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取暖(夏季空调)管理规定(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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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取暖(夏季空调)管理规定(第二版)
冬季取暖(夏季空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实现建设节约型企业的目标,保证严寒及高温季节的正常生产,为员工提供较为适宜的工作环境,节约能源,避免浪费,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冬季取暖及夏季空调降温等相关的管理。
3、术语:
汽暖:指采用低压蒸汽为热源的取暖方法。
水暖:指采用热水为热源的取暖方法。
空调:指采用空气调节器冬季取暖(或夏季空调降温)的方法。
4、职责:
4.1 科技处负责公司内部采暖的总体规划工作,并负责行管区域室内温度的检查。
4.2供销处负责空调设备的采购及外协维修。
4.3设备处负责空调设备的基础管理。
4.4调度处负责生产车间室内温度的检查。
4.5各换热站所属车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换热站的管理及维护。
4.5.1总务处负责行管换热站的管理与维护。
4.5.2一车间负责蒸发换热站的管理与维护。
4.5.3二车间负责聚合换热站、东北区换热站的管理与维护。
4.5.4六车间负责氯苯换热站的管理与维护。
4.6 动力车间负责冬季生活用汽的供应。
4.7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的采暖降温设施(空调器、暖气、阀门、管道等)的管理与维护。
5、取暖规划与实施:
5.1 内部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根据项目建设及实际需要合理配
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优先采用国家鼓励的热水采暖。5.2、新建项目与技改扩能工程的供用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5.3 供用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4 需要新增取暖设施的车间或部门,应于本年度十月份之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新增手续,经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可特殊办理)。
6、供用暖管理:
6.1 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6.2 供暖期室温控制标准:
汽暖或空调取暖: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0℃。
水暖取暖:室温16℃~20℃。
6.3 对出水温度可进行控制的换热站,管理者应根据气温及本界区室内温度以及系统回水温度情况,随时对外供热水温度、蒸汽阀门及热水分支阀门等进行调整,保证合理供暖,避免能量浪费。
6.4 对出水温度无法进行控制的换热站,管理者应根据气温及本界区室内温度情况,对外供热水流量进行适当调整,保证合理供暖。
6.5 用暖部门要控制好暖气阀门,关好门窗,出入随手关门。为便于监测,室内挂温度计一支,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检查,每周检查次数不低于二次,检查不合格项每月底上报企管处。
6.6 暖气设施用阀门可控制的用暖部门,室温不得高于本规定要求的温度范围(*注1),每超过1℃,扣奖2分,无故门窗大敞者扣奖5分,开窗开门超温者每超1℃扣奖10分。
6.7 换热站发生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暖时,管理者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供暖;各用暖部门发现本系统的暖气设施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维修;无能力维修者要或向生计处提出维修申请。
6.8 各部门应保证本部门的用暖设施完好,室外的管道、阀门必须保温完好。当暖气设施漏汽、漏水,疏水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处理,无处理能力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并向生计处递交维修申请。
6.9 已发放的温度计应妥善保管并挂于明显位置便于观察,丢失损坏者应赔偿复原。新增单位未挂温度计者,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到科技处领取。
6.10 用汽暖的部门下班后应关紧暖气阀门,若下班后发现漏汽严重者,扣奖10分。
6.11因暖气片配置安装不当或管道无阀门无法进行温度控制的部门,应于本年度十月一日
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说明或整改申请,经公司总工批准后,择机整改。6.12 生活采暖用蒸汽压力不准超过0.3MPa,每日由当班调度根据天气情况及时通知锅炉调控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