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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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

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

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臵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臵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臵。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有效而充分的参与权~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同样应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和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从而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对抗和司法公正。

最后~关于死刑复核程的审理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均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唯独对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定期限。虽然死刑复核程序有其特殊性~例如案情重大复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多~原审法院与复核法院路途遥远或邮路不畅等~但是~对死刑复核期限不作任何规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不仅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迅速、及时复核案件~导致对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数量增多~给羁押场所造成紧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特别是死刑判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方面较低了诉讼的效率使得死刑的威慑力降低。因为“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另一方面~刑罚越是及时~就越是公正~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意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所以~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死刑的审理期限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的正义与否~事关被告人的生死存亡和死刑判决的公正与否。所以~进一步改善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四、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

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诉~从而确保上诉审制度不致成为虚设。

如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表达方式不完全一样~但内容却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但需要正确认识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民主、自由、人道主义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这项原则同封建时期不许上诉或因上诉而招致更重的刑罚等公开专制的制度相比~是一个历史进步。

1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没有减轻或免除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使得一审的错误因为没有上诉而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这样~上诉制度会流于形式~从而不利于通过两审终审来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2 、它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有辩护权。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部分~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向己有利方面考虑~继续作无罪或罪轻的申辩。希望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向己的不利的判决。如果上诉有可能反被加重刑罚~自然会使被告人产生上诉还不如不上诉好的想法。甚至确有冤屈或处断不公之事也会害怕反遭重罚而不敢提出。因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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