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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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

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甲方):(单位全称)机械设备维保单位(乙方):(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维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需要维护保养机械的安装地点、工程名称

第二条需要维护保养的机械名称、数量(另附设备平面布置图)

需要维护保养设备总数量共台。

第三条设备维护保养服务期限

自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安装结束经检验合格之日起至设备拆除之日止。

第四条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内容

乙方提供的维护保养工作内容为设备的维护和定期保养,设备的日常保养乙方不提供服务, 乙方提供的定期保养工作应包含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初级保养内容。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该台设备的□甲方□乙方所属的司机负责,司机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按照商定的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条保养服务费用

根据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保养费如下:

本工程起重机械保养费总计(人民币,大写):元。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核查乙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与设备相关的随机客户资料、图纸资料、检测报告等,交接时保证设备的零部件齐全,各种功能及运行正常。

3、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时,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用保养时间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和确认。

4、甲方有权拒绝使用乙方提供的不合格配件。

5、负责支付非乙方保养不当所更换的起重机械零部件材料费。

6、因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需要修理和更换的,由甲方与出租单位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处理。如果需要乙方提供修理服务的,需与乙方签订修理合同,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商定。

7、服务期内,第三方若对本合同设备实施改造、修理、更换的,应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和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第三方实施的改造、修理、更换结束后,及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因第三方实施改造、修理、更换而影响设备性能和非经乙方同意的维修项目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8、其他: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规程》及乙方的工艺和规范,按起重机械定期保养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紧固等保养工作,每月不少于次(维保人员持证上岗),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每次保养完毕后填写保养工作记录,并接受甲方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度、方法、安全、记录等的检查。

4、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或损坏,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如该故障在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应将设备故障以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尽快修复。零部件维修、更换费用在元以上,由甲方负责。

5、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并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小时赶到现场,特殊情况分钟内到达。

6、负责免费更换服务期内因保养不当而损坏的零部件。

7、因保养不当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在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台设备%的保养费;

8、配合主管部门对服务期内的设备检查,负责对因保养不当而造成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9、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整改。

10、凡是合同期内的设备,如因维保质量未能通过安装检测、附墙检测、定期检测(年检)的,发生的复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不包括乙方提出而甲方未进行整改的项目)。

11、乙方人员不得在甲方区域内从事与维护保养内容无关的其它任何工作,维保人员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认定。

12、乙方在维保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的环保规定,减少噪声污染,不随便乱排污水,维保产生的垃圾放到甲方指定地点,不乱倒乱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

污染。

13、其他:

。第七条付款方式

1、费用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2、甲方向乙方付款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

第八条本合同所指的维护保养内容不包含以下项目

1、本合同所述设备的附加工程或设施(如与设备有关的土建工程等)。

2、起重机械的改造和重大维修等工作。

3、设备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引发的故障等。

4、由于国家或政府政策性命令而改变或新增加的项目。

5、由于违章操作、人为破坏所造成的修理和零部件更换。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1、乙方保养或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将更换下的废旧零部件交给甲方。

2、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的形式报甲方同意后实施服务。

3、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要增加维护保养要求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乙方给予合理的价格优惠。

4、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任何一方若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双方不得随意提出终止本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份,乙方份。

7、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其他约定:

使用单位:(甲方签章)维保单位:(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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