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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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査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2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指的是在市场交易屮,产品的类方和买方对产品的质景、性能等所拙奋的信息是不相对称的,通常产品的卖方对自己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拥柯更多的信息,而产品的买方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拥冇更少的信息
3保险费(Page57)
保险赀是投保人为取桫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赀川。

保险金额大小、保险赀率高低两个因素决定保险费的水肀。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足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人身保险保费的缴仪可趸交,也可分期缴什,具体的金额及交竹方式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否则可能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

4大数原则
乂称“人数定律”或“T•均法则”,是概率论主要法则之一。

此一法则的意义是:在随机现象的人朵重复出现屮,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类规律就是人数法则。

人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

5射幸性合同(Page48)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支付保险费时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立。

人XI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源于保险风险的偶然性,在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屮表现较为突出。

在人寿保险屮,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许多情况K足确定的,只存在给付吋间的不确定性问题,因此,射幸性特点较弱。

6附条件性合同(Page48)
附和性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I A J容或条款。

7最大诚信原则(Page48)
“重合同、守信川”、,其足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奋效期内应依法叫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或缔约条件的熏要事軋同吋绝对倍守合同缔约的汄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

必须如实告知一切与标的冇关的信息。

8代为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3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贲任时,侃险公M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P、j,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足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II: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9绝对免赔额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超过一定的金额,保险人冰对超过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定限额以K的部分,保险人完全不予赔偿
10除外责任
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二、简述题
1简述寿险核保因素(Page229 -个人人寿保险的核保)
影响死亡率的相关因素和非死亡率因素。

(1)影响死亡率的相关因素
①年龄。

年龄与死亡率成正比。

②性別。

,女性的平均寿命要长于男性。

在保险实务中,对M—年龄男女,女性的保赀率较男性要低。

③体格。

体格足身商和体重。

④健康状况及病史。

健康状况对人的死亡率奋直接的影响。

⑤家族病史。

状况存在,核保员就有可能加费承保。

⑥职业。

⑦嗜好。

⑧质住地和环境。

⑨业余爱好。

一些高风险业氽爱好活动会增加准保户的死亡风险。

(2)非死亡率因素。

个人人寿保险核保时除考虑影响准保广的死亡率因素外,核保人员还耍考虑一下非死亡因素。

①道徳风险因素。

②可保利益。

③逆选择。

④财务。

2简述健康保险的核保因素(Page223 -个人健康保险的核保)
本质上,寿险和健康险的核保程序并无大的差异,似山于险种的不MJ,使健康保险在核保上与人寿保险有差异。

(一)健康保险风险因素的评估
健康保险核保主要考虑的足残疾率而非死亡率。

所閒残疾率足指某一团体于特定期间内,其健康个体的残疾发生率。

因此,核保人员应特別注意投保人的病史、可能复发的病症及危险职业。

①职业②逆选择和道徳风险。

③财务状况
(二)健康险中弱体(存在某种缺陷而不是残疾)的承保
同寿险核保员一样,健康险核保记可对弱体承保,K方法通常冇以下儿种:缩短保险金给佾期;降低保险给付金额;延长被保险人在保险金给付前必须等待的时间;对特定健康损害风险因素进行免责或限制保障;增收额外保险费。

以上方法也可以混合采用。

3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条件构成(Pagel2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由以下三个必要条件构成,缺一不讨,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杏;被仅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意外伤杏是死亡或残谈的宵接原因或近因。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是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侃险的保险责任的首要要件。

这一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1)被侃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足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足主观臆想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废的,不构成保险责任,即所调的期内发生。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废,足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这一必要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Iftf的要求:(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一•般情况下所说的死亡是指医学意义上的死亡,但也适用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法禅意义上是死亡包括胜
利死亡和宣告死亡。

残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如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功能,运动障碍等。

(2)被侃险人的死亡或残殷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似结果可以在责任期限内鉴定。

3.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的因果关系。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

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足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吋,才构成侃险责任。

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W的因果关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即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吋,构成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按照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给付给付残废保险金。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即意外伤害是引起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事件或-•连申事件的最初原因。

当意外伤害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吋,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即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冇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盾果,造成被侃险人死亡或残疲。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疲的诱W时,侃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的人遭受这种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给付保险金。

5如何理解寿险合同中的年龄误告条款(Page60)
年龄误告条款的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吋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年龄误告条款是针对投保人申请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附和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制设立的。

当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MA始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年龄误报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足所报年龄髙于实际年龄:二足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这都将导致实缴保险赀与应交保险赀的差昇,根据年龄误告条款必须进行调整。

1.当所报年龄高于实际年龄,投保人的实缴保费多于应缴保费时,即溢缴保费,其调整方法奋两种:一种足当保险事故发生或期满生存给付保险金吋,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吋,一般应按真实年龄和实际溢缴保费凋整给付金额。

调成公式为: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X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公式中的实缴保险赀是指投保人按错报年龄实际已缴纳的保险赀,成缴侃险费是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计算疢该缴纳的仅险费。

另一•种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既可以按前式调整保险金额,也可以退还溢缴保险费。

一般地,保险人都按第一种方式调整保险金额,只奋在调整后的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度吋,方运用退还溢缴保险费方式进行凋整。

2.当所报年龄低于实呩年龄,投保人的实缴保赀小于应缴赀用时,保险费的调整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种是在合同有效期I川,要求投保人补交少缴的保险费。

另一种是在侃险事故发生时,按实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调整公式为:应缴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x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我国《侃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屮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金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笫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宽限期限条款的内容足:投保人如果未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

在宽限期内,侃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拘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似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

人^仅险的投保人在分期交费方式下,缴纳首期保险费足合同屯效的前提,按吋缴纳续期保险费足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

在长期的缴费期间中,大多数投保人并非故意不按吋缴纳保险赀,而是因偶尔遗忘或料吋经济闲难等客观原因,未能按吋缴费。


果保险人不给予一定的事件宽限,必然导致许多合同中途停效,进而失效终止。

这对保险人而言,会影响保险单的继续率,不利于保全合同,稳定经营;对于投保方而言,会因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愿望导致失去保障。

因此,宽限期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合同双方。

我国《保险法》笫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赀,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赀后,除合同W冇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U起超过三十U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円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屮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论述题
1养老保险保险合同合法继承人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指定的其他单位按规定给付养老年金的保险、养老金集资模式:现收现付制,全额积累,部分积累。

:养老金的给付方式:均一制,工资比例制。

2,继承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未明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这时保险金就要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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