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类】山东档案标准

合集下载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4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
4.1文件级.DBF目录数据库结构
文件级目录数据库中的数据记录由21个数据字段组成。字段名称、字段名、字段类型及字段长度见表1。
表1 文件级.DBF目录数据库结构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名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备注
1
档案馆代码
DAGDM
字符型
6
2
档号
DH
字符型
24
3
缩微号*
SWH
字符型
30
4
电子文档号*
5.2.7.2团体责任者必须著录全称或不发生误解的通用简称,同一团体责任者的名称前后著录应一致。
示例1: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或中共山东省委
示例2: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山东省科委
示例3:山东省妇女联合会或山东省妇联
以上不应简称为“省委”、“省科委”、“本委”、“省妇联”。
5.2.7.3责任者有多个时,最多著录三个责任者,其中列居首位的责任者及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著录,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各责任者之间以“;”号相隔。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536-2005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
2005-02-07发布2005-02-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档案计算机检索体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为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档案目录数据库,保证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范。
示例:CD-A007-03-LDF9002.TXT
5.2.5题名
包括文件题名和案卷题名。
5.2.5.1文件题名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卫生信用档案考核评价标准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卫生信用档案考核评价标准
1
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一般住院病房床位, 住超原则病房旳, 须经参保人员同意
1
每接到1次病人投诉, 经查实扣0.5分
1
按规定为病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纸质), 建立自费项目和高值医用材料参保患者知情确认制度
2
无一日清单扣0.5分, 无自费项目和高值医用材料参保患者知情确认扣0.5分
2
异地就医管理
为本统筹区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和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服务
1.5
每增长1个百分点扣0.5分
1.5
严格执行医院制剂旳管理规定
0.5
未按规定管理不得分
0.5
新开展旳诊断及服务设施项目及高值医用材料使用, 应持有关部门批文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立案审批
1
未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立案审批旳, 发现一例扣0.5分
1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20分)
资料
提供
按规定旳时间、种类、数量报送结算报表
1
政策宣传培训
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0.5
未悬挂显要位置不得分
0.5
制度政策规定上墙公布, 明示医保就医流程
1
制度政策未上墙扣0.5分;未明示就医流程扣0.5分
1
设置医保政策征询台、投诉箱, 并有专人负责
0.5
一项不符合扣0.2分
0.5
制定详细、详细旳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并实行
0.5
无培训计划扣0.3分;无培训记录扣0.2分
2
每增长1个百分点扣0.5分
2
乙类药物费用占总药费旳比例到达同级同类医院旳平均数以上。
1.5
到达平均数旳得1.5分, 低于平均数旳每减少一种百分点扣0.5分
1.5
药费占总住院费用旳比例:三级医院不得高于(50%), 二级医院不得高于(55%), 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65%)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档案专业人才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 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称,馆员是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称。

第三条坚持综合评价,破除“四唯”,重点考量实际工作业绩和档案学术科研能力。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学术作风端正。

第六条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首次申报评审档案专业人才职称的人员,未取得档案专业学历的,须参加档案专业初任培训并取得相应学时。

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研究馆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 5 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具有博士学位,受聘馆员职务 2 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馆员职务 5 年以上。

(三)馆员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2 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3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4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5 年以上;具有中专学历,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7 年以上。

(四)助理馆员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档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档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年或受聘管理员职务满 2 年;具有中专学历,在档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或受聘管理员职务满 4 年。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2006年修订)一、为加强我省档案事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级机关、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每年均应参加档案管理考核。

三、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档案局制定,分级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市档案馆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考核工作;市档案局负责县(市、区)档案馆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级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四、档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

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原则上按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单位按照附件3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档案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组织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

考核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六、档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

根据考核得分(参照加分)确定相应的等次。

基本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80分为合格,80(含)~90分为省二级,90(含)~98分为省一级,98(含)分以上为特级。

加分因素作为保持和晋升省一级、特级的必要条件,每年加分分值要求见年度考核通知。

省一级、特级单位为档案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特级为我省档案管理工作最高等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1、没有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的;2、有积存文件材料没有整理归档的;3、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送交现行文件资料的;4、档案库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无切实整改措施的;5、发生档案损毁、丢失、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6、所属单位有2个以上考核不合格的;7、逾期没有填报档案工作考核书及自查报告的。

山东大学档案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高等院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医疗、生产、基本建设、对外交流、服务社会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学校将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学校管理制度,纳入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档案和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人员设置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负责,由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学校档案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学校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设立档案馆,直属学校领导,完成学校档案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各附属医院、校办产业设档案分馆室,受所属校区、医院等和档案馆双重领导。

其他特殊部门经学校档案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设立专门档案室,专人负责。

第九条学校档案馆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资料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资料

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一、为加强我省档案事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级机关、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每年均应参加考核。

三、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档案局制定,分级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市档案馆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考核工作;市档案局负责县(市、区)档案馆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级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四、档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

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原则上按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单位按照附件3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档案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组织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一般由三到五人组成。

考核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六、档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

根据考核得分(不含加分)确定相应的等次。

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80分为合格,80(含)~90分为省二级,90(含)~98分为省一级,98(含)分以上为特级。

特级为我省档案管理工作最高等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1、没有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的;2、有积存文件材料没有整理归档的;3、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送交现行文件资料的;4、发生档案损毁、丢失、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5、所属单位有2个以上考核不合格的;6、逾期没有填报档案工作考核书及自查报告的。

八、考核等次的核查与批准。

各单位的考核等次一般由负责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核查批准。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下文是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附件2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目录1、适用范围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5、档案接收与转递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7、档案整理8、档案保管与保护9、档案利用服务10、数据统计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12、服务改进1、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5、档案接收与转递5.1基本原则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档案局二○○五年九月一日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管理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管理部门为管理和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的诚信状况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誉、行为规范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济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属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工作应纳入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把信用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制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信用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第七条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信用文件材料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已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档案类职称评审条件

山东档案类职称评审条件

山东档案类职称评审条件在山东啊,想要评档案类职称,这里面可大有门道呢。

这就像是爬山,每一步都有它的讲究,每一个条件就像是山上的一个个小台阶,得一步一步稳稳地踩上去。

咱们先来说说基本的学历和工作年限这一块吧。

你要是大专学历呢,就得在档案相关岗位上扑腾个好几年,就像小树苗扎根一样,得有足够的时间去吸收养分,积累经验。

这个年限要求可不短,就像是一场长跑,你得坚持到那个规定的距离才行。

那要是本科学历呢,相对来说会少一点年头,但也不是说轻松就能达到的,毕竟这是职称评审,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糊弄过去的。

这就好比你做一道精致的菜,火候不到,味道就不对。

学历和工作年限就像是这道菜的基本食材和烹饪时间,缺了哪一样都不行。

再说说业绩成果这方面吧。

在档案工作里,你要是能把那些乱七八糟的档案整理得井井有条,就像把一堆乱麻给梳理成顺滑的丝线一样,那可不得了。

比如说,你负责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是能建立起一套高效、完善的检索系统,这就像给图书馆的书都装了个精准的定位器,别人来找档案的时候,能迅速又准确地拿到手,这就是很大的业绩啊。

或者你在档案保护方面有一套自己的法子,让那些老档案能像被施了魔法一样,避免了损坏和老化,这也是很厉害的成就呢。

这就如同守护宝藏一样,档案就是那些珍贵的宝藏,你得想尽办法让它们完好无损。

还有哦,论文著作这块也不能忽视。

这就像是你在档案界的一个发声筒。

你要是能把自己在工作中的经验、心得写成论文发表出来,就像是把自己的宝藏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样。

你不能随便乱写一通,得有真材实料。

比如说,你要是研究出一种新的档案分类方法,然后详细地写在论文里,这就像你发现了一条新的通往山顶的小路,你得把这条小路清楚地告诉其他登山者,也就是同行们。

咱们再看看继续教育这一点。

在这个知识不断更新换代的时代,你不能抱着老本吃。

就像手机要不断更新系统一样,你得让自己的知识也不断更新。

参加各种档案相关的培训、学习新的档案管理理念和技术,这都是必要的。

山东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
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6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8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9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10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山东省档案局办公室2014年6月19日印发
1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新

山东省档案数据采集标准新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536-2005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2005-02-07发布 2005-02-10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档案计算机检索体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为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档案目录数据库,保证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是根据GB/T 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 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合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的基本规定》制定的。

本规范具有以下特点:实现了计算机行业术语与档案行业术语的有机结合;规定了档案目录数据交换的格式、数据结构及要求;对目录数据字段采集规则做了必要的细化。

本标准由山东省档案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雁平郭志敏刘虎。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档案目录数据字段著录细则和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综合档案馆、档案室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

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亦可作为编制相关档案管理软件、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的目录管理系统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88-1989 信息处理信息交换用7位编码字符集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 3469-1983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GB/T 740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15418-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3-94 档号编制规则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档案局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浅论档案鉴定工作的一般原则和标准

浅论档案鉴定工作的一般原则和标准

第 116 页 2016/11 工作指导 总第255期
档案的保存价值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档案自 身的特点和状况;二是社会对档案的利用需要。档案自身的来 源、内容、形成时间、保存的完好程度及其他各方面特点和状 况,是决定档案价值大小的内在的、客观的因素;社会对档案 的利用需要是决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外部因素。从长远看,社会 的利用需要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因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特 定时期对档案的利用需要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决定了档案价值 鉴定的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具体来说,鉴定档案价值的依据和 标准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史面貌的档案;二是反映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档案;三是反映 国家方针政策的档案;四是反映社会各阶层劳动条件和生活状 况的档案;五是反映某些基本情况,能说明和证实某种事实的 档案等。
(三)档案的时间。一般来说,年代越久远的档案,其价值 就越大。古代档案本来就少,因此,有些保存到现在的古代档 案其内容不太重要但也具有特殊意义。另外,重要历史时期产 生的档案,其价值更大些。但是,有些档案时效性强,只是在 一定时期内具有法律和行政上的作用,具有相当的价值,如条 约、合约、契约、借据等文件。过了一定期限,这些档案的价 值会发生变化,甚至丧失其原有价值。因此,应从不同档案的 特点来分析档案产生时间对其价值的影响。
(二)档案的内容。档案的内容是体现档案价值的重要因 素,档案是为解决一定的问题产生的,档案中包含的信息内容 不同,人们对档案的需要不同,档案的价值大小就不一样。一 般来说,反映科学研究和实际查证意义的档案,具有较大的价 值,而反映日常事务性活动的档案,价值不大。具体说来,价 值较大的档案包括:一是反映立档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
(五)档案的相对价值。档案的相对价值一般通过全宗和全 宗群内档案的完整程度体现出来。这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考察档 案的价值。一般规律是:在全宗和全宗群内档案保存比较完整 的情况下,各种类型档案的价值率基本正常;在全宗和全宗群 内档案不完整的情况下,残存档案的价值相对提高,其中有些 本不重要的档案的价值层次上升。也就是说,全宗和全宗群内 档案的完整程度越差,其残存的档案的价值就越大。例如,文 件A只是反映某一重大事件的一个次要文件,如果在同一全宗 内有主要文件(文件B)全面地反映了该重大事件的始末,那么, 文件A的价值不大;如果同一全宗内反映该重要事件的主要文 件缺失,那么,文件A就具有重要保存价值了。

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

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

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档案质量,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行政处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处罚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处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确因工作需要或者保管条件限制的,可由业务部门暂时管理2年,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保障档案安全,每年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行政处罚档案目录和上报档案统计数据,并接受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质量要求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归档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归档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备案表、缴纳罚款收据等;(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归档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建议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三)应用听证程序、移送案件或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除应归档一般程序的必备文件材料外,还应归档听证通知、听证笔录、案件移送书或案件办理报批书等文件材料;(四)与具体案情直接有关的记录、视频、实物等关联依据性文件,也属于归档文件范围。

040501-山东省档案条例

040501-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颁布日期:20040402实施日期:20040501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山东档案标准

山东档案标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

凡是本机关制发的政策性及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机构、人事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同级和下级关于重要业务的批复、来文、来函、请示等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归档的文件材料属于定期保管。

具体参见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

第六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基建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及图纸等材料。

设备档案:包括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以及随机图样等材料。

第七条专门档案的归档范围:(一)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

凡是本机关制发的法规政策性及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机构、人事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同级和下级关于重要业务的批复、来文、来函、请示等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归档的文件材料属于定期保管。

具体参见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

第六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基建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及图纸等材料。

设备档案:包括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以及随机图样等材料。

第七条专门档案的归档范围:(一)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人物档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为本单位、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就的人物档案材料。

1、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2、名人的作品和研究成果3、与名人有关的证书、奖章、信函、纪念品等4、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5、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第八条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本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任职时的照片;(二)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成果的照片和录音、录像;(三)记录上级领导和著名人物视察本单位的照片和录音、录像;(四)本单位组织或本单位领导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和录音、录像;(五)记录本单位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情况的照片和录音、录像;(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第九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一)荣誉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二)公务活动礼品类: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等;(三)物证类:反映和佐证本单位、本行业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的有纪念和凭证作用的物品等。

第十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一)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二)会计电算化材料及会计档案管理软件;(三)永久期限照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照片;(四)其他音频、视频形成的电子文件;(五)业务档案中形成的电子文件。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同时收集其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第十一条资料的收集范围:(一)本单位的重要文件汇编;(二)本系统上级或下级编印的出版物;(三)与本单位主要业务有关和业务报刊和出版物;(四)政府公报等政府公开信息;(五)新闻媒体关于本单位有关情况的报道材料;(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论著、论文及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本机关形成的基建档案、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的档案保管期限分别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料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物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电子、声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相应内容的文书档案执行。

第十四条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六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本机关文书档案是按照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分类法分类整理。

所有文书档案文件材料应先按其形成年度区分开来,同一年度的文件再按照其价值区分为永久、30年、10年,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按组织机构分类排列。

具体分类方案及保管期限如下:1、党组(机构1)永久保管:1.1党组会议记录和汇报材料1.2厅党组会决定事项1.3上级与本厅关于干部任免的报告、批复1.4关于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的报告、批复1.5上级机关与本机关关于干部职工审查、结论、复议等报告1.6厅党组表彰决定30年保管:1.1本厅收发电报1.2上级党政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厅主管业务的文件10年保管:1.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普发的文件2、办公室(机构2)永久保管:2.1厅长办公会议记录、决定事项2.2厅务会议记录、决定事项2.3厅长碰头会议记录2.4本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2.5本机关编辑出版的各种统计资料、大事记、组织沿革、年鉴等2.6本机关关于启用印章、职责范围、名称更改的报告、通知、批复2.7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2.7.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材料永久2.7.2重要的调查材料30年2.7.3无结果的材料10年2.8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单位和本单位对下级机关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8.1重要讲话、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文件材料永久2.8.2一般性文件10年2.9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文件材料2.9.1通知、会议指南、代表名录、开幕词、闭幕词、报告、总结、会议讲座通过的规定、办法,照片、录音录像材料永久2.9.2会议讨论文件、典型材料30年2.9.3参考材料、参阅文件等10年2.10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的会议文件2.10.1本机关主办的会议的重要文件永久2.10.2由其他单位主办的会议文件10年30年保管:2.1本机关关于文秘、宣传、档案、督查、保密、政务大厅等管理制度和办法2.2本机关表彰通报2.3本机关领导在调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4国土资源部及省属单位针对本机关工作的有关文件2.5关于对省人大、省政协提案答复10年保管:2.1本机关编制的各种文件汇编、工作通报、国土资源信息等2.2本机关上报的各类汇报材料2.3本单位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要执行的会议文件2.4国土资源部及省属单位普发的文件2.5本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2.6下级机关报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3、政策法规处(机构3)30年保管:3.1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3.2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3.3关于法律问题的答复、复函3.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卷宗3.5立法规划和计划3.6工作总结报告10年保管:3.1法制宣传资料3.2地方立法会签件3.3依法行政文件材料3.4专业会议文件材料4、规划处(机构4)永久保管:4.1关于下达或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文件4.2对各市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函4.3对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和指标置换、开发整理规划的批复4.4年度报表30年保管:4.1国土资源部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规定4.2关于全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利用计划报告等10年保管:4.1关于建设用地问题的预审意见4.2关于建设用地问题的初审意见4.3上级关于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的文件4.4业务会议文件材料5、财务处(机构5)永久保管:5.1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的各种计划和预算指标5.1.1年度或年度以上的永久5.1.2一般性的10年5.2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5.2.1重要的永久5.2.2一般的10年5.3关于下达投资计划的文件材料5.4关于批复直属单位财务预算的文件5.5关于基本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5.5.1图纸、协议、审批手续等永久5.5.2一般性文件10年5.6本机关及所有单位报表5.7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5.7.1重要的永久5.7.2一般的10年30年保管:5.1本单位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5.2关于内部审计的文件5.3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10年保管:5.1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财政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的文件5.2本单位有关财务工作的请示、报告5.3有关业务会议文件材料6、耕地保护处(机构6)永久保管:6.1关于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指标下达和检查考核情况的文件6.2关于易地补充耕地的批复、通知6.3关于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复30年保管:6.1关于下达各种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的通知10年保管:6.1关于对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6.2上级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文件6.3有关业务会议的文件材料6.4有关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检查考核的文件7、地籍处(机构7)永久保管:7.1关于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工作的批复7.2国土资源部关于地籍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等30年保管:7.1关于变更地籍调查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设计的批复7.2关于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工作的报告、通知等10年保管:7.1一般性工作的请示、通知、报告等7.2有关业务会议的文件材料8土地利用处(机构8)永久保管:8.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评估与处置的文件8.2关于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8.3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定、办法等8.4有关统计报表30年保管:8.1关于下达年度土地资产收益指导性指标的文件8.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文件8.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文件10年保管:8.1关于全省土地资产收益核查情况的报告8.2贯彻上级文件的报告等8.3业务工作会议文件材料9征地管理处(机构9)永久保管:9.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9.2国土资源部对本省建设用地审批的文件材料9.3关于建设用地工作的通知30年保管:9.1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10年保管:9.1关于建设用地工作的总结、报告、请示9.2专业工作会议文件材料10矿管处(机构10)永久保管:10.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10.2关于颁发、新立、变更、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批复10.3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拍卖方面等的批复10.4关于对各类违法采矿情况的调查、处理等10.5关于确认采矿权价款的文件10.6关于矿山纠纷的文件30年保管:10.1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的文件10.2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文件10.3上级机关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等10.3.1需长期执行的30年10.3.2一般执行的10年10.3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文件10年保管:10.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报告、汇报等10.2有关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1资源储量处(机构11)永久保管:11.1关于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复函30年保管:11.1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文件材料10年保管:11.1关于地质资料汇交的文件材料11.2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11.3关于矿泉水管理工作的文件11.4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2地质环境处(机构12)永久保管:12.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文件材料12.2本单位关于地质公园建设的文件12.2.1批复或重要的通知永久12.2.2一般性文件10年12.3矿山环境、地质环境监测等文件材料12.3.1批复或重要通知永久12.3.2一般性文件10年10年保管:12.1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文件材料12.2本单位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材料12.3上级机关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12.4年度地质环境工作总结12.5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3地质勘查处(机构13)永久保管:13.1关于下达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计划的文件13.2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工作的文件材料13.3关于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转让、吊销、备案等文件材料13.4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文件材料13.5地质调查备案的文件材料13.6关于探矿权监督管理的文件材料30年保管:13.1关于油气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文件材料13.2地质勘查管理文件10年保管:13.1年度工作总结13.2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4测绘管理处(机构14)永久保管:14.1关于下达测绘工作任务的文件14.2关于测绘资质认证、年检的文件材料30年保管:14.1关于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14.2关于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批复、通知10年保管:14.1国家测绘局关于测绘管理工作的文件14.2关于测绘市场治理整顿的文件材料14.3关于测绘统计工作的文件14.4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4.5测绘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15执法监察局(机构15)永久保管:15.1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案件价值鉴定30年保管:15.1关于土地市场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调查报告15.2有关表彰通报10年保管:15.1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文件15.2上级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文件15.3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5.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6科技与外事处(机构16)永久或30年保管:16.1关于科技奖评定的文件材料10年保管:16.1有关科普宣传工作的文件16.2关于社团管理的文件16.3关于干部出国审批的文件16.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6.5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7人事处(机构17)永久保管:17.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17.2本机关关于人事任免的文件17.3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17.3.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17.3.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17.4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17.4.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17.4.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17.5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17.6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17.7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17.8人事工作统计报表、职工名册17.9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30年保管:17.1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17.2上级机关关于人事工作的文件10年保管:17.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文件材料17.2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7.3工作总结报告18机关党委(机构18)永久保管:18.1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8.1.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18.1.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18.1.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18.1.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18.2党团员奖惩意见、决定等18.3党、团、工会组织统计表10年保管:18.1关于政治思想教育文件材料19离退休干部处(机构19)10年保管:19.1上级机关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19.2本机关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19.3本机关关于离退休干部文体、医疗保健等工作的文件材料20.纪检监察(机构20)永久保管:20.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20.1.1重要的永久20.1.2一般的30年20.2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报告、决定、通报等30年保管:20.1上级机关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20.1.1重要的30年20.1.2一般的10年20.2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10年保管:20.1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件材料20.2专业工作会议文件材料注:本表所列“重要的”是指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或标的数额巨大、涉及重大产权问题,对现实工作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对社会国家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一般的”是指一般在日常工作中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