食相关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粮食行业的行政处罚依据如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2.《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粮食流通中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3.《粮食储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残酷与疾病预防控制法》等。
三、粮食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粮食行业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行政处罚也各不相同。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1.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 擅自使用添加非食品原料或明令禁用的添加剂,给予警告并罚款;- 生产加工企业未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并罚款;- 生产加工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责令停产整顿并罚款。
2.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 销售假冒伪劣粮食,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过期或变质粮食,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粮食,罚款并责令整改。
3.贮存环节的违法行为- 贮存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罚款并责令整改;- 未按规定存储粮食,责令改正并罚款;- 未按时上报储存粮食的信息,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首违免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首违免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首违免罚,是指对首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告诫。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首违免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和帮助,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首违免罚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或者销售记录制度的;(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的;(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明示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种类、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消毒的;(七)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包装、标识的;(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的;(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销售的;(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首违免罚不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一)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二)故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三)故意提供虚假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的;(四)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
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品安全法》处罚规定新《⾷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的⾷品安全法有什么处罚规定呢?下⾯就由⼩编告诉⼤家吧。
新《⾷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第⼋⼗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品⽣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产⾷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品原料⽣产⾷品或者在⾷品中添加⾷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品作为原料⽣产⾷品; (⼆)⽣产经营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品; (三)⽣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和其他特定⼈群的主辅⾷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产动物⾁类,或者⽣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产动物⾁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类,或者⽣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品; (⼋)⽣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产经营的⾷品; (九)利⽤新的⾷品原料从事⾷品⽣产或者从事⾷品添加剂新品种、⾷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品⽣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经营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经营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不应处罚。
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55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意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增加了相关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本法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例如本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详解新《食安法》中_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_
详解新《食安法》中"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一、首负责任制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首负责任制有利于防止生产经营者相互推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来源于英美法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赔偿制度。
目前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遵循“填平原则”,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即只赔偿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了这一做法。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案由。
比如,生产的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来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这一案由。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旦被发现,同样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案由。
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也是常见的案由之一。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02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考试试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一,判断题第1题、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V错第2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V错第3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对V错第4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对V错第5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错第6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
对错V第7题、所有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都应及时通知生产经营者。
对错V第8题、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对V错第9题、对于特殊食品,其地方行政部门不能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对V错第10题、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对V错第11题、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对第12题、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迁址时,应重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V错第13题、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
对V错第14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对V错第15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对V错第16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对V错第17题、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指南。
对错V第18题、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对V第19题、对食品委托贮存的,应当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之理解编辑:伊路芳菲⼀、⼗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之⼀:产品具有产品具有实害实害1. “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
这⾥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第⼀款规定的第⼀款规定的是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进⾏损失赔偿的“⾸负责任制”。
适⽤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款规定的是,对“⽣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第⼆款的前提条件,是“⽣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前提条件,均包含“⾷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适⽤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 运⽤体系解释⽅法进⾏理解。
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应当结合《⾷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体系解释的⽅法进⾏综合分析及理解。
首违免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首违免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其主动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同时减轻因初次违规而受到的处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首违免罚定义首违免罚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首次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时,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免罚条件1. 违规行为是初次发生,且未被记录在案。
2. 违规行为未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生产经营者能够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 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五、免罚程序1. 生产经营者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 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核查。
3. 经核查,若符合免罚条件,监管部门将出具免罚通知书,并指导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
4. 生产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六、不适用首违免罚的情形1. 违规行为涉及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经营。
2.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公众健康损害。
3. 生产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违规行为的行为。
4. 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多次违规。
七、违规记录1. 监管部门应建立违规记录档案,记录所有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2. 对于不符合首违免罚条件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违规档案。
八、培训与宣传1. 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2. 通过各种媒体和公共活动,宣传首违免罚制度,鼓励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九、监督与执行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12种情形免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12种情形免处罚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4年第05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全国食品安全执法实践,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于近期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前者包括8种情形,后者包括4种情形。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包含的8种情形如下:一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三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四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五是經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六是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探讨
各环 节 食 品安全 监 管工 作 。 ( 各 级政府要加 大对 食品安全 工作人 、财 、物 的投入 , 保此 三) 确
项工 作 能健 康 有序 开展 。 ( 国家在制 定相关法律 、法规 时要从 实际 出发 , 四) 多层面 、多元
制, 消除监管空 白和 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弊端 , 细化各监管部 门的职责和
权利 , 定 出切 实 可 行 的监 管 机制 。统 一 调 度 、协 调 好 卫生 、 农 制 业 、工商 、 质监 、食 品药 品等 监管 部 门 , 据各 自职 责 分工 , 依 做好
于粗 浅 , 不够严谨 , 在实 际监 管 工作 中可操作 性不 强 , 《 如 食品安 全 法》第 二十 七条第 ( ) 规 定 : 用水应 当符合 国家规 定的生 活饮用 九 项 “
化考虑问题 , 在某些条款的制 定上要考虑 到管理相对人的 其体情 况( 如 经济特别发达 的城市与偏远农 村的差别 , 大酒店与小吃部 的区别) 不能
革的要求 , 餐饮 服务环节 食品安全监 管的职 能 由卫生行 政部 门移 交到 食 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出现 了一 个新的 问题 。食品交过 去 了 , 就 但是 生活饮 用水的监 管还 在卫生 行政部 门 , 么餐饮业 的用水谁来 管? 由 那
也 就 无安 全 可言 了。 Nhomakorabea2根据存在的问题所提 出的建议 :
( 建 议 国家相关 部门针 对 《 品安全 法》 实施过 程 中出现的 一) 食 不足和难 以操 作的环 节 , 制定 相应 的法规 、规章 , 不要按 照 《 品安 食
全 法 》 的 条文 照搬 , 规章 制 定 部 门 更不 要 急 于 出台 与 食品 安全 法 条 文几 乎 毫 无 差 异 的 规 章 来 “ 全 ” 食 品安 全 配套 法 规 。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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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中"免于处罚"规定如何理解适用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类似,一方面正确适用可以彰显法律公平公正,又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该条款属于自由裁量条款,存在可能滥用因素,若滥用该条款,则影响法律威慑力。
如何理解并正确执行该条款显得非常重要,下面笔者就此做一粗略分析。
从该条款来看,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怎样才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纵观《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需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应当包括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清洗校验义务等。
在进货查验这一重要义务方面,目前并无相关具体解释。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款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践中,食品经营者登记的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那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是对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普遍要求,第二款则是对食品经营企业的要求。
也就是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食品的小超市、杂货店等应当至少遵守第一款的要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经营企业则应当遵守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违反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也体现了不同的要求。
因此,当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等义务后,才能认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形。
怎样才算符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要求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户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此,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户有证据证明已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感官性状
无异常、通过一般生活及经营常识不能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认定符合“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而食品经营企业因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尽到专业标准要求的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
因此,食品经营企业需充分举证,执法机关再依法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怎样才算符合“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
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一方面是证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妥善保管有关证照、票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食品经营者主动配合调查,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说明的进货来源追踪溯源,进行源头治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要求,食品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证照、票据等材料。
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食品购销票据只登记食品名称、数量、价钱等信息,缺乏食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信息,不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
监管部门应把严格要求供货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作为监管重点,通过规范上游供货企业来提升监管效能。
因此,目前食品经营者能提供进货单位认可的票据,或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且在进货单位查到了相同食品,就可以认为符合“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
可以并非必须,用不用在于执法者,绝不取决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