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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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县城标准
(20XX年修订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县城活动。
(二)爱卫会组织机构健全,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县城活动。爱卫会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中能够发挥组织协调
作用,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经费、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创建卫生县城工作有方案、有机制,以城带乡,整体发展。
二、健康教育
(一)县城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辖街道办事处、镇卫生院防保站能够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指导职责。
(二)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四)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等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五)县城食品、饮食、理发、浴池、旅馆等重点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和复训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六)当地主要宣传媒体定时播放健康教育节目,经常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在主要街道、广场、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卫生知识宣传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5%。
(七)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三、环境卫生
(一)城区规划合理,主次干道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5%,无堵塞现象。
(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
(三)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在蚊蝇孳生季节实行定期消毒。
(四)有专业保洁队伍,主要街道不低于12小时保洁。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75%,垃圾密闭贮存、运输,日产日清。
(五)街容街貌整洁有序。落实卫生责任制,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城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散在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城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28%,路灯亮灯率≥90%。
(九)城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十)县城各出入口及城乡结合部无围城垃圾、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现象。
四、环境保护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二)空气、声、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100%达标;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其它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5%。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二)根据季节变化,动员群众积极开展以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三)防鼠防蝇设施完善,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化学药物防制中,科学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四)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五)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卫生监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重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人员满足工作需要,经费能够得到保障。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农业、畜牧、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落实卫生监督工作。城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100%。
(三)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运转良好,操作规范。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四)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凡是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城区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共厕所达到无害化标准。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县人民政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二)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政府牵头,卫生、财政、教育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落实配套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免疫接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