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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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中对人身侵害犯罪的惩罚

刑法中对人身侵害犯罪的惩罚

刑法中对人身侵害犯罪的惩罚人身侵害犯罪是指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自由实施威胁、侵害或剥夺。

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刑法对人身侵害犯罪给予了相应的惩罚。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人身侵害犯罪之一,其主要情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等。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以故意施加身体伤害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主要包括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例如轻伤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特别重伤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强制手段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237条,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同时,其还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处以罚金。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将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非法拐卖、交流贩卖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240条,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情节者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五、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掏脏手等。

根据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具体刑期将根据犯罪的情节而定。

六、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介绍、容留、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58条,对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严重情节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刑法中对人身侵害犯罪的惩罚力度是相当严厉的,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

无论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还是强迫劳动、组织卖淫等,法律都为这些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界限和刑罚。

类比推理案例法律(3篇)

类比推理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比推理作为一种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类比推理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类比推理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及其价值。

二、案例一:醉酒驾车案【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饮酒,酒后将一辆汽车开回家。

途中,甲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丙受伤。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为甲构成醉酒驾车罪。

【法律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车罪?【类比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饮酒后驾车,符合醉酒驾车的定义。

然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车罪,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甲的醉酒程度:若甲的醉酒程度较轻,可能不会构成醉酒驾车罪。

2. 甲的驾驶行为:若甲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酒驾行为,如闯红灯、逆行等,可能不会构成醉酒驾车罪。

3. 甲的驾驶结果:若甲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不会构成醉酒驾车罪。

【结论】根据类比推理,甲的行为可能构成醉酒驾车罪,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甲的醉酒程度较轻、驾驶行为未出现明显酒驾行为,以及驾驶结果未发生交通事故,则甲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醉酒驾车罪。

三、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甲在某公司担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

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经调查,甲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法律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类比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甲的职务性质:若甲的职务性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2. 甲的侵占手段:若甲的侵占手段属于暴力、胁迫等手段,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结论】根据类比推理,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及答案解析(二)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及答案解析(二)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及答案解析(二)一、多选题(共60题,共120分)1.丁某教唆 17 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2.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 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

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

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

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5.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

在服刑 13 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犯嫖宿幼女罪判 8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15 年。

2014 年刘凤科 168 题

2014 年刘凤科 168 题

2014 年刘凤科 168 题1.乙到甲开设的电脑公司欲购买 5 台电脑,见甲态度粗鲁表示不买了。

甲对乙拳打脚踢,乙非常害怕,被迫以高出市场价 500 元的价格购买了 5 台电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将强迫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补充法和保障法的性质,更能实现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B.将强迫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助于国民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和选择,进而指引国民行为,从而实现一般预防犯罪的功能C.对强迫交易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这体现了特殊预防犯罪的要求D.由于强迫交易罪包含暴力手段,故为强迫交易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仅成立强迫交易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表现2.第 24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是正确的?A.将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国民意志的反映,这是人民民主的要求B.司法机关对强迫劳动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执法为民C.将协助强迫劳动行为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体现了司法公平与公正D.将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认定为本罪,违反了依法治国的精神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但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创设刑罚法则B.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C.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一律被允许D.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的可能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是错误的?A.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故立法解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以完善刑法规定B.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或者具有唯一性,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C.同一结论,虽然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但在司法解释中属于扩大解释D.当刑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5.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同一词语的某种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但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B.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C.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语言文字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二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形D.扩大解释的结论仍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不能查证属实,因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仍然成立犯罪,这是对“不能说明来源”的限制解释B.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包括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C.劫持电车的行为成立劫持汽车罪,因为可以将“汽车”解释为包括电车,属于扩大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E.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解释成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大解释F.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销售”解释为“有偿使用”,属于当然解释G《刑法》第 153 条规定:“一年内曾因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的”,成立犯罪;如果一年内因私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又走私的,同样成立犯罪。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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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想象竞合犯的特点:(2)触犯了数个罪名。

原因在于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具有多重属性,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3)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

(否则,属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特殊规定】(1)《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可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又毁损数额较大财物的,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

是指由于立法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导致一行为会触犯多个刑法条文,但仅定一罪。

(2)法条竞合的类型。

②交叉竞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中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特别情况下: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法(一般法)优于轻法(特别法)。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同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又涉嫌敲诈勒索他人。

此案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行为2019年3月,李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李某谎称自己有一笔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王某信以为真,遂将1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

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一年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行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李某采取威胁手段,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好处费”,否则将对王某进行报复。

王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

三、法律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有生意的谎言,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取10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报复相威胁,迫使王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罪名。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竞合。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含答案解析001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含答案解析001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含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115.80)L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5. 80)A.根据当然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指没有治疗效果的药,因此有治疗效果的药就不属于假药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中的情报,根据目的解释,情报可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没有公开或者依法不应该公开的信息C.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解释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D.非法制造飞机、坦克的行为危害性高于非法制造枪支,所以将非法制造飞机、坦克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题)(分数:5. 80)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3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题)(分数:5. 80)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4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4题)(分数:5. 80)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6题)(分数:5. 80)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题目随机,下载后利用查找功能完成学习任务一、判断题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并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也停止执行。

(×)5.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盗窃的,成立共同犯罪。

(×)6.大陆法系刑法犯罪理论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7.单行刑法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曾大量出台,1997年刑法制定后再未制定单行刑法。

(×)8.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

(√)9.对累犯不得假释。

(√)10.对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2.对于强奸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3.对正在进行抢夺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4.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其组织领导犯罪行为的情节处罚。

(×)15.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

(√)16.犯罪的定义形式分为三种: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

(√)17.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8.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9.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0.犯罪行为和结果同时姓在我国领域内的,才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1.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22.犯罪情节分为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

刑事审判参考 竞合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竞合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竞合案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竞合案例:
1. 王某盗窃案与李某盗窃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犯下了小偷盗窃罪。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指纹或DNA证据等。

然后,法庭将基于证据和涉案
人的前科记录来判决每个案例。

2. 张某毒品交易案与杨某毒品交易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场合从事毒品交易。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抓获的毒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法庭还可以考虑涉案人的过往犯罪记录和毒品的数量来判决每个案例。

3. 赵某杀人案与刘某杀人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犯下了谋杀罪。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现场调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词等。

法庭会评估谋杀的动机和手段,并基于这些因素以及其他证据来判定每个案例。

4. 陈某贩卖假冒商品案与林某贩卖假冒商品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场合贩卖了假冒商品。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涉案商品的质量,商标侵权的证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法庭还会考虑涉案人的过往犯罪记录和贩卖商品的数量来判决每个案例。

这些案例都会根据涉案人的罪行、证据和相关法律来进行审判,并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

这些案例的竞合性在于涉案人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方式相似,但在时间、地点和具体证据方面有所
不同。

这些案例的审判过程可以对类似犯罪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模拟试卷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模拟试卷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与乙有仇,一日甲会同七人,向乙挑战,扬言“要把这件事解决一下”。

于是乙也召集了五人。

两伙人马各自手持木棒、手杖、匕首等在指定地点相见,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甲情急之下用匕首乱刺,刺中对方丙的大腿动脉,丙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过失杀人罪B.聚众斗殴罪C.故意伤害罪D.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D解析: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甲在用匕首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持放任态度,因此,甲对被害人丙死亡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知识模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甲厂欠乙厂货款50万元,乙厂屡次讨要未果,于是乙厂趁甲厂厂长来乙厂办事的机会,将其扣留在乙厂保卫科里,并要求甲厂还钱然后放人,关押达30天之久并且有殴打、侮辱行为。

这种行为应认定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B.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殴打、侮辱行为应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一般性的,尚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殴打、侮辱,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单独定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C.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应实行数罪并罚D.不构成犯罪,因为索取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不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直接适用此法条,可以选出A项。

知识模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某甲为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朋友某乙对其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某甲家人疏忽之际,将其不满2周岁的幼儿偷走,然后向某甲勒索现金10万元。

刘大帝168之121-128

刘大帝168之121-128

刘大帝168-121121、乙让自己的妹妹甲给自己买一瓶农药,准备少喝一点农药,佯装自杀,以便吓唬丙。

但乙在喝农药时不小心喝多了,丙发现后立即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甲应当预见乙可能死亡,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明知乙喝农药有可能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罪D、甲的行为无罪,因为乙死亡原因是乙的自杀行为解析:A、B、C。

刘大帝168-12212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如果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造成他人重伤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B、如果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在摘取他人器官后尚未卖出该器官就被抓获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未遂C、如果组织者欺骗他人捐献器官后却将器官予以出卖的,仍然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如果组织者甲让同伙乙诱使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器官,但乙却诱使17周岁的人出卖了人体器官的,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甲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甲、乙不成立共犯解析:B、C、D。

刘大帝168-123123、关于侵犯妇、儿童权益的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通过聊天工具,以揭发乙的隐私相威胁,要求乙拍摄自己的裸体淫秽视频发给甲。

乙被迫按照甲的要求,将自己拍摄的裸体淫秽视频发给了甲。

甲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B、甲以揭发隐私相威胁,使妇女乙裸体与自己即时视频,让乙进行各种淫秽表演给自己即时观看。

甲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利用网络胁迫13周岁的乙,让乙猥亵了一名15周岁的少年丙。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

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

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摘要:强迫劳动罪的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时与故意伤害罪存在想象竞合。

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继续两个阶段。

犯罪既遂阶段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罪继续阶段的后续暴力行为造成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行为,与强迫劳动罪是数罪的关系。

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在现行刑法中依从一重原则处断,但应向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

关键词:强迫劳动罪;继续犯;想象竞合;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06-03近年发生了诸多恶性强迫劳动案件都伴随着严重暴力行为,旧刑法中的强迫职工劳动罪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应对现实中日益复杂的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新的强迫劳动罪增设了“暴力、胁迫”作为犯罪手段,加强了对强迫劳动犯罪的打击。

但是增设“暴力”手段虽然扩大了打击范围,却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问题——由于强迫劳动案件中的暴力行为往往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构成了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这两类犯罪在立法定位、犯罪构成与法定刑上均有较大差异,竞合关系的存在给定罪量刑造成了困难。

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尚无统一观点,本文旨在对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的具体形式和刑事责任进行研究,为实践中依法定罪量刑提供帮助。

一、强迫劳动罪的暴力行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主要存在于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时。

由于暴力是两罪的主要联结点,因此在讨论两罪的竞合之前,必须明确强迫劳动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性质,以及其对犯罪竞合的影响。

强迫劳动罪的暴力行为应该包含轻伤的结果。

在强迫劳动罪中,暴力是强迫他人劳动的方式,只要求存在暴力行为,不要求造成伤害结果。

当暴力造成伤害结果时,只有达到轻伤或以上的程度才存在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但是暴力造成轻伤结果应该包括在强迫劳动罪之中。

一方面暴力是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

2008 年-2010年刑法真题

2008 年-2010年刑法真题

2008 年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

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D 解析:甲雇乙杀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 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同时,题干中说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

因此,D 项说法错误,应该选。

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乙无论结果把丙杀死了还是把丁杀死了,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BC 的说法错误,应选。

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

乙将索要所获15 万元中的9 万元交给甲,其余6 万元自己留下。

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 万元,使银行遭受800 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 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8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指使乙向丙单位所要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罪中的索贿,同时,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应该是两人所得金额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实际所得金额,因此,A 项说法错误,B 项说法正确。

李文星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文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文星案件是一起因招聘欺诈引发的悲剧,涉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求职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李文星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天津男子李文星在寻找工作时,通过BOSS直聘平台找到一份薪资待遇优厚的工作。

然而,他在前往天津工作途中,被传销组织诱骗至河北,最终不幸遇害。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招聘平台监管不严、用人单位违法操作等问题。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招聘平台的法律责任(1)平台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OSS直聘作为招聘平台,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法信息应及时处理。

BOSS直聘作为招聘平台,若未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查,导致虚假招聘信息发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参与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人单位若参与传销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求职者的权益保护(1)求职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经求职者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求职者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求职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

2011刘凤科刑法最后80题

2011刘凤科刑法最后80题

2011刘凤科刑法冲刺80题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共 40题)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尽管行政法规属于体现国民意志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但是不允许创设刑罚法则B.事前的罪刑法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C.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做出的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因此立法解释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敲诈勒索的,以抢劫罪论处”B.把破坏监管秩序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被允许的扩大解释C.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D.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解释为不包括假枪和仿真枪等,属于缩小解释;把“弹药”解释为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属于扩大解释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泰国人甲乘坐中国国际列车前往俄罗斯。

列车进入俄罗斯国境后,甲在车上杀死一个日本人。

我国对此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B.美国人甲在美国杀死一个日本人乙后加入了中国国籍,由于杀人行为发生在加入我国国籍之前,所以我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C.某国跨国集团公司派驻中国区总裁甲非法获取我国国家秘密,并提供给该国情报部门。

对于此案,我国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越南公民甲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日本在中国的留学生乙从东北某市绑架到缅甸,中国刑法可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甲追究刑事责任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由()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批准施行;死刑除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判决或者核准。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摘要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从绝对意义上讲,以上三罪各自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彼此区别独立。

然而分则法条在规定具体犯罪时,难免存在竞合和交叉,对于一个事实也难免多角度评价,因此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非此即彼关系,在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何罪应处何种刑罚时,必须打破思维定势,根据实际案情选择罪责刑相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关键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作者简介:韩文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一、虐待罪的定义上述几种观点都是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整体出发,对虐待罪进行了阐述。

首先,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概括性比较强,细微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特别强调了虐待行为的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第三种并没有特意将暴力性或非暴力性体现出来,当从虐待行为上看,暴力方式更为明显、常见、非暴力形式更为隐蔽,但不能说暴力性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就一定小于非暴力形式的虐待行为。

其次,与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不同之处在于,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对虐待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例如大骂、冻饿、强迫劳动、凌辱人格等等方式,这些具体的方式本质都是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折磨、摧残被害。

而两种观点细微区别是,第四种方式对虐待行为的表现方式在虐待罪的构成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认为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应当是经常性的、持久的、以任意当时实施的,言下之意,非经常性的、非持久的、非任意的实施的折磨、摧残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而第三种观点仅将一个经常性作为限制虐待罪成立的条件,是否是持久的、是否是任意的,不是构成虐待罪必须考虑的前提。

对于虐待罪的定义,确实应当涵盖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的同时,也应具有适当的抽象性。

一个事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若定义细致到可能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抽象出共性的东西,那便成了外延的具体罗列,失去了内涵本身整体界定作用;仅将外延作为内涵的基本内容,也使得内涵的表述成了一种循环解释,自己解释自己也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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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摘要:强迫劳动罪的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时与故意伤害罪存在想象竞合。

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继续两个阶段。

犯罪既遂阶段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罪继续阶段的后续暴力行为造成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行为,与强迫劳动罪是数罪的关系。

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在现行刑法中依从一重原则处断,但应向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

关键词:强迫劳动罪;继续犯;想象竞合;刑事责任近年发生了诸多恶性强迫劳动案件都伴随着严重暴力行为,旧刑法中的强迫职工劳动罪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应对现实中日益复杂的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新的强迫劳动罪增设了“暴力、胁迫”作为犯罪手段,加强了对强迫劳动犯罪的打击。

但是增设“暴力”手段虽然扩大了打击范围,却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问题——由于强迫劳动案件中的暴力行为往往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构成了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这两类犯罪在立法定位、犯罪构成与法定刑上均有较大差异,竞合关系的存在给定罪量刑造成了困难。

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尚无统一观点,本文旨在对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的具体形式和刑事责任进行研究,为实践中依法定罪量刑提供帮助。

一、强迫劳动罪的暴力行为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主要存在于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时。

由于暴力是两罪的主要联结点,因此在讨论两罪的竞合之前,必须明确强迫劳动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性质,以及其对犯罪竞合的影响。

强迫劳动罪的暴力行为应该包含轻伤的结果。

在强迫劳动罪中,暴力是强迫他人劳动的方式,只要求存在暴力行为,不要求造成伤害结果。

当暴力造成伤害结果时,只有达到轻伤或以上的程度才存在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但是暴力造成轻伤结果应该包括在强迫劳动罪之中。

一方面暴力是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

暴力作用于人身,是产生肉体痛苦的手段,其直接侵害的就是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身体伤害是暴力的一种自然结果。

另一方面,只有当伤害结果在刑法上具有特殊意义时才引发刑法对其单独评价。

刑法分则将暴力的伤害结果划分为三个程度,分别是轻伤或以下、重伤、死亡。

分则罪名中构成要件包含“暴力”的结果加重犯均采用此种划分方法,暴力造成轻伤为基本犯,致人重伤、死亡为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由于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不能包含的且可归罪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而暴力造成轻伤结果没有超出暴力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基本内涵,造成轻伤或以下的后果不会影响犯罪的罪质,尽管存在与故意伤害的竞合问题,但强迫劳动罪的规范评价可以包含轻伤的伤害结果;只有暴力造成了重伤、死亡的情况,才会导致伤害结果超出暴力手段的内涵,因此本文仅讨论暴力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况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

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在犯罪不同阶段的暴力行为性质不同。

继续犯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1]。

强迫劳动罪在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被害人被迫劳动时既遂,但此后被害人一直处于被强迫劳动的状态,行为人的强迫行为也随之一起持续。

通说认为,继续犯是单纯的一罪,犯罪人实施了一个行为,持续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但继续犯中的一个行为,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一个行为。

在继续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造成了一个违法状态,该违法状态由行为人所维持,并因其继续存在而不间断的继续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违法状态的基础与其他所有维持该状况的行为一起构成了一个行为[2]。

因此,继续犯中需要区分构成要件的一行为(规范的一行为)与自然的一行为。

在强迫劳动罪中,强迫他人劳动可能实施了数个具体行为,如多个暴力行为、暴力与威胁的混合行为等,都属于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即成犯,与强迫劳动罪中每个客观的暴力行为都可能存在竞合。

作为继续犯,强迫劳动罪以既遂为界限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犯罪的既遂,第二阶段是犯罪的继续。

在第一阶段中,暴力、威胁等行为是使他人屈服而劳动的手段,与犯罪完成形态有密切关系;第二阶中,暴力、威胁等行为是在犯罪既遂后,为维持强迫状态、巩固强迫效果而实施的后续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既遂。

在这两个阶段中的暴力行为,都可能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竞合。

但两个阶段的暴力行为性质不同,对罪数形态的影响也不同,需要分类讨论。

二、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形式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是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在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中,故意伤害是即成犯,强迫劳动是继续犯。

继续犯构成要件上一行为与观念上一行为不同,客观上可能存在多个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

而多个行为依其存在的阶段、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犯罪既遂阶段的行为与犯罪继续阶段的行为。

具体到强迫劳动罪中,存在犯罪既遂阶段的暴力行为和犯罪继续阶段中的暴力行为。

犯罪既遂阶段的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即在犯罪的开始阶段,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强迫他人劳动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这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暴力造成重伤、死亡使强迫劳动无法既遂,第二种是暴力造成重伤,但不影响强迫劳动罪的既遂。

第一种情况下,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其伤害严重程度使被害人无法从事劳动工作,行为人对重伤和死亡的结果必须是过失心态。

如果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重伤、死亡且无法继续实施强迫劳动,在主观心态上显然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实施了暴力行为,却造成了行为人没有预见的重伤、死亡的结果,这实质上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由于在强迫劳动的开始阶段犯罪尚未既遂,此时的暴力行为只能造成伤害结果,不能造成强迫劳动的结果,构成强迫劳动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想象竞合。

在第二种情况下,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但不影响被害人从事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是典型的异种罪名的想象竞合。

犯罪继续阶段的暴力行为是后续暴力行为,主要是指在犯罪既遂后,为维持强迫的状态、巩固强迫的效果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讲,后续暴力行为作为强迫劳动的继续,与决定犯罪既遂的暴力行为共同构成一个强迫行为。

但是,两种暴力行为在客观上是独立存在的,均可独立造成重伤、死亡的伤害结果。

后续暴力行为与故意伤害的竞合,实际上是继续犯在继续状态中的某一时间点与即成犯构成想象竞合。

由于构成要件上即成犯的一个行为与继续犯的一个行为不同,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存在争议。

对一个行为的判断,理论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自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强调对行为的自然考量,认为一个身体动作或一个意思发动就是一个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社会观念的行为单数,认为行为数量的判断,必须以社会观念的评价为立场,人的身体动作如果依一般社会观念可以视为一个行为,就是单一行为,如果被视为数个行为,即为复数行为。

第三种观点是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认为行为数量的界定标准,应当存在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中。

第四种观点是综合的行为数量判断,认为应该综合上述各种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是合理的。

前三种观点重视行为的某一特殊属性,但人的行为包含自然、观念和规范等多重属性,不同属性之间存在交叉,尤其是在继续犯与即成犯的想象竞合中,规范上的一行为与自然的一行为存在矛盾,需要引入观念的一行为来调和。

在日本刑法判例中,对于醉酒驾车过程中撞死行人的案件,就采用综合判断的立场,认为“所谓‘一个行为’,是指‘撇开法律性评价并舍弃构成要件性观点,在自然性观察之下,行为人的动态可以接受社会性观念上一个动态这一评价的场合’”,“作为继续犯的醉酒驾驶罪与处于其途中之一个时间点的业务过失致死罪之间并无作为社会性现象的重合部分”,判定醉酒驾驶罪与业务过失致死罪构成并合罪[3]。

在我国,综合的行为单数判断居于通说[4][5]。

从综合判断的观点出发,在强迫劳动罪的后续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暴力造成伤害结果是自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但在规范上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强迫劳动行为,两罪名的实行行为部分重合。

由于强迫劳动已经既遂,后续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伤害结果,与强迫劳动罪的依存关系并不密切。

从刑法规范上看,伤害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已经超过了强迫劳动罪的内涵,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

从继续犯的观点来看,强迫劳动罪的后续暴力行为主要承担着实行行为继续的意义,但某一时间点的某个暴力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继续不起决定性作用,是犯罪继续的表现,只要强迫劳动的状态还在继续,强迫劳动罪就尚未结束。

从社会观念上看,在强迫劳动实现后,对他人施暴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对强迫劳动的维持和继续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说已经超出了维持强迫劳动继续的必要程度,而作为独立伤害行为则是显著的。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强迫劳动罪后续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应该与强迫劳动罪区分,两者是实质的数罪。

三、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并没有专门对强迫劳动罪中的伤害问题做出规定,在两罪发生竞合时,通常根据想象竞合犯归责理论的通说,采取从一重原则确定刑事责任。

比较两罪的轻重,一方面是比较法定刑的高低与法定刑区间的划分,另一方面是比较具体个案中犯罪的轻重与对应的法定刑区间。

刑法分则对强迫劳动罪的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为“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的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区间相同,如果发生这两种情况的竞合,则需要根据案件中强迫劳动与故意伤害的情节轻重确定较重的罪;如果某一罪名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区间重于另一罪名,则应该适用法定刑区间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但是,在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上,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不能很好地评价犯罪行为。

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本质是吸收原则,即轻罪的主刑完全被重罪的主刑所吸收,但这样的吸收在继续犯的想象竞合中是否合理是值得商榷的。

继续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在犯罪行为与侵害状态两者的继续上,刑法不仅评价犯罪既遂阶段的刑事责任,也要评价犯罪继续阶段的刑事责任。

而对即成犯,刑法只评价犯罪既遂阶段的刑事责任。

①在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的情况,刑法对两者的处罚基础不同,从一重处罚并不能完全评价犯罪行为。

尤其是在故意伤害罪是较重的罪时,由于故意伤害罪主要对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进行处罚,强迫劳动罪的继续性就被忽略掉了。

实践中,强迫劳动罪继续阶段体现出的危害性往往并不轻于犯罪既遂阶段,如对被害人的长期恶劣待遇、危险的劳动环境等等,均反映了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与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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