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岗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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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岗位类别

幼儿园教职工岗位类别如下:

(一)管理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

(1)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学校,可参照初中学校设置中学教师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2)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和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岗位名称使用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教师进修院校原则上不设中学初级教师岗位。

(5)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

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6.根据学校教育活动的特点,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其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相应教师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制定中小学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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