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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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佛山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现售)
合同补充协议(住宅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自愿认购xx花园阁单位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完善和补充约定。
一、重要提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
前,已向买受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楼盘不利因素、《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对该公示内容表示认同。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表达和所提供的口头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广告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及本协议内容为准。
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全面介绍了行政机关对购房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买受人承诺自己完全符合行政机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日后若因买受人购房资格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备案、产权登记不能办理等情形,买受人保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全部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
二、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规划用途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发生变化,则以实际登记为准。
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具体
位置,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属于该套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其他空间局部层高可能低于或高于此值。
三、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必须严格按当地政府批复文件对可售单位进行
销售,对于佛山市房地产网显示可售的单位进行销售,不得捂盘拒售,若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出售问题,出卖人有责任及义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直至达到出售条件,但不承担责任。
四、计价方式与价款(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
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后,自愿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任何一笔购房款且延期付款满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房款总价)的5%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关于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
合同后的5日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供银行按揭
所需的全部资料,若由于买受人原因贷款银行不能在办理按揭贷款当日计起60天内全额放贷至出卖人或出卖人账户,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由于出卖人原因除外),买受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若因国家及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如买受人不能按要求增加首付款额度,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收到全额房价款的,应视为买受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获银行接纳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更改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逾期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按合同约定时间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出卖人不少于合同总价(房款总价)5%的赔偿金,并需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注销登记备案费等)。并且买受人需要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利息。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息。如买受人需归还按揭贷款的,出卖人可将应退还的房款直接用于归还买受人的按揭余额本息。若买受人拒绝办理上述解除手续的,则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的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办妥之日。
(4)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楼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代其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除应全额返还给出卖人代付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出卖人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款和违约金后,若有剩余,余款退还给买受人。
(5)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知悉并已预测到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家法规政策或地方法规政策的变动可能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首付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的调整、贷款条件的调整、购房主体资格的调整以及税收政策变动等,上述法规政策的变动不能作为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事由。
六、逾期付款责任(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