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与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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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

(二)抽样及制样

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

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1)出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2、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由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的签证。

4、签证的领取

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二、报检

(一)什么是报检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得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其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扣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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