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园土地租赁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态园土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宁夏石马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宁夏龙门明亮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位于宁夏固市西县白城石马山草原经济生态促进会生态园项目其中亩土地进行流转,以租赁的形式转让乙方开发建设,主要用于发展设施农业,来带动生态园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租赁的生态园区土地占地面积及四至范围
占地面积亩,东西长米,南北宽米;
四至范围: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20 年,从2012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以公历为准)。
第三条、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租赁费乙方投资开发的前五年不计取租赁费,投资开发竣工之日由乙方经营管理一年,视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签订租赁费计费标准,该标准不低于同区域同地段土地租赁费标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道路畅通;
4.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影响施工的人与事;
4.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标准要求、建设规模施工,若乙方擅自改变建设用途,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
第 1 页共4 页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在该土地开发建设中,只能用于发展农副产品开发、餐饮、观光旅游、娱乐、经济种植为一体的生态建设,自本合同签定之日30起开始施工,至2017月12月30日前完成规划建设,并做好周围饮用水源、耕地、空气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
5.2.乙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负责人员的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解决水、电等问题,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不得损坏周围农田道路等,必须要搞好相邻关系;
5.4.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必须合法生产经营;
5.5.租赁期间,乙方享有合法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期满后,若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合同期内,乙方若擅自改变建设用途、建设规模未按协议约定条款,租赁他人或不按时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
6.2.在合同期内甲方若擅自违反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违约金壹万元
6.3.在合同期内,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时,甲乙双方可再协商补充。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第 2 页共4 页
7.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贺兰县政府备案;
8.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8.3.如果双方因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
第九条、其它
9.1.在合同期内,乙方若在本年度内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次年7月15日,租赁期从原来的20年续签为30年,供双方共同遵守。
9.2.甲乙双方若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村民小组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3. 任何一方均应保守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
附:土地平面草图
甲方:宁夏石马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地:
签约地点:银川市兴庆区
签约时间:
-
第 3 页共4 页
乙方:宁夏龙门明亮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地:银川市民族北街层401室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7年月日
-
第 4 页共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