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方案印发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7.14•【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开展,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6号),决定从2020年7月至12月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垄断环节监管,督促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相关部门规范组织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推动解决厂网之间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二、工作内容(一)电能交易组织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交易方式开展的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等各类跨省跨区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
具体包括:交易启动条件,交易计划编制、交易公告发布、交易组织开展、安全校核结果、交易结果执行等情况,电网企业代理参加跨省跨区交易情况,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衔接情况,市场主体准入注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市场主体使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公平性,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是否存在市场串谋、行使市场力等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交易的行为等。
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doc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号:办市场〔2012〕151号发布日期:2012-12-7执行日期:2013-1-1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发改能源[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2月25日发布发改能源[2005]292号)(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电能交易行为。
国家明确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相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应首先遵从该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调度规则应执行国家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
二、交易种类(四)根据交易实现过程的不同,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计划交易合同和临时交易合同。
计划交易是指由交易主体根据可预见的电能供应和需求情况,有计划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达成的电能交易。
临时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双方事先授权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根据较短时间内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未纳入计划交易,随时发生的电能交易。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12〕15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1]附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12月7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电力企业不得自行制定约束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管理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南方地区电力市场一直是我国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南方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力交易也变得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
2. 原则,本方案制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南方电力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电力交易机制,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直接交易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 提高电力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加强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5. 促进跨区域电力交易,积极推动南方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电力跨区域交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加大对南方电力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积极参与电力交易。
2. 技术支持,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提升电力市场信息化水平,提高电力交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3. 安全保障,加强电力市场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4. 法律保障,完善电力市场法律法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总结。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推动南方地区电力市场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1•【文号】办价财[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价财〔2013〕39号)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电联:为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及线路运营效率评价工作,根据2013年电力监管工作总体部署,我会制定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日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及线路运营效率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价格审核有关职责分工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07〕13号)以及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履行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职责,进一步规范跨区域输配电价审核行为,通过对已批复价格的跨区域输电工程进行核查,了解跨区域输电工程变化情况,发现价格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跨区域输电工程变化情况,对输电价格重新进行审核,提出调整价格的政策建议。
同时通过核查,对跨区域输电线路近年来的运营效率进行分析评价。
二、监管依据1、中央编办《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13号)。
2、国家电监会《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电监价财〔2007〕13号)。
三、监管内容(一)对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山西晋东南-河南南阳-湖北荆门10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1、核价时基本情况:线路投资,输送能力,输送电量,年利用小时,运行维护费用,配套电厂及装机容量、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发改体改〔2020〕234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传批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2月18日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可靠和市场化改革原则,立足电力工业客观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尊重规律、科学监管,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为逐步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创造条件。
计算机行业周观点:新一轮电力改革开启,区域统一电力市场逐步建立
新一轮电力改革开启,区域统一电力市场逐步建立计算机行业周观点Array本周观点:一、能源危机致全球电价上涨,我国新一轮电力改革已开启受能源供应紧张影响,2021年多个国家的批发电价上涨迅速,主要发达国家批发电力市场的价格指数与2020年相比几乎翻了一番。
自2015年3月发布“电改9号文”以来,我国电力市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随着新电改进入第七年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期开启,202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全新历史阶段——加快建设一个符合我国资源禀赋条件、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阶段。
二、统一电力市场南网落地,能源IT全面受益2022年7月23日,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试运行,首次实现了区域间的电力现货交易,标志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率先在南方区域落地。
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将急速扩容,交易电量快速增加。
至2023年底,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将达到80%左右,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数量将增加到800多万户,是之前的80倍。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将直接推动现有电力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电力交易信息平台、数据平台、决策辅助、新能源电站管理等数字化信息化的改造需求,随着能源新业态的推进,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将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能源信息化市场天花板有望进一步打开。
三、相关投资主线及受益标的信息技术是虚拟电厂的核心技术,电力、IT企业核心受益。
推荐标的包括:东方电子、国能日新、朗新科技。
其他受益标的还包括:恒实科技、远光软件、国电南瑞、国网信通等。
1、东方电子:公司虚拟电厂业务涵盖城市级虚拟电厂运行管理平台、负荷聚合商级负荷聚合管控平台和园区级虚拟电厂等三级虚拟电厂范围,已有诸多项目实施案例,包括广州明珠工业园和广州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等。
2、国能日新:公司自2020年起开展虚拟电厂业务,结合发电功率预测产品及电力交易策略产品,能形成发电侧与负荷侧数据的打通与良性互动,为相关业务运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等。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五省(区)内(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各类型电力交易。
第三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四条[售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并网运行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电厂以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五条[购电主体]1.第一类购电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南方区域内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2.第二类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第六条[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南方区域内售出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七条[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南方区域内购入其它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八条[输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下面简称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九条[月度协议计划]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跨省(区)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月度送受电计划。
第十条[月度市场化交易]为促进西部省区富余电能消纳,开展东西部地区余缺调剂,实现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组织东西部市场主体在月度协议计划外开展的电力交易。
根据参与交易市场主体不同,可分为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交易品种。
中国民族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为基础,实行合同的刚性与交易的灵活性相结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统筹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行为,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长期合约交易及灵活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职责第五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售电方、购电方和输电方。
其中,售电方为组织本省(区)发电企业集中外送的省级电网企业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送电的发电企业;购电方为省级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第六条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
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购电方负责落实电能消纳市场。
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通。
第三章长期合约交易第七条长期合约交易方式包括: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长期合约交易。
其中,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长期合约交易及省(区)电网企业间协商确定的长期合约交易。
“西电东送”交易适用于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第八条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购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及输电方协商一致,于每年11月份前签订下一年度的年度合同(以下称年度合同),约定每月交易电力电量、96点送受电特性曲线等。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
包括: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
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
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
包括:1、送出电量。
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我会制定了《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跨省(市、区)电能交易和跨大区电能交易,是指电力企业与本省、区以外的电力企业开展的电能交易。
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
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开展跨省(区)电能交易,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按规定对跨省(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组织和交易方式。
(一)跨省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制定,经国家电监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跨区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并实施。
(二)电网企业应公平开放电网,为跨省(区)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输电费用。
(三)相应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合同管理和电量电费结算等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跨省(区)电能交易可以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方式。
(五)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或协议应根据交易主体自主协商或交易平台出清的结果签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经商有关方面,现就调整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灵宝直流等21个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一)灵宝直流输电价格为4.26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线损率1%。
(二)德宝直流输电价格为3.58分,线损率3%。
(三)锦苏直流输电价格为5.50分,线损率7%。
(四)高岭直流输电价格为2.50分,线损率1.7%。
(五)龙政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六)葛南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7.5%。
(七)林枫直流输电价格为4.71分,线损率7.5%。
(八)宜华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九)江城直流输电价格为4.17分,线损率7.65%。
(十)三峡送华中输电价格为4.83分,线损率0.7%。
(十一)中俄直流输电价格为3.71分,线损率1.3%。
(十二)青藏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13.7%。
(十三)呼辽直流输电价格为4.59分,线损率4.12%。
(十四)阳城送出输电价格为2.21分,线损率3%。
电监市场〔2011〕 36号
电监市场〔2011〕 36号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电能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在促进电能平衡、保证电力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原则(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处理好计划电量与市场交易的关系,做好各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促进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依照市场规则和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地实施,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组织(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和跨区交易两种。
跨省电能交易方案由区域电网公司商有关发电企业研究提出,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商有关方面提出,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审议。
(二)电能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需求、交易组织方式、电能流向、输电通道和输电价格及输电费用等内容。
(三)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可分为年度、月度和临时交易等品种。
年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年年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
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月月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
临时电能交易方案由电网企业根据电能供需的实际需要,按有关市场规则组织实施,及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监会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派出机构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区域电监局审议跨省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省(区)电监办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对于国家以计划分电方式形成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优先纳入年度或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对2017年出台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区电能输送、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电监会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查 原 明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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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队单机核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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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 队安 装 G S导航 系统 计划 的实施 , P 中 队将 进一 步完 善数 字 信 息 化核 算 系统 , 将 其 同 并
第2 9卷总第 14期 3
四川水力发 电
21 00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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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使用情况及运转情况。不仅如此, 系统还能 够自 动加载每 日核算数据并进行累加 , 并保存到 月核算总表中, 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机务组在月底
础数 据 的合理 性 , 而将 当 日整 个机务 组情况 进 从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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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 (9 4), , 宁葫芦 岛人 , 18 . 男 辽 助理 工程师 , 士, 事机械 学 从 自动化工作 ;
昕 ( 9 0) 女 , 17 一 , 四川 泸 州 人 , 级 工 程 师 , 士 , 事 水 电 工 高 学 从
率 , 中队机务组 的机械装备管理核心作用得到 使
全面发 挥 。
作者简介 :
中队核算统计软件 中, 中队核算统计 软件在网上
邻 居共享 了各个 基 础数 据 的数 据库 , 来 接 收基 用 础数 据 , 中队核算 统 计 软 件在 收 取各 项 基 础 资料 后 自动处理 数据 , 成各个 汇总 表 , 能够判 断基 形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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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
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本刊讯
【期刊名称】《电力与能源》
【年(卷),期】2017(38)5
【摘要】8月2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
《通知》提出要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完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调整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
【总页数】1页(P574-574)
【关键词】输电价格;国家发改委;价格改革;区域电网;跨省;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改革;省级电网
【作者】本刊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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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J],
3.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启动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J],
4.国家发改委: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 [J],
5.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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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方案印发
川财周观点
近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 年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保证西电东送协议计划刚性执行,不断扩大跨省区市场交易规模以及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等。
近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正式启动了山西、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且其经营范围内的山东、浙江、福建、四川 4 个试点省公司已编制完成现货市场建设方案,预计2019 年6 月底前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
2019 年电力现货市场将进入实质阶段,市场化交易规模将继续扩大,市场化交易有望进一步规范。
近期沿海主要电厂日均
耗煤量继续回升,煤炭库虽有所下降,考虑到今年电厂普遍提高煤炭库存,整
体库存水平仍处于高位,高库存或将压制煤价。
长期来看,随着新增煤炭产能
释放以及铁路运力改善等因素推动,煤炭价格有望回归绿色区间,可关注优质
火电企业,相关标的为华能国际、华电国际、皖能电力等。
包括AP1000、EPR 第三代核电在内,2018 年我国共有台7 机组实现商业运行,核电建设明显加快。
随着新机组陆续投产,板块业绩将持续向好,可关注中国核电、浙能电
力、中广核电力等。
市场表现
本周电力行业指数下跌0.65%,沪深300 指数上涨0.84%。
各子板块中,火电指数下跌0.60%,水电指数块下跌 2.84%,电网指数上涨 3.31%。
个股方面,周涨幅前三的股票分别是哈投股份、桂东电力、长源电力,涨幅分别
为14.38%、12.78%、7.41%;跌幅前三的股票分别是华通热力、嘉泽新能、桂冠电力,跌幅分别为 6.84%、5.8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