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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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要求说明

投标人必须响应并承诺以下所附合同主要条款。

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本合同根据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和该项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于年月日由供方与需方签订。并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1. 总则

1.1. 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1.2.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2.1. 中标通知书;

1.2.2.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编号招标文件;

1.2.3. 供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1.3. 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1.4. 需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2. 设备供货要求和供货设备清单

2.1. 设备供货要求:供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按招标文件中提及的用要求提供所供货

设备的供货证明相关文件(如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供货确认函原件(含

设备清单),否则不予验收,并不予支付本合同款项。

2.2. 供货设备清单:

3. 设备到货的时间和地点

3.1. 设备全部到货时间为年月日。

3.2. 交货地点:广州市区路号

4. 质量与检验

4.1. 供方须提供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4.2. 设备的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中文)及

设备包装完整无破损。

4.3. 每台设备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

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4. 设备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方负责。

4.5. 货到现场后,由于需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需方

负担。

5. 设备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

5.1. 系统安装调试与验收

5.1.1. 安装调试在设备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

5.1.2. 所有设备均须由供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需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1.3. 设备调试验收的标准如下:

5.2. 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

5.2.1. 所有设备均须由供方提供2 年保修期内的整机保修服务,保修期自供需双方代表在

设备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5.2.2. 系统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故障,均由供方负责维修(包含自然不可抗力(如雷击、水

灾、火灾等)造成的设备或线路损坏,包含设备因人为因素被盗抢或被破坏),且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5.2.3. 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服务,包括:整体各设备系统故障诊断、恢复、保修服务等。

对于用户的服务请求,要在接到报障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1小时内解决,并保证业务系统不间断地正常运行

5.2.4. 如果设备故障在检修24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供方应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

次的备用设备供需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5.2.5. 需安排5名以上专业技术维护人员驻项目现场提供7*24小时的维保服务,驻场人员

要求固定,不能随意更换,驻场人员需听从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执行管理单位

的作息时间.非驻场的专业维护人员不少于10人。

5.2.

6. 每日对核心设备进行设备总体状态检查巡检两次,包括查看各核心设备的运行指示

灯、声噪、外观等有无异常,遇故障发生或预计故障发生,立即记录并向甲方报告,同时提出解决方案。每月5号前提交上月维护报告,每月对核心设备进行设备详细运行状态检查,包括查看设备硬件状态及功能、性能、运行状态评估并提供报告。

每天一次对整个系统设备进行系统巡检,每天提供书面的巡检报告日志

5.2.7. 保修期内,供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设备整机进行维修,并且保证每季度上门整体检修

一次。

5.2.8. 保修期内,所有设备维修服务均为上门服务。

5.2.9. 应提供系统扩充、升级等各方面的技术支持服务

5.3. 保修期后的设备维护服务保证

5.3.1. 2年保修期过后,乙方需对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海关监控指挥中心项目的软硬

件设备及产品需提供5年维护保修服务,相关维护服务要求与2年保修期内服务要求相同

5.3.2. 2年保修期后5年有偿维保总费用上限为1383138.37元,合同签订价格依据施工标

的实际中标价下浮相同比例进行下浮。

6. 培训

6.1.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培训内容如下:

6.2. 培训时间安排如下:

7. 价格与付款

7.1. 本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元)。

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备采购款,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第二部分为2年维保期后的5年维修费用, 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

7.1.1中标单位需要向设计单位支付前期设计费,金额为中标价的百分之三。支付时

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7.2. 付款方式为:

7.2.1、合同签订后,供方按合同总额的10%提供履约保函,需方按合同总价的10%

支付预付款。合同主设备全部到货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签字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在验收通过之日起二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余款。

7.2.2、五年维修款的支付:2年维保期过后,每完成一个年度的维修服务,支付维修

款总价的20%。详细支付方式可参考该合同的补充合同。

8. 违约责任;

8.1.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设备款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

约金。

8.2. 需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一天,需方向供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8.3. 供方所交的设备未提交供货证明相关文件,或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

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设备,供方向需方支付设备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8.4. 供方不能交付设备的,供方向需方支付设备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允许需方有

权不退还供方预交的保证金。

8.5. 供方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天,供方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额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9. 争议及仲裁

9.1. 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

鉴定。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合同一方直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

10.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两份、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

标中心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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