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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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9•【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18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国家和省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格退休审批权限,健全退休审批制度,有效遏制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和《关于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8号)规定,省厅对部分市、州申报办理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进行了备案复审。

从备案复审的情况看,各地在执行国家关于参保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严格把关审批。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审批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具体表现在:一是扩大特殊工种目录执行范围。

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但一些地方擅自扩大了特殊工种目录的执行范围,一些企业在执行本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同时,也参照执行了本行业未予规定而其他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二是越权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明确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

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关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

关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为规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向省厅备案复审程序,加强参保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根据湘劳社政字〔2005〕6号文件规定,由省厅授权委托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应向省厅申报备案复审的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审批,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程序1、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本辖区内参保的职工提前退休,程序和内容参照省厅印发的《省直管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湘劳社工字〔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厅备案复审。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复审。

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和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应按月向省厅申报备案;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提前退休,应按个案向省厅申报复审。

申报特殊工种和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按《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附表1)的内容要求,将相关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省厅,由省厅指定抽查档案的人员名单(抽查人数不低于备案人数的10%)。

然后再携带指定人员的档案、备案人员的《退休审批表》(附表2)、《公示表》和《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复审汇总表》(附表3)来省厅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个案委托的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复审,需按《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的内容要求,将相关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省厅,由省厅指定抽查档案的人员名单(抽查人数不低于复审人数的20%),然后再携带指定人员的档案、复审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公示表》和《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复审汇总表》来省厅复审。

必要时,省厅将派人到市州实地抽查复审。

备案复审通过后,省厅在《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和《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审批专用章。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行为,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全省各级“五险”统一征缴机构。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承办部门及审定权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基金征缴部门)具体承办。

该项业务办理需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经初审、复核两个环节,并应规定相应的审定权限。

三、缴费基数核定方式(一)送达核定。

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

2024年湖南省企业退休办理流程

2024年湖南省企业退休办理流程

2024年湖南省企业退休办理流程1.企业退休人员需提前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退休申请。

Retired employees need to submit a retirement application to the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their company in advance.2.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明、社会保险证和退休申请表格。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nclude ID card, employment certificate, social insurance certificate, and retirement application form.3.人力资源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后,安排办理退休手续。

The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application materials, confirm eligibility for retirement,and arrange for the retirement procedures.4.退休人员需前往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退休申请表。

Retired employees need to go to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 to handle the retirement procedures, submit the relevant materials, and fill out the retirement application form.5.社保局会核实申请材料,并安排退休人员进行体检。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 will verify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arrange for retired employees to undergo a medical examination.6.体检合格后,社保局会发放退休证书,确定退休待遇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平是其主导原则,用人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养老保险者的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

同时,养老保险又要体现职工贡献大小的差别,以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5.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6.管理服务社会化。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赣劳办[1998]16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赣劳办[1998]16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
紧急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赣劳办[1998]16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退休审批发工作领导和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和支持基本养老保险改革。

二、本文下发后,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在1998年底前进行提前退休的审批,提前退休审批解冻以后也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继续办理提前退休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职工的正常退休要严格按照赣劳计[1998]28号《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三、对“优化资本结构”试行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的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对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可办理提前退休的,待省厅根据国家规定统一部署后再行办理。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结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湘人社函[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25号)各相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单位: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不断反映,随着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用工制度的改革,国家和我省原有特殊工种有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问题。

在企业职工档案不健全、劳资人员变动频繁,尤其是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档案中特殊工种记载不祥,且难以查找补充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矛盾凸显,亟待国家和省从政策层面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委托调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调研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特殊工种相关政策为依据,为有效地保护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在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使特殊工种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进一步完善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为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作良好条件。

同时,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对象我省原老工业企业较多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铁路、煤炭、冶金、有色、建筑、电力、机械、邮政行业有代表性的中央在湘、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及职工。

三、调研内容(一)目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特殊工种政策的情况,工作中遇到主要困难和问题?(二)如何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三)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劳动条件改善等情况下,如何规范认定职工特殊工种?(四)在职工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及年限?(五)对国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趋势的建议?(六)其他有关政策建议。

湘人社发2011_91号文件_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湘人社发2011_91号文件_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湘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纳入统筹发放。

原已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纳入统筹发放的,可由本人和单位向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纳入统筹发放。

原按相关规定已预留或缴纳相应费用纳入了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变动。

3.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医院原始病历材料和诊断意见,先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审核受理,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本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提前退休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为其缴纳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应缴纳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期间养老保险费,统一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计算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明确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的实施单位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有效落实这一规定,确保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通知如下。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工作仍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根据养老保险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省厅暂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

审批程序按照省厅印发的《省直管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办理。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按月)将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复审。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即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国务院批准的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工作仍由有关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024年湖南省企业退休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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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彰禄诉被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彰禄诉被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彰禄诉被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彰禄;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彰禄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彰禄【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岑生华【代理律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彰禄【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上诉人王彰禄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上诉人王彰禄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现评析如下: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四条规定,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15•【文号】人社厅函〔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有效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职工退休合法权益,在2015年组织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全面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二、检查内容检查2014-2015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情况。

2015年已对2014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情况开展检查的省份,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其他年度。

(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待遇核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

(二)退休审核审批情况。

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退休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档案和鉴定材料等问题。

(三)退休待遇核定情况。

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违规修改个人参保缴费数据、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擅自扩大统筹项目支付待遇;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

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在职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10]4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在职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10]4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在职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在职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10]4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数据质量年”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提高养老保险数据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的关键信息进行审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参保人员(含转入人员)的关键信息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新增异动时(含转入人员,以下简称新增人员),必须按业务经办流程申报,并附上新增人员的异动资料;如新增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应携带本人档案进行审核,以保证新增参保人员在信息系统内的数据项目齐备,内容准确。

二、已参保人员的关键信息审核(一)审核的范围关键信息审核的范围为所有在职参保人员。

(二)审核的时间安排参保人数在一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应在201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参保人员的关键信息审核。

各市州本级以及参保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2015年底前退休人员的关键信息审核;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关键信息审核。

(三)审核的项目和内容审核的重点项目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建账日期、建账前间断工龄、个人身份、特殊工种月数及类别、折算工龄、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级别及所在单位行政区域代码、劳模级别、拟退休类别、拟退休时间(见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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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314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3]7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量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上述公式指的是在执行统一制度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情况下,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除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外的其他养老金的2%。

公式中的“调节金及各种补贴”是针对全国情况而言的,你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是否包括各种补贴,应按你省的办法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结束——。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劳险字[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执行)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

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的手段,把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改革的深化。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

二、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三、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

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殊工种审核工作制度

特殊工种审核工作制度

特殊工种审核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核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特殊工种行业企业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录(分配)且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满规定年限、尚未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

省本级企业或其他市州企业不在审核范围。

三、审核内容关键信息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涉及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的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本人身份、岗位、视同缴费年限信息、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经历信息等。

四、审核资料审核的资料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档案、身份证和涉及关键信息的其它相关资料。

五、审核方式关键信息审核采取分散申报、集中审核的方式。

(一)申报。

原则上由个人向档案托管机构、原特殊工种行业企业进行申报。

(二)审核。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认定。

六、审核程序(一)申报。

个人向档案托管机构、原特殊工种行业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复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认定。

复审认定通过的人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

对复审认定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审核要求(一)严格入口关。

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完整、规范、有效,应入尽入。

(二)规范程序。

严格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的程序进行审核。

(三)确保公平公正。

同一工种、同一岗位、同一时段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

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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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18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7-01【实施时间】2005-07-01【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国家和省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格退休审批权限,健全退休审批制度,有效遏制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和《关于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8号)规定,省厅对部分市、州申报办理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进行了备案复审。

从备案复审的情况看,各地在执行国家关于参保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严格把关审批。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审批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具体表现在: 一是扩大特殊工种目录执行范围。

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但一些地方擅自扩大了特殊工种目录的执行范围,一些企业在执行本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同时,也参照执行了本行业未予规定而其他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二是越权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明确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

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特殊工种目录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厅无此权限,各市、州更无此权限。

但一些地方却无视这一规定,超越规定权限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

三是提前审批认可改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些地方应改制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于未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提前审批认定。

这一做法是一种短期行为,既不符合国家和省当前的政策,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动。

四是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政策把关不严。

按国家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必须累计满足一定年限方能按照特殊工种退休。

但一些地方在把握此项政策时存在放宽条件的现象,对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不够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审批时也予以照顾通过。

五是职工出生年月和工龄认定把握不准。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我厅《关于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劳社〔1999〕89号)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一律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但一些地方在此问题上,仍然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认定,在身份证记载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此外,在工龄认定上也存在随意性较大,不恰当适用政策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等问题。

六是地方放松管理责任。

省厅6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残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养老保险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省厅暂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复审。

按照这一规定,各市、州对提前退休审批负有直接责任。

但一些地方在审批时存在推责任的想法,认为最后有省厅把关,审批时乐得做“好人”,将责任上交,一些明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也同意上报省厅备案复审。

一些市、州的审批程序也不规范,未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审批报备资料不完整、格式不统一。

同时,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扩大政策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的问题,擅自决定参照中办发〔2000〕11号、国发〔1994〕59号文件以及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的政策,把不适用政策的企业和职工纳入提前退休范围。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共同做好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调整后,市、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政策,负责审核审批;切实履行程序,按时报备复审。

市、州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中负有直接管理和主要经办责任,应当切实把好审批关,理直气壮地履行好职责。

省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备案复审,进行宏观管理;优化工作服务,确保工作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省市联动。

二、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管理 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同时,新增特殊工种审批认定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和市、州都无此权限。

因此,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

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批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执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按国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适用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和国发〔2002〕7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地处深山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政策规定之外的破产企业或改制企业和职工纳入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

过去已经违规办理的,要按照省厅《关于对郴州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通报》(湘劳社通字〔2004〕29号)要求妥善处理。

四、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五、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职工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职工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职工档案中的工种、年龄、工龄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出生年月认定以及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

对违反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为保证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湘劳社政字〔2005〕6号、8号和湘劳社工字〔2005〕15号文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各地在退休审批工作中,要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具体的退休审批程序。

退休审批程序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的内容和时间(企业进行第二次公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且不得将第二次公示置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完毕之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禁止性规定(禁止1人单独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禁止违反程序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违反政策擅自放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各地制定的退休审批程序要于7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七、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国家和省已经三令五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

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其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已审批的人员要坚决纠正退回,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冒领论处,并按省人民政府59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相应扣减该地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错误做法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

八、加强工作配合和政策宣传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涉及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市既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注意加强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

省、市两级的同志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摸索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工作衔接,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不因审批权限的调整而受到影响。

同时,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各项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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