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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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

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

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乙方是一家餐饮公司。

双方于2024年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为3年。

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并提供相应税单和水电费凭据作为证明。

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

然而,两年后,乙方开始经营起楼下的小卖部,违反了原本的经营范围。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乙方却置之不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据此,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理由的。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阶段:法院审理认为,乙方经营小卖部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二审阶段: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理的,乙方经营小卖部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秩序。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此案,乙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审理该案后,裁定驳回乙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的有效性。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乙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经营行为不符合原本的经营范围,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基于这一事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保护了甲方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通常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在租赁期限内,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和约定的经营范围的严格执行非常重要。

甲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甲方(出租方):张三乙方(承租方):李四案件编号:123456789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概述: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XX市的商铺,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商铺使用规定、维修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进行了装修改造。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以及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争议焦点:1.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擅自装修改造商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3. 甲方要求的违约金和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判决:1. 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方需支付自2023年7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商铺使用和改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3. 考虑到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甲方要求的违约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案件启示:本案例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商铺使用、装修改造等方面的规定。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租赁合同应包含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

小张和小李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间商铺租给小李开奶茶店,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一签就是两年,小李得先交半年的租金,然后每个月月初再交当月租金。

小张呢,是个实诚人,把商铺打扫得干干净净,按照约定的时间把商铺交给了小李。

小李刚开始也是干劲满满,交了半年的租金,然后就风风火火地装修起来,准备大干一场。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的奶茶店刚开业没几个月,就遇到了竞争对手在街对面开了一家超级大的连锁奶茶店,而且还经常搞促销活动。

小李的生意那是一落千丈,连着两个月都没交上租金。

小张就有点担心了,他心里想啊:“这小子不会是要跑路吧?我这后面的租金可咋办呢?”这时候啊,小张就想到了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

小张就开始调查小李的情况,这一调查可不得了。

他发现小李不仅奶茶店生意不好,而且还欠了供应商不少钱,供应商天天堵在店门口要账呢。

小张这下更慌了,他觉得自己的租金很可能打水漂了。

于是,小张就根据不安抗辩权,给小李发了一个通知。

他在通知里说:“小李啊,我看你现在生意不好,还欠了不少钱,我很担心你后面交不上租金。

按照咱们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我决定暂时停止把商铺继续租给你,直到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保证,证明你能按时交租金为止。

”小李收到通知后,心里也很委屈啊。

他就找到小张说:“张哥啊,我这是遇到点困难,但是我正在想办法呢。

我打算把奶茶的口味重新调整一下,再做一些新的营销活动,我肯定能把生意做起来的,你再给我个机会呗。

”小张想了想,说:“行吧,小李,我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

但是你得给我写个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欠的租金补上,而且后面每个月都按时交租,要是做不到的话,你就得提前搬走。

”小李没办法,只好按照小张说的写了承诺书。

小张呢,看到承诺书后,就继续把商铺租给小李了。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租赁合同里,不安抗辩权就像是一个保护房东权益的“盾牌”。

当房东发现租客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来这个“盾牌”保护自己,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

案例一:20XX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原告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某一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XX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

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

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原告缴纳保证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在缴第二年房租(2011—20XX)时,曾出现无故拖延现象。

被告在缴纳第三年房租(即2012—20XX)时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但被告始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一直拒付租金至今。

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返还原告。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原合同每年租金17000元计算)。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XX被告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公历20XX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被告必须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原告缴纳。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告缴纳20XX-2013的房租17000元,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租。

期间被告与原告又协商房租涨价事宜。

20XX5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通知被告解除20XX4月15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XX5月15日前将租赁原告的铺面房腾清并交付原告,并补交4月15日至5月15日房租费1417元。

因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原告的房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原告汇款17000元,附言载明:20XX4月15号至20XX4月15号房租。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由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由

案由: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某市某区甲商场(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乙方):某市某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系一家拥有多家分店的知名商场,乙方是一家从事商品销售的有限公司。

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某市某区甲商场的商铺一间,用于经营商品销售。

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租金至2019年3月31日。

然而,自2019年4月起,乙方开始拖欠租金,经甲方多次催讨,乙方仍未支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乙方拒绝甲方要求,双方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损失赔偿?3. 双方是否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方自2019年4月起拖欠租金,经甲方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已严重影响到甲方商铺的正常经营。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损失赔偿。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租赁纠纷案例

租赁纠纷案例

租赁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和保护双方租赁交易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租赁纠纷可能会发生,而解决这些纠纷需要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租赁纠纷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机构。

案例描述:小明作为房东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小李开办咖啡店,租赁合同签订后生效。

然而,由于一系列的问题,租赁纠纷随之产生。

小明发现小李没有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并且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关闭咖啡店。

此外,小明还发现小李在经营咖啡店时违反了清洁环境的规定,给商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小明对这些问题感到很气愤,并要求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产生原因分析:1.未支付租金:小李可能由于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选择不支付租金。

这可能是由于经济问题或未能成功地开展咖啡店运营所导致的。

2.未按时关闭咖啡店:小李可能未按照约定时间关闭咖啡店,这可能是由于经营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3.违反清洁环境规定:小李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忽视清洁环境规定,给商铺造成了一定损害。

解决方法:在租赁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来解决纠纷: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例如,可以重新商议租金,约定新的经营期限,并达成一致。

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相关法律机构:在租赁纠纷案件中,法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机构:1.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并获得解决纠纷的判决。

2.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便捷、低成本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结论:租赁纠纷的案例提醒了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慎重选择租客,并且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来规范租赁交易。

同时,当租赁纠纷发生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在处理纠纷时,相关的法律机构将起到重要的角色,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家乐福作为一家大型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合同纠纷的起因、解决过程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概述甲公司与家乐福超市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家乐福超市内的一个商铺,用于经营餐饮业务。

合同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5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家乐福超市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二、合同纠纷起因1.甲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迟延支付现象严重。

2.家乐福超市催收租金:家乐福超市多次向甲公司催收租金,但甲公司始终未能支付。

3.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三、解决过程1.家乐福超市提起诉讼:在家乐福超市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2.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3.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甲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四、法律后果1.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根据法院判决,甲公司需支付欠缴的租金及违约金。

2.甲公司信誉受损: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信誉受损,可能对其今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家乐福超市权益受保护:法院判决体现了家乐福超市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五、启示1.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加强经营管理:商家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确保按时支付租金。

3.合法维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营状况,确保合同履行。

综上所述,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某市民李某于2020年1月租赁了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逾期一天将按每天租金的2%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房屋没有损坏,租金不再支付,房屋归还给房东。

然而,在租赁期满前的第一年,李某突然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理由是生意经营不佳,租金支付已经成为他的负担。

房东王某表示不同意,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此案,得出如下判决。

首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明确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和违约金的条款,李某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虽然李某声称生意经营不佳,但这并不能成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

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就要履行合同。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或者出现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最后,李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条款,李某应该支付违约金为每天租金的2%乘以未履行合同天数。

假设李某提前解除合同时,还有300天未履行合同,那么李某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为10000元×2%×300天=6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

此案例中,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提前解除合同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等,来判断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应该依法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甲方(出租方):某市某区某街商铺所有者乙方(承租方):某市某区某街商铺租赁者二、案例概述甲方将其拥有的商铺租赁给乙方,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相关事项。

在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甲方突然要求乙方搬离商铺,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条款均无争议。

但合同中未对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产生。

2.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承租人严重违约;(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

3. 争议焦点: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乙方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四、解决方案1.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实际情况,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双方协商或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2. 乙方赔偿请求权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因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乙方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3. 争议解决: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启示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条款应全面、明确,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形应进行预判并作出相应规定,以避免纠纷产生。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

合同失效纠纷案例

合同失效纠纷案例

合同失效纠纷案例案例名称:合同失效引发的纠纷案例事件背景:乙方(李某)与甲方(张某)于2008年7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名下的商铺,租期三年,年租金为1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租金的三倍。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商铺安装问题和租金逾期等事宜产生了多次纠纷。

最终,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并同意由法院进行仲裁。

事件经过:1. 2008年9月15日,张某向李某提出房租逾期交付、商铺保修等问题,要求李某尽快解决。

李某未积极回应,导致纠纷进一步升级。

2. 2008年10月1日,李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拒绝支付租金。

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3. 2008年11月5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逾期房租及违约金,并要求法院判决合同终止。

4. 2009年2月10日,法院受理了此纠纷案件,并指定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主持庭审。

5.庭审中,双方互相提交了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短信沟通记录等证据。

6. 2009年6月15日,根据审判员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某名下商铺的租赁合同解除,并判决李某支付给张某逾期未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三倍租金的金额,即30万元。

7.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支付款项,并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合同失效引发的纠纷,双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租金逾期和商铺保修问题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协议解除。

在此案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受到违约金的处罚。

法院根据充分的证据和调查确认了合同的解除和应支付的款项。

李某提出上诉后,应继续进行审理,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责任。

对于合同纠纷,双方应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合理的协商和解决途径解决争议,以免引发更大的法律纠纷。

以上是对合同失效纠纷案例的详细描述,通过具体时间和细节对事件进行了梳理。

这个案例旨在突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法院的判决和律师的点评,以增进对合同法中有关失效的理解。

产权式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产权式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某区繁华地段有一大型购物中心,该购物中心内共有商铺100间,均为产权式商铺。

2010年,原告张三通过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购物中心第85号商铺。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商铺总价款100万元,开发商负责将商铺产权证过户给张三,并保证商铺合法合规。

张三支付款项后,开发商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产权证过户给张三。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开发商未能履行过户义务。

张三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过户。

无奈之下,张三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造成的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2. 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如何赔偿?一、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案中,张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的责任。

二、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如何赔偿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经济损失:张三购买商铺后,因未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抵押贷款、出租等行为,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2. 房屋价值贬损:因开发商未办理产权证,导致商铺价值受损,张三可能面临无法按原价出售商铺的风险。

3. 精神损失:张三购买商铺后,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

商铺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商铺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商铺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城市商业区,张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张先生租赁商贸公司名下的商铺用于开设咖啡馆,租赁期限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指出,出租方商贸公司负责商铺的日常维护和必要时的大修工作。

然而,在租赁期间,商铺出现了多处结构问题,包括墙体开裂和地面不平,严重影响了张先生的经营活动。

张先生多次向商贸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进行维修,但商贸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采取实际行动。

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得自行聘请施工队伍对商铺进行维修,花费了数万元。

维修完成后,张先生要求商贸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但商贸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张先生无权擅自进行维修并要求其提供维修费用的详细账目。

双方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张先生遂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详细判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租赁合同、维修发票和相关证据,证明了商铺存在的问题及自行维修的事实。

商贸公司则辩称张先生未与其协商擅自维修,且维修费用过高,不符合市场标准。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商贸公司需支付张先生维修费用,并对张先生因商铺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承租方,在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自行维修的措施,并保留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维修。

张先生在出租方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在类似情况下,承租方应尽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并保留好所有维修的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维修。

商铺租赁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纠纷案例近日,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商铺租赁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合同履行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下面将就此案例展开论述,分析双方的主张及法律依据,并提出解决该纠纷的可行性建议。

案件回顾该案的原告为某公司A,被告为个体商贩B。

A公司在某商业综合体中租赁了一间商铺,并与B商贩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B商贩有权在商铺中经营其业务,并按时缴纳租金。

然而,在合同期间,B商贩未按约定缴纳租金,并且非法向商铺进行了装修改动,损坏了A公司的财产。

由此,A公司起诉B商贩违约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A公司主张B商贩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其造成了损失。

首先,B商贩未按时缴纳租金,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

其次,B商贩擅自进行商铺的装修改动,导致了A公司财产的损失,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A公司要求B商贩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辩解B商贩在法庭上提出了辩解。

首先,他表示自己确实未按时缴纳租金,但这是因为他的生意遇到了困难,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租金。

而对于商铺的装修改动,B商贩则辩称这是出于提升店面形象和吸引顾客的考虑,未曾想到会给A公司造成损失。

B商贩请求法庭能够宽大处理,并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与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对于此类商铺租赁纠纷案例,可以参考以下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1.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在此案中,B商贩未按时缴纳租金,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释与解除合同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对于B商贩擅自进行商铺装修的行为,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引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是在商业租赁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租赁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如租金支付问题、合同期限问题、违约责任等。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介绍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背景、原因及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拥有多家分店。

由于市场需求的扩大,甲方决定在某商业区开设一家新店。

乙方是商业区内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栋商业楼,其中一部分商铺正好符合甲方的要求。

双方经过洽谈后,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纠纷原因在租赁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发生了以下纠纷:1. 租金支付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收取租金,导致了甲方经营成本的增加。

2. 商铺维护问题:乙方认为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对商铺进行维护和保养,导致商铺价值下降。

3. 合同期限问题:合同期限结束后,甲方希望继续租用商铺,但乙方要求提高租金,并要求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解决方法为解决上述纠纷,甲方和乙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以下解决方案:1. 租金支付问题:甲方提供了租金支付的相关凭证,证明其按时支付了租金。

乙方也提供了相应的收款凭证,证明其已经及时收到了租金。

通过比对双方提供的凭证,纠正了甲方对乙方未按时收取租金的错误理解。

2. 商铺维护问题:双方约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商铺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商铺维护责任。

评估结果显示,商铺的维护责任主要由甲方承担,乙方只需做基本的维修和保养。

通过评估结果,明确了双方在商铺维护方面的责任分担。

3. 合同期限问题:双方商定,在合同期限结束前,要重新洽谈续约事宜。

乙方同意不提高租金,并与甲方签署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在新合同中将租期延长5年。

结论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努力,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双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本着互相谦让和公平原则,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这一案例也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条款,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沟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商铺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商铺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商铺租赁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商业街区,张伟(化名)与李华(化名)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

张伟作为出租方,拥有位于市中心的商铺;李华作为承租方,计划开设一家特色餐饮店。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不到一年,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该商业街区面临拆迁,张伟作为出租方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李华则认为,自己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大量装修投入和市场推广,提前解除合同将导致重大损失。

双方协商无果,李华将张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详细判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确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随后,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张伟提前终止合同是基于城市规划调整的不可抗力因素,且张伟已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了李华;李华在租赁期间确实进行了装修和市场推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院最终判决:鉴于城市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张伟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但考虑到李华的实际损失,张伟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同时,法院也指出,李华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租赁风险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出租方张伟在面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商铺拆迁时,依法提前解除合同,其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承租方李华的实际损失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律师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未来的纠纷。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这是一起发生在某城市的一宗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涉及当事方为商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

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承租方提出终止合同和追讨损失赔偿的要求,而出租方则主张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承租方不能随意终止。

合同背景该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方将商铺内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明确规定了租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了相应的租金和押金,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了支付。

纠纷过程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年里,承租方经营的生意并不如预期发展。

承租方经过全面考虑,认为生意经营不善不仅使得租金支付成为负担,而且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因此,承租方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并索赔损失赔偿。

出租方对于承租方的要求不同意,认为合同还未到期,承租方不能随意终止。

出租方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和期限履行合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随意违约。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商铺租赁合同的目的是让出租方将商铺出租给承租方并获得租金收益,而承租方则可以利用商铺进行经营活动。

因此,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进行解释。

结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合同有效,并驳回了承租方终止合同和追讨损失赔偿的要求。

法院认为,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违约。

结论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关系,需要各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意违约。

地铁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地铁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城市地铁公司于2010年开始建设地铁线路,并于2015年正式投入运营。

为了提高地铁站的商业价值,地铁公司决定在地铁站内设立商铺,吸引商家入驻。

经过招标,甲公司获得了某地铁站内A区商铺的租赁权。

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00万元,并按照地铁公司的要求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在租赁期间,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进行了商业经营活动。

然而,由于地铁公司对商铺的管理措施与甲公司的经营需求产生矛盾,双方在商铺租赁、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二、纠纷内容1. 商铺租金调整纠纷甲公司认为,随着地铁客流的增加,商铺的租金应当相应提高。

但地铁公司认为,商铺租金已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在租赁期内不得调整。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调整商铺租金。

2. 商铺经营管理纠纷甲公司认为,地铁公司对商铺的经营管理过于严格,限制了其商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例如,地铁公司规定商铺的营业时间为每日9:00至21:00,但甲公司希望延长营业时间以吸引更多客流。

此外,地铁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遵守一系列管理规定,如不得销售违禁品、不得擅自更改商铺装修等。

甲公司认为这些规定限制了其经营自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放宽管理规定。

3. 商铺租赁期限纠纷甲公司认为,地铁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期限退还商铺。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商铺租金调整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商铺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得调整。

但考虑到地铁客流的增加对商铺收益的影响,法院判决地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补偿。

2. 商铺经营管理纠纷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对商铺的经营管理行为虽然严格,但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同时,法院考虑到甲公司的经营需求,判决地铁公司适当放宽管理规定,允许甲公司延长营业时间。

3. 商铺租赁期限纠纷法院认为,地铁公司未按照合同期限退还商铺的行为构成违约。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以下是5个关于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并给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案例一:未履行维修责任张先生将一套商业用房租给了李女士进行经营。

由于房屋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漏水、供暖不良等,导致李女士的经营受到了影响。

李女士认为这是张先生应尽的维修责任,要求张先生承担修理费用。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负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保证出租物符合约定用途。

对于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维修责任尤为重要。

如果房屋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及时维修。

如果李女士可以证明房屋的损坏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修理费用。

案例二:未支付租金王先生将一间写字楼出租给李公司进行办公,但李公司在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王先生要求李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李公司拒绝支付。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97条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同时,如果出租人可以证明承租人有恶意拖欠租金的情况,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房屋违法改建杨小姐租赁了一间商铺用于开设餐馆,后来发现前房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违法改建。

杨小姐无法按照原计划经营,要求解约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76条和第294条的规定,当租赁物发生重大缺陷,使得租赁物不能达到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达到约定目的的情况,例如违法改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等,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并且解除合同。

案例四:业主强制收回房屋黄先生与一家私人企业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

然而,经过两年,企业突然通知黄先生,要求他搬出房屋,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小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张先生将其名下的一间商铺出租给李小姐用于经营咖啡馆。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押金为15000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问题分析:1. 租金支付问题:李小姐在第二个季度末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张先生多次催缴后,李小姐仍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

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2. 擅自转租问题:在租赁期间,李小姐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

张先生发现后,是否可以要求李小姐立即终止转租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房屋维护问题:李小姐在经营过程中,对商铺进行了一些装修改动,但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小姐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 合同续签问题: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张先生希望提高租金,而李小姐希望按原租金续签。

双方在续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应如何处理?解决方案:1. 对于租金支付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支付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对于擅自转租问题,根据合同法,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房屋维护问题,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改动,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可要求赔偿因改动造成的损失。

4. 对于合同续签问题,双方应基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谈判案例商铺租赁(3篇)

法律谈判案例商铺租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繁华地段,一家名为“时尚天堂”的服装店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店铺出租。

经过多方寻找,该店与一家名为“风尚潮流”的服装店达成租赁意向。

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万元,押金为3个月租金,租赁面积为100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风尚潮流开始装修店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风尚潮流发现商铺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影响了装修进度。

同时,时尚天堂提出,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租金需上调至每月6万元。

风尚潮流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金,不应随意调整。

由于双方在租金及漏水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租赁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租赁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要求,故合同合法有效。

2. 租金调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双方可以约定租金调整方式。

本案中,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但未明确约定租金调整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金调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3. 漏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本案中,商铺存在漏水问题,影响风尚潮流的装修进度,根据法律规定,时尚天堂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漏水问题进行修复。

三、谈判过程1. 双方沟通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进行了首次沟通。

时尚天堂表示,商铺漏水问题已进行初步修复,但需要风尚潮流支付一定费用。

同时,时尚天堂提出,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租金需上调至每月6万元。

风尚潮流表示,商铺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装修进度,要求时尚天堂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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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 字)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

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

用途为服装。

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

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

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

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 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

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 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 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

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

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 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 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8000 元承包金不予退回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只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3179 字)原告:张小姐。

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被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 元、押金2940 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 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2005 年11月21 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2005年12 月22日-2006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 元、商铺保证金2940 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

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2005年12月10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 余元。

然被告于2006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

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 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

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

2006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亮点:出租方格式合同对其非常有利,其合同义务仅仅为将面积相符的商铺交给承租方使用即可。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点为:第一、未保障服装经营氛围,造成原告的仅仅拥有铺面但没有顾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出租方拟将商场改为花市,在花市里卖衣服,显然不合适;第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如何>证明的问题。

律师通过拍照证实商场大部分铺面空虚,部分已经改成花市;通过证人证实出租方曾经发出过商场改行花市的书面表示,但原告仅仅持有复印件;第四、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如何>证明,律师通过装修方出具的发票证实;第五、原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如何界定,律师认为是出租方在招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上当受骗,而签订该合同,而当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户却撤出。

第六、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求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概括: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违约证人证实早在2005年7、8 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

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06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

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2006 年1 月23 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第三条:“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第四条:“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

招商期内停止营业……”。

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 月28 日搬出铺面。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

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 万元装修费。

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 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 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

合同签订于2005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22日-2006年12月2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2005年12月22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 月28 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 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 元,违约金为2940 元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 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

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 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 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

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

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篇三: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27 字)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 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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