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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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边界范围划定〉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鸭河口水库和白河上游为主体,集湿地保护保育、恢复修复、湿地功能和湿地文化展示、湿地科普宣教、湿地科研监测和湿地生态旅游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4′55″-112°40′50″,北纬33°04′29″-33°24′54″,跨南召县、方城县、鸭河工区、卧龙区和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包括鸭河口水库及下游的白河至S8311南阳北绕城高速段及周边区域,总面积17276.2公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沙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沙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保护和管理。

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为舞阳县、郾城区和西城区境内沙河主河道,以及泥河洼滞洪区的导流河及周边区域。

规划区西起舞阳县北舞渡镇军张村,东至西城区阴阳赵镇的大张庄,北到郾城区沙河河道北岸,南至舞阳县莲花镇导流河南岸、老泥河。

东西跨度12.79公里,南北跨度5.47公里,其中沙河河道16.97公里。

总面积651.33公顷。

第三条在沙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沙河国家湿地公园按照《河南省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界桩界标。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保〔2012〕133号)精神,本着有序发展、规范程序、提高质量的原则,现就湿地公园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12月30日前,各辖市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需将下一年度拟申报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名单及审报简表(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厅保护处进行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审查的不能正式申报。

二、经审查具备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相关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

三、正式申报材料需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林业厅,逾期顺延下一年度申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新建湿地公园申报简表。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豫政办[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湿地作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蓄洪防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省境内有黄河、淮河、长江、海河四大水系,湿地资源比较丰富,认真做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我省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措施,加强湿地的抢救性保护据调查,我省湿地总面积1108707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6.6%。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已先后建立了2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15890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28.49%。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

为尽快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必须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认清湿地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抢救性地建立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

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适宜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政府要认真规划,积极申报;对面积偏小,不适合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划定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项政办〔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根据《湿地公约》《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包括项城市驸马沟、清水河下游段、长虹运河、谷河、汾河、泥河等位于项城市境内河段。

总面积1154.55公顷。

第三条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城市林业主管部门是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辖区有关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依法监管,协同项城市林业局做好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和鹤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和鹤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和鹤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鹤政〔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和鹤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202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鹤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公安、林业、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促进城市绿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加强市树、市花培育和种植,适当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防止有害物种入侵,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五日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特制定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机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实效,继续实施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重点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环城防护林和城郊森林建设工程,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

二、建设任务(一)营造林。

全省安排造林任务637.7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5万亩,外资造林77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365.7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任务283.4万亩。

(二)育苗。

全省安排育苗计划3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2.0万亩,培育优质苗木7200万株。

三、安排原则(一)营造林计划安排原则。

2009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任务的24.5%安排,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全面实施,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任务由建设部门安排,矿区生态修复工程暂不安排。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湿地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林业局。

2018年12月26日附件《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未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经教育能立即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毁、涂改湿地保护标志的,未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级湿地公园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湿地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具有重要的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

第三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管理、多元开发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为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应当依法保护湿地环境,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科研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做好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工作,增强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湿地管理的积极性。

第七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省级湿地公园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保障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自然环境的变化,合理确定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和保护,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加强与当地社区和民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支持。

第十一条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管理制度和遵守湿地管理规定,保证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湿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湿地环境变化和生态系统状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提高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建城〔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水务局,天津市规划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豫环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豫环函〔2013〕15号省林业厅:收到你厅《关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函》(豫林函〔2012〕189号)后,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53号)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1月24日组织召开了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题会议,对《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了评审。

与会同志在认真审议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赞成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内容才获通过的规定,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未获通过(详见评审意见)。

特此函告。

附件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暨总体规划的技术评审意见2013年1月24日,河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郑州召开了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暨总体规划评审会(参会人员名单附后),巩义市市政府、市环保局、河南黄河河务局以及《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评审委员会听取了《论证报告》、《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介绍,审阅了相关资料,形成评审意见如下:一、河南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概况河南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郑州市北部,西起巩义市的康店镇曹柏坡村,东到中牟县狼城岗镇的东狼城岗村,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4°48′~35°00′,东经112°48′~114°41′之间。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1.06.17
•【字号】豫文旅综执〔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2021年6月17日。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河南省林业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于6月5日发布实施。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两个等级,其中国家湿地公园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用于规范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目前我省已经建设有6处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单位,分别是郑州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偃师伊洛河国家湿地公园、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平顶山市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鹤壁淇河国家湿地公园、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

郑州黄河湿地国家级湿地公园已于4月28日开园,独特的湿地景观受到公众的好评。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的推动我省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0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61
【相关文献】
1.严守滨海湿地保护红线,补生态欠账——《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解读 [J], 焦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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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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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河南省林业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于6月5日发布实施。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两个等级,其中国家湿地公园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用于规范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目前我省已经建设有6处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单位,分别是郑州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偃师伊洛河国家湿地公园、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平顶山市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鹤壁淇河国家湿地公园、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

郑州黄河湿地国家级湿地公园已于4月28日开园,独特的湿地景观受到公众的好评。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的推动我省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

(二)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3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沼泽等权属明晰,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第六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第七条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授予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九条河南省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市名称+ 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已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省级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省级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省级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

对三年内没有按规划实施,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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