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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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篇一: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龙源期刊网.cn

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作者:王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3期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推进,有其客观必要性,同时也面临着我国诚信与宽恕法文化缺失的先天不足。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渐进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当下所要考虑的。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破产制度的贯彻仰赖于立法设计、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备。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免责重新开始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xx10276092)“浅析信用卡债务免责制度”的阶段

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超,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国际金融法律

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5-050-02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引入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其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获准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豁免的法

律制度。不过很多学者在论述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候,似有混淆之嫌,然则二者有很大不同。个人破产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限权复权制度等,范围较破产免责制度更为宽泛。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始于罗马,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消费的增加,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日益升温。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由我国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引入,例如廖华(20xx)、王帅(20xx)、应望黎(20xx)等,认为破产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甚至是商法人,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国际发展趋向不符,也与我国全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不符,从而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不过也有学者从如何化解个人债务纠纷的角度,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例如郭兴利(20xx)。北大许德风教授(20xx)则另辟蹊径,提出个人破产免责无

关道德,由保护“不幸”转变为保护“不慎”的主张,并以此展开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也有部分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在对比英国破产法、美国《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台湾地区《消费者债

务清理条例》等一系列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引入对于国内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分析。

如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经济形式变迁不是某个个体可以凭一己之力可以应对的。破产制度的社会价值在于,让由于种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密切相关,当下

篇二: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20xx级民商法硕士Freeman

摘要:破产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也是鼓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和保护债务人自身利益的重

要手段。本文从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入手,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背后的法理依据和立法模式,最终建议选择许可免责制度。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许可免责;当然免责

破产免责制度最早出现于1705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

当时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诚实商人交出自己的财产,而自

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最早规定于1861年的英国破产法。[①]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单独的自然人破产法或者

在其本国的破产法中规定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且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也是自然人破产法中绝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虽已在20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xx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对于自然人破产法和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尚处于理论探讨

阶段。本文就以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为线索,为推动我国自然人破产法的顺利出台略抒己见。

一、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正如“货币天然不是金银,金银天然不是货币。”,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统治工具不是从来就有的,同样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也当然不可能是从来就存在的。早期的破产制度是从罗马法的债务执行制度发展而来的,以《十二表法》为代表的早期罗马法对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人在债务

执行上采用人身执行制度,不仅不免除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还极其野蛮残忍的对债务人实施虐待。然而人们逐渐发现,如果不事先给予债务人破产免责的权利,债务人就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从而只会使债务人财产损失继续恶化扩大,当债务人一无所有时,最终吃亏的还是债权人。因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冲突,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

立法者在立法导向上做了妥协,给予诚实债务人破产免责的权利。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陷入对过去的债务包袱中,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②]

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是本

着人权保护主义的原则,对于诚实债务人在其不能偿债时,给予其有限偿债责任,减免其部分债务,以实现物本主义对人本主义的妥协,因为“生命诚可贵,钱财身外物。”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理依据

我国古代社会推崇“父债子偿”的道德和立法理念,认为上一辈未还清的债务理应由下一辈来替代偿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国外社会,包括罗马法早期的传统观点也认为更应该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一般人眼中,债权人是受害人,不还债的债务人肯定是“坏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逐渐意识到不还债的债务人并不一定都是“坏人”,甚至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债务人应资不抵债而无法偿还欠款给其自身带来的损失远大于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比如一个一贫如洗的债务人向一个亿万富翁的债权人借1万元开的公司在金融危机中倒闭后,对双方产生的影响绝对是不一样的,因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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