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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10.24•【文号】国务院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89.10.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05•【文号】卫生部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日期】2009-04-01【生效日期】200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7•【字号】津政发〔1989〕94号•【施行日期】1989.08.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8月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等五部门,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辐射技术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贮存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射线装置以及带有剂量率大于0.25毫伦/小时的封闭辐射源的仪器仪表等工作,均属于放射性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局以及市公安局、科委、劳动局、环保局应按联合办公的原则,对本市放射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所属市卫生防病中心具体负责经常性放射卫生监测监督和防护管理;区(县)卫生局所属卫生防病站执行市卫生防病中心交付的放射卫生监测监督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性工作的安全管理。

市科委所属同位素办公室负责对放射性工作单位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有关放射性工作的安全防护技术和管理和监察。

市环保局负责放射性环境质量、放射性废物、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市环保监测中心负责对放射性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环境监测。

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展工作前,应向市卫生防病中心申请许可,并向市公安局、环保局、科委和劳动局登记,经联合审查同意后,由市卫生局、公安局发给许可登记证。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五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五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

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____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职工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测量的记录工作。

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

不得随意拆卸放射源。

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5、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c型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7、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____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故。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四篇)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四篇)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____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2、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根据受照剂量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救治。

3、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5、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

《放射事故报告卡》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

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6、未经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相关内容。

7、对事故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而发生事故,并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事故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理,触犯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8、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二)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发生及危害,规范有序地____的应急处臵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____第449____《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____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____部____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____第____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08•【文号】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职业与放射卫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防护管理,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辐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辐射危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防护应遵循“防、控、限、保”的原则,即防止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控制辐射源的使用与操作,限制辐射剂量的接触和照射,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条辐射防护管理应该贯穿于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辐射源的购买、搬运、使用、存储和处理等过程。

第五条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防护知识的学习,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个人防护第七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面罩、护目镜等。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鉴定,不得使用破损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辐射照射监测,及时了解自身辐射剂量情况。

第三章辐射源管理第十一条辐射源购买必须具备合法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明,不得购买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辐射源。

第十二条辐射源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辐射源必须正确标识和标示,明确辐射类型、强度和危险等级。

第十四条辐射源的存储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辐射源管理台账。

第四章辐射工作环境管理第十五条辐射工作环境应建立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辐射源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区域的标识和隔离、社会公众的防护等。

第十六条辐射工作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辐射区域和非辐射区域。

第十八条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置有效的辐射屏蔽设施,确保辐射泄漏最小化。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1•【文号】卫监发[1998]第12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12号)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四川、北京、上海、深圳、连云港省、市卫生厅(局),部工卫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医科大学:现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技术指导工作由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负责。

附件: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卫生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附件: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前言核电厂核事故医学应急是国家总体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核事故,首先是抢救受伤或辐射损伤的人员,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其次是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作为核辐射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

因此,事先没有充分的组织准备、周密的响应行动计划和平时的培训演练,是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

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一,卫生部负责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协调和计划工作,制定出便于操作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24号总理令《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卫生部38号部长令《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使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核电厂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并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响应行动,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核电厂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

对其它情况下的核事故、放射事故及其辐射影响,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条实施本方案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逐步健全核事故医学应急及其监测体系,以便在应急响应时能迅速有效地对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组织医疗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遵循有关国际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 放射性物质的注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物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并按照注册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2.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按照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危险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储存安全规定,必须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监控。

4.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运输规定,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第三章放射源的管理1. 放射源的选择使用管理在使用放射源时,应选择合适的放射源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放射源的备案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放射源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3. 放射源的检测评估管理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评估,并记录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辐射场的管理1. 辐射场的控制管理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当控制辐射场的扩散范围和剂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辐射场的监测管理定期对辐射场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辐射场的评估管理对辐射场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1. 放射性物质事故的预防管理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应事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2. 放射性物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发生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因违规使用放射性物质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破坏的,追究法律责任。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36006200101「标题」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公安部「颁布日期」2001/08/26「实施日期」2001/08/2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医政类「文号」卫生部令、公安部令第1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条卫生部和公安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六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与报告第七条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

《放射事故报告卡》(见附件一)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

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驻委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对于那些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或者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第四批委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第四批委文件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18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第四批委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卫规财发〔1998〕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防病经费及国内外捐赠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卫计发〔1997〕第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3 (81)卫计字第37号印发《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卫生机构经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4卫疾控发〔2001〕114号卫生部关于继续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通知5卫疾控发〔2000〕第126号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6卫办发〔1999〕第382号卫生部关于规范突发事件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知7卫疾控发〔1999〕第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8卫疾控发〔1998〕第50号关于印发《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通知9卫疾控发〔1997〕第16号关于下发加速麻疹控制规划指南的通知10卫疾控发〔1996〕第19号关于下发《全国卫生防疫站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卫生防疫站评审标准》的通知11卫疾控发〔1996〕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卫疾控发(1995)第14号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13卫防发(1993)第11号关于做好防汛抗旱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14卫防发(1992)第17号关于印发《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 卫防发(91)第5号关于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县(区)卫生16 卫防发(90)第10号防疫站全面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7 卫防字(89)第36号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18 (88)卫防字第65号关于加强乙型肝炎血源疫苗使用管理的通知19 (86)卫防字第49号关于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 (85)卫防字第41号关于发布《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 (84)卫防字第6号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2 (84)卫防字第24号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23 (84)卫防字第53号关于加强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意见24 (82)卫监字第35号关于做好学生口腔病保健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1〕8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25号卫办地发〔1998〕第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通知26182号27 卫办发〔1999〕第2号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28 卫医发〔1998〕第2号关于下发《口腔医院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29卫药发〔1997〕第2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的通知30卫医发〔1997〕第28号关于下发《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分部)》的通知31卫医发〔1996〕第42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和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32 卫医发〔1996〕第1号关于恢复单采血浆工作和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的通知33卫药发(1995)第55号关于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病毒去除或灭活的凝血因子类血液制品的通知34卫医发(1995)第11号关于整治采供血机构和血源队伍的通知35卫医发(1992)第27号关于下发《肿瘤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通知36 卫医字(90)第6号关于印发《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7 (88)卫医字第20号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38卫监发〔1998〕第12号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39卫科教发〔2001〕212号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40卫科教发〔2000〕2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41卫科教发〔1999〕第6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42卫科教发(1995)第35号关于下发《卫生部关于加速卫生科学技术进步的意见》的通知43(88)卫科教字第18号关于下发《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44(83)卫科教字第75号关于下发“医学实验动物规划”和“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45 全继委〔2007〕6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及结果认定的通知46卫法监发〔2002〕122号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47卫法监发〔2001〕285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48 卫法监发〔20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49卫法监发〔2000〕45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的通知50卫法监发〔2000〕21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51卫法监发〔1999〕第233号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52卫法监发〔1999〕第12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53卫监发〔1998〕第24号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54 卫监发〔1998〕第3号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55 卫监发〔1997〕第2号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56卫监发〔1996〕第56号关于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57卫监发(1992)第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辐照加工装置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58 卫监发(91)第25号关于发布《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59 卫监发(91)第16号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60 卫监字(90)第18号关于发布《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的通知61 (88)卫防字第96号关于下发《消毒技术规范》的通知62 (88)卫防字第87号关于加强营养工作的通知63 (87)卫防字第49号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64 卫妇发(1995)第6号关于下发《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的通知65卫办科教发〔2001〕7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66 (86)卫妇字第1号关于下发《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的通知67 (85)卫妇字第10号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68卫法监发〔2002〕133号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69卫法监发〔2001〕36号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70卫法监发〔2000〕262号关于开展工矿企业健康促进工作的通知71 卫法监发〔1999〕第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620号知72卫法监发〔1999〕第492号卫生部关于加强急性职业中毒防治工作的通知73卫法监发〔1999〕第18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74卫监发(1994)第28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通知75卫监发(1991)第53号关于发布《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的通知76卫监发(1991)第43号关于发布《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的通知77 卫监发(1991)第1号关于发布《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的通知78 (88)卫防字第7号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通知79 (87)卫防字第60号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0 (85)卫防字第90号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81 (85)卫防字第86号关于印发《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状况调查规范》的通知82 (80)卫工字第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83卫人工发〔2000〕151号卫生部人事司关于建立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培训考评人员的通知84卫人工发〔2000〕第94号卫生部人事司关于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85 ——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认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任职条件(试行)。

放射事故处理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事故处理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事故处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放射事故的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对放射事故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适用于放射事故处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放射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放射源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应急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放射事故处理工作应遵循“迅速、科学、有序、安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科学规范进行。

第五条各级放射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放射事故。

第二章放射事故的分类与级别第六条按照放射源活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大小,将放射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重大放射事故:危害程度极高,可能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二)较大放射事故:危害程度较高,可能引发一定范围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三)一般放射事故:危害程度较低,可能引发局部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第七条根据放射事故的级别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划分为应急响应、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三章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第八条当发生放射事故时,应急响应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放射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并根据事故级别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九条应急响应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情况和处置进展,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减少造成的恐慌和不良影响。

第四章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第十条应急处理阶段主要包括事故场地封控、人员疏散、事故原因调查、环境监测、污染清理等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在放射事故应急处理中,应当规范操作程序,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应急处理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五章放射事故善后处理第十二条放射事故善后处理是指对事故影响的全面评估与处理,包括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恢复修复、危险废物处置等工作。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

放射事故报告制度放射事故是指由于放射性物质泄漏、放射源失控、核设施事故等原因,造成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为了规范放射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调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1. 发生放射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现场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3. 本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5. 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6.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事故报告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1. 放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

3.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事故报告的要求,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

4.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5.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意后,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

三、事故处理和赔偿1. 放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放射事故处理规章制度最新

放射事故处理规章制度最新

放射事故处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应对放射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质和射线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性事故是指因放射性物质泄漏、爆炸、污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辐射剂量超过规定限值,对人体、环境和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放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提前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事故的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放射事故。

第二章放射事故的分类和级别第六条放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程度,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七条一般事故是指对局部区域造成辐射污染,辐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破坏的放射事故。

第八条较大事故是指辐射剂量超过规定限值,导致局部区域人员受到辐射损害或环境受到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放射事故。

第九条重大事故是指辐射剂量达到临界值,可能引发广泛区域内人员伤亡、环境破坏,需要大规模应急处置的放射事故。

第十条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大规模泄漏或爆炸,引发全面区域内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事故。

第三章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依据行业特点和风险特性,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处置措施、物资准备、资源调配等内容。

第十二条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分为日常管理预案和事件应急预案两部分,日常管理预案主要针对事前防范控制工作,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针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提高应对能力和处置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建立放射事故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信息传递和资源调配的效率。

放射科管理规定总

放射科管理规定总

放射科工作管理制度目录:一工作制度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三质量管理制度四投照质控制度及标准五疑难病例误、漏诊讨论制度六医学影像资料数据保存、使用及专人管理制度七诊断报告分级审核及签字制度八错误诊断报告的更正及签字制度九医疗安全工作制度十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十一阅片及报告制度十二急诊检查制度十三特殊人群X线检查告知及同意签字制度十四查对制度十五医学影像含X线、CR、DR网络管理制度十六设备管理制度十七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十八放射防护操作使用制度十九放射科重点病例随访反馈制度二十体检制度二十一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二十二放射科危重病应急预案二十三放射科危急值报告制度二十四放射科值班、交接班制度一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衣帽整洁,挂牌服务,遵守劳动纪律,以病人为中心,做好优质服务.三、各项影像检查须由临床医生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员随到随检,老弱病残患者优先.各种特殊影像检查和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四、各岗位人员均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史、体征、检查目的,必要时亲自询问和检查.五、重要的摄片由放射科诊断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 摄影完后, 待观察影像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去.六、危重病员的检查,必要时应由临床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大出血、血压过低、休克等危重病员须经临床处理待病人稳定后再做检查.七、在规定的时限,由执业医师密切结合临床病史、体征,按规范书写诊断报告,并实行双签审制度.八、坚持每日集体读片,评定影像和诊断质量,科内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和讨论,不断提高检查和诊断水平.九、影像资料由专人管理、归档、借阅.十、重视安全工作,严禁在科内使用电炉,燃油气具,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十一、做好病人、家属和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工作,保护好患者的隐私. 十二、爱护设备,定期保养,出现故障立刻汇报,并与设备科联系,及时解决.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防护规章制度1、对放射设施操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防护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各项放射防护规章制度.2、放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曝光时间.3、对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病人及陪伴人员进行必要的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对敏感人群,如孕妇、儿童尽量避免或减少照射.4、对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射线剂量监测,预防放射事故发生.5、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规定的防护处理,如操作室、办公室、病人候诊区进行重点防护.6、在放射工作场所规定位置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7、一旦发生放射意外事故,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质量管理制度1、严格放射科诊断质量管理,减少医疗缺陷.2、建立科室诊断质量管理小组,科主任任组长.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检查、督促.3、建立投照质量控制标准和诊断报告质量控制标准.4、严格执行投照质量控制标准和诊断报告质量控制标准,减少医疗缺陷、差错,杜绝责任事故.5、专人负责诊断质量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情况汇总、分析和报告,开展质量管理讨论.6、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提出整改措施.7、工作人员上岗尽责,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减少差错发生,杜绝责任事故.8、建立质量管理资料档案.9、建立质量缺陷控制检查与改进措施记录本.10、加强带教医生责任心,对实习医生严格管理.11、严格执行集体阅片制度和疑难病讨论、会诊制度.12、对影响较大、造成后果的诊断、投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不得隐瞒、拖延.13、质量目标管理落实到个人.四投照质控制度及标准1、投照人员上班时应对 X 线机、电源、胶片、洗片机等设备、器材例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器材的完备、正常、清洁.2、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投照目的和部位,合理设计胶片规格、数量.3、投照检查及病人信息登记做好“三查三对” ,病人、投照部位、登记薄、会诊单、胶片编号三统一.4、严格执行放射质量控制的放射检查设计原则和检查的位置标准、规范操作程序.5、规范各部位投照方法,严格影像质量控制.6、X 线照片综合评价标准:甲片:≥40%;废片:低于 3%.五疑难病例误、漏诊讨论制度1、科主任负责疑难病例误诊、漏诊病例讨论的组织工作.2、疑难病例由专人收集必要的临床资料,主持讨论.如意见分歧,应及时请专家会诊,按时出具诊断报告,追踪 X 线诊断与临床的符合情况.3、误诊、漏诊病例,应及时分析,究其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重写诊断报告,并由上级医师签名后及时发出.杜绝医疗事故发生.4、设专用登记簿,详细记录讨论意见和处理方法,以及实施结果. CR、DR、资料数据六医学影像资料数据保存、使用及专人管理制度.1、放射科设专人负责影像资料的刻盘、归档、储存、保管.2、管理员定期进行影像资料的刻盘、归档、储存、保管及调阅工作.3、影像资料保存时间按病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4、患者因影像资料丢失需到放射科办理照片、诊断报告单或影像数据拷贝手续,须到经治医师或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给予办理.5、CR、DR、等检查申请单、患者签名的碘对比剂使用同意书每天由值班医师整理并装订成册,交由管理员放置在库房按序保存.七诊断报告分级审核及签字制度1、为确保诊断质量,诊断报告应分别由医生签名、审核签字,实行“双签字” .科室主任抓报告诊断质量,主治医师负责报告审签.2、诊断报告的审核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完成.3、一般诊断报告由医师、主治医师出具,主任审签.对放射科的初级医生,实习的诊断报告,由具有执业资格医师审签后,再由主治医师审查4、急诊、危重病人及疑难病人的会诊报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科主任予以审签.5、对有争议的诊断报告应由资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复核,并由科主任予以审签.6、对疑难病种的诊断报告,当诊断困难时应组织全科大讨论提出诊断意见后,由具体报告医生签名并由科主任审核签字.7、院外会诊.本科室不能解决的诊断和治疗疑难问题,经报医务科后可请医院外会诊,由院外专家出具正式报告或会诊记录.8、对错误的诊断报告如已发出要及时收回,发给正确更正报告,并要记录时间,报告人,有无不良后果等情况.9、科主任定期对全科医师的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八错误诊断报告的更正及签字制度1、对错误的诊断报告要登记,告知本人,提高认识.2、及时纠正换回错误报告并向病人说明情况,取得病人的理解.3、发现错误报告时原则由当事人重新改正,写好后审核医师签字后发出报告.4、如已离开医院的由当事人追回错误报告,如不能追回者由科室立案处理,如科室不能处理的向医务科汇报情况处理.九医疗安全工作制度1、树立安全第一、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科室成立安全领导小组.2、安全领导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对全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3、技术组负责对全科各种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4、科室各种设备、电器在下班时一般情况要关机、切断电源阅片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当班医生负责,其余由技师负责.5、设备网络系统管理小组要加强对全科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建立网络安全运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6、科主任应定期组织对全科各种医疗文书和各种操作规则程序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全科,防止差错事故发生.7、护理人员负责全科药品,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使用、毁形、分类及手术间的消毒,防止院内交叉感染.8、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曝光条件,保护受检者非照射部位及陪伴.防止电磁辐射及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9、严禁使用电炉、防火防盗,值班人员应注意关闭门窗、电源,坚守岗位. 10、遇雷雨天气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插头,严禁开机使用各种设备.11、凡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十病人安全管理制度1、口服造影剂应密封设专柜存放,盛器必须消毒分用.2、应备有抢救药品及必要的急救器械如氧气枕/氧气筒、吸引器等.3、碘造影前必须作过敏试验,严格控制用量,遇有反应时放射医师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配合抢救.4、严防检查操作不慎或机器故障而造成对病人的伤害.十一阅片及报告制度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准时阅片.2、阅片由早夜班医生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讨论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3、读片可以分为诊断读片、技术读片、疑难病例讨论读片.4、读片应密切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讨论,遇有疑难问题时,可协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5、出报告时,要仔细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认真检查、修改并签名.6、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急诊患者在半小时内,或者及时口头报告于临床主管医生,门诊患者在2小时内, 住院患者在 24 小时内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 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和报告时间.7、所有报告实行审核双签名制度,急诊、临时报告实行更改制度,实习医生无单独签发报告的资格.对典型病例可邀请临床医师参加共同讨论.十二急诊检查制度1、急、危重患者有优先检查权.要尽可能提前检查,尤其是危重患者,还应要求有家属或临床医师陪同,检查及报告都要尽量加快,确需紧急处理病情的,由当班医生先出口头报告,临时报告应在 30 分钟内发出,然后,待审核医师审核或后补发正式报告.对遇有疑难时,需尽快请求上级医师会诊.同时要对其他排队检查的患者作好耐心的解释工作.2、午间、夜间的报告可由本科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师单独签发急诊/临时报告,待审核医师审核或后补发正式报告.3、对午间、夜间、节假日及所有急、危重患者均要尽可能留下联系方式电话等,以便随时联系.十三特殊人群X线检查告知及同意签字制度1、特殊人群X 由于X线对于人体有一定电离辐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对下列人员做X线检查必须进行告知和签同意书.2、育龄妇女进行盆腔检查.3、孕妇检查必须由夫妻双方签名.4、进行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十四查对制度1、接收各科诊疗申请时,要查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查对初步诊断、部位与检查目的是否相符;查对交费手续是否完备.2、技术人员照片和医师进行诊疗及签发报告等各环节均需查对片号、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检查部位和目的,防止差错.3、在诊疗过程中,应查对造影剂及药物的名称、剂量、浓度、用法;查造影剂及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查患者有无碘及其他过敏史;查使用药物有无配伍禁忌.使用大剂量造影剂或危重病例术前,应查安全急救措施是否完备,并注意术后反应.4、护理组组长应定期对全科所有急救药品,各种导管、导丝的有效期进行检查,对失效者应及时更新、补充.十五学影像含X线、CR、DR网络管理制度医学影像 CR、DR 1、为了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非本科工作人员在未经得同意,不准进入本网络.2、为防止网络感染病毒,严禁任何人在本网络中使用非本网中的数据.3、任何人需要在本系统中拷贝、刻录数据,必须征得资料管理组、设备管理组组长同意.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删除网络中的数据.5、严禁任何人在本网络中安装与本网络无关的软件及硬件.6、为防止病毒的侵入,所有的科外远程调阅影像资料,必须经科室资料管理组组长或科主任同意, 方可开放端口.十六设备管理制度影像设备均为价格昂贵、高精尖大型设备,是进行医疗检查和稳定影像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设备的安全管理尤显重要.1、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2、非技术人员严禁操作各型机器,本科人员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非本科人员违反将暂停该科在我科的该项检查,并上报院部处理.3、实习生操作各型机器时,必须得科主任或技术组组长的同意并要有老师在场,否则扣当班技师奖金.4、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和机房岗位责任制,责任者负有维护保养机器之责任.5、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并有检查运行情况记录,使用中遇有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 切忌“带病工作”,并立即向机修人员申报.6、机器操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严禁敲打机器按健.7、使用完毕后应归位,并切断电源,定期检查机器接地的可靠性,雷电季节应注意防雷击,严禁在打雷时使用机器.8、凡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机器设备应按确定的技术参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十七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3剂量检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4每六个月对 CT、MRI 进行一次水模检查.2、日常维护每日进行.l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X 线机和 CT 开机前必先 WARMUP 后才能工作.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4设备管理责任人每周必须对设备进行清洁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彻底保养清洁一次.如不在规定时间完成,当事人按科室规定处理.设备维护保养前,须有检查替代方案,并提前通知急诊、门诊等临床医师,以保证医嘱顺利执行.十八放射科防护制度放射科医生防护制度1所有从事影像科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从事本科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定期体检.3安排人员按规定休放射假.4本科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携带个人x线计量测试仪.5对受检者严格控制受照计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6定期检查防护设备的安全,更换不合格的设备.7非本科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8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放射防护操作使用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2、为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3、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4、用X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对受检者和陪伴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5、摄影时,X线工作者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受检者外,其它人员不能留在机房内.6、摄影时,X线工作者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7、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X线工作者应注意投照技术,暗室操作技术,以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8、在放射科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的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受检者防护制度1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可获得临床诊断的前提下,避免使用放射线.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2 在进行医用诊断X射线检查前应对受检者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见下面附表,让受检者了解X射线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照射.3 必须配置X射线防护服,并按规定使用.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4建立和健全X射线片资料的登记、保存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5对于婴幼儿和孕妇,避免常规使用X射线进行检查诊断.儿童接受医用诊断X 射线机检查时必须进行非投照部位的屏蔽防护.6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病人必须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十九放射科重点病例随访反馈制度一凡在放射诊断过程中发现疑难特殊病例或有科研价值的病例,必须进行登记.随访要求记录全面,影像及临床详细资料手术记录、病理或细胞学检查.二对于漏诊、误诊的病例要组织全科进行病例讨论,由不同专业组医师深入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三明确分工,专人负责登记疑难病例,定期安排医师进行手术或临床随访,定期统计影像诊断的正确率.随访做为住院医师年底考核内容之一.四每月最后周四对随访的病例进行综合分析.诊断符合率要求达到90%以上.五对随访中有价值病例刻盘或硬盘中集中归类,做好资料积累并保存.二十体检制度⒈放射科工作为对人体的损害工作之一,除加强日常防护工作外,科内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血象检查.⒉凡市疾控中心举行市放射人员全面体检时,科室在保证科内正常工作进行的情况下,要安排全科人员按时参加体检.⒊无论每季度或/和市内体检时,发现有关职业损害或/和接近职业病标准限值时, 必须采取措施少接触、半脱离或住院治疗 ,防止职业病发生.⒋若经市或/和省职业病诊断小组确定为职业病放射损害时,应按全国有关劳保条例进行安排和处理,享受有关职业病的一切福利和待遇.⒌凡新来科工作人员必须作体格检查和血象检查并存入健康档案内,以作日后对比参考.二十一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总则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使我院放射科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一放射科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1、迅速报告原则;2、主动抢救原则;3、生命第一的原则;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科主任及医院有关部门;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3、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二十二放射科危重病应急预案通过本预案,为患者提供快捷、安全、有效的诊治服务,提高危急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为此,对发生在放射科的危重患者的处理,制定规范的应急措施.1、本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主要是指在接受各种造影所需的对比剂过程中所发生的过敏反应者;各病区、急诊室含ICU、门诊等急危重症患者,虽已经处理,病情已得到稳定,但在检查过程中又发生变化者;或者非急危重症患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生意外病情变化者.2、各病区、急诊室含ICU、门诊等急危重症患者,一定需要临床医生陪同,并要求在病情得到稳定后才可以进行检查,并应有临床医生在场陪同.3、接受碘对比剂的患者,检查前做好过碘敏试验及相关的预防用药.被检查者或家属需签署“接受碘对比剂知情同意书”.4、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生各种危及生命的病情变化和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检查.5、抢救时,护理人员要及时到位,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护士在医生未到以前,应根据病情,及时做好各种抢救措施的准备,如吸氧、吸痰、人工呼吸、建立静脉通道,使用必要的急救用药.同时将身体放平,头侧转,以防呕吐物堵塞喉道.6、放射科医技人员一方面配合医生护士急救,另一方面电话通知急诊室或病区医生协助抢救,同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接到通知立即到场,一方面组织协调抢救,一方面向分管领导或院长汇报.7、如临床医师尚未到场,此前放射科医护人员应判断患者的意识和呼吸情况;保证患者呼吸道通畅,必要时,使用球囊通气;如果患者心跳停止,应迅速进行体外人工心脏按摩,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急救药品.8、注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抢救时,非抢救人员及病人家属一律不得进入抢救室或抢救现场,以保持环境安静,忙而不乱.以利于患者抢救治疗.9、当现场急救后确认病情趋向稳定时,应立即转入相关科室进行进一步的观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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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卫生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8-30
执行日期:1995-8-30
生效日期:2001-8-2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三章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公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放射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五条放射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按表1分级。

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按表2分级。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按表3分级。

第六条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放射事件(又称零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第七条凡属于多种类别的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故定级。

发生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对各种人员分别按表1判定,事故的级别按其中最高一级事故定级。

第三章事故处理原则
第八条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

表中值包括处置失误且人员受照有效剂量当量大于0.1Sv的计划照射和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

2.表中所列剂量当量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等全过程所导致的有效剂量当量或待积有效剂量当量。

3.表中HT和HE分别表示T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和人体的有效剂量当量。

4.有效剂量当量HE=∑WT·HT.在实际应用时可简化为:HE=D·K+5∑Qj·ALIj-1.式中D-个人剂量计所测的体表外照射吸收剂量
K—体表吸收剂量与有效剂量当量的转换系数(采用GB11712《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

Qj—j核素摄入量。

ALIj—j核素年摄入量限值。

5.表中SE表示集体有效剂量当量,其单位为man·Sv.但不包括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质环境释放所致公众集体有效剂量当量。

表2.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分级
------------------------
污染级别|F
--------|---------------
放射事件|>1
一级事故|>10
二级事故|>300
三级事故|>10000
------------------------
表中F为以最高污染点为中心的1平方米面积上的平均表面污染比活度与控制值(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的比值。

第九条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畜以及饮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第十条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第十二条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十四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第十五条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第十六条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全国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做好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国家放射事故数据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射事故实施
统一管理,组织处理二级以下的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逐级上报。

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发生射线装置事故(不含放射源)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事故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放射性三废排放、处理不当,或者在地面水、地下水中进行放射同位素试验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放射事故应在发现放射事故之日起30日内结案。

一、二、三级放射事故以“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形式结案。

逾期不能结案的,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见附件2)。

“放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见附件3)形式登记。

第二十一条以口头方式报告放射事故时,收报人必须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人、报告人通讯地址、收报人及收报人对报告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放射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格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负责处理放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必须建立放射事故档案数据库。

其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
2.调查事故的证明材料和取证资料;
3.处理事故的技术资料;
4.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资料;
5.受照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有关的资料;
6.“放射事故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

放射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放射事故档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零级事故(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一级放射事故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停工或停业整顿,并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二级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停工或停业整顿,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发生三级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部门吊销肇事单位的许可登记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放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肇事人员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除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妨碍和拒绝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放射防护监督采取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当事单位,处以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

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

经证实该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放射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中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起的丢失放射性物质、人员超剂量照射、放射污染等异常事件。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它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原由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联合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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