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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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的在编、合同制、派遣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临时工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条款。
一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一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3.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3.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盐护和个人里描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1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4.2医务处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4.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5.1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6 休假时间
6.1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已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6.2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
6.3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6.3.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3.2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6.3.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7休假要求及审批流程
7.1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医院,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
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1~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7.2休放射假的审批流程为: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医务处、护理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8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8.1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8.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8.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我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