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低速电动车规则,管理办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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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低速电动车规则,管理办法和现状
随着今年“315”国内媒体对国内当前低速电动车各类管理,生产运营中,其本身安全隐患的曝光,使得不少企业面对了运营以及生产的危机,而国内对于低速(微型)电动汽车更是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则是这些企业最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呢?或者说怎样解决对企业的利益既不产生影响又能让更多的百姓直接接触到低速电动车的实际利益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国外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美国:98年已出台低速汽车标准,对于安全设备有统一要求
1998年美国交通部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低速汽车安全标准,它确认了最高车速高于20英里/小时,但是时速低于25英里/小时机动汽车,确认它是属于一个新的类别。它不同于低速高尔夫球车,也不同于高速轿车,介乎这两者之间,要增加一个新的机动车的类别。归类归到一般的轿车的类别,这样新设了一个新的类别,这个对这个产业的发展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这个车的技术要求,它的安全标准,认证标准都是不同于一些两轮车的,要制定安全标准,又制定技术标准,又制定认证的方法。如果生产的话,它要生产商的资历,能否生产这个汽车。
根据美国低速电动车标准,第一个要装置大灯,前后转向灯,尾灯,自动灯,反光标识,后视镜,在驾驶员旁边,车内后视镜,两边或者两个可以选一个,还有汽车AS1汽车安全玻璃,AS5是有机玻璃,每个车子有一个汽车认证号码,最重要要装置安全带组件。它要使得装了这么多安全设施以后,它也做了很多的调查,让生产厂做了很多的估计,估价,认为这样装了以后,大约要增加400美元的成本,有的厂家报了380美元,有的报了420、430美元,后来他们综合分析比较,如果允许这个车以25英里最高车速在公路上走,在限速35英里公路上走,它的成本要增加400美元。
到了2003年,对于小型电动汽车,最积极的加州,佛罗里达州允许其在道路上行驶,亚利桑那州,美国有一个公司向美国交通工作安全局正式申请电动汽车新的类别,让私人的,零排放,低速,低成本邻里电动汽车合法上路。并且最终制定了以25英里每小时的时速作为该类车型的限定。到了2012年2月,美国已有46个州允许邻里电动车上路。而目前根据各州法规不同,该车通常只能在时速限制为72公里的路面上行驶。邻里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一般为48公里,最大载重量为1400千克。在加利福尼亚州,因为邻里电动车属于零排放车辆 (zero emissions vehicles,ZEV),可享受州政府最多1500美元的购车补贴。通常,州政府都要求邻里电动车驾驶员具有驾驶证,车辆也需注册登记。
根据派克研究所的报告,2011年全球共有大约48万辆邻里电动车上路,美国以15万的数字排在首位。截止到2013年4月,GEM是全球最大的邻里电动车生产商,自1998年以来,该公司共生产了4.6万辆邻里电动车。另外,法国雷诺生产的Twizy也是一款销量不错的邻里电动车。
欧洲:没有对低速电动车做专门定义,将这类交通工具归类为四轮机动车
欧盟没有对低速电动车做专门定义,而是将这类交通工具归类为四轮机动车(Motorised Quadricycle),并根据车重、速度和功率不同归为轻型四轮机动车(Light Quadricycles ,L6E)和重型四轮机动车(Heavy Quadricycles,L7E)两大类。根据欧盟的规定,属于L6E的低速电动车空车质量不超过350千克(不包括动力电池重量),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45公里,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属于L7E的低速电动车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不包括动力电池重量),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15千瓦。
虽然欧盟相关型式认证在碰撞保护等被动安全方面降低了对低速电动汽车相关法规要求,但鉴于这类机动车安全系数较低,仍必须装配有座椅、头枕、安全带、雨刷和车灯等必要的安全装置。对低速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加以限制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日本:归类为超小型交通工具,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和欧洲类似,日本没有对低速电动车做专门定义,而是将这类交通工具归类为超小型交通工具。2012年6月,日本国土交通省发布了《超小型交通工具导入指南》,并于2013年1月底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超小型交通工具导入的临时认证制度》,对超小型交通工具的安全标准、申请流程和管理细则等做了规定。
根据《超小型交通工具认证制度》规定,超小型交通工具是指车辆的长、宽、高均在轻型汽车的规格(即长3.4米、宽1.48米、高2米)以内的交通工具。同时,超小型交通工具的核定乘车人数不超过2人,如果安装了2个儿童座椅,核定乘车人不超过3人。此外,超小型交通工具的额定输出功率为8千瓦以下,如采用内燃机总排气量为125cc以下。
日本要求超小型机动车使用轻型汽车的牌照,驾驶者必须有合法驾照。不过,针对老龄化时代的老年人等交通弱势群体的特点,有可能设计超小型机动车的专用驾照。在不降低安全、环保性能的范围内放宽一部分标准要求的同时,超小型交通工具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这类车辆只能在由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等)或者地方公共团体组织的协会采取了交通安全及通畅措施的场所行驶。
日本对超小型机动车座席的尺寸及空间、安装强度、靠背吸收冲击能力等标准作了放宽。虽然也规定必须配备安全带,但对其安装强度标准也有所放宽。
参考资料:
伦景光:欧美低速电动汽车标准法规可作我国参考
/news/special/diandongchedahui2010/20101106/459501.shtml
日本低速电动车管理规则和现状
/wangpai/country/2014041430490.html
欧洲低速电动车管理规则和现状
/wangpai/country/2014032529877.html
美国微型电动车管理规则和现状
/wangpai/country/2014031929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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