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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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管理制度
一、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是公益性的文化信息服务场所,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变相经营,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主要为群众提供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有关信息、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等服务。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室相关工作。
四、工作人员按章操作使用本室设备及声像资料;本室设备及声像资料仅限室内使用,一律不外借。
五、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的计算机光驱读盘要求严格,请务必使用正版且无划痕的CD、VCD、DVD光盘,尽量避免非法读盘的情况出现。
不得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播放、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反动等不健康的内容或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的邮件和商业广告。
六、读者和观众不得对本室计算机的软件设置做任何更改。要爱护室内一切设备,自觉维护设备安全,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必须赔偿损失。
七、不随地吐痰,禁止吸烟,禁止在声喧哗。举止文明,保持室内安静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