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行政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任何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行政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乱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不得擅自决定或变更工作任务,不得违反工作纪律或规定。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或泄露单位机密。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协作,不得有言语或行为上的歧视、挑衅或侮辱。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工作人员了解和执行,避免个别人员对制度的理解产生偏差。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工作的发展变化。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应当督促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行事,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办公行为,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的行为合规,避免腐败和渎职行为。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十七条奖励机制应当设立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第十八条惩罚机制应当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奖惩机制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奖励和惩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商务局管理工作制度模板(6篇)
商务局管理工作制度模板(一)建立局机关值班制度。
日常值班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承担;节假日值班由局机关职工轮流担任,局领导轮流带班。
(二)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处理党政网接收。
公务来电、办理电话通知、答复公务电话查询、机关保卫、报告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事项等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认真办理有关事项。
对从党政网上下载的文件、通知及各类公务电话,按照领导分工和股室业务范围及时报告和转告;对各类通知,按时间要求及时处理;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及主要领导,不得延时误事。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履职尽责,接电、接待等要讲究礼仪,态度和蔼。
对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商务局管理工作制度模板(二)一、财务管理(一)总体原则。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实现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在可进行公务卡消费的场所需使用公务卡消费方可报销。
1.差旅费报销。
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县商务局____工作人员出差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出差(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出差后补填),出差后按规定填写《旅差费报销单》,由领导签审后报销。
2.招待费报销。
因工作业务需要经领导同意发生的招待(生活)费,由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关工作人员证明由领导审核后报销。
相关证明附件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3.借款。
职工因公或其他原因需借款,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借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公借款在公务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还清借款,办公室应在每年末对借款逐笔清理、催收。
4.财务人员应对每笔开支严格____,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或要素不全的____一律拒绝报账、入账。
二、公务接待(一)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二)不得____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使用私人____、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标准接待。
商务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商务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商务领域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商务领域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汇编。
1.2 本汇编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1.3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道德,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二、市场准入2.1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2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2.3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三、市场竞争3.1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权益。
3.2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益。
3.3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4.1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4.2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换货、修理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3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合同管理5.1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5.2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3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电子商务6.1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电子商务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2 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电子商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单位行政执法制度汇编范本
单位行政执法制度汇编范本一、前言为了加强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本汇编旨在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执法职责与权限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2)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4)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三、行政执法程序与要求1.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4.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听取被处理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5.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6.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被处理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执法文书与管理1.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文书名称、文号、日期、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事实和理由、处理决定、法律依据、签名或者盖章等。
2.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归档管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商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为深入贯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区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那么,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
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通过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予以公示。
〔2〕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5.30•【字号】白山政办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白山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1号),组建白山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负责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内、国际经济合作的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能。
2.原市国内贸易局的职能。
3.原市国内经济合作局的职能。
4.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和全市口岸协调工作等职责。
5.原市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6.原市流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职责,调整为核准国家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综合协调,搞好商品供求状况监测。
4.培育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搞好市场运行,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白山城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范围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执法协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公众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行政处罚权范围】下列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四)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商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托付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协会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循公平、公布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有关行政相对人遵守商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商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域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商务部负责查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全国范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五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处理;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时,能够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两个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发觉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已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
受移送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假如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八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
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
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局的管理,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编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务局是市政府具体负责商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务工作。
第三条商务局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商务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实施地方商务政策,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务工作。
第四条商务局依法履行职责,团结全市广大商务工作者,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好广大商户。
第五条商务局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商务局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商务局要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纪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商务局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干部员工的岗位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商务队伍。
第九条商务局要紧密团结全市广大商务工作者,共同致力于商务事业的发展,为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商务局设局长一个,副局长若干人,正处级干部若干人,科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商务局设机关、综合处、业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商务局按照职能分工,设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实现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商务局要积极推动机构改革,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商务局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断优化组织机构,完善职能设置,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商务局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干部员工的考核制度,激励干部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商务局要遵守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商务局要加强对商务工作的研究,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商务局要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商务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商务局要注重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关心和满足群众需求。
商务局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商务局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局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务局是负责商务领域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是促进商务发展,提高商务水平,保障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商务局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创新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务局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包括局长、副局长、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各职责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商务工作。
第五条商务局应设立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的商务工作,包括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市场建设、电子商务等业务。
第六条商务局应设立综合部门,负责局内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物资、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商务局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商务局应设立项目申报、审批、跟踪管理、总结评估等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商务局应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加强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利用,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商务局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商务局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商务局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商务局应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十四条商务局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商务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保密工作第十六条商务局应加强保密工作,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七条商务局应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保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商务局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其他第十九条商务局应遵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商务政策。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白山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已经2012年2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执法协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经依法确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中心制度汇编范本文件
执法中心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中心的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执法中心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共同设立,集中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执法中心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利民、高效廉洁。
第四条执法中心的工作目标是:依法办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执法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执法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执法中心设立若干个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
第七条执法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执法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执法中心应当依法接收案件,并应当在接收案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执法中心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十条执法中心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执法中心应当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四、执法规范第十二条执法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并接受执法培训。
第十三条执法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馈赠。
第十四条执法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五、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执法中心的工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执法中心的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中心的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法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汇编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
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工作的管理,倡导诚信经营,保护市场秩序,提升商务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务局设立领导班子,包括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等职务。
第五条商务局设立各处室,包括市场管理处、外贸处、招商处等。
第六条商务局设立纪律检查组,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日常工作第七条商务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机密,维护单位形象。
第八条商务局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情况,为商务工作提供参考。
第九条商务局应当加强与合作单位的联系,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商务局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商务活动,提升单位形象,扩大影响力。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一条商务局应当依法经营,做好财务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二条商务局应当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监控,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商务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税务申报和纳税工作。
第五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商务局应当依法进行人事管理,建立人才梯队,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五条商务局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商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商务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商务局应当建立完善的纪律检查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商务局应当依法处理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声誉。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商务局对本规章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总结: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包括了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经济管理、人事管理、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商务工作的方方面面。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共同努力,为商务局的发展做出贡献。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白山政函〔2019〕298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白山政函〔2019〕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对机构改革后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审核确认,现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
附件:白山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白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2日白山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第一部分行政机关(31个)(一)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确定性质的主要法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白山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确定性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确定性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确定性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382号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五)白山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确定性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办公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276号投诉举报电话:0439-110负责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六)白山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确定性质的主要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委托单位:白山市殡葬管理处委托的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受委托单位办公地址: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兴街五委受委托单位监督电话:************委托执法事项:依法履行委托主体下达的殡葬执法权限。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会议制度和重要公务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会议制度和重要公务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白山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会议制度和重要公务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政府会议制度和重要公务活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白山市政府会议制度和重要公务活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会议制度和重要公务活动的管理,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山政发〔2008〕2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1.会议日程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定。
2.会议总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3.会议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起草,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4.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交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文电科印制,秘书科负责发放。
5.会场签到、布置、横额、名牌摆放等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行政科配合。
6.会议出勤统计、纪律考评工作由市直机关党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后由市直机关党工委通报,并在年终绩效考评工作中对缺席单位扣分。
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白山市政府令第3号
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22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白山市政府令第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白山市政府令(第3号)《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白山政发〔2017〕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白山政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经法制审核的;(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八)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经法制审核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集体讨论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法制审核人员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内容造成错案的,由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8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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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制度汇编二○○七年八月目录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9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1 白山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18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0 白山市商务局规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23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复议工作及投诉办理制度---------26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0 白山市商务局规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32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35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38 白山市商务局首问(办)负责制及岗位AB角制度----39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41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制度---------------43 白山市商务局公开承诺制度-----------------------44 白山市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45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察制度-------------------46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白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06]3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各科室的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条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容是各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1、科室负责人是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本科室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以不断提高科室成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部执法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人员是否落实;2、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4、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6、行政执法决定的容是否合法、适当;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8、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9、与本科室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10、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容。
第五条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年终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总结中,就行政执法情况单列汇报,由考核评议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考核结果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查证属实的,为不合格:1、执法程序不合法或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处罚决定不适当等给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3、故意拖延不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造成恶劣影响的;4、滥用许可权、处罚权,滥收费、滥罚款的;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在全局组织的一切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取得任何先进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取得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对有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报局党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执法人员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均按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
在追究过错责任人的同时,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国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补偿。
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第三条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追究的原则;2、实事,有错必究的原则;3、责任自负的原则;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5、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行为是指以下行为:1、对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2、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3、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4、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6、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条追究过错责任形式1、本人承担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2、取消当年评先和晋职资格。
3、党纪、政纪处分。
4、对执法过错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的查处程序1、局成立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在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天,作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是否予以追究的决定。
3、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申辩的权利。
4、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的,应对照本制度作出适当的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商务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将本局的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标准、责任、投诉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商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与时限、执法决定应予公开: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检查;4、行政指导;5、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项目均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为严格保障依法行政,进一步规商务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和程序(一)工作规1、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1、申请受理程序(1)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容。
(3)对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1)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述和申辩权利,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签收。
(三)部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2、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的,征求意见。
3、许可岗位(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4、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5、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6、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7、主管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
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
8、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9、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检查工作规和程序(一)工作规1、在法定权限围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处罚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1、检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2、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3、提取证据;4、制作《检查记录》;5、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6、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7、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三)部工作流程1、职能科室制定检查计划,拟定检查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
2、进行检查。
3、汇总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4、检查岗位(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5、制作整改意见书。
6、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7、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8、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部程序执行。
三、行政处罚工作规和程序(一)工作规1、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行政处罚程序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处罚审批。
3、告知(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执行处罚决定。
7、结案归档。
对行为轻微,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备案工作规和程序(一)工作规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1、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容。
3、对不准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签收。
(三)部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