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之干货背诵版
刑法背诵内容

刑法背诵内容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的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如果刑法对起生效前的行为能够适用,说明刑法就有溯及力;反之,则说明刑法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从何时起有效,又是到合适止失效,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能够加以适用的问题。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由形式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称为其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综合。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腰间之一,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被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刑法修正案八)。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刑法规定的一人犯有数罪而由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制度。
I减刑:减刑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存在,而使犯罪未能得逞。
这是由工具性质和对象特性决定的。
正当防卫遇紧急避险的区别:1)两者的前提条件性质不同。
第七讲:刑罚论(二)

一、刑罚 体系 二、量刑 原则 三、量刑 制度 四、违反 军职罪
一、刑罚体系
管制
刑罚体系 主刑 附加刑
无期 徒刑 死刑
主刑
有期 徒刑
拘役
一、刑罚体系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特点 刑种
管制 拘役 有期 徒刑 无期 徒刑
期 限 执行机关 报 酬 刑期起算 折 抵 3个月 公安 同工 判决 一日抵 -2年 机关 同酬 执行 二日 1–6个 公安 酌情 判决 一日抵 月 机关 发酬 执行 一日 6月监狱 劳动 判决 一日抵 15年 部门 改造 执行 一日 监狱 劳动 判决 一日抵 终生 部门 改造 执行 一日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 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 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违反军人职责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 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 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 人员和其他人员。ຫໍສະໝຸດ 二、量刑原则(二)自首
1、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 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 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交代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 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 (1) 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三、量刑制度
(二)减刑制度
1、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 当减刑。 2、减刑的条件 A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人; B 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 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是以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构成内容的,总则部分从总体上规定了犯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罚措施,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做的一般性规定。
而刑法分则是在总则的基础上,具体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所应该具备的构成特征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紧密联系,相互作用。
刑法总则是对刑法分则的抽象与概括,而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刑法分则的条纹结构罪状罪名法定刑(简答题,请自行细化;五类罪状需要了解,可能出现在选择题)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体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不特人多数人”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不限于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局限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此类犯罪还要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即区别在于是行为人是过失引起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是正在实用中的交通工具。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之外的道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刑罚论

第三部分 刑罚论⼀、刑种制度(⼀)主刑问题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同酬",⽽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有劳动能⼒者必须参加劳动;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条件的限制:罪⾏极其严重者;(2)适⽤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3)适⽤程序的限制;(4)执⾏制度的限制;4、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附加刑问题1、附加刑适⽤的规则;2、罚⾦刑:(1)罚⾦的数额问题;(2)罚⾦执⾏中的⼆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的问3、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个⼈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财产刑的⽅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3)没收财产执⾏过程中的⼈道主义;(4)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的债务问题;(5)没收财产与罚⾦的关系;4、剥夺政治权利刑:(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2)必须适⽤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5、驱逐出境:适⽤对象和适⽤机关。
⼆、量刑制度(⼀)量刑情节问题:(⼆)累犯制度(65条--66条)1、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条件;(2)刑度条件;(3)时间条件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是罪⾏的特殊性;⼆是相对于⼀般累犯⽽⾔,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3、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是不能适⽤缓刑;三是不能适⽤假释。
(三)⾃⾸制度(67条)来源:1、⾃⾸的构成条件:(1)⾃动投案及其理解;(2)如实供述罪⾏极其理解2、特殊⾃⾸(特别⾃⾸)的问题--特殊点在于:⼀是主体的特殊性,⼆是供述罪⾏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的罪⾏属不同性质的罪⾏;3、⾃⾸的法律后果(与后⾯的⽴功制度⼀起⽐较、分析)(四)⽴功制度(68条)1、⼀般⽴功与重⼤⽴功2、共同犯罪中的⾃⾸与⽴功问题3、⽴功的法律后果:同⾃⾸⼀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第⼀等级:⼀般⾃⾸或者⼀般⽴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等级:犯罪较轻⼜⾃⾸或者重⼤⽴功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第三等级:⾃⾸并且重⼤⽴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五)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情形:吸收原则适⽤于判处死刑或⽆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3、并罚的具体运⽤:⼀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期间⼜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并罚⽅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了⼀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个人总结:《刑法总论》背记资料

《刑法总论》背记资料1、简答刑法基本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2、简答犯罪的基本特征答: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3、简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的适用答: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采取折中原则(1)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4、简答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答: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和犯罪对象;5、简答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答:(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4)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年满18周岁不满75周岁,不属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且没有精神障碍的人。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
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刑法背诵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1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答: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1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答: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缀着,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2、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基本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罚论干货背诵版60条.doc

刑罚论干货背诵版60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编写)作者: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1、就司法考试而言,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
前者是指刑罚的体系,后者则包括量刑、行刑、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
其中,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量刑原则、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就整体而言,这一章的性价比非常高,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都考了7分:3道单选(共3分)+2道多选(共4分)。
因此,本章的内容需要记忆,但务请记得准。
2、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又包括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四类: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其中,死刑又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务请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另请注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又称生刑、自由刑。
其中,管制为限制自由刑,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为剥夺自由刑。
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请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
对此,可参见2009/2/5之A项、2012/2/12之题干表述。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言之,应“先民后刑”。
对此,可参见2005/2/5。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关于刑法的解释:考点并非是各种解释方法,而是对刑法条文尤其是对刑法分则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
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这里要注意的是:①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②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当然,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即所谓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考察方式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结合,而非单纯地考察三个基本原则本身。
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是贯穿于刑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整个过程的基本准则,而不能只适用于某一阶段。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行为主体正当防卫客观(违法)阶层危害行为行为对象--------------------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危害结果犯罪故意责任年龄主观(责任)阶层犯罪过失责任能力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居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居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伤宅信婚遗伪知,人身财产三年下”。
注释: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婚:重婚案信:妨害通信自由案遗:遗弃案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这样记:善哉,新婚以为之!可惜,人身财产三年玩完!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
刑罚论

1、死刑的适用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
的妇女”: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场所(主要基于犯罪诱因):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就学、居住,经扰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
(四)自首和坦白的法律后果
1、一般自首,可从、减。
2、罪较轻自首,可免除。
3、一般坦白的,可从轻;
4、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
三、立功 Leabharlann 刑法第68条的立功,指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罪犯(包括同案犯)、阻止犯
罪等。不包括捐款等善行。
2、吸收:先择最重的执行,重吸收轻。
适用:有死刑的,只执行死刑;有无期的,只执行无期徒刑。
3、限制加重:数罪中最高刑为基础,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
适用:管制、拘役、有期的数罪并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运用
1、有期徒刑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刑罚论之干货背诵版

刑罚论之干货55条!1、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
前者是指刑罚的体系,后者则包括量刑、行刑、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
其中,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2、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又包括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四类: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其中,死刑又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务请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请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可参见2009/2/5之A项、2012/2/12之题干表述。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言之,应“先民后刑”,可参见2005/2/5。
5、管制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
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是限制自由刑而非剥夺自由刑,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需执行禁止令,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其中有四项内容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遵守的规定一模一样,但有一项是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可参见《刑法》第39条、75条、84条;(46(1)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2(37(1)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如果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十五年。
刑罚论

第七章刑罚的体系刑罚目的: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刑(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体系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一节主刑一、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构成要件):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刑罚论

• 从严处罚情节: •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 重要: • (1)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 (2)是累犯(第65条)。
(二)累犯制度
• • • • (65条—66条)★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三个过失犯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条, 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2)传染病 菌种、毒种扩散罪(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 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 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 成立。
二、量刑制度
• (一)量刑情节问题: • 1、法定刑、法定刑幅度与量刑情节
• • • • 2、量刑情节的种类与适用: 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从严(只有应当型)——从重; 从轻处罚——从宽(既有应当型又有可以型)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 关于量刑原则方面,注意第63条第2款关于“法 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 一个犯罪人也可能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 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适用各种量刑 情节。具体做法是,先撇开量刑情节考虑应当判 处的刑种与刑度,再考虑从严情节估量出刑种与 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
从宽处罚情节:
• • • • • • • • • •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4)胁从犯(28条) (5)犯罪中止(24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刑法解释:文——文理解释叔——缩小解释酷——扩大解释毙——比较解释应当——当然解释返家——反对解释补——补正解释体——体系解释力——历史解释另加:1、任意解释——非法定解释主体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2、客观目的解释——被社会共同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解释注意:刑法绝对禁止类推解释重罪八条:烧——放火杀——杀人淫——强奸掠——抢劫商——重伤贩——贩毒爆——爆炸投——投毒应当减免的情形:从——从犯小——14至18周岁、75岁以上过失犯罪练——防卫过当避——紧急避险(过当)邪剑——胁从犯应——应当自——自首宫——立功(特别重大)终子孙——犯罪中止可以减免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缺刑事责任能力狱——犯罪预备中——重大立功教唆未遂自——自首废——75以上故意犯罪武功——一般立功注:另外可以减免的:1、在外国已受过刑处的;2、行贿、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3、贪污数额在5000至10000元的。
结果(情节)加重犯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容被害人自杀)虐——虐待致人死亡(包容被害人自杀)(注意:不是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若是,按故伤、故杀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怪——拐卖妇女儿童罪(能奸、淫不能亵、辱和故杀、故伤,具体能包容:1、强奸罪;2、引诱、强迫卖淫罪;3、过失致人重伤;4、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则数罪并罚)杰——抢劫致人死亡(此罪能包容:1、过失致人重伤;2、过失致人死亡;3、故意伤害;4、故意杀人,包括为抢劫事前杀人,但事后杀人则数罪并罚)飞——非法行医造成严重伤亡越——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严重伤亡(能过失重伤、死亡,不能故意杀、伤、奸、拐,具体能包容:1、轻伤以下的妨碍公务罪;2、过失致人重伤;3、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幼则数罪并罚)拘——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但使用暴力使人重伤、死亡的,则转化为故伤、故杀罪)绑——绑架(能杀不能伤,具体能包容:1、故意杀人,包括事后杀人灭口,但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2、过失致人死亡,但过失致人重伤则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罚论速记

刑罚速记一、刑罚、刑种与刑度1.特殊预防的实现途径(1)对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死刑,但不能成为主要途径;(2)适用自由刑、资格刑和财产刑,使犯罪人不能、不敢、不愿再犯罪。
2.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和消极的一般预防论消极的一般预防论:通过刑罚使尚未犯罪的人(有犯罪倾向的人、不稳定分子、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积极的一般预防论:通过刑罚,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法秩序存在力和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
两者并非对立的关系,均为了预防犯罪,但对刑罚功能强调不同:前者使一般人不敢犯罪,后者使一般人不愿犯罪。
3.管制(1)管制是最轻的限制自由刑,实行社区矫正;(2)管制犯仅是自由受限,其他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因此管制犯应同工同酬,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限制的权利均不受侵犯。
(3)管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执行,表现为管制犯在司法所的监督下接受社区矫正。
管制犯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
4.无期徒刑(1)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只有对非常严重的罪行才能适用;(2)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根据司法解释,对已满14未满16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无期徒刑;(3)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期限不能折抵无期徒刑刑期;(4)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无期徒刑犯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情况,与有期徒刑相同。
5.死刑(1)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为严重不能成为适用死刑的标准;(2)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还应联系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进行确定。
(3)死缓的变更A.无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减为无期;B.无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C.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请核准执行死刑;未核准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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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之干货55条!1、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
前者是指刑罚的体系,后者则包括量刑、行刑、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
其中,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2、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又包括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四类: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其中,死刑又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务请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请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可参见2009/2/5之A项、2012/2/12之题干表述。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言之,应“先民后刑”,可参见2005/2/5。
5、管制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
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是限制自由刑而非剥夺自由刑,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需执行禁止令,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在刑罚执行期间,需遵守五项规定,其中有四项内容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遵守的规定一模一样,但有一项是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可参见《刑法》第39条、75条、84条;(46(1)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2(37(1)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如果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十五年。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2行。
可见,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实际上是两个:监狱和公安机关;(3)凡是有劳8(1)没有刑期,(2)(3期徒刑的刑期,至于已经先期服过的刑期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4)凡是有劳动能力9(1里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作扩大理解,(2两种。
其中,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不过是无须立即执行而已;(3决或者核准即可。
请注意: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缓的一审判决之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缓核准,这自不待言。
(4手段致人死亡;(5)对上述“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6)特别残忍的手段”和“致人死亡刑;(7为无期徒刑。
请注意:这里的“没有故意犯罪”“减为”刑的对象不包括死刑犯;(8(9(10)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修饰的关系”;(11。
可见,“限制减刑”,(12)10(1可参见2002/2/1;(2)罚金的数额,没有上限,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3“减少”不是减刑,因为,附加刑不存在减刑问题;(411(1(2)同罚金刑一样,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没收财产刑,无须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2009/2/9之C项;(3“家属”2009/2/9之B项;(4上述“没收财产以前”,否则不予偿2010/2/56之C项;(512(1)四项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政有关规定予以适用;(3(4时,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5(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6)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权利;(7权利的实际期限是其自身刑期加上主刑刑期二者的总和。
13(1(2安机关;(3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4(5)(6(7(8)(9(1014请注意:(1)这里的“以内”(2)无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2005/2/54、2004/2/85。
15“以下”此外,当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时,此时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下一个”的表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处刑罚。
16应当及时返还17、关于法定量刑情节,可参见我的微博“刑法蔡老师”2014年6月3日再次推送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干货背诵版12条”,限于篇幅,这里不再重复。
18。
此外,无论是一般累犯案(八)》的新规定。
(1为人主观恶性较深;(2)这足以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危害性很大;(3这足以表明行为人不思悔改。
请注意:①上述“刑罚执行完毕”2010/2/8之A而非“假释之日”,前者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者则是指提前释放之日。
因此,即使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也不得成立一般累犯,可参见2009/2/10之A项;(420(1(2)前(3正案(八)2122“其他罪行”23、经过《刑法修正案(八)2425“一审”而非“二审”。
26(1(2(3(4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728自动投案。
29“主要犯罪事实”,,即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303132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刑罚或者该案件在立功比一般立功的处罚“优惠”了一个幅度。
33为有立功表现:(1与律师、“检举揭发”的;(2)(3“立功”的。
34、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1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2)(3)(43536、由于《刑法修正案(八)37(1,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一个无期徒刑;(2)应先执行后者,再执行前者;(3)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时,38上限,其根本原因在于,犯新罪比发现漏罪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值得严厉惩罚。
39必须适用缓刑:(1)(2(340、经过《刑法修正案(八)(1(2(3(4)执行之日起计算,可参见2012/2/56之D项。
4142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请注意:是“不再执行”成立累犯。
43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44、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被“限制加重原则”接受过教育改造,无论是漏罪还是新罪,其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理应得到同样的处罚。
45(1)死刑犯,包括死缓犯,根本不存在减刑问题;(2也不存在减刑问题,可参见2010/2/10之A项、D项。
46(1)判处管制、拘役、有(2(3(42年死缓考验期),换言之,不得少于17年。
请注意:前述“不少于”47可见,各执行机关只有减刑建议权,而最终的减刑决定权,则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那里。
48、假释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
具体言之,有期徒刑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9、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请注意:(1)所有的累犯,都不得假释;(2)剩余的八种人,只有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3)上述八种人,即使被减刑后的刑期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时,也不得假释,可参见2008年四川/2/60之B 项。
5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此外,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请注意:虽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都须进行社区矫正,但只有前两者才须执行禁止令,而假释犯则无须执行禁止令,其根本原因在于: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已经接受过教育改造,无须再执行禁止令。
51、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由此决定,假释考验期满后的五年内再犯新罪的,可能成立一般累犯。
52、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需撤销假释。
53、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可见,假释的漏罪与假释的新罪,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接受过教育改造,漏罪和新罪的主观恶性,自然不同,这也是其与缓刑的一大区别。
54、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下:(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请注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55、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如下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追诉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此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2015年1月23日18:08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