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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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女职工年满24周岁,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 女后 ,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并到双方单位计生办盖 章 ,而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到双方单位 存档。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 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但不再生育的;
婚育证明
职工 在编职工可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 所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在本市人才交流中心、职 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由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 心、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出具婚育证明。 研究生 应由研究生部出具婚育证明,再到所 计生办盖章生效。如女研究生生育还需由研究生 院计生办审批盖章。
涉外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 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 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户口在 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依 法结婚,境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 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在港、 澳、台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境外定居的,不 计算该子女数。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 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 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 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办理《光荣证》。
◆
女职工晚育奖励假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
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在女方不休的情况
下,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 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规定》:产前检查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每个职工每月 可领到奖励费5元 ,可发放至其子女18周岁;凡 产假休至6个月的,奖励费少发3年。 女职工年满55岁,男职工年满60岁时,可分 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按有关规定,生育孩子后每月可领取奶费2元 至孩子2周岁;自孩子7个月起,每月可领取托儿 补助费40元至孩子7周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合 法生育的二孩和双胞胎。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 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应在母亲 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 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 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男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 方与外省市女方结婚,其子女可以随男方在京入 户。经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公安局人口处协商: 子女申请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方入户的,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查验双方婚育情况证明,符 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凭男方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 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同时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 理《生育服务证》.办证时须带双方户口、身份 证、结婚证原件等证明。 中关村计生办地点:海中市场四层 咨询电话:62627090 62563831
、身份证、女方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生 育状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街道 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2008年物理所 计划生育法规综合培训
2009年12月
主要内容
晚婚晚育 ◆女职工晚育 ◆女职工产假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入户 ◆随父入户问题 ◆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规定 ◆婚育证明 ◆涉外生育政策 ◆避孕药具的发放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 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其子女 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 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 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 再婚证明。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 女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 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结 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出具)。 (三)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 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 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双方父母”,指申请生育的夫妻的亲生 (养)父母,即双方父母4个人,均只生育过一个 子女。
新生儿入户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口的,领取了《生育服务 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 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 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 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 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随父入户问题(143号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 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到所 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人才中心的须到 存档处办理),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 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 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职工男方户口在京,女方户口在外地的,带结婚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女职工年满24周岁,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 女后 ,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并到双方单位计生办盖 章 ,而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到双方单位 存档。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 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但不再生育的;
婚育证明
职工 在编职工可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 所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在本市人才交流中心、职 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由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 心、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出具婚育证明。 研究生 应由研究生部出具婚育证明,再到所 计生办盖章生效。如女研究生生育还需由研究生 院计生办审批盖章。
涉外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 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 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户口在 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依 法结婚,境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 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在港、 澳、台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境外定居的,不 计算该子女数。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 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 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 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办理《光荣证》。
◆
女职工晚育奖励假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
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在女方不休的情况
下,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 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规定》:产前检查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每个职工每月 可领到奖励费5元 ,可发放至其子女18周岁;凡 产假休至6个月的,奖励费少发3年。 女职工年满55岁,男职工年满60岁时,可分 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按有关规定,生育孩子后每月可领取奶费2元 至孩子2周岁;自孩子7个月起,每月可领取托儿 补助费40元至孩子7周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合 法生育的二孩和双胞胎。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 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应在母亲 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 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 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男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 方与外省市女方结婚,其子女可以随男方在京入 户。经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公安局人口处协商: 子女申请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方入户的,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查验双方婚育情况证明,符 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凭男方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 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同时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 理《生育服务证》.办证时须带双方户口、身份 证、结婚证原件等证明。 中关村计生办地点:海中市场四层 咨询电话:62627090 62563831
、身份证、女方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生 育状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街道 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2008年物理所 计划生育法规综合培训
2009年12月
主要内容
晚婚晚育 ◆女职工晚育 ◆女职工产假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入户 ◆随父入户问题 ◆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规定 ◆婚育证明 ◆涉外生育政策 ◆避孕药具的发放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 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其子女 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 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 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 再婚证明。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 女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 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结 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出具)。 (三)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 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 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双方父母”,指申请生育的夫妻的亲生 (养)父母,即双方父母4个人,均只生育过一个 子女。
新生儿入户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口的,领取了《生育服务 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 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 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 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 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随父入户问题(143号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 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到所 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人才中心的须到 存档处办理),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 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 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职工男方户口在京,女方户口在外地的,带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