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注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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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射制度
安全注射制度
一、疫苗必须是国家卫生部或国家管理局有批准文号的生物制品研究所,或药厂,正式生产出品,并按规定渠道供应的产品。
二、疫苗的贮存,运输,接种必须按冷链规定操作进行。
三、过期、变色、出现沉淀,有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瓶有裂纹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严格按照说明书掌握各种制品的禁忌症,接种前必须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过敏史。
五、按照接种证,接种卡核对被接种者应种制品,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接种后立即上证,上卡登记。
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采用一次性注射器,但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七、含有吸附剂的疫苗,DPT,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八、卡介苗注射品,针头必须专用,并分开清洗和消毒。
九、安瓶开启后,未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予以废弃。
十、接种活疫苗不能用2%碘酊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时,待干后接种。
十一、卡介苗要准确注入皮内,严禁皮下或肌肉注射,糖丸不能用热开水送服,含有吸咐剂的疫苗要采用肌肉或皮下深部注射,麻疹疫苗接种后,不要用酒精棉球按压或涂擦接种部位,同时接种多种疫苗时,要分部位,分针管。
十二、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要严格执行回收销毁制度,并应作好销毁记录。
十三、接种疫苗后应留在现场观察15—30分钟,无反应后再离开。
十四、发生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十五、接种现场有必备的器械,75%的乙醇,消毒棉球,煮沸消毒器,酒精灯,治疗盘等,还必须备有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针炙针,氧气,1/1000肾上腺素等。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一、专人负责。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计划
生育部门、派出所收集新生儿资料,每月定期到门诊辖区的各个负责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
二、例会制度。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乡村医生、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三、及时查访。地段主管人员收到卡后,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有辖权的医院。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登记入册。属于医院地段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按照计划免疫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间来医院接种有关疫苗。
五、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做好“五变动”登
记工作,并每月上报儿童变动报表。在本地居住3个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相关免疫程序的通知》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六、须对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册,每月定期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
下非本地儿童资料。门诊须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七、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疑似接种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预防接种人员要主动监测预防接种的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时,除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
二、需要报告的预防接种副反应
,1,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腋温大于等于38.5摄氏度,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
小时。
,2,免疫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过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持续性,3小时以上,哭闹,昏厥,中毒性休克综合症,TSS,,癔病或群发性癔病。
,3,免疫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4,免疫接种后15天发生,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癫痫发作,,脑病、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过敏性紫癜。
,5,免疫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急性弛缓性麻痹,臂丛神经炎,血小板减少。
,6,卡价苗免疫接种后1—12月发生,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
,7,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众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3、责任报告人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后,城镇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如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接种人员妥善保存与接种反应及事故有关的物证和接种资料,积极
配合上级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