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责任边界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 第四章资⾦募集 第⼗四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募集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邮件等⽅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六条私募基⾦管理⼈⾃⾏销售私募基⾦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进⾏评估,由投资者书⾯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管理⼈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的,私募基⾦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及风险揭⽰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的特点制定。
第⼗七条私募基⾦管理⼈⾃⾏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应当⾃⾏或者委托第三⽅机构对私募基⾦进⾏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
第⼗⼋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来源合法,不得⾮法汇集他⼈资⾦投资私募基⾦。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条募集私募证券基⾦,应当制定并签订基⾦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合同)。
基⾦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基⾦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当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条除基⾦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应当由基⾦托管⼈托管。
基⾦合同约定私募基⾦不进⾏托管的,应当在基⾦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结合私募基金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与托管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私募基金托管人需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托管过程中的合规性并履行相关托管职责。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托管资产,并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和资金划拨制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募集、托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合理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限制和禁止性投资指标进行投资,对于超出限制的投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情况。
第四章私募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活动合规进行。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是具体的情况而定,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规定,外包机构同时开展外包业务和托管业务的,需要对两个业务团队进行必要的业务隔离。
私募基金的外包业务必须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取得证券监督管理会行政许可的公司进行,私募基金的托管也是这样。
那么▲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通常企业都会选择在一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外包和托管,只要负责外包和托管的两个团队之间有必要的业务隔离就可以啦。
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外包和托管。
▲一、外包和托管的概念:1、综合托管业务:综合服务属于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
2、外包服务: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
外包机构可以同时开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二、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人问题:1、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除商业银行外,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为:经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名单(截至2016年3月):(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上文我们介绍了外包和托管以及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金融机构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资质审查。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资产托管部2019年12月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二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主要内容解读三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对业务的影响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1.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新版备案须知相当于将过去2年基金业协会很多备案层面遇到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对于一些窗口指导规则形成正式文件,非常细致地对基金的运行规范做了规定。
同时充分体现资管新规和证监会资管细则的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私募备案须知继续依据“新八条规定”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8《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11《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新版新增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法律法规依据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主要内容解读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近年来,私募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亦伴随着野蛮生长的现象,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私募基金“暴雷”的现象频出,自“阜兴系私募暴雷”事件为导火索,针对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边界的问题在实务界开始出现广泛争议的声音,当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甚至“跑路”时,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将矛头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并试图通过诉讼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人的责任。
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结合实务案例探究如下问题:一、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是否是概念中的“共同受托人”;二、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边界及对投资人如何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一、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范围(一)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阜兴系”基金问题曝光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该公告将私募基金银行托管人与管理人纳入共同受托人的角色。
针对基金业协会的这一意见,银行业表明了不同态度。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接受采访时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而这一论战最终以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发布的《(2019年版)》暂时终止,其中“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未再使用“共同受托职责”的表述。
证监会、银保监会2020年7月联合制定公布的《》也没有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共同受托职责。
从法理上分析,笔者也认同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不是共同受托人的观点。
首先,基金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信托法律关系,而的普遍规则是信托财产属于共同受托人所有,但是在实践中,私募基金托管人只是受管理人委托,为其开设账户保管基金财产,并不具备基金财产实质所有人地位;其次,共同受托人应当以共同行动为原则,共同履行受托职责,但是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和实施,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显然双方分别履行各自职责,互相监督和制约,并不构成“共同行动”;最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第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如有违反《》的规定或者违背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三方协议
私募基金三方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由以下几方共同签署,即甲方(下称“私募基金管理人”)、乙方(下称“基金托管人”)和丙方(下称“基金托管银行”)。
为确保私募基金运作的顺利进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达成以下协议。
二、定义1. 私募基金:指由甲方分档设立、管理且向特定有限数额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的基金产品。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负责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和运作的机构。
3. 基金托管人: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负责私募基金资产的托管、结算和清算等业务的机构。
4. 基金托管银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5. 投资者:指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三、协议内容1. 私募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1.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依规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私募基金。
1.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和递交相关报告、备案材料,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并公平、合理地执行投资策略。
1.4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2.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2.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依规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提供私募基金存管、清算、结算和资金划转等一揽子托管服务。
2.2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和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处理私募基金的交易结算事宜,并保证基金账户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核实私募基金的投资额度和限制,对私募基金投资进行风险监控,并及时提醒和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2.4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和运营数据报告,并及时回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查询和要求。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干实务问题解析(2)
私募基⾦纠纷案件中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实务问题解析(2)三、私募基⾦托管⼈侵权责任中的抗辩理由在投资⼈与私募基⾦托管⼈合同之诉中,只要投资⼈证明托管⼈存在违约⾏为,并且不属于双⽅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可以要求托管⼈对投资⼈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投资⼈于托管⼈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时,投资⼈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四要件,投资⼈需要证明托管⼈具有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的⾏为、财产损害结果,托管⼈⾏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托管⼈存在过错。
实务中,此类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托管⼈不承担侵权责任出要有以下⼏种情况,可以作为私募基⾦托管⼈侵权责任中合理的抗辩事由:(⼀)托管⼈不存在过错⽽对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投资⼈仅需证明托管⼈存在违约⾏为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证明托管⼈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中,认定托管⼈存在过错的依据仍然是托管⼈存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违约⾏为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为。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188号判决,“因被上诉⼈的主要义务系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履⾏对‘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托管账户的托管义务,⽽对‘绍兴百泰投资基⾦’的相关资质、募集⾏为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审查、监管义务,故上诉⼈关于被上诉⼈在‘绍兴百泰投资基⾦’募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被上诉⼈在⼆审中补充提交了投资协议、投资决议、托管运⾏指令、委托付款通知书原件,上述证据反映被上诉⼈系按托管协议约定程序,审核托管资产管理运⽤指令应具备的资料,从⽽进⾏托管账户资⾦的划付,应认定其已尽到审慎托管义务。
上诉⼈主张被上诉⼈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进⼀步进⾏实质审查,于约定⽆据,亦系过分苛责被上诉⼈的义务。
综上,上诉⼈关于被上诉⼈在托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分析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于托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法院主要考量为是否涉及对托管⼈合同项下义务以及其法定义务的违反,如并不涉及托管⼈约定及法定义务的,可以直接排出侵权⾏为和过错的存在,托管⼈⽆需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一、概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托管人作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 监督基金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公司是否合规经营,是否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特别是对于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和基金投资组合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2. 财产保管和监督托管人负有对基金资产的保管义务,必须保证基金的资产得到有效保管,防止基金公司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对基金资产进行挪用或滥用。
托管人还需要对基金公司的财产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公司合法合规地运营。
3. 监督和审计基金公司的业务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基金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 保管基金资产托管人有义务对基金资产进行有效保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基金公司或其他非法行为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害。
2. 维护投资者利益托管人应该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基金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资产得到有效管理。
3. 提供信息披露托管人有义务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等,提供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4.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托管人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他相关职责,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 加强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3. 加强合规管理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基金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减少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资产托管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资产托管制度
一、背景和概述
私募基金是投资于不对外公开募集的基金产品,主要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设计一套严格的资产托管制度。
资产托管是指将受到信托法保护的资金或财产交由专门的信托人或托管人进行管理和保管,确保资产的安全、清晰和透明。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托管制度涉及到
基金的募集、运作、收益分配等方面,必须科学合理、透明公开、符合监管要求。
二、制度要求
1. 选择合适的托管人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托管人。
托管人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素质。
2. 确立托管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要签订专门的资产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包括基金的财产份额、托管费用、信托账户的开设、资金的存入和提取,以及资金的
清算和结算等方面。
3. 确定资金存管账户
资金存管账户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重要渠道。
管理公司应选择资金存管账户,仅限于将基金份额出售后所获得的募集款项交付给托管人
进行管理,并保障该账户中的余额不得高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加强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制定和完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5. 实行定期清算和审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应定期清算基金、确认资产净值,同时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保障基金资产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6.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1 / 2。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该办法于2014年6月30日正式实施,共分九章。
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说明了该办法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资、投资、运营和退出等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运营等活动。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流程和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设立需满足资金规模、基金经理资格、托管要求、信息披露等条件,并需提交拟定的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同时对募集的私募基金资金用途作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单个交易、同业合作、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杠杆效应控制和风险管控。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募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人条件、募集期限等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私募基金的运营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包括如何管理基金份额的购买、转让和注销,如何评估基金净值,如何保管基金资产,如何披露信息等多个方面,强调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第六章:私募基金的托管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和托管业务的资格要求,托管机构的职责、相关法律责任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多方面内容。
重点关注托管机构的安全运营,确保资产安全和风险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这一章规定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当接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管,对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面临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能和托管责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能和托管责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除了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外,还需要一个重要的参与者——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能和托管责任对于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能1.资产保管:托管机构负责保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资金清算:托管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投资者赎回及新增投资者的资金清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及时划转和准确无误。
3.会计核算:托管机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4.投资监督:托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5.风险管理:托管机构需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风险。
6.信息披露:托管机构需按照监管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托管责任1.忠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机构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职责。
2.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托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损失。
3.诚实守信:托管机构需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泄露基金商业秘密,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4.保持独立性:托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5.遵守监管规定:托管机构需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具有重要的职能和托管责任。
只有选择一个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托管机构,才能确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10-13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2014年 8 月 21 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1. 引言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是私募基金和托管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于规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托管、运作流程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本协议旨在明确托管人将如何托管私募基金的资金,确保私募基金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私募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 背景私募基金作为一种专业投资工具,具有灵活度高、回报率较高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然而,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入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 协议主体协议主体包括托管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负责托管私募基金的资金,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负责管理私募基金的机构,包括基金的投资决策、运作等。
4. 托管职责4.1 资金托管:托管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核对私募基金的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私募基金募集到的资金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并与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隔离。
4.2 出入金操作:托管人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私募基金的出入金操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文件支持,确保托管人可以进行及时、准确的操作。
4.3 资产估价:托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估值规则进行私募基金资产的估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估值报告。
4.4 资产清算:在私募基金解散、清算或终止时,托管人应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清算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资产。
5. 托管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托管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6.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文件支持,确保托管人可以履行相关职责。
托管人在履行资金托管职责的同时,应对私募基金的资产状况和估值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7. 保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投资者个人信息等保持保密,并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承担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义务有哪些,有什么样的条件?
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义务有哪些,有什么样的条件?私募基金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基金,它的特殊性就在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保管人就分开的,而其中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一旦成为了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那就必须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才行,那么▲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义务有哪些呢?▲一、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是什么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有哪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保管基金资产;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成为私募基金托管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概括的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
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一)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浅析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浅析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高天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私募基金以其灵活性和高效性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
作为私募基金确保资产安全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机制,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问题逐渐受到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和法律责任为核心议题,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现有的法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职责和责任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研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虽我国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初步建立了责任体系,但相比于国际成熟市场,无论是在法律定位明确性,还是在独立性和职责划分方面,均显示出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揭示了因法律规制不明确导致的托管人职责界定模糊,以及监管实践中出现的托管人法律责任认定的难题,亦系统地构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框架,并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托管人责任认定机制和风险控制对策,旨在为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南。
【总页数】7页(P168-174)
【作者】高天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大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的重构
3.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以投资人诉托管人侵权案为例
4.论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认定与承担
5.论信托型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四重维度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基金托管责任边界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托管责任也相应具有一定特殊性。
在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托管行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守门人,其责任范围和边界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对私募基金托管责任的边界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规范托管行的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为基金提供资产保管服务,二是为基金提供结算、清算、交割等服务,三是为基金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因此,托管行的责任可以总结为资产保管、结算清算、信息披露三个方面。
对于私募基金的资产保管,托管行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安全保管。
如果托管行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资产保管,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则托管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基金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操控权限,托管行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资产保管,出现资产损失的情况,托管行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的结算清算,托管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交易的结算清算进行监管。
如果托管行未能及时进行结算清算,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则托管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托管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如果托管行未能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则托管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私募基金托管行的责任范围和边界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界定。
合规责任和风险防范是托管行履行职责的关键。
托管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合规责任,为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