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下)
2024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2024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企业或个人在财务重组或破产情况下能够依法进行清算、还债,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和免责制度。
____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是指针对债务人或破产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____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并非一刀切的免责,而是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或破产企业可能面临诸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或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因此,免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债务人或破产企业提供一定的保护。
____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不可抗力免责:在面对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债务人或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或减轻相关债务。
这是对债务人或破产企业在此类情况下经济承受能力的一种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
2. 政策变化免责:在国家政策或法律发生变化,对特定行业或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或减轻相关债务。
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免责制度可以为其提供调整或重组的机会。
3. 经济衰退免责:在全球或国家经济出现衰退、金融危机等情况下,债务人或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或减轻相关债务。
经济衰退对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压力,免责制度的设立可以为企业提供短期的缓解和调整时机。
4. 公共利益免责:在特殊情况下,如破产企业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关键行业,免责制度可以为其提供保护,以维持其正常运营和服务公众的能力。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稳定。
尽管免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提供了保护和调整机会,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免责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免责标准和限制,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保证免责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建立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关于建立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个人破产程序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发生时,通过法律程序对个人财产进行清算,以满足其债务还款,并为其提供翻身机会的制度。
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导致个人陷入困境,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以下是我对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首先,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或者破产法官来负责处理个人破产案件。
这样可以确保个人破产案件得到专业的处理,减少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并确保公正的处理个人破产案件。
其次,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清算规定,明确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
清算规定应包括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清算和分配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来负责个人财产的评估和清算,以确保其公正和透明。
第三,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债务再生规定,以帮助个人重新开始。
债务再生规定可以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方式,以便让个人有机会还清债务,并重返正常生活。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辅导机构来为个人提供债务再生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破产保护规定,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保护规定可以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免责和豁免等方式,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监督机构来监督个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破产救助规定,为个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破产救助规定可以包括提供救助金、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等方式,以便个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救助机构来负责提供个人破产救助。
最后,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应包括关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以及与个人破产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导致个人陷入困境,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本文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将阐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化。
它不仅是法律公平与正义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理学角度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当个人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或自身经营失误陷入严重债务困境时,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并获得免责,有助于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重新获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经济自由的尊重,以及对个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地位的认可。
经济学理论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同样需要面对市场竞争的风险和挑战。
当个人因市场竞争失利而陷入破产境地时,通过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避免过度严厉的债务追索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力资源的闲置。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学理论也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现代社会,个人破产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破产免责制度通过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它也鼓励债务人积极面对困境,通过自我救赎和努力工作来偿还债务,这有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目录引言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三、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造四、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引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
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
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
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
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构想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新的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未提及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
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假如自然人也可能通过破产法律程序来消除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当事人双方权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双方当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产原因不明确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破产原因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于破产的界限,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依据。
破产原因的规定,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及保护倾向和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稳定。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较旧破产法的规定虽有所改善,但是,仅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如无法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清算中企业的破产标准等问题,还是没有明确什么是“不能清偿”,以及在破产申请时如何判断等。
(三)对破产欺诈行为缺乏制约措施在我国,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利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空隙,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就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定性混乱,列举方式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穷尽各种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制约措施等问题。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清偿,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一)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因个人债务无法清偿,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程序(一)破产申请1.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2.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和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破产申请、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四)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变现、评估、分配等。
2.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
3.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五)破产终结1. 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终结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个人破产的法律责任(一)债务人责任1. 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程序,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信息。
2. 债务人违反破产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责任1.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利益。
各国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实现财务重建和社会重返。
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商人破产主义:这种类型的制度只适用于商人或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以保护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为目的,对非商业性的个人债务人不予救济。
这是最早出现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一般破产主义:这种类型的制度适用于所有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无论其债务性质或来源如何,以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尊严为目的,对债务人给予免责或减免的救济。
这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折衷主义:这种类型的制度在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之间取得平衡,对不同性质或来源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既考虑到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又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权利和尊严的保护。
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流行于一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比利时、瑞典等。
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如破产的申请条件、审理机构、清算方式、免责条件、债务人的义务和限制等,这些都体现了各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差异。
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作者:蔡泳琦吕炜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60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债务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拯救债务人于泥潭中,保障债权人利益以及保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个人破产法律的出台迫在眉睫。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试点城市法律文件的分析,借鉴优秀的域外法经验,为我国构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免责、试点、比较法相较于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由于在破产后仍要继续生活,因而有其特殊的制度设计,破产免责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支柱,是债务人寻求破产最重要的目的,也是债务人在经济上重获新生的机会。
一、我国试点城市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规定现状目前,在几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城市中,对外公布的几份法律文件主要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破产条例》)、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台州审理规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温州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印发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苏州若干规定》)。
想要构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试点城市规定与建议稿的研究学习是无法避免的。
(一)立法模式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模式,《深圳破产条例》、《台州审理规程》与《苏州若干规定》均规定应当适用许可免责模式。
尽管《温州实施意见》中并未有直接的破产免责条款,但其复权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权利恢复应当经申请后予以审查。
同时,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其程序是否终结同样需要经法院许可。
由此推定,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也应当经过法院许可,而非当然免责。
在许可免责模式中,前述文件均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人是否满足破产条件。
以《深圳破产条例》为例,法院主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要件是否满足、破产原因、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或通过债权申报等文书。
论个人破产制度
论个人破产制度刘苗苗(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摘 要]作为源于罗马法的破产制度最初仅适用于自然人,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破产制度才将企业法人纳入其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并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个人理应与企业法人享有公平机会。
因此,自然人成为破产主体有其合理性。
文章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准则、法理价值等角度出发论证在我国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个人破产;一般破产主义;债务清偿[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15 025 破产作为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人作为破产主体已无可争议,而相对于当今各国大多采用的一般破产主义,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把个人排除在破产制度之外,但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据此,在我国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1 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中关于财产执行的“财产委付”制度,该制度使对债务执行由人身执行转变为财产执行,即债务人以交付财产免予人身拘役,其主要内容是:当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由法官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的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并通知其他债权人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
而后由债权人指定的财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变现,最后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将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至此,早期罗马《十二铜表法》中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债务担保,“若某某债务人到期不将某款项归还,应将他收为奴隶,使役之、出卖之、杀戮之”[1]的残酷债务执行手段告终。
可见,作为破产制度起源的罗马法中最早关于破产制度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对债务人人身的残害,是仅适用于自然人的。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在破产法中,免责制度是指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豁免个人或企业负有的某些法律责任或债务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判决免除个人的某些债务。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后不再需要偿还免责债务。
2. 公司破产免责制度:企业破产时,法院可以对企业进行重组或清算,有时也可以根据情况为企业豁免一部分债务。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重新开始运营或减轻负债压力。
3. 破产保护免责制度: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也设立了破产保护制度,用于保护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或运营。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无法采取追讨债务或讨回资产等行动,以便给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时间和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并非放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而是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的债务清理和免除,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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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模式
18| 2019 NOVEMBER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模式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经验和模式不一,基于各国法律文化和传统的不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或者是单独立法,或者是统一立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法已经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
整理/赵新江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此后,个人破产制度历经长期实践,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
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早已确立,宣告破产的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上也会受限,其本质是想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保护那些不是善意欠债的债务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
针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国际上有哪些模式和经验,《理财》杂志记者综合梳理如下: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美国破产制度经历多次修改,从最初只适用于商人到所有债务人,从强制破产到允许主动破产,从破产免责原则的引进到强化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权力,再到实行一系列法律法规避免债权人损失和兼顾债务人利益,美国破产法经历了超过两个世纪的演变。
美国现行的破产法即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的《破产改革法》,后被称为破产法典。
其中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给个人申请破产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对应的是面临不同财务情况的公民。
美国联邦政府多次修改破产法案,其目的都是试图在同情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值得指出的是,2005年,美国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更强调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有能力还钱的破产申请人企图把所欠债务一笔勾销的漏洞。
个人申请破产的最直接影响就是破产记录可以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10年之久。
因此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背负着个人破产信息,破产者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需要拿出资产抵押,或者需要支付高昂的贷款利息,基本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作者: 许德风[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742-75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自然人破产;重新开始;企业家精神;个人债权债务清理;剩余债务免除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
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
同时,在进行周金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
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
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篇一: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龙源期刊网.cn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者:王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3期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推进,有其客观必要性,同时也面临着我国诚信与宽恕法文化缺失的先天不足。
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渐进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当下所要考虑的。
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破产制度的贯彻仰赖于立法设计、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备。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免责重新开始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xx10276092)“浅析信用卡债务免责制度”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超,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国际金融法律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5-050-02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其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获准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不过很多学者在论述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候,似有混淆之嫌,然则二者有很大不同。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限权复权制度等,范围较破产免责制度更为宽泛。
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始于罗马,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消费的增加,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日益升温。
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由我国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引入,例如廖华(20xx)、王帅(20xx)、应望黎(20xx)等,认为破产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甚至是商法人,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国际发展趋向不符,也与我国全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不符,从而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
不过也有学者从如何化解个人债务纠纷的角度,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例如郭兴利(20xx)。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本土化思考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本土化思考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1.4 论文结构安排 (6)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8)2.1 个人破产定义及构成要件 (8)2.2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9)2.3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10)2.4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实意义 (11)三、国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比较研究 (12)3.1 美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考察 (13)3.2 欧洲国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分析 (14)3.3 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探讨 (16)3.4 其他国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览 (17)3.5 国际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18)四、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本土化思考 (19)4.1 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21)4.2 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本土化需求 (22)4.3 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制度设计 (23)4.4 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路径 (24)五、结论与展望 (25)5.1 研究结论总结 (27)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8)5.3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29)一、内容概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定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阐述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等)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状况、制度框架、适用条件及实践效果。
比较分析:通过对各地区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差异性、共同性及优劣点,提炼出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本土化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包括法律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信用体系等,探讨构建适应我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建议。
挑战与对策:分析实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能面临的挑战,如道德风险、滥用制度等,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个人破产法的利与弊分析
个人破产法的利与弊分析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众消费观逐渐改变,个人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加剧,房屋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等使我国家庭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汇丰银行2019年3月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当前90后人均负债达12.79万元。
2020年新冠疫情更是导致个人和家庭债务危机、中小企业的破产现象愈演愈烈。
2020年6月深圳市率先出台了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然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基于此,本文尝试分析个人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利与弊。
个人破产法本土化实践中的“利”1.破产人有机会“破茧重生”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导致许多企业和个体负债累累,陷入债务泥潭,成为被执行人。
在现行制度下,这类被执行人可能一生背负着巨额债务生活,无法脱身。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为被执行人提供了生存空间。
个人破产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诚实的债务人,这类债务人通常积极地配合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但用尽一切方法还是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债务人本可通过未来的生产经营收入来偿还债务,但由于执行时间跨度较长导致他们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执行部门采取诸如信用公示、财产状况公示等多种限制性措施,降低其信用等级,尤其在他们寻找业务合作伙伴时将变得异常困难。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及时出台成为“诚实但不幸”甚至是“诚实但不慎”债务人的及时雨,为他们提供经济法律保护。
这些破产申请人可以在数年考察通过后申请免除未偿还债务,届时,他们将有机会摆脱债务负担,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继续拼搏和创业。
个人破产制度减少创业者对未来的担忧,避免他们因破产而陷入人生低谷。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而非恶意的债务人,对于想通过宣布破产而转移财产的恶意债务人,一旦被人民法院核实,将撤销破产令并对其进行处罚。
2. 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权益债务人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是债权可能得不到清偿,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机制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的集体清偿,同时也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债权人的集体清算。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难以保障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因为在执行中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均有其局限性。
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
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中,不能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其立法位阶较低,各地适用标准也不统一,且相关理论并不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参与分配制度申请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够宽松,其前提是债权人要申请参与第三人已开始的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这就要求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不抵债且须知该程序的存在及进度。
目前多数市场主体除上市公司外,并无公开财务状况的法定义务,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存在获取信息难的问题,随着债务人偿还能力减弱,容易造成多个债务人之间的不公平。
破产程序并无此要求,且破产程序启动后首先要经历公告,使债权人获取信息不公平情况减轻。
第二,参与分配主体范围受限。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破产程序中分配主体为所有债权人,这就包括未起诉的债权人,更加公平。
第三,客体范围不同。
参与分配中债权额以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额为限,仅涉及该执行程序中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未处置的财产则无法分配。
而破产程序中是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调查完之后的分配,确保最大化实现债权。
第四,效率不同,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的申请期限不科学。
如果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结束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被处置,直到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前依然可以再次申请参与分配,法院需要重复工作。
而个人破产则是一次性调查、处置、清偿,且破产制度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未申报人只能通过下一轮申报参与分配,提高了效率。
第五,对于债权人,限制更少的个人破产制度债权更容易实现。
就债务人而言,一次性破产程序更加省时省力,且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更加受诚信的债务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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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下)摘要: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
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
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
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
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重新开始/家精神/个人债权债务清理/剩余债务免除三、宽严选择:以史为鉴法律制度的设计,在规则层面并不难,难的是在价值判断层面贴近最广泛的共识。
对此,纯教义学的分析是无益的,还必须从公共选择、经济背景、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等更广阔的视野下进行考量。
从18、19世纪开始,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后果,基于种种历史机缘由严格的人身责任演化成宽容的财产责任,个人破产制度由个人财产制度演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到1705年,英国通过立法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衣物,若债务人诚实地交代其财产状况并将其现有财产交给执行人,则可以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
若能清偿其债权的80%,债务人还将被允许保留5%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0镑)。
1732年,法律规定在五分之四的债权人加上五分之四的债权额的同意下,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美国个人破产法延续了当时殖民母国的这一发展趋势。
经过1800-1803、1841-1843、1867-1879等多次立废循环后,到1898年,美国个人破产制度最终被固定下来。
在整个过程中,民粹主义(populism)发挥了巨大影响:在早期的移民中,逃避宗教、政治迫害或逃避债务者占很大比例,他们对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法有着天生的厌恶。
在这种平民占多数、工商业者占少数的民主政体下制定的破产法,其最终的价值取向是显见的—必然是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
1898年破产法实行了近八十年,到1970年代,随着消费者信贷的发展,个人破产激增,债权人希望能对此加以控制,而消费者保护运动热潮中的债务人则希望有关制度更加宽松,最终促成了1978年破产法的制定。
在个人破产问题上,该法主要引入了两项变革:其一是允许消费者在联邦豁免法与州豁免法之间做出选择(同时允许各州规定豁免事项仅适用州法),其二是增加第13章消费者破产重整(sumer repayment plan)的吸引力。
根据修改后的第13章,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后不能立即取得债务免除,而是要在一定期限内偿还部分债务,但其所能获得的债务免除幅度要大于第7章,从而使个人破产除第7章外又多了一项可行的选择。
1978年的美国《破产法》深刻地改变了美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同时也改变了破产法本身的地位。
1980年美国消费者破产人数是30万,这在当时已经是天文数字,并且是引发破产法改革的直接原因。
但到了20XX年,这个数字已经超过150万,成为巨大的社会问题。
早在1994年,美国国会便组织成立了国家破产调查委员会(NBRC),该委员会于1996年提出了破产法修改草案,建议继续放宽消费者破产制度,未能得到国会两院的充分支持。
后来与此类似的20XX年破产法修正法案(Bankruptcy Reform Act)也未能获得通过。
这些发展和自1994年以后日益保守的共和党控制了国会两院密切相关。
可以说,在保守的意识形态日益增强,价值歧见日益加深的背景下,美国围绕个人破产立法的讨论日益成为党派政治的焦点。
20XX年4月,当时的布什总统签署了《反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案》,[11]开始对消费者破产进行限制,重新强调道德的因素,限制债务免除和财产豁免。
从统计上看,该修订案的作用相当明显。
在20XX年申请个人破产的数量尚有近204万,而到了20XX年,这一数字骤降为60万件左右,20XX 年为82万左右(20XX和20XX年因经济危机上升至107万和141万)。
[12]20XX 年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政府开始关注事前的监管机制,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信贷监管机构(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其对个人破产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13]总之,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两百余年来的更迭反复,折射出一个国家在个人破产制度选择上的复杂心理,也彰显了个人破产立法模式选择的多种可能性。
四、结语就为数不多的现行法而言,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由于内容过于简化,在限制有隐匿财产但逃债的债务人过度消费的同时,也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概括来看,这一规定赋予法院三方面的权力:其一,限制消费,强制地将债务人之生活水准降低到“必须”的程度;其二,信息公开,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其三,明确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对于确有隐匿财产者,这固然是有力的约束(假设债务人未逃匿),而对确无财产者,这些措施将给其贴上“逃债者”或者“失败者”( loser)的羞辱标志(stig-ma),不但可能不问原因地使其尊严受损,也可能削弱其继续努力工作的动力。
必须承认,在面对投资选择时,人性有过分乐观的弱点。
这一方面可以让个人积极向上,从芸芸众生中脱颖而出,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人过度透支,彻底失败而陷入困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是一项补救人性弱点的制度。
这一认识让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演化为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人。
若能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保障人在陷入困境时基本的经济尊严。
除此之外,个人破产制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具体而广泛的作用,包括鼓励家的创新精神、保护债权人以及促进社会和谐。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破产法是一项奖罚并用的精细安排。
现行法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在于明确限制剩余债务免除这种“罚”的规则,以督促债务人诚实做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可能的道德风险。
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以及现有社会状况,未来的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妨先从“严”开始,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设置相对严格的条件,规定相对较长的考验期和严格的考验期行为规范,鼓励破产中的诚实行为,督促债务人尽可能依约偿债。
然后,可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再做调整。
实际上,德国在1994年修订《破产法》时,其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相对严格的,只是近年来随着个人破产观念的发展才有所放宽。
[69]注释:4 Anne, Ch. 17(1705).5 Geo. II, Ch. 30(1732).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很多欧洲的移民是以“债奴”的身份前往的:这些移民在欧洲大陆身无分文,为了能够前往新大陆,他们与承运人或中间人签订劳务契约,约定后者为其支付路费与基本生活费,他们为此无偿工作4至5年。
后来,在北美大陆劳力短缺时,英国也派一些英国监狱中的服刑者前往新大陆,作为其强制服刑期。
David W. Galenson, Bntish Servants and the Colonial Indenture System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44 The Journalof Southern History 41(1978).关于早期英国与美国破产法发展的论述,参见Harry H. Rajak, Die Kultur der Insolvenz, ZInsO 1999,666 ff.。
他们所代表的意识形态,被后来学者称为平民主义(populism),相关论述,可参见Hofstadter, The Ageof Reform: From Bryan to F. D. R.,1955,Random House, 1955 。
当然,债权人在这个过程中也并非完全没有谈判筹码。
在一个充分保护私有产权的体制下,如果破产法对债权人非常不利,他们至少可以通过拒绝放贷来加以抵制。
正如1885年马塞诸塞州参议员Hoar在推销由Lowell法官起草的破产法草案时所说的:“对青年的成长和国家的繁荣最关键的,是信贷(credit)—信贷对新兴社区比对旧社区更为必要。
目前,因为债权人对在债务人陷人困境时能否取得其财产的合理份额持怀疑态度,西部和南部地区的贷款利率一般在8%以上,甚至有的高达20%。
这是这些社区为他们对破产法的保留态度所付出的可怕的、不必要的、夸张的代价。
”转引自Warren, Bankruptcy in United States History, 1935,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Da Capo Press, 1935, p. 133 Skeel, Debt’s Dominion: A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 in America, 20XX,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XX,pp. 152-153.Zywicki,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 Bankruptcy Law in America, 101 Mich. L. Rev. 20XX,2021(20XX).同上注, pp. 20XX,2024-2029。
同上注,pp. 20XX, 2033 ff.。
[11]The 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XX,Pub. L. No. 109-8,119Stat. 23 (20XX).[12]美国法院关于破产的统计数据,参见::s://. uscourts. gov/bnkrpctystats/bankruptcystats. htm,最后访问时期:20XX年7月27日。
[13]涂永前:“美国20XX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法律科学》20XX年第3期,页160以下。
[14]关于德国个人破产法的修订过程,参见20XX年德国联邦司法部公布的修改全文及联邦政府草案立法理由书,:s://. bmj. bund. 0de/Insolvenzrecht。
论文在线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