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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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法定监督人,承担着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承担的监督职责。

在基金运作中,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基金估值是基金运作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真实和透明。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管理机构的独立监督者,有责任确保基金资产的估值不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确保基金资产的估值真实可靠。

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独立、客观、透明的估值。

基金托管人要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标准,正确、合理地进行估值操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准确估值,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进行估值操作。

基金托管人应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程序、估值报告等相关文件,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还应当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估值内部控制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及时报告发现的估值问题。

一旦发现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存在问题,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进行调查,确保对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不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的法定监督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负有法律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基金资产的估值出现问题,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区别知多少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区别知多少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区别知多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运作中的两个重要角色。

简单来讲,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而基金托管人则是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管理。

以下将从定义、职责、制度等角度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的管理人,即采用基金管理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托管人监督下,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指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资产保管和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登记、清算、保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二、职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 设计基金的投资策略,执行投资决策,制定交易规则等;2. 监控市场风险,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随时作出调整;3. 报告基金的收益情况,定期更新基金投资组合的状况;4. 管理基金的营销和销售,吸收新投资者资金;5. 研究单个股票、债券等标的资产以及整体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为基金的投资做出科学决策。

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 对基金资产进行登记、清算、保管和管理;2. 推进与基金管理人的协调沟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运作行为;3. 控制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风险管控;4. 提供基金账户分户管理、资金划拨、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托管服务;5. 尽职调查、审核和记录基金的投资行为,并对基金收益和费用进行核算结算。

三、制度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备案和监管,是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

基金管理人需要受到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同类型的基金,需满足不同的管理人资格要求,即要求管理人能够掌握相应的投资管理技术和经验,并进行不断的培训、学习和人才储备。

此外,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循严格的监管规定和流程,如持续监控资产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慎性、信托等方面要求。

而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则是由中国证监会(托管银行管理部门)执行。

基金托管人需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并承担风险控制和资银业务风险的监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高效运作。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权利与职责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权利与职责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权利与职责(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出资人,是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及运作的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依法订立基金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合同的主体,也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除上述权利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 )等方面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 )等方面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 )等方面基金托管人是指在基金组织架构中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监管:基金托管人负责监督基金资金运作,确保基金资金安全。

他们会对基金的募集资金、投资资金和收益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基金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具体工作包括参与基金募集、核实投资归集和支付,对基金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确保基金资金安全。

2. 证券监管: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交易的结算和清算,监督基金投资证券的流转安全。

他们会验证基金投资证券的合规性,对投资交易进行结算和清算,确保证券的真实所有权和基金的合规操作。

同时,基金托管人也会对证券交易流程和清算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基金的证券投资顺利进行。

3. 资产估值: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的估算和公告。

他们会根据基金资产的市场价格和实际状况,定期估算基金的净值,并向投资者公告相关信息。

基金托管人需要确保净值计算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及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净值更新。

4. 投资者服务:基金托管人承担着部分投资者服务职能。

他们负责处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投资者权益的交割等合规事项。

基金托管人还会提供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服务,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等。

5. 合规监督: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的独立监督者和管理者,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

他们会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规审核和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与合规操作。

同时,基金托管人也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管的监督和评估。

总的来说,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组织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以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履行对基金资金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他们的职责体现了对基金资金、证券、净值、投资者和合规等方面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一、前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角色。

基金管理人是指负责基金投资运作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标的、进行交易等。

而基金托管人则是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并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 制定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形势等因素制定适合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这包括确定该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范围等。

2. 选择投资标的在制定了投资策略之后,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策略选择适合该基金的投资标的。

这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在选择标的时,需要考虑到其收益率、风险性质等因素。

3. 进行交易一旦确定了具体的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就需要进行交易操作。

这包括买入和卖出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并且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仓位。

4. 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基金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

这包括对投资标的进行定期评估、调整仓位等操作,以确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和风险控制。

5. 报告业绩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报告该基金的业绩表现。

这包括该基金的净值增长情况、投资收益率等信息。

同时,也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 保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是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该基金的所有资产安全,并且防止出现风险。

为此,托管人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对所有交易进行审查。

2. 确认交易在进行交易时,托管人需要确认所有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且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

同时,也需要协助管理人履行其职责。

3. 提供信息托管人还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该基金的信息。

这包括该基金的净值、持仓情况等信息。

同时,也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该基金的费用、业绩等信息。

4. 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托管人需要协助管理人履行其职责。

这包括提供有关该基金的信息、协助处理投资者的投诉等。

四、总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角色。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是指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旨在确保基金市场的
合规、稳健、透明运作。

该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基金法律法规:国家依法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基金市场的法律法规,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基金的设立、运作、募集、投资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2.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主体,承担着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职责。

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确保其管理基金的能力和资信状况。

3.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独立监督者和资金保管人,对基金资产进
行独立托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职责、义务等进行监管,确保其行为合规、依法履职。

4. 基金销售渠道:监管机构对基金销售渠道进行监管,要求销售机构必须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素养。

监管机构对销售机构的业务行为、信息披露、销售费用等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
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这样能够提供给投资者有关基金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机构将继续加强对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基金市场的规范运作,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职责

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职责

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职责一、引言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现代投资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金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协作关系,在基金运作中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

本文将探讨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2.1 职责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设计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者需求,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并通过研究市场动态和投资标的,为基金投资提供方向。

2. 基金运作与管理: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包括基金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的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与公布、基金会计与风控等。

3. 信息披露与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净值、业绩报告等,保证投资者获取必要信息。

4. 服务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咨询服务、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与投资者建立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满足他们的投资需求。

2.2 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主体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和运作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托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产托管服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基金销售机构合作,进行基金销售与推广。

2. 监管: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在其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 投资者关系:基金管理人需要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关系,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投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基金托管人3.1 职责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主体之一,托管基金资产,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保管:基金托管人是托管基金资产的机构,需要保管基金的资金、证券和其他财产,并确保其安全。

托管人还需要对基金的交易、结算和资金清算等流程进行监督。

公募基金托管人职责

公募基金托管人职责

公募基金托管人职责嘿,咱今儿来聊聊公募基金托管人职责这档子事儿哈!你说这公募基金托管人,那可就好比是资金的大管家呀!他们的任务那可重要得很呢!想象一下,这一大笔钱就像是一群调皮的小孩子,得有个可靠的大人来看着,这大人就是托管人啦!他们得保证这些钱安安全全的,不能随便被人拿走或者乱用。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要是没做好,那投资者不得急眼呀!托管人首先得把钱保管好呀,就像咱自己家里放贵重东西一样,得找个安全的地方。

他们得有特别严格的制度和措施,防止钱被偷啦、被抢啦啥的。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得打起十二分精神来!然后呢,他们还得盯着那些管理基金的人,就像老师盯着学生写作业似的。

不能让他们乱花钱,得按照规矩来。

要是发现有不对劲的地方,就得赶紧吭声,可不能装哑巴呀!而且哦,托管人还得定期给大家报告情况呢!就像咱给家里人汇报自己的行踪一样。

让投资者心里有个数,知道自己的钱都在干啥呢。

要是啥都不说,那人家能放心嘛!你说这托管人的工作是不是特别重要?这要是没做好,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呀!就好比你把宝贝交给别人保管,结果人家给弄丢了,你不得气死呀!所以呀,这公募基金托管人可得负起责任来,可不能马虎!他们就像是守护资金城堡的卫士,时刻保持警惕,不容有一丝懈怠。

他们要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了该用的地方,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这就像是一场长跑比赛,托管人要一直坚持跑下去,不能半途而废。

你想想看,如果没有托管人,那这公募基金市场还不得乱套呀!大家的钱都不知道去哪儿了,谁还敢往里投钱呀!所以呀,他们真的是功不可没呢!咱老百姓投资公募基金,不就是图个放心嘛!而托管人就是给咱这份放心的人。

他们就像是我们的资金保镖,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财富。

我们应该感谢他们的付出,不是吗?总之呢,公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那是相当重要的,他们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一环。

我们要相信他们,也要监督他们,让他们更好地为我们服务!这就是我对公募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理解,你觉得咋样呢?是不是挺有道理的呀!哈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一、概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托管人作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 监督基金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公司是否合规经营,是否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特别是对于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和基金投资组合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2. 财产保管和监督托管人负有对基金资产的保管义务,必须保证基金的资产得到有效保管,防止基金公司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对基金资产进行挪用或滥用。

托管人还需要对基金公司的财产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公司合法合规地运营。

3. 监督和审计基金公司的业务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基金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 保管基金资产托管人有义务对基金资产进行有效保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基金公司或其他非法行为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害。

2. 维护投资者利益托管人应该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基金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资产得到有效管理。

3. 提供信息披露托管人有义务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等,提供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4.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托管人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他相关职责,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 加强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3. 加强合规管理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基金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减少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公募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公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1.公募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募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QDII基金等。

三、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职责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主要股东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5)具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2)制定并实施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3)办理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4)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5)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四、基金的募集与运作1.基金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2)制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3)按照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4)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3)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遵循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五、基金的投资与交易1.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3)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基金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2)确保交易价格公允;(3)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基金托管人具有怎样的权利?基金托管人又有哪些义务呢?基金
托管人如果要终止,那么其终止条件又是什么呢?请跟随法律我的步
伐一起来了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问题吧!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基金托管人终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市场准入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人 信托法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信托法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信托法中的连带责任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和职责1.1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算、交割和监督等职责。

1.2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责任和义务对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二、信托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规定2.1 《信托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强调其在基金运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2 《信托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行为标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明确了其在基金资产保管、清算、交割和监督中的义务。

2.3 《信托法》对于基金托管人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强调了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连带责任3.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运作公司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信托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连带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其对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合规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3.3 基金托管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机制,对于完善基金市场监管和运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四、基金托管人连带责任的意义和作用4.1 基金托管人连带责任的设立和强化,有利于提高基金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4.2 基金托管人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基金运作各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范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维护了基金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4.3 基金托管人连带责任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强化了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有效防止了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五、加强基金托管人连带责任的措施和建议5.1 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基金托管人的内控、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其履行连带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5.2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基金托管人的连带责任范围和标准,规范其行为和义务,加强对其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 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主席令[2003]第9号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 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 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 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 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试分析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试分析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试分析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所谓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

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成为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目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探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探讨

当召集紧急持有人大会以决定是否解 加强监察机 制,确保董事 会采用法
有商业银行获得托管业务资格 从与 散基金 英国法律则规定,托管人负 规、契约等规定的程序。印度监管部 其 他国家 地区) 较来看,我国托管 ( 的比 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和遵 门规定了受托人非常广泛的责任,在 人的选择范围十分狭窄,准人门槛过 守法规的情况,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基金成立前受托人必须确保基金管理
法 新加坡规定受托人有义务确保管 发起人等与其相关联的人不能为独立
民币,具备必要 的技术和机 构设施 理人遵守基金契约的规定,如果管理 董事。
等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5 家国
人不能遵守基金契约规定,托管人应
设置受托人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
上 。我国对基金托 管业 务实行审 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 确保投资和借贷 主席由独立受托人担任 管理公司董 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情况符合规定的范围,确保基金单位 事会没有规定最低成员数,但要求其
( 下文简称 办法 )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发行 出售、赎回和注销严格遵照 中至少一个董事为受托人的代表.至 必颓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 规定,审核 基金单位 价值的计算方 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预超过8亿元人 0 少5%的董事为独立董事,受托人、 0
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 基金托管人 被称为受托人( ue ,是 T se 除非是独立受托人,任何已被任命为 rt )
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 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 机构审核批准,例如泰国要求托管人 与信托原理中的受托人的地位是一致 的。 一家基金受托人的不能再充任其他基 金的受托人,独立受托人必须是与发

基金托管运营管理规定(3篇)

基金托管运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托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人第五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亿元;(二)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三)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四)有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风险监控系统;(五)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托管人应当依法设立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专职负责人。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管理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三)内部控制制度;(四)合规管理制度;(五)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托管人应当定期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自查情况。

第三章托管业务第九条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基金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托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五)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六)基金托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申购、赎回;(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分配基金收益;(六)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具有怎样的职责和作用

基金托管人具有怎样的职责和作用

基金托管人具有怎样的职责和作用基金托管人的存在保障了大多数投资者的部分合法权益,也对基金操作气到了监督作用。

那么基金托管人具有怎样的职责和作用呢?
快来跟随法律我的步伐一起来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键是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
1、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基金托管监管要求

基金托管监管要求

基金托管监管要求基金托管监管要求通常由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规规定,以确保基金托管人履行其职责,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金托管监管要求:独立性: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相关方保持独立关系,以确保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资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资格和经验要求,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履行托管职责。

财务实力:托管人应当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投资限制和监管:托管人需要监督和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例如,控制投资组合中的持仓上限、风险分散等。

资产安全: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其安全,并采取措施防范潜在的风险,如监管机构规定的资产保全措施。

交易结算:托管人需要确保基金投资的交易得到及时有效的结算,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信息披露:托管人需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资产状况、交易明细、费用结构等。

风险控制和监测:托管人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法规遵从:托管人需遵循相关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要求,确保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计和检查:托管人应接受定期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以确保其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基金托管人履行其责任,有效监督和管理基金的运作。

投资者和托管人都应遵循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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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及其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的范围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

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

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有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

可以说,商业银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可靠条件,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将基金托管人的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的。

除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承担托管巨额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对其应当有严格的资质要求。

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的质量,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基金托管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具体条件,主要有7项内容: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银行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特别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

银行、证券等有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具体的数量要求,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才能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目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基金托管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业务量很大,从事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应当达到法定人数,才能适应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需要。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人的重要职责。

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托管人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设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资金保障等等。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这是指能够迅速准确地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法按照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割业务的系统。

因此,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是担任基金托人的必要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营业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必须有营业场所,同时还应有保证营业安全、财产安全的防范设施以及与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这些都是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
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
制度。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应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担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10项
内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

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因而是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这是基金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职责。

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对分别以资金形式和证券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开立账户。

(3)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的职责。

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同时,受托人应当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这是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

(5)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这是基金托管人的清算、交割职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6)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资料,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应当予以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披露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信息的职责。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的职责
(8)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除上述10项职责外,我国法律还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以适应实际情况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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