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第一期北京市基本药物质量公告-京药监发[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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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第一期北京市基本药物质量公告
正文: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第一期北京市基本药物质量公告
(京药监发〔2010〕26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保障首都人民使用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药物专项抽验工作,现将2010年上半年基本药物抽验结果予以公告:
2010年上半年,在全市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单位和基层医疗机构三个环节,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集中采购品种共计519种为全品种覆盖抽验范围,共完成专项抽验任务1257批次,涉及到332个品种,占总品种数的63.97%,抽验合格率为10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基本药物相关单位的监管力度和涉及品种的抽验力度,规范我市基本药物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基本药物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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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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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京药监安[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京药监安〔2011〕17号)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见附件1)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加强我市中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中药产品质量,防控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1年内对我市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分局须高度重视中药生产监管工作,高度关注中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新情况,高度警惕中药生产质量及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加强监管,按照我局统一的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内中药生产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如期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辖区2011年度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在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段实施监督检查各分局应按国家局文件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将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生产用药材和饮片的购入验收、投料、质量控制、供应商审计以及中药材前处理和提取等作为重点环节;将药材涨价幅度较大、产品成本较高、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作为重点品种;将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执行情况,《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08版)等药材和饮片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将药材、饮片以及中间产品检验、放行等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批生产记录(包括浸膏收率、物料平衡等)以及质量档案等作为重点项目;一方面,合理地拟定计划,部署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另一方面,组织对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从而确保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3013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4d.p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五日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京药监注[2010]25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京药监注[20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d775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76.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京药监注〔2010〕25号)各有关医疗机构:为配合我市医改工作,发展中医中药,保护中医“简、便、验、廉”的传统制剂,继承由名老中医开发的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中药制剂,经我局商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未参与我市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品种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批准文号。
我局于2005年开始的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工作已结束,但其间有部分品种未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京药监注〔2005〕92号)的要求参加换发制剂批准文号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如有此类品种,可通过一定程序重新申请换发制剂批准文号。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有关医疗机构整理各自未申报换发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品种,整理出其中符合中医传统理论的、“简、便、验、廉”的传统制剂,报市中医管理局认可后,可开始重新申请换发制剂批准文号。
二、各医疗机构将经审查同意申报的中药品种,逐一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报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药监分局。
三、各药监分局应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医疗机构制剂换发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全套资料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处。
四、药品注册处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条件的此类制剂品种可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换发批准文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20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fcd3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bf.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20号)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十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保障北京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的质量安全,决定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范围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是指所有在产的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
原则上不鼓励基本药物品种进行委托生产,接受外阜企业委托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参照本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但其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二、工作内容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包材等源头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量。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本着“分类进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核查,其中的非静脉注射给药的基本药物品种中的注射剂的核查工作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始申报,具体要求按照我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100号)执行。
非注射给药的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另行部署。
(二)继续推行药品追溯系统继续推行北京市药品追溯系统建设,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全部纳入药品追溯系统,自2010年5月1日起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追溯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未进入追溯系统的生产企业和品种,市局、各分局不支持其参加我市及外省市药品招标采购。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通过《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点达标单位的通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通过《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点达标单位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a56394a4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ee.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通过《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点达标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27
•【字号】京药监安[2011]74号
•【施行日期】201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通过《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点达标单位的通报
(京药监安〔2011〕74号)
为提高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达标检查标准》,自2004年起,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展GPP试点达标工作,并相继公布了二批通过GPP试点达标单位名单。
在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中,我局对GPP试点达标单位实施了复验。
经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按照GPP达标检查标准实施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6家医疗机构制剂室通过GPP试点达标检查,现将通过GPP试点达标检查的医疗机构名单通报如下: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密云县中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以上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我局将继续对试点达标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对不能有效保障制剂质量的单位取消GPP试点达标资格。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5e03a03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68.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药配方颗
粒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0.27
•【字号】公告〔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的公告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共计121个品种,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品种目录
2.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cf85d03ccbff121dd368383.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京药监安[2013]3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17【实施日期】2013.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京药监安〔2013〕34号)各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自2011年3月以来,为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 )的顺利推进实施,我局先后下发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11〕47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推进我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2〕8号)。
经近期调研,目前我市实施新修订GMP工作总体进度较为平稳,大部分企业正处于新建、改扩建车间,组织人员培训和管理体系升级等认证前准备阶段。
但同时,仍有少数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短缺,人力资源匮乏,生产厂房、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配备不及时、不到位,以及管理水平低下等影响实施进度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修订药品GMP 认证的实施工作,结合当前监管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3年新修订药品GMP 推进实施目标(一)力争完成35家以上企业新修订GMP认证检查,并将通过认证检查的企业作为示范,发挥带动作用。
(二)2014年1月1日起,对未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 认证的疫苗、注射剂、滴眼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及车间,由企业所在地药监分局统一监督停产。
(三)继续组织对制药企业质量受权人、GMP内审员和药品GMP检查员等进行相关培训。
(四)督促各药品生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升级。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https://img.taocdn.com/s3/m/6ad20289284ac850ad024238.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
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京药监注[201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药监注〔2011〕44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要求,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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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d559c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65.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京药监发〔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药制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市药监局各分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中药制剂生产,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更好地落实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药监局结合北京中药制剂生产领域的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中药制剂生产,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药监局结合北京市中药制剂生产领域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解决问题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去年启动目前仍在开展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促进建立科学、完整、规范的生产工艺等档案文件,确保中药制剂生产持续合法合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中药制剂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a754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a.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各分局,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
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相关指导原则等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负责变更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工作程序;选取合适的相应变更管理工具和风险评估工具;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应变更进行充分的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持有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确定变更类别,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鼓励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
持有人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为备案类变更的,应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
其中,属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向市药监局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程序和要求见附件)。
属于其他类别变更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5bbd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3.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药监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为保证我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部令第79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见附件1)有关规定,以及市药监局“十二五”规划的有关部署,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经研究,市药监局制定《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总体上,我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是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市药监局的各项部署,依法依规,稳步、有序地推进实施,并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相结合,从而形成以企业主动贯彻实施为主,以监管部门引导督促为辅的良好发展局面。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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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京食药监药注〔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注〔2016〕16号各有关单位:近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试点生产企业将中药配方颗粒销售给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使用。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目前中药配方颗粒尚处于科研试点研究阶段,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科研试点研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加强辖区内试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对未经备案许可试点研究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请各试点生产企业继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科研试点研究:一是主动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二是严格在经本企业申请且通过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点研究,保证临床试用者的用药安全,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临床试点研究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三是完成“京药监办〔2010〕117号”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临床试点研究等研究工作的试点生产企业和本市具备研究能力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双方可自行选择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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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药监办[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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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药监发〔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13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食品药品监督局直属分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用“四个最严”标准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完成国家药监局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市药监局结合北京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4日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用“四个最严”标准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完成国家药监局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市药监局结合北京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在前期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再用一年半的时间,深入排查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守产品质量低线,促产业发展高线。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过程监督管理实施重点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过程监督管理实施重点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807e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8b.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过程监督管理实施重点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京药监安[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过程监督管理实施重点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药监安〔2006〕44号)各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本市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防止“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等类似违法事件的发生,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6]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重点为用于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过程的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供应、使用、检验及委托检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管理,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为组长、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药品GMP内审员为主要成员的自查小组,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确保药品生产必须严格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特别是要严格控制物料供应商审计和物料入厂检验等重点环节。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原料药(活性成份)必须由取得相应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GMP证书》的合法企业提供;进口原料药则应取得相应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原料药进厂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实施全项检验并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2、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辅料,必须由合法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提供;如某种辅料为制剂品种的主要成份(含量大于20%,或投料量占总投料量的20%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则应组织对该供应商实施现场审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专项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3ef26f33687e21af45a99c.png)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京药监办[2011]3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3.29【实施日期】2011.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药监办〔2011〕33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我局于2010年12月30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
要求试点生产企业于2011年4月1日前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自2011年6月1日起,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不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为医疗机构配送中药配方颗粒。
为落实文件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对本市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4月至5月中旬前,请各分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组织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按京药监办[2010]117号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将调查问卷报分局(见附件1),由分局汇总分析后,于2011年5月25日前将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局药品注册处。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配送单位移交相应分局进行检查。
二、2011年6月至7月中旬前,请各分局按市局备案批复中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和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对辖区内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单位,特别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对不符合京药监办[2010]117号文件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分局应在2011年7月底前将以上检查和处理结果一并报药品注册处,并抄报稽查处。
四、各分局应认识此项工作的复杂性,高度重视,学习政策,掌握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的配送及使用情况。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尽可能化解矛盾,分局在组织自查和调查摸底工作中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中药配方颗粒政策的宣传解释,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处理相关问题,确保2011年6月1日后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配送和使用行为符合京药监办[2010]117号文件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药监注[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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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药监注〔2011〕38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要求,现公布北京市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按文件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12年5月1日前将省级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报告及检验报告、试点使用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总结报我局审查。
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应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各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的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单位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附件: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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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外,未经复核的品种不得在试点医疗机构使用,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质量标准经复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综合评价认为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控、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品种,可根据临床需求经备案扩大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五、非试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但由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临床试用提供第三方配送服务的除外;自2011年6月1日起,未经我局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和《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各药监分局应对照我局备案批复对试点生产企业、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允许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及试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自检报告书进行检查,加强对辖区内试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试点生产企业、试点医疗机构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市局将加强对各分局在试点生产企业、试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国家最新的监督管理政策及试点生产企业和已备案试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品种将及时停止问题品种或全部品种在试点医疗机构的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原下发的所有与中药配方颗粒相关的文件(批复)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试点生产企业2.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资料要求3.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技术要求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试点生产企业1、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2、广东一方制药厂;3、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1.证明性文件及综述资料。
2.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
3.省级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已经通过的品种目录。
4.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证明性文件。
5.辅料品种目录及质量标准。
6.生产工艺的研究综述。
7.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8.标签。
9.三批企业检验报告书。
10.临床试验的综述资料。
11.企业开展风险管理的综述资料。
12.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书(每个品种3批)。
二、说明1.资料项目1证明性文件及综述资料包括:①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企业试点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②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拟供应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及临床使用协议原件。
④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综述资料指企业的综合情况介绍、拟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的申请、试点医疗机构概况(包括过去1年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情况,如使用人次,使用科室,药品金额等)、试点医疗机构最近3年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的情况说明。
2.资料项目4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证明性文件:毒性药材、濒危物种提供允许使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料项目6生产工艺的研究综述:指对不同类别中药材饮片如:对富含挥发油的品种、矿物类品种、动物类品种或贵细药材品种加工特点的研究总结。
4.资料项目7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提交资料。
5.资料项目8标签:内容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局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相当量、用法用量、贮藏。
用法用量标示:供配方用,遵医嘱。
6.资料项目9企业检验报告书。
提供3个年度企业自检报告书各1批。
7、资料项目10临床试验资料:包括已完成临床试验的总结报告,如果有单品种临床研究资料可放入该品种资料内。
拟开展的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
研究结果应能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疗效性、临床上中药配方颗粒与饮片的相当折算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8.资料项目11风险管理的综述资料:指企业已采取和拟制定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包括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对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不良反应/事件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应急处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拨付总够的经费保障此项工作的开展等内容。
资料项目1、2、3、5、6、10,11一家试点生产企业提供1套资料。
资料项目4、7、8、9、12按品种提供资料。
9.申报资料须用A4纸张打印,按项目附封面单独装订,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附件3: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技术要求为更好地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工作,保证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有效,制定本技术原则。
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的使用研究应参照本技术要求开展工作。
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需符合伦理学的要求,需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总体要求。
二、试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医疗机构应为经我局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
三、安全性研究技术原则1、通过连续监测进行临床安全性研究,以初步明确安全性风险信号,要求每品种连续监测一般不少于3000例。
2、连续监测中如发现安全性风险信号,则需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评价,以明确其不良反应的类型、发生率和影响因素。
依据同品种饮片资料以及临床监测所发现的不良反应及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等进行重点研究与评价。
根据安全性研究目的设计相应的临床研究方案,病例数需符合统计学要求。
可采用横断面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等流行病学设计方法,并考虑到可操作性,保证临床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3、应在3年内逐渐建立基于试点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的监测体系,实现连续监测。
四、有效性研究技术要求有效性研究应根据临床研究目的选择进行,也可采用以下方案外的其他试验设计。
应选择示范性疾病,即中医治疗有疗效和特色的疾病,通过临床研究验证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有效性,明确临床价值。
(一)临床有效性研究的内容1.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组方饮片水煎剂的临床对比研究中药配方颗粒作为饮片的替代品,应以相同组方的饮片水煎剂作为对照进行临床评价,目的是比较中药配方颗粒和传统饮片水煎剂治疗同一病症的临床疗效是否有差异。
一般应采用随机、对照、非劣效或优效性试验设计。
中药配方颗粒主要疗效指标应优于或不劣于水煎剂。
病例数需符合统计学要求,但最低病例数不得少于100对。
如中药配方颗粒疗效非劣效于饮片水煎剂,则应说明其较饮片水煎剂在其他方面的临床应用优势,如安全性、资源保护、患者依从性、卫生经济学等。
2.中药配方颗粒与单味饮片水煎剂的临床药代对比研究根据文献选择指标成分或有效成分相对清楚或有代表性的饮片(如毒性药材),比较中药配方颗粒与单味饮片水煎剂指标成分的吸收、分布、代谢、消除差别,就中药配方颗粒是否等同于单味饮片水煎剂、中药配方颗粒与单味饮片水煎剂的相当折算量方面进行研究。
病例数需符合统计学要求。
主要设计应包括中药配方颗粒与单味饮片水煎剂各三个剂量(高、中、低)单次用药和一个用量的连续用药设计。
比较分析指标成分药代特征的异同点,为临床用量提供支持。
3.中药配方颗粒配伍中成药与单独使用中成药的临床对比研究需以中成药作为对照进行临床研究,目的是比较中药配方颗粒配伍中成药与单独使用中成药治疗同一疾病的临床疗效是否有差异。
可采用多中心、随机开放、平行对照、优效性的试验设计。
临床研究结果中药配方颗粒配伍中成药的主要疗效指标或安全性指标应优于对照药。
病例数需符合统计学要求,最低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二)有效性指标的选择有效性指标的选择应根据功能主治/适应症的定位和现代药学研究进展选择公认的有效性指标,并制定相应的疗效性评价标准。
同时,还应注意选择能突出中医临床使用特色的有效性指标。
(三)用法用量及疗程的确定应根据功能主治/适应症的特点及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在《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有关用法用量规定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