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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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0〕117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

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自2012年6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外,未经复核的品种不得在试点医疗机构使用,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经复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综合评价认为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控、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品种,可根据临床需求经备案扩大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五、非试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但由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临床试用提供第三方配送服务的除外;自2011年6月1日起,未经我局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和《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各药监分局应对照我局备案批复对试点生产企业、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允许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及试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自检报告书进行检查,加强对辖区内试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试点生产企业、试点医疗机构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市局将加强对各分局在试点生产企业、试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的指导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国家最新的监督管理政策及试点生产企业和已备案试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品种将及时停止问题品种或全部品种在试点医疗机构的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原下发的所有与中药配方颗粒相关的文件(批复)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试点生产企业

2.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资料要求

3.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技术要求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试点生产企业

1、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

2、广东一方制药厂;

3、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4、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5、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证明性文件及综述资料。

2.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

3.省级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已经通过的品种目录。

4.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证明性文件。

5.辅料品种目录及质量标准。

6.生产工艺的研究综述。

7.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8.标签。

9.三批企业检验报告书。

10.临床试验的综述资料。

11.企业开展风险管理的综述资料。

12.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书(每个品种3批)。

二、说明

1.资料项目1证明性文件及综述资料包括:

①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企业试点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②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拟供应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及临床使用协议原件。

④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综述资料指企业的综合情况介绍、拟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的申请、试点医疗机构概况(包括过去1年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情况,如使用人次,使用科室,药品金额等)、试点医疗机构最近3年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的情况说明。

2.资料项目4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证明性文件:毒性药材、濒危物种提供允许使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料项目6生产工艺的研究综述:指对不同类别中药材饮片如:对富含挥发油的品种、矿物类品种、动物类品种或贵细药材品种加工特点的研究总结。

4.资料项目7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提交资料。

5.资料项目8标签:内容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局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相当量、用法用量、贮藏。

用法用量标示:供配方用,遵医嘱。

6.资料项目9企业检验报告书。提供3个年度企业自检报告书各1批。

7、资料项目10临床试验资料:包括已完成临床试验的总结报告,如果有单品种临床研究资料可放入该品种资料内。拟开展的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研究结果应能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疗效性、临床上中药配方颗粒与饮片的相当折算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8.资料项目11风险管理的综述资料:指企业已采取和拟制定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包括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对从事此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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