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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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转让协议

甲方:四川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供方)

乙方:(需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就甲方位于成都市龙潭寺龙港路龙港钢材城A-2库起重设备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第二条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两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该设备款30000.00 元(大写:叁万整)给甲方。

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及地点:

1、交付时间: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将QD型桥式起重机

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交付给乙方。

2、交付地点:在甲方位于成都市龙潭寺龙港路龙港钢材城A2-(7-12)号仓库。

3、设备状态:安装完毕。

第四条交接验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确认签订交接清单,确保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设备交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2、若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

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六条合同生效、其它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传真有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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