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4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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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01•【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国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区以外的林木、林地)、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三)重要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四)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豫政办[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7]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3年制定的《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豫政办〔2003〕48号)对规范各地消防工作目标考核认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省政府对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省政府决定对2003年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量化考核计分办法如下: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15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健全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定期开展督察检查。

2.省辖市、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3.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贯彻落实,加强社会单位“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单位自我防控能力。

河南省消防条例有哪些

河南省消防条例有哪些

河南省消防条例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消防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预防和应急并重,防消结合。

第四条本省各级地方各部门坚持保护公共利益、服务公众需求原则,加强与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推动消防工作。

第五条本省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艺术、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应用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六条本省设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设有消防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消防安全监督行政管理办法,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事故隐患,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制定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消防演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负责消防队伍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开展消防设施设备检验检测及评估工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中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事故调查与处理;协调有关各方面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十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需求,制定本部门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检测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验收要求,合理建设、配备和使用消防设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第十二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计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演练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和事故隐患。

第五章火源控制第十五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火源控制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场所的火源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灭火救援第十七条各级地方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的灭火救援能力建设,组织和开展消防装备和器材的保障和维护工作。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订)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大会常务委会【发布时间】2014-03-26【生效时间】2014-03-26【关键词】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为:“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旅店、小型娱乐场所以及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不超过2人的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型电气线路保护装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为:“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为:“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灭火和紧急疏散法规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灭火和紧急疏散法规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灭火和紧急疏散法规
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常见灾害,为了确保人们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是必不可少的。

此文档旨在介
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与灭火和紧急疏散有关的法规。

1. 灭火法规
1.1 灭火设备的配置和维护要求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所有建筑物都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灭火器和消防喷
淋设备。

1.2 灭火演练的进行
为了对火灾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定期
进行灭火演练。

这有助于提高员工和居民对火灾的警惕性,并让他
们熟悉如何使用灭火设备。

2. 紧急疏散法规
2.1 消防疏散通道的设置与保留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消防疏散通道的重要性。

所有建筑物和场所都要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保持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2.2 疏散逃生示意图的设置
为了提高人们在火灾中疏散的效率,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建筑物内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

这些示意图应清晰明了,标示出紧急出口的位置和疏散路线,方便人们迅速找到和使用。

总结
灭火和紧急疏散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

通过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规,我们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建议大家充分了解并切实遵守这些法规。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引言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居住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3.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个人消防安全责任1.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等。

2. 个人应当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通道畅通。

3. 个人应当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火灾隐患排查1.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

2. 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家中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确保安全。

(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1.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个人应当熟悉所在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个人应当关注消防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消防安全演练1.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五、法律责任(一)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正)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正)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发布)1992年3月10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驻豫部队、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并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消防检查证。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符合城镇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的有关部颁标准。

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纳入规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六条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和焰火、灯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作好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属于重大火险隐患,确需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

变更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类别、数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23年12月22日,上海汤臣一品建
筑工地发生火灾。火灾原因是违章切割产生
旳火花引燃挤塑聚苯板引起。 Nhomakorabea❖
2023年5月31日,无锡市华仁大厦
工地外墙装饰材料起火。火灾烧毁外墙面聚
苯板保温材料和装饰用铝塑板,火灾原因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2023年4月7日,北京MOMA工地
发生火灾。该楼外保温材料采用120mm厚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旳消防安全,建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人员,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建筑物高度超出二十四米旳,施工单位应 该随施工进度确保消防水源。员工集体宿 舍应该与施工作业区别开设置,并不旳违 章用火、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 范》 (GB50720-2011) 编制及内容解读
三、原则内容解读 GB50720-2023 2023—06—06公布 2023—08—01实施
原则主要内容
本原则共分为6章
1 总则:明确了原则制定旳目旳、原则合用范 围、原则编制原则等内容。 2 术语:给出了临时用房 、 临时设施 临时 消防设施 、 临时疏散通道 、 临时消防救援 场地5个专业术语旳定义。 3 总平面布局: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 用房和临时设施旳布置原则、防火间距以及消 防车道设置旳基本要求。
负一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3年6月2日,位于大连市中山区
某施工工地发生火灾。

2023年6月3日,位于太原市平阳
路大马新村一在建工地旳地下车库忽然着
起大火,近万平方米旳车库顿时成了一片
火海。太原市消防支队45辆消防车赶赴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5年9月1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陆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四)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附件: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问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个位。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臵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为:“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旅店、小型娱乐场所以及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不超过2人的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臵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应当设臵智能型电气线路保护装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为:“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为:“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发展。

”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河南省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检查、演练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消防安全检查(1)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组织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3.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1)各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4.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管理(1)各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2)定期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5.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禁止在禁止用火、用电、用气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6. 火灾隐患整改(1)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四、消防安全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二月七日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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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臵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四、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禁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会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乡镇、村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

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

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四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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