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责任民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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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责任民警职责
一、全盘掌握停车场车辆的进场、保管、出场情况,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大队指派停车场人员的工作,确保停车场规范管理。
二、负责每天对进出车辆台帐进行填写核对,根据所有凭证填写完好,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每周必须对停车场进行两次以上的检查,对台帐进行核对并签名。对一个月以上未接受处理的车辆暂作封存(用铁链将车辆锁起来),并做好登记。
四、负责每月25日前将台账和报表上报市局后装部,必须确保所报资料正确无误。
五、负责对收车单、车辆粘贴标识、编号标志的管理与核对。
六、负责对所放车辆的初步情况审核,报送主管领导办理审批手续。
应急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一、应急装备仓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存放、保管应急物资,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做到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
二、入库人员必须遵守仓库规章制度,接受检查,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拾易燃、易爆和点火用品,进入库内。
三、应急仓库必须建立联防组织,并制定防抢夺、防盗窃、防爆炸和防火方案。
四、库内严禁混存易燃、易爆物品。
五、应急装备物资,必须有调拨、种类、型号、数量、质量要帐物相符。
六、应急装备仓库必须有专人昼夜警卫值班,制止在库区及附近进行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活动。
七、建立人员、装备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保管员工作日志和仓库工作日志制度。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必须坚持普及群众性的防火知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和班前班后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对水源、火源、电源及重点防火部位要严加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
四、不定期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熟悉消防法规,正确使用灭火工具。
五、各部门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不乱堆乱放。
六、办公室内严禁吸烟,杜绝一切明火。
七、在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必须使用时,提出用火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设专人负责。
八、在室内外的火源(包括吸烟和流动火源、电源)等要害部位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做到人走灭火、下班电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岳阳市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应急物资储备调援机制,切实规范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应急物资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条例》、《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州)、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后勤装备部门负责本地公安机关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物质储备用于弥补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所需物资之不足。
第四条应急物资按武器弹药、防暴装备、警械、观察通讯器材、照明器材、吸尘器材和其他物资分类,储备的应急物资包括必备和选备两种。
第五条市、县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机制,将用于新购置、逐年增加和报废更新的应急物资所需专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
第六条市、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湖南省少级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表》、《湖南省市、州级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表》和《湖南省(市、区)级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表》储备最低限度以上的必备应急物资。对属于特种警用装备的应急物资,须按原公安部对特种警用装备生产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室)、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市级公安机关建立的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库容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建立的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室),库容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室)建设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警用仓库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对应急物资的运输、保存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和保持良好状态。对有时限要求的物资,要注意及时报废、更新、补充。
第九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对应急物资调拨要严格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预案》执行。
第十条应急物资申请、审批、发放和接收要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各地要根据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岳阳市公安局后勤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辖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依法扣留、扣押、收缴、追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二条涉案车辆管理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合法、保管妥善、动向明晰、案清物清、依法处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和处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借用、挪用、拆卸、销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四条各地公安机关后勤装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案车辆的保管、
报废、销毁、处理等工作,并设立或者指定保管场所,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办案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车辆的提取、移交、移送、发还等工作;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负责对涉案车辆管理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和落实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制度。各地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每月定时向本级(单位)后勤装备部门报告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收缴、追缴等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出具有效法律文书。还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当场开具法律文书,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驾号、行驶里程等情况。对车内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条办案人员提取涉案车辆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平台,并在2日内将车辆移交本单位保管人员。办案单位保管人员应在3日内送后装部门集中保管。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造册,并与移交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移交手续办理后,保管人员应当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九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又找不到原车主的车辆,扣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由单位申请,交后装部门统一销毁、拆解或上缴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由办案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负责,后勤装备部门配合。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民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呈请审批,按照办案单位负责人、保管单位负责人、纪委书记逐级批准的程序进行,做到发还及时不得无故拖延。涉案车辆的收缴、没收、上缴财政等工作由后勤装备部门负责,办案单位配合。
依法发还、移交、处理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移交、处理)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后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装饰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大涉案车辆的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涉案车辆在扣留、保管、处理等环节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领导下,负责仓库的物资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二、提出仓库管理运行及维护改造计划、支出预算计划;在批准后贯彻执行。
三、严格执行应急装备仓库保管制度及其细则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差错出现。
四、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五、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秩序,按物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和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六、负责将物资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经常关注温度、湿度、通风、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