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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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五次重大变革
1.第一次变革(鲁国:初税亩)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因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所以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2.第二次变革(租庸调制开始于隋完善于唐)
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期的定额农业税制。
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对一般农民负担苛重。
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但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3.第三次变革(唐中后期:两税法)
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最终为两税法所代替。
两税法:①以资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②不论主户、客户、行商、坐贾均须按资产多少纳税,扩大了纳税的对象,增加了
政府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③将租庸调及各种名目的杂税归为两税,确定了统一的税制,对暂时遏止贪官酷吏
横征暴敛,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具有一定作用。
4.第四次变革(明代: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①大量土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国家土地面积剧减
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一条鞭法的内容:
①赋役合一
②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征收户丁银
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征收。
意义:
这次改革完成赋役合一,标志中国沿袭两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税制度,正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度转化。自此,劳役制消失,同时它也是我国税收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重大改革,对明代后期,特别是东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赋税货币化使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5.第五次变革(清代: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内容:
①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
不加赋”
②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意义:
·“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
·人头税基本废除。
·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总结:中国古代历史上赋税制度的五次重大的变革
1.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随变革而不断进步,趋于合理,简便。
2.中国农村赋税制度变革发展的基本趋势是:
①中唐以前是从度地而税向度人而税发展,利于地主阶级方向的演变,符合了这一时期中
国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中唐以后是从度人而税到度地而税,使赋税负担向土地沉淀,这是在地主阶级土地租佃
制的优势已完全确立,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下,封建国家政权企图减轻农民阶级负担以缓和阶级矛盾的努力。
3.随着王朝周期性始末兴亡的变化,赋税制度必然相应地一次又一次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因“民力殚残”而重蹈王朝崩解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