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之争由谁裁判【税务实务】
财政部公开回应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税金额
财政部公开回应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税金额财政部公开回应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税金额财税星空评论:对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税金额,在现实执法中一直存在争议。
财政部在回复人大提案中说到了,税收滞纳金具有利息性质,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因此,从财政部回复来看,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欠税金额。
其实,这个问题实践中已经争议很久,甚至还有基层法院判决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税金额,大家各种观点都有,比如类似于什么新法优于旧法(《行政强制法》是新法,《税收征管法》是旧法),所以《税收征管法》要服从《行政强制法》,因此不能超过欠税本金。
也有人说,不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强制法》是普通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税本金。
说实话,我个人认为,这些看法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在说之前要搞清一个前提,必须要在同一法律关系下,才有什么新法、旧法,特别法、普通法规则的讨论。
《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虽然都叫滞纳金这三个字,他们指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吗?比如,一个上海人叫“张三”,另外一个北京人和这个上海人是同年同月同日生,也叫“张三”,他们名字一样,难道就是一个人吗?这个基本逻辑没搞清楚,就乱炖一通什么新法、旧法,特别法、普通法,这完全就不着边际?谁说“滞纳金”这个词属于法律上一个专有名词,只能适用某一类特别法律关系呢?比如,常见的贷款合同中有滞纳金,《税收征管法》中有滞纳金,《行政强制法》中也有滞纳金。
难道大家都叫滞纳金,就指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吗?这个首先要明确清楚。
《行政强制法》的中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正如该法所说: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浅析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浅析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税款本金若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税款,就会产生滞纳金,根据有关规定,滞纳金是按滞纳税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金额。
但是这个滞纳金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理解为没有上限。
但是10年前执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五十条却规定:加处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在实务中,有两个观点:1.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无论是税务总局的回复,还是深圳、内蒙古、湖北、黑龙江、河南等多地税务局的答复,基本都认为:2.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在实务中,有一些税务局依据行政强制法处理。
同时,一些法院会依据行政强制法判决,大致说法:超过本金的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翻看近几年的判决书,发现,更多法院选择支持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这一结论。
从目前来看,从税务总局到地方税务局的口径: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若滞纳金超过税款,税务局机关按照征管法规定,无上限加收滞纳金。
此外,征管法属于特殊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下,税收滞纳金,也应遵循征管法的规定。
更何况,之所以产生税收滞纳金,是因为纳税人未能及时、全额缴纳税款产生的,具有利息属性。
若可以不超过本金,是不是欠银行的钱、别人的钱,利息也不可以超过本金?拉长时间来,若允许滞纳金不超过税款本金,可能导致一种结果:欠得越久,越划算,一直拖着不交就是了,这样明显会比较荒谬。
所以,税务机关一般都按无上限计算滞纳金,少部分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判决,但是越来越多情况下,支持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
另外,税收滞纳金常见的涉税问题:1)什么是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用不太严谨的大白话讲,税收滞纳金就是不按期而延期纳税的利息。
其中加收率是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时限为从应缴税款期限届满到实际缴纳税款为止。
具体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2)公司经营不好,先交所欠税款,后续再交产生滞纳金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可以先税款,再交滞纳金。
关于税收滞纳税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分析
关于税收滞纳税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分析
毕小文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期货》
【年(卷),期】2013(000)01X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法律的形式在45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税收滞纳金理的征收金额不受限制。
税收滞纳金是否适用于强制法的规定?本文对此进行了法理分析,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起到参加作用。
【总页数】1页(P109-109)
【作者】毕小文
【作者单位】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本期问题征答-1.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J], ;
2.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J], 朱旭红;
3.年应税服务收入未超过销售额标准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J], 刘小玲;
4.维修费收入超过50万元是否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 [J], 余丽;
5.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J], 许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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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全国第一起滞纳金超税金 税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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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全国第一起滞纳金超税金税局败诉
摘要:行政强制法VS征管法?结果如何,部分判决内容如下: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
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判决书原文: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某某市某某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北滘镇对外经济开发区第三小区。
被告:某某省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某某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市某某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06年被告违法认定原告少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要求原告缴纳1,149,862.61元税款及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原告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年4月29日,某某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涉嫌偷税罪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三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指控原告偷税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判决原告无罪。
2007年11月18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佛刑二终字第354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三水区人。
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 ( 税 收 征管 法 及其 实施 细 则规 定 , 因 征 税 行 为 引起 的纳 税 争议 ,需 要 先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方 可 向法 院 起
诉 ,而 行 政处 罚 可 以 直 接 向法 院
纳 金 ” 也 不 同 于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税 款 而 征 收 的 税 收 滞 纳 金 。 根 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号 ,以下 简 称 行政 强 制 法 )第 关滞纳 金的规 定在一 些情形 下并 税 款 同时 缴 纳 。税 收 优 先 权 等 情 不 属于 行 政 强 制 法 中 的 行 政 强 制 形 也适 用 这 一法 律 精神 , 税 收 征 执 行 措 施 , 比如 未 按 期缴 纳 税 款 管法》第 四十五 条规 定的税 收优 国 家税 款造 成 国 家 损 失 作 出 的 补 该 条规 定 : “ 税务机关 征收税款 , 偿 ,这 种 情 况 下 ,税 收 滞 纳 金 的 税 收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债 权 ,法 律 另 性 质不 是执 行 罚 ,而是 税 款孳 息 。
( 转下页 )
税函  ̄ 2 o o 8 3 l O 8 4 号 )规 定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立 法 精 神 ,税 款 滞 纳 金
4 9 号 ,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的规 定 ,纳 税 人 未 按 照规 定 期 限缴 纳 税 款 的 ,扣缴 义
税务总局令第 2 1 号 )第十四条的 押 、 质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被 留
规 定 ,征 收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属 于 征
3.5:面对税收滞纳金,有哪些申辩理由
3.5、面对税收滞纳金,有哪些申辩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担保人担保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逾期缴纳的不同税种的税款、相同税种但滞纳期限不同的税款,应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
3.5.1 、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答]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
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
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
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3.5.2、单位和个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问题有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判例也有所不同。
对此,笔者采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以便辨析结论。
一、关于滞纳金的释义《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第三十二条关于滞纳金的释义摘录如下: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
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金钱。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滞纳金的债权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规定是什么
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规定是什么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能超过未缴纳的税费。
如果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不得超过处罚数额。
关于滞纳金不超过本金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规定是什么1、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规定如下:(1)如果因逾期未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加收的滞纳金不能超过未缴纳税费的数额;(2)如果行政机关处罚款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加收滞纳金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2、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能超过未缴纳的税费。
税款滞纳金的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的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纳税,不逃税、不避税、不伪造税收。
但是也有一些人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从此产生了税收滞纳金。
对于税收滞纳金,不仅普通公民需要了解,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更要懂得,才能高效的为人民服务。
那么税收滞纳金怎么算?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法律常识:税款的滞纳金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扣除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的相关收益。
企业所得税和税款滞纳金也不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的。
一些罚金、罚款、没收的财产损失和赞助的费用也是不可以扣除的。
没有经过批准的预备费和其他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也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什么是税收滞纳金一、什么是税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范围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滞纳金数额能否超过税款本身?
滞纳金数额能否超过税款本身?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需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领域的规定,从整个法律体系去思考。
自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在既有的判例中,法院多认为税款滞纳金也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封顶的规定,即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身。
首先看两个判例。
判例一:佛山市某涂料公司诉广东省国税局。
原告因欠缴税款,被告依法强制执行,从原告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5977.9元。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被诉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明显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判例二:安阳市居民任某诉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
原告2000年购买了一套房产,2014年缴纳了契税,被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决定补缴契税2667.32元、契税滞纳金7276.32元,该滞纳金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因为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和税务机关都认可,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需适用该法的封顶规定,只是法不溯及既往而已。
不过,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关于该问题的回答是: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
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表态,那么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宁愿冒败诉风险,也不愿冒渎职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从实务角度而言,国家税务总局的回答并未明确指出不予适用的原因,如果仅凭该条回答,难以令人民法院信服,这将导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予参考适用该回答。
本期问题征答-1.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本期问题征答-1.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佚名【摘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规定:交通违法罚单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请问,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是否包括税务罚款或滞纳金?【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7【总页数】2页(P90-91)【关键词】税收滞纳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罚款数额;本金;税款;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规定:交通违法罚单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请问,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是否包括税务罚款或滞纳金?问:目前,我公司拥有的房产中,有3/4是自用,1/4对外出租。
每年自用部分的房产需缴纳房产税2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3万元;出租部分需缴纳房产税8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1万元。
请问,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我公司从事设计服务,公司实行“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在进行宣传过程中,购买一定数量的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滞纳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税务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加收的利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滞纳金属于行政性罚款,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本文将对税务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税务滞纳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税务滞纳金的计算方法、适用范围等。
三、税务滞纳金的计算方法1.滞纳金比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滞纳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五。
2.滞纳金起止时间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以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为准。
具体起止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缴纳期限确定。
3.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金比例×滞纳天数四、税务滞纳金的减免1.因不可抗力导致滞纳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2.其他特殊情况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如资金周转困难等)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五、税务滞纳金的征收1.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2.滞纳金优先于其他债权滞纳金优先于纳税人欠缴的其他税款、罚款等债权。
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滞纳金吗
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滞纳金吗?
现实困惑
某企业由于没有按期纳税,税务机关对其加收了滞纳金。
后来该企业缴纳了税款,但忘记了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滞纳金又不是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说法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可见,在本案中,该企业没有缴纳应缴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制征收。
温馨贴士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一般是按照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扩展提示
首先,滞纳金可以强制执行,说明其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其次,滞纳金也具有法定性,即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另外,滞纳
金还带有惩罚的色彩,即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税款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应追缴税款本金?
税款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应追缴税款本金?在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上,有一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最大的争议—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每年的滞纳金是税款本金的18.25%。
滞纳税款五年半之后,加收滞纳金的数额将超过本金数额。
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个人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并非基于同一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二者本质的区别是,未缴、少缴税款属于纳税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法定义务,税款滞纳金也是基于纳税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附随法定义务。
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收罚款、滞纳金是基于不履行税务行政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产生的一种执行罚和强制金,来督促纳税人履行税务行政决定。
简言之,《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万分之五滞纳金是基于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产生,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收罚款、滞纳金是基于不履行税务行政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产生。
综合以上分析,尽管有部分法院行政判决税款不得超过滞纳金,但个人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并不矛盾和冲突,也不存在适用《行政强制法》作为程序法优先的问题,因为二者说的并不是一回事,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过程中同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而纳税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时可以对不履行罚款另处滞纳金,这时行政处罚的滞纳金就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的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本身。
税款滞纳金是不是也应该封顶
税款滞纳金是不是也应该封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早在2004年公安部对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
其中,修订后的《规定》写明:交通违法罚单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这个滞纳金包不包括《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款滞纳金?也就是说:纳税人未及时缴纳有关税款,被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数额不是也应该按“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执行呢?。
或者说税款滞纳金是不是也应该封顶且“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款)”呢?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是《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
即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实质上税款滞纳金是国家税款被占用的一个规定资本化利息。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权规定,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处理,本质上是国家税款本金滋生的资本化收益。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在法条中也再次印证了滞纳金可以与税款一道以税收的方式形成为国家财政收入。
总结: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滞纳金”,不受“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的限制。
税收滞纳金与罚款可以超过本金吗
税收滞纳⾦与罚款可以超过本⾦吗在税收征管领域,对所处税收罚款、滞纳⾦能否超过本⾦,⼀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
那么具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2年1⽉1⽇起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四⼗五条,对加处罚款和滞纳⾦的最⾼⾦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加处罚款和滞纳⾦数额均不得超出⾦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这⾥需要认识到,⾏政强制法此条款所说的是“加处罚款”,其不同于对⼀般税收违法⾏为的处以罚款。
“加处罚款”是在税务机关作出⾏政处罚决定后,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的再处罚,基数是罚款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需要厘清的是,这⾥的“滞纳⾦”与⾏政强制法第四⼗五条所说的“滞纳⾦”内涵是不⼀致的。
税法有关滞纳⾦的规定在⼀些情形下并不属于⾏政强制法中的⾏政强制执⾏措施,⽐如未按期申报加收的滞纳⾦,就是纳税⼈对占⽤国家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作出的补偿。
这种情况下,税收滞纳⾦的性质不是执⾏罚,⽽是税款孳息。
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查补税款等处理决定后,当事⼈逾期不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税务机关为督促其尽快履⾏缴纳义务,在原先查补税款和滞纳⾦的基础上再加收滞纳⾦,才是⾏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的内涵,也才适⽤⾏政强制法第四⼗五条有关加处滞纳⾦上限的规定。
综上所述,店铺⼩编认为,只有在税务机关作出⾏政处罚决定后,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或滞纳⾦⾏为进⾏再处罚时,才适⽤⾏政强制法有关加处罚款或滞纳⾦数额上限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处以罚款或滞纳⾦,应适⽤税收征管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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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之争由谁裁判【税务实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众所周知的一项税法规定,原本也是一条没有什么歧义的规定。
但是,自从经历12年“五审”方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围绕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滞纳的税款本金的争议就犹如余音绕梁,延续至今。
产生争议的起因就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规定。
围绕加收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滞纳税款本金的争议,大体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主超派”,认为《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逾期缴纳、解缴)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支付的利息),从而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滞纳金,也就不应受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本金的限制。
另一种是“反超派”,认为《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滞纳金也属于强制执行方式,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没有“除外”规定,因此只应按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
对于以上两种意见,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但对两种意见均不赞成。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