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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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

菏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一实施。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市、县区联动,以县区为主。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征收、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改造范围、标准、目标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独立单位的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

(二)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比规定标准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

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三)改造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要求,在2010年我市已改造完成棚户区2130户,13.59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再改造棚户区4960户,

38.205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我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

我市现存棚户区零星分散,单独运作成本高、难度大。应采取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就近整合、项目捆绑的办法,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配套建设、系统改造。

(二)政府主导。

1.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在严格限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限定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企业按有关规定、标准实施安置用房和配套工程建设。

2、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

和奖励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机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动员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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