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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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8

【实施日期】200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百色市城市总体

规划》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是指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不超过两层或总高度不超过7米的简易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是临时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建设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必须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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