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门引发的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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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门”引发的企业商业伦理

“5·12”地震发生后,因只捐款200万元,并建议普通员工“捐款应以10元为上限”等一系列言论,上市公司万科和该公司董事长王石,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身陷“捐款门”事件。当网友群起围攻万科和王石的时候,刘洪波便站出来说,这也是一种霸道,是强迫别人捐款。

应该承认强迫捐款与抢劫无异。网民群起而攻击万科以及“国际超级铁公鸡”等等形成的“捐款门”现象有强迫别人捐款之嫌却需商榷。诚然,网民过激言论和民众对一些企业的抗议和抵制的不理智行为值得制止和批评,但在这种义愤之下的行为掩盖着自身逻辑的合理之处,企业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双重身份,确需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捐款门”的性质是西方商业伦理所体现的价值观与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兼济天下”的价值观的冲突。在我国大部分民众产权观念依旧淡漠,无法理解恪守西方商业伦理的跨国公司和本土精英们的行为,也不愿意遵守全球化时代的商业游戏规则,才导致了“捐款门”的出现。这个观点是十分狭隘的,它忽略了企业公民概念。

联合国很早就确认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契约。而1997年SAI 确定的企业社会责任SA8000认证标准也确认了这个观点,尽管SAI 提出的要比联合国早些。2004年,欧美一些国家将SA8000强制推行。

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早已经成为共识,并被认为企业发展到了一个崭新阶段,即企业公民阶段,这就意味着企业绝不仅仅是无血无肉无情无义的赚钱工具,企业成功与否,利润不是唯一标准,其承担的社会和环境所赋予的责任也是标准之一。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是生产的三大要素,但要素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的载体,作为现代企业,正是这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企业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即国家实力靠企业来体现,否则,我们的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三就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利润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由于企业是整个现代社会系统的基础组件,其必然承担起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也必然通过企业来得以显现,成为一个国家核心价值观念的晴雨表。

因此,作为社会公民之一的企业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珠群体。

另一方面作为社会财富集中的企业,应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公益行为不仅是一个富于文化理念的企业道德理想,更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更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企业只有拥有为社会,至少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正当性时,才会被大众视为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因此,献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不是负担。

那么为什么有这么多企业总在设法躲避履行社会责任呢?“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者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价体系”。这种论述足以说明企业社会责任是当然行为,那种传统的视利润最大化和保护股东利益为根本目标的观念,已经受到社会发展目标极大约束。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足以说明,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驱动政府争夺利益给人类造成的惊天“人祸”。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至关重要,是企业发展利润与责任两大支柱之一。

万科“薄幸”,缺乏道德感和国民归属感,200万元捐款仅相当于王石的一次登山活动的费用。万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仅有200万元吗?“我有权做什么事,别人不得干涉”是刘洪波这种绝对自由主义者的论调,这种论调是万科拒绝履行更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依据,也是那篇奇谈怪论《两种霸道》的立论依据。这些向往西方商业伦理,并借口西方商业伦理为自己辩解的人们应该再看看两部电影,一部是《蜘蛛侠2》,一部是《功夫》,那句台词“本领越大,责任也就越大”的闪现着人文光辉的至理之言,应该引起这些冷血者的反思。

企业社会责任当然有上限,更有下限。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底线是利润。“企业首先要做得好,然后做好事”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上限。其下限是必然和企业和利润额等相适应。即责任程度和其自由程度相一致。但不幸的是,这些企业想要更多的“自由”,

却不愿承担更多的责任。刘洪波没有认识这一点,他忽视的是企业是一个道德行为者,公司责任主体或承担者能够而且应当负起责任。

在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中就指出部分跨国公司在华逃避社会责任,其理由是“适应中国市场特点作出的调整”。在中国市场中,跨国公司的逻辑让人感到有“强权”的一面,难道中国就应该允许这些跨国公司可以放弃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基本道德操守来参与中国的市场竞争吗?那种向中国商务部诉苦和施压的行为又说明了跨国公司奉行的“双重标准”。在中国赚钱是最重要的,否认社会责任,本身就是对中国市场从来没有归属感的表现。中国民众怎么能够会把这些外资、合资企业理解成“我们自己的企业”。

要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不仅靠道德自觉,而且靠外在约束,主要是政府强制和法律规范。因此,在道义上对这些企业批评是有着合理性的,必然有一个独立的社会舆论对这些拒绝履行或降低自己履行社会责任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这和强迫捐款没有必然联系。这种舆论,你可以理,也可以不理,如果不很好地与中国大众融合,也可以选择放弃这块市场。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的言论和抵制来真正左右这些企业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

民众监督本身对这些企业就是一件好事,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在地震前,这些企业已经被民众认同,民众把它们看作是“家人”。所以才会有针对地震后这些企业不道德行为的愤怒,才会有这样的举动。当可爱的万科面目变得可憎,可亲的跨国公司面目变得可厌,

中国民众的心理落差有多大?情绪激动、恶语相加情有可原。而跨国公司向中国政府施压,恐怕还是不想失去中国市场。那么,拿出你的行动来,做出与企业相称的社会责任行动,王老吉的例子足以说明问题。100多万美金自然很多,但够吗?行动在哪里?要知道,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一直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0年提出两个目标,2001年又提交“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框架绿皮书”,2005年,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相关战略,2006年又发起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联盟”。而欧盟重要国家都制定了相关行动计划,法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这都说明,这些跨国公司在华减少履行社会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可耻的冷血的“猛兽噬人”主义。一个不愿意为自己脚下土地承担责任的企业,起码就丧失了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因此,它们招来指责自然而然,那是自找的。出现“捐款门”危机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它们自己。

“捐款门”的实质是企业商业伦理的问题,其核心是企业应该怎样更好地融入这个社会,而非是对这个社会民众斥责不道德企业的指责。这足以说明中国的企业公民建设任重而道远。这也足以说明作为主导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政府的长期缺位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因此,现在需要政府的行动,首先是政府应推进企业公民法制化,在《公司法》等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中突出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把企业公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体系,为企业履责提供依据。二是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公民评价体系;三是强化企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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