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标准》山东档案标准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4.1文件级.DBF目录数据库结构
文件级目录数据库中的数据记录由21个数据字段组成。字段名称、字段名、字段类型及字段长度见表1。
表1 文件级.DBF目录数据库结构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名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备注
1
档案馆代码
DAGDM
字符型
6
2
档号
DH
字符型
24
3
缩微号*
SWH
字符型
30
4
电子文档号*
5.2.7.2团体责任者必须著录全称或不发生误解的通用简称,同一团体责任者的名称前后著录应一致。
示例1: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或中共山东省委
示例2: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山东省科委
示例3:山东省妇女联合会或山东省妇联
以上不应简称为“省委”、“省科委”、“本委”、“省妇联”。
5.2.7.3责任者有多个时,最多著录三个责任者,其中列居首位的责任者及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著录,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各责任者之间以“;”号相隔。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536-2005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
2005-02-07发布2005-02-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档案计算机检索体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为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档案目录数据库,保证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范。
示例:CD-A007-03-LDF9002.TXT
5.2.5题名
包括文件题名和案卷题名。
5.2.5.1文件题名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6.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发展档案事业,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的档案。
档案收集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大、中城市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2006年修订)一、为加强我省档案事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级机关、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每年均应参加档案管理考核。
三、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档案局制定,分级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市档案馆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考核工作;市档案局负责县(市、区)档案馆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级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四、档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
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原则上按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单位按照附件3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档案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组织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
考核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六、档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
根据考核得分(参照加分)确定相应的等次。
基本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80分为合格,80(含)~90分为省二级,90(含)~98分为省一级,98(含)分以上为特级。
加分因素作为保持和晋升省一级、特级的必要条件,每年加分分值要求见年度考核通知。
省一级、特级单位为档案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特级为我省档案管理工作最高等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1、没有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的;2、有积存文件材料没有整理归档的;3、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送交现行文件资料的;4、档案库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无切实整改措施的;5、发生档案损毁、丢失、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6、所属单位有2个以上考核不合格的;7、逾期没有填报档案工作考核书及自查报告的。
GBT全部档案国家现行标准(20180725截止)
序号标准号1GB/T 17678.1-1999 2GB/T 17678.2-1999 3GB/T 17679-1999 4GB/T 11821-2002 5GB/T 20163-2006 6GB/T 20530-2006 7GB/T 22272-2008 8GB/T 11822-2008 9GB/T 9705-200810GB/T 15418-2009 11GB/T 24422-2009 12GB/T 24573-2009 13GB/T 26841-2011 14GB/T 28042-2011 15GB/T 27703-2011 16GB/T 28624-2012 17GB/T 29194-2012 18GB/T 30108-2013 19GB/T 30235-2013 20GB/T 31021.2-2014 21GB/T 31599-2015 22GB/T 31952-2015 23GB/T 31913-2015 24GB/T 31914-2015 25GB/T 32623-2016 26GB/T 18894-2016 27GB/T 33189-2016 28GB/T 33190-2016 29GB/T 33870-2017标准名称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光盘信息组织结构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一致性测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中国档案机读目录格式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建立和管理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档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档案分类标引规则信息与文献 档案纸 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金库和档案室门耐火性能试验方法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企业信用档案规范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个人信用档案规范信息与文献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文献保存要求组织机构代码数字档案管理与技术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信息与文献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图书、期刊、连续出版物及其它纸质文献的装订要求 方法与材料古代壁画保护修复档案规范电子文件系统测试规范 第2部分:归档管理系统功能符合性测试细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文书类电子文件形成办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建设指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管理装备规范电子文件存储与交换格式 版式文档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状态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现行1999/2/261999/10/1现行1999/2/261999/10/1现行1999/2/261999/10/1现行2002/12/42003/5/1现行2006/3/152006/10/1现行2006/10/92007/3/1现行2008/8/42009/4/1现行2008/11/132009/5/1现行2008/11/132009/5/1现行2009/9/302010/2/1现行2009/9/302010/2/1现行2009/10/302010/4/1现行2011/7/292011/12/1现行2011/10/312012/2/1现行2011/12/302012/5/1现行2012/7/312012/11/1现行2012/12/312013/6/1现行2013/12/172014/4/15现行2013/12/312014/12/1现行2014/9/32015/2/1现行2015/6/22016/1/1现行2015/9/212016/1/1现行2015/9/112016/5/1现行2015/9/112016/5/1现行2016/4/252016/11/1现行2016/8/292017/3/1现行2016/10/132017/5/1现行2016/10/132017/5/1现行2017/7/1201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2-2015
永久、30年的文件:推荐三种装订方式 1、“三孔一线”线装(粗线、细线),页数少的 可以直角装订。 2、不锈钢订书钉 3、浆糊 10年的文件:可以用普通的订书钉装订。也可 以与永久的装订方式相同
(二)分类: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
同一全宗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1、明确分类方法 2、制定分类方案 3、具体划分归档文件
纸质归档文件的整理流程:
组件---修整---装订—分类—排列 —编号---编页—编目---装盒---排架
电子归档文件的整理环节:
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格式转换—元 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
(一)组件:
1、明确件的构成 2、件内文件排序 3、修整、装订
1、件的构成:
另外:
(1)会议记录应按照时间先后排序; (2)介绍信及存根应按照人员结合时间先后排序; (3)新闻报道材料应按照媒体种类结合时间先后排 序; (4)行政审批、处罚等材料应结论性材料在前,其 他材料依工作流程顺序排列在后。
3、件的修整与装订
文件修整:
为了保证档案能够长期保存和有效提供利用,在装 订前必须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进行修整,文件 修整内容包括:
有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与相关 文件为一件。
2、件内文件排序:
归档文件排序时,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 稿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原件在前,复制 件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汉文文本在 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 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有文件 处理单或发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在前,收文在后;正 本在前,发文稿纸和定稿在后。 1、发文:正本+发文稿纸+定稿 2、收文:文件处理单+收文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一、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档案管理对于保护重要信息和文化遗产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山东省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一系列的考核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
二、背景和目的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山东省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通过制定一套完备的考核办法,可以定量和定性地评估各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工作,发现问题,促进改进,并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考核内容
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将涵盖以下内容:
1. 档案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设的评估
档案管理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将评估档案管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制度和流程,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档案资源的整理和保管
档案管理单位负责对档案资源进行整理、保存和保管工作。
考核将评估单位是否具备适当的档案保存条件,如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灾措施等。
同时,还将评估档案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如文件分类、编目、鉴定等。
3. 档案利用和服务工作
档案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和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考核将重点评估档案管理单位是否具备有效的档案查询和借阅系统,是否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并能够及时提供相关档案信息。
4. 档案安全和保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山东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条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
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档案 标准
档案标准
档案是组织和管理信息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记录和保存各种信息,可以提供便捷的检索和使用。
档案的标准是指规范和准确地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要求。
档案标准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如信息的分类、编号、归档、保管和销毁等。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档案标准。
首先,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组织和管理。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按时间、按主题、按内容、按组织机构等。
这样可以使档案的存储和检索更加方便和高效。
其次,档案应有唯一的编号。
通过为每个档案文件分配唯一的编号,可以确保档案的独特性和准确性。
同时,编号也方便了档案的归档和检索。
第三,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
归档应包括档案的整理、装订、封存等步骤。
通过统一的归档规范,可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持久性。
第四,档案的保管需要一定的环境和设备保障。
档案室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防灾措施,如防火、防水、防虫等。
同时,档案还需要专门的存储设备,如档案架、档案柜等,以便于存放和保护档案。
最后,档案的销毁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档案的有效期过后,应按照一定的销毁程序进行处理。
销毁应记录并进行备份,以
便于审计和追溯。
总之,档案标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
只有遵守档案标准,才能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连续性。
同时,档案标准也有利于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服务效能。
因此,组织和管理档案时应尽量按照档案标准进行操作。
利用档案收费标准
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268号关于省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山东省档案局:你局《关于修订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请示》(鲁档发[2006]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档案保护费(一)调阅档案收费标准为:1、纸质档案:清代(含清代)以前的档案每卷次10元;民国时期档案每卷次6元;革命历史档案每卷次4元;建国后档案每卷次4元(单份文件装订的,每件次2元);资料每册次4元。
2、声像和电子档案:缩微胶片每盘次50元;录音带每盘次50元;录像带每盘次50元;电子档案每卷件次0.5元。
档案限在馆内使用5天,超过5天后重新按以上标准计费。
(二)复制珍贵照片保护费为每张50元(不含冲、洗、放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1、复印档案除收取档案保护费外,另收取复印费。
收费标准为:建国后档案,B5纸每页0.5元;A4纸每页0.6元;B4纸每页0.8元;A3纸每页1元;建国前档案原则上不复印,确需复印的,按建国后档案复印标准加一倍收取。
2、复制图片、图纸、票证等珍贵档案:图片每幅10元,图纸每幅20元,票证每张30元。
标准中均含保护费。
3、翻拍、扫描纸质档案的收费,参照复印档案标准执行。
拷贝、下载电子档案,每份文件收取3元;打印文件参照复印档案标准执行。
三、证明费1、出具学历、工龄、职级、劳摸、机构编制等证明材料,每份10元;2、出具房、地、财产及债务等证明材料,根据额度大小收费,每份50-400元;四、咨询费每单位次10元。
五、来函(电)查询费除按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费或证明费外,另收查询费(15元/次)和邮寄费(按邮局实际收费计算)。
六、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利用档案亦按上述标准收费。
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需复制的,按上述复制收费标准收费。
八、我省各级政府档案馆对利用档案收费可参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你局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一、引言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是为了加强山东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档案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
本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全面提升山东省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任性。
二、档案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原则:考核工作要公正、公平、透明,依据事实、依据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
3. 科学合理原则:考核工作要科学、合理,依据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指标和考核标准。
4. 鼓励激励原则:考核工作要注重激励,对档案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1. 档案资源建设和运用评价单位对档案资源建设的投入和管理,以及对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情况,包括档案采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2. 档案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对档案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遵守情况,包括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文件登记管理、保密制度、档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3. 档案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情况评价单位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专业素质提升情况,包括档案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4. 档案数字化建设情况评价单位对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投入和管理情况,包括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数字化存储和检索技术的应用等方面的情况。
5. 档案管理工作成效和质量评价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成效和质量,包括档案整理工作的准确性、档案查询和访问服务的满意度、档案管理档案局档案办公室档案科档案使用国家档案馆文化遗产处国家院档案馆档案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1. 评价单位考核对象为山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2. 考核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通过定量考核指标与权重,结合督查、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价。
3. 考核程序①考核指标制定:省档案局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内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新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536-2005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2005-02-07发布 2005-02-10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档案计算机检索体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为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档案目录数据库,保证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是根据GB/T 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 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合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的基本规定》制定的。
本规范具有以下特点:实现了计算机行业术语与档案行业术语的有机结合;规定了档案目录数据交换的格式、数据结构及要求;对目录数据字段采集规则做了必要的细化。
本标准由山东省档案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雁平郭志敏刘虎。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档案目录数据字段著录细则和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综合档案馆、档案室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
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亦可作为编制相关档案管理软件、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的目录管理系统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88-1989 信息处理信息交换用7位编码字符集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 3469-1983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GB/T 740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15418-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3-94 档号编制规则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档案局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著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著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著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 DA/T18—1999Bibliographical description for archiv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单份或一组文件、一个或一组案卷的著录项目、著录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的著录。
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不包括以全宗和类别为对象的著录,也不包括目录组织的方法。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92.1—1983 文献著录总则GB/T 7156—1987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GB/T 9704—1988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T 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B/T 3860—1995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DA/T 1—199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3定义(略)4著录项目档案著录项目共分七项,每项分若干著录单元(小项)。
4.1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包括正题名、并列题名、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文字编号、责任者、附件六个单元。
①正题名②并列题名。
③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④文件编号⑤责任者⑥附件。
4.2稿本与文种项4.3 密级与保管期限项4.4 时间项4.5载体形态项①载体类型②数量及单位③规格4.6 附注与提要项4.7排检与编号项①分类号②档案馆代号。
③档号④电子文档号⑤缩微号4.7.6 主题词或关键词4.8 4.1~4.7中有“,”号者为选择著录项目或单元(小项)5著录用标识符5.1 为识别各著录项目、单元(小项)及其内容,添加如下规定的标识符。
.一置于下列各著录项目之前: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种设备对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及数字化成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235.1?1998信息技术连续色调静态图像的数字压缩及编码第1部分:要求和指南GB/T 17235.2?1998信息技术连续色调静态图像的数字压缩及编码第2部分:一致性测试GB/T 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字化digitization 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3.2纸质档案数字化digitization 0fpapeI喃ased records 采用扫描仪或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并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处理过程。
3.3数字图像digital image 表示实物图像的整数阵列。
一个二维或更高维的采样并量化的函数,由相同维数的连续图像产生。
在矩阵(或其他)网络上采样??连续函数,并在采样点上将值最小化后的阵列。
3.4黑白二值图像binary image 只有黑白两级灰度的数字图像。
它对应于黑白两种状态的文字稿、线条图等。
3.5连续色调静态图像continuous?tone 8till image 以多于两级灰度的不同浓淡层次或以不同颜色通道组合成的静态数字图像。
在纸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通常表现为灰度扫描和彩色扫描两种模式。
3.6分辨率resolution 单位长度内图像包含的点数或像素数,一般用每英寸点数(dpi)表示。
040501-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颁布日期:20040402实施日期:20040501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国家一级档案标准
国家一级档案标准一、档案分类标准档案分类标准是指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成时间、表现形式等特征,将档案进行科学分类,以便于保管、检索和使用。
档案分类标准应遵循科学、系统、可操作性强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分类方案。
二、档案编码标准档案编码标准是指对档案进行统一的编码规则,以实现档案的科学化管理。
档案编码应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等特点,以便于对档案进行检索、统计和利用。
三、档案著录标准档案著录标准是指对档案的内容、形式、背景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描述,以便于检索和使用。
档案著录应遵循客观、准确、规范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著录方案。
四、档案保管标准档案保管标准是指对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维护,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保管方案。
五、档案利用标准档案利用标准是指对档案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以满足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档案利用应遵循安全、合法、有序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利用方案。
六、档案统计标准档案统计标准是指对档案的数量、种类、利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了解档案的分布和利用情况。
档案统计应遵循准确、及时、全面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统计方案。
七、档案鉴定标准档案鉴定标准是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保管期限和处理方式。
档案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鉴定方案。
八、档案管理标准档案管理标准是指对档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档案管理应遵循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等原则,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方案。
山东档案标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
凡是本机关制发的政策性及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机构、人事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同级和下级关于重要业务的批复、来文、来函、请示等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归档的文件材料属于定期保管。
具体参见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
第六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基建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及图纸等材料。
设备档案:包括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以及随机图样等材料。
第七条专门档案的归档范围:(一)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山东省地方标准《文书档案目录数据
山东省地方标准《文书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我省于2005年颁布了山东省地方标准《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DB37/536-2005)。
该标准颁布后,我省文书档案机读目录采集工作有了统一标准,各进馆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必须同时移交档案机读目录的要求得以落实,档案目录数据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档案的保管、检索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推动了全省档案事业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标准运行14年来,档案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新规章新规范新标准,立档规则和著录细则等档案基础工作已发生根本性调整,这使得原标准在许多重要内容的规定上已不再适合当前档案工作的要求,继续执行将使档案目录数据采集工作难以进一步推动,这成为制约档案信息化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
二、工作情况本标准修订项目由《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18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鲁标改办发〔2018〕2 号)立项,山东省档案馆为项目唯一承担单位。
立项后,山东省档案馆成立了由李世华、王宪东、张志刚、赵琳、刘虎、储牧原、马学刚为主要起草人的工作小组,在认真研究相关文献和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文书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山东省地方标准〈文书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编制说明》,为下一步开展标准征求意见工作做好了充足准备。
三、国内相关标准情况国家档案局在1995年和1999年颁布了《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DA/T 17.1-1995)和《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民国档案著录细则》(DA/T 20.1-1999)2项行业标准,分别对革命历史档案和民国档案的档案机读目录数据采集进行了规范。
但在建国后档案方面,国家并未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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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
凡是本机关制发的法规政策性及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机构、人事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同级和下级关于重要业务的批复、来文、来函、请示等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归档的文件材料属于定期保管。
具体参见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
第六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基建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及图纸等材料。
设备档案:包括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以及随机图样等材料。
第七条专门档案的归档范围:(一)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人物档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为本单位、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就的人物档案材料。
1、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2、名人的作品和研究成果3、与名人有关的证书、奖章、信函、纪念品等4、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5、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第八条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本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任职时的照片;(二)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成果的照片和录音、录像;(三)记录上级领导和著名人物视察本单位的照片和录音、录像;(四)本单位组织或本单位领导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和录音、录像;(五)记录本单位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情况的照片和录音、录像;(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第九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一)荣誉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二)公务活动礼品类: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等;(三)物证类:反映和佐证本单位、本行业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的有纪念和凭证作用的物品等。
第十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一)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二)会计电算化材料及会计档案管理软件;(三)永久期限照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照片;(四)其他音频、视频形成的电子文件;(五)业务档案中形成的电子文件。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同时收集其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第十一条资料的收集范围:(一)本单位的重要文件汇编;(二)本系统上级或下级编印的出版物;(三)与本单位主要业务有关和业务报刊和出版物;(四)政府公报等政府公开信息;(五)新闻媒体关于本单位有关情况的报道材料;(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论著、论文及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本机关形成的基建档案、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的档案保管期限分别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料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物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电子、声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相应内容的文书档案执行。
第十四条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六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本机关文书档案是按照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分类法分类整理。
所有文书档案文件材料应先按其形成年度区分开来,同一年度的文件再按照其价值区分为永久、30年、10年,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按组织机构分类排列。
具体分类方案及保管期限如下:1、党组(机构1)永久保管:1.1党组会议记录和汇报材料1.2厅党组会决定事项1.3上级与本厅关于干部任免的报告、批复1.4关于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的报告、批复1.5上级机关与本机关关于干部职工审查、结论、复议等报告1.6厅党组表彰决定30年保管:1.1本厅收发电报1.2上级党政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厅主管业务的文件10年保管:1.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普发的文件2、办公室(机构2)永久保管:2.1厅长办公会议记录、决定事项2.2厅务会议记录、决定事项2.3厅长碰头会议记录2.4本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2.5本机关编辑出版的各种统计资料、大事记、组织沿革、年鉴等2.6本机关关于启用印章、职责范围、名称更改的报告、通知、批复2.7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2.7.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材料永久2.7.2重要的调查材料30年2.7.3无结果的材料10年2.8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单位和本单位对下级机关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8.1重要讲话、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文件材料永久2.8.2一般性文件10年2.9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文件材料2.9.1通知、会议指南、代表名录、开幕词、闭幕词、报告、总结、会议讲座通过的规定、办法,照片、录音录像材料永久2.9.2会议讨论文件、典型材料30年2.9.3参考材料、参阅文件等10年2.10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的会议文件2.10.1本机关主办的会议的重要文件永久2.10.2由其他单位主办的会议文件10年30年保管:2.1本机关关于文秘、宣传、档案、督查、保密、政务大厅等管理制度和办法2.2本机关表彰通报2.3本机关领导在调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4国土资源部及省属单位针对本机关工作的有关文件2.5关于对省人大、省政协提案答复10年保管:2.1本机关编制的各种文件汇编、工作通报、国土资源信息等2.2本机关上报的各类汇报材料2.3本单位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要执行的会议文件2.4国土资源部及省属单位普发的文件2.5本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2.6下级机关报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3、政策法规处(机构3)30年保管:3.1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3.2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3.3关于法律问题的答复、复函3.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卷宗3.5立法规划和计划3.6工作总结报告10年保管:3.1法制宣传资料3.2地方立法会签件3.3依法行政文件材料3.4专业会议文件材料4、规划处(机构4)永久保管:4.1关于下达或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文件4.2对各市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函4.3对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和指标置换、开发整理规划的批复4.4年度报表30年保管:4.1国土资源部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规定4.2关于全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利用计划报告等10年保管:4.1关于建设用地问题的预审意见4.2关于建设用地问题的初审意见4.3上级关于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的文件4.4业务会议文件材料5、财务处(机构5)永久保管:5.1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的各种计划和预算指标5.1.1年度或年度以上的永久5.1.2一般性的10年5.2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5.2.1重要的永久5.2.2一般的10年5.3关于下达投资计划的文件材料5.4关于批复直属单位财务预算的文件5.5关于基本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5.5.1图纸、协议、审批手续等永久5.5.2一般性文件10年5.6本机关及所有单位报表5.7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5.7.1重要的永久5.7.2一般的10年30年保管:5.1本单位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5.2关于内部审计的文件5.3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10年保管:5.1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财政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的文件5.2本单位有关财务工作的请示、报告5.3有关业务会议文件材料6、耕地保护处(机构6)永久保管:6.1关于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指标下达和检查考核情况的文件6.2关于易地补充耕地的批复、通知6.3关于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复30年保管:6.1关于下达各种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的通知10年保管:6.1关于对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6.2上级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文件6.3有关业务会议的文件材料6.4有关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检查考核的文件7、地籍处(机构7)永久保管:7.1关于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工作的批复7.2国土资源部关于地籍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等30年保管:7.1关于变更地籍调查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设计的批复7.2关于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工作的报告、通知等10年保管:7.1一般性工作的请示、通知、报告等7.2有关业务会议的文件材料8土地利用处(机构8)永久保管:8.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评估与处置的文件8.2关于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8.3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定、办法等8.4有关统计报表30年保管:8.1关于下达年度土地资产收益指导性指标的文件8.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文件8.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文件10年保管:8.1关于全省土地资产收益核查情况的报告8.2贯彻上级文件的报告等8.3业务工作会议文件材料9征地管理处(机构9)永久保管:9.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9.2国土资源部对本省建设用地审批的文件材料9.3关于建设用地工作的通知30年保管:9.1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10年保管:9.1关于建设用地工作的总结、报告、请示9.2专业工作会议文件材料10矿管处(机构10)永久保管:10.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10.2关于颁发、新立、变更、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批复10.3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拍卖方面等的批复10.4关于对各类违法采矿情况的调查、处理等10.5关于确认采矿权价款的文件10.6关于矿山纠纷的文件30年保管:10.1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的文件10.2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文件10.3上级机关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等10.3.1需长期执行的30年10.3.2一般执行的10年10.3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文件10年保管:10.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报告、汇报等10.2有关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1资源储量处(机构11)永久保管:11.1关于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复函30年保管:11.1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文件材料10年保管:11.1关于地质资料汇交的文件材料11.2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11.3关于矿泉水管理工作的文件11.4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2地质环境处(机构12)永久保管:12.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文件材料12.2本单位关于地质公园建设的文件12.2.1批复或重要的通知永久12.2.2一般性文件10年12.3矿山环境、地质环境监测等文件材料12.3.1批复或重要通知永久12.3.2一般性文件10年10年保管:12.1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文件材料12.2本单位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材料12.3上级机关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12.4年度地质环境工作总结12.5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3地质勘查处(机构13)永久保管:13.1关于下达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计划的文件13.2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工作的文件材料13.3关于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转让、吊销、备案等文件材料13.4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文件材料13.5地质调查备案的文件材料13.6关于探矿权监督管理的文件材料30年保管:13.1关于油气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文件材料13.2地质勘查管理文件10年保管:13.1年度工作总结13.2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4测绘管理处(机构14)永久保管:14.1关于下达测绘工作任务的文件14.2关于测绘资质认证、年检的文件材料30年保管:14.1关于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14.2关于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批复、通知10年保管:14.1国家测绘局关于测绘管理工作的文件14.2关于测绘市场治理整顿的文件材料14.3关于测绘统计工作的文件14.4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4.5测绘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15执法监察局(机构15)永久保管:15.1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案件价值鉴定30年保管:15.1关于土地市场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调查报告15.2有关表彰通报10年保管:15.1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文件15.2上级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文件15.3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5.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6科技与外事处(机构16)永久或30年保管:16.1关于科技奖评定的文件材料10年保管:16.1有关科普宣传工作的文件16.2关于社团管理的文件16.3关于干部出国审批的文件16.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6.5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7人事处(机构17)永久保管:17.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17.2本机关关于人事任免的文件17.3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17.3.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17.3.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17.4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17.4.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17.4.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17.5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17.6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17.7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17.8人事工作统计报表、职工名册17.9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30年保管:17.1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17.2上级机关关于人事工作的文件10年保管:17.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文件材料17.2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7.3工作总结报告18机关党委(机构18)永久保管:18.1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8.1.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18.1.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18.1.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18.1.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18.2党团员奖惩意见、决定等18.3党、团、工会组织统计表10年保管:18.1关于政治思想教育文件材料19离退休干部处(机构19)10年保管:19.1上级机关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19.2本机关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19.3本机关关于离退休干部文体、医疗保健等工作的文件材料20.纪检监察(机构20)永久保管:20.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20.1.1重要的永久20.1.2一般的30年20.2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报告、决定、通报等30年保管:20.1上级机关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20.1.1重要的30年20.1.2一般的10年20.2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10年保管:20.1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件材料20.2专业工作会议文件材料注:本表所列“重要的”是指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或标的数额巨大、涉及重大产权问题,对现实工作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对社会国家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一般的”是指一般在日常工作中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