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合集下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
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1]3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8.26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1]301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导游员现场导游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浙旅[2001]人教字第123号)和《关于申报浙江省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笔试和室内模拟考试考务费的函》(浙旅[2001]人教字第19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1 / 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浙价医[2010]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2.20【实施日期】2010.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0〕4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29•【字号】价费〔2002〕229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2002〕229号省人事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须利开展,规范评审有关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推荐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28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初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00元。

高、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分别调整为每人I50元和80元。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费、评审推荐费按上述标准调整后,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企业政工职评证书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5]253号)中规定的《专业职务申报表》、(业务考绩档案)收费同时予以取消。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职务聘书工本费统一按每本5元执行。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人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井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粮油保管员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粮油保管员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粮油保管员等职业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09
•【字号】浙价费[2008]132号
•【施行日期】200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粮油保管员等职业技能鉴
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8〕132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粮油保管员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浙粮发〔2008〕18号)悉。

经研究,现核定浙江省粮食干部学校粮油保管员和浙江省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粮油购销员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粮油保管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理论考试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收费标准统一为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为100元/人。

二、粮油质量检验员: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工为200元/人、中级工为220元/人、高级工为250元/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二○○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在职
研究生班学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1.08
•【字号】浙价费[2003]9号
•【施行日期】2003.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3]9号二00三年一月八日)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要求提高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费的请示》(浙党校[2002]3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招收的在职研究生班学员学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年5500元(含教材、资料费),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2号文规定的每人60元执行。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研究生报名考试时执行,对以前年度招收的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至毕业。

三、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浙价医[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0〕4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浙价费[2013]1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3〕15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人社函〔2013〕28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 / 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
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5.25
•【字号】浙价医[2011]189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
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医〔2011〕1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函〔2010〕1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要求,结合我省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本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临床、中医类别120元/人,口腔类别200元/人,公共卫生类别180元/人。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符的,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3]3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3]3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人高校
报名考试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3]33号2003年2月14日)
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重新确认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的请示》(浙高招委办[2002]108号)悉。

鉴于从2003年起,教育部对现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进行了改革,经研究,同意将原来按考试科目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改为按报考人数收取,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含本科、专科、高职)标准为每人80元(其中上交省招生办40元);免试生报名考试费为每人15元。

以上标准已包括报名、电子照相、上交国家等费用。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0]99号、浙财综[2000]26号)同时废止。

各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驾驶员考试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6.25
•【字号】浙价费[2001]211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211号2001年6月25日)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职能分离的实际需要,规范驾驶员收费管理,根据驾驶员考试设施的投入状况和发展要求,决定适当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员报考费10元/人次。

二、汽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为260元/人次,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为180元/人次。

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三类科目。

三、对于考试不合格者,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及以后每补考一类科目,可收取50元/类次。

四、驾驶员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二年,至2003年6月31日止,期满后另行报批。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05.25
•【文号】计办价格[2001]616号
•【施行日期】2001.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计办价格〔2001〕6
16号)
卫生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有关费用的函》(卫办规财发〔2001〕5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保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的印制和发放,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
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你部可从医师资格证书费中每证提取2.5元,从执业医师证书费中每证提取3.5元,用于两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省会城市的开支。

c29844--010712xjk。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1]30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1]30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1]301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省旅游局:你局《关于导游员现场导游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浙旅[2001]人教字第123号)和《关于申报浙江省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笔试和室内模拟考试考务费的函》(浙旅[2001]人教字第19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导游实际操作考试二类。

理论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门35元,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导游实务》。

核定导游实际操作考试费标准为:室内模拟景点导游考试每人50元,实地现场导游考试每人200元(含交通费、过路过桥费、公园门票等费用)。

室内模拟景点导游考试和现场导游考试不得兼考。

上述收费标准均含报名费和合格证书费。

二、导游人员等级评定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二类。

笔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门40元,考试科目为:《导游基础知识》、《导游词创作》、《政策法规》。

面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60元。

上述收费标准均含报名费和合格证书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导游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5]268号、[1995]财综116号)中有关“报名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的人员一次性收取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

对报名参加等级评定考试的现职导游的,一次性收取考试考评费每人110元。

”的规定同时废止。

收费前请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6]7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6]7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6〕72号)上海铁路局杭州职业技能鉴定站(浙江铁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你们《关于申请社会通用工种收费标准及变更收费单位名称的函》(劳调函〔2005〕213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杭州职业技能鉴定站(浙江铁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铁道行业内部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对浙江省境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从业人员开展汽车驾驶员、电焊工、锅炉操作工、车工、组合机床操作工、电工等社会通用工种鉴定,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3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8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230元。

特有工种技师鉴定每人每工种280元,高级技师鉴定每人每工种350元。

社会通用工种鉴定时可按实际购进价适当收取一次性消耗材料的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2〕252号)同时废止。

你单位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2006年3月15日——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
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浙价费〔2016〕176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考务
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6〕17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16〕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笔试(含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各科)每人每科70元;面试(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8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上交国家的考务费,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6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9.05
•【字号】浙价费[2002]272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能源
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2]272号二00二年九月五日)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其标准的函》(浙农函[2002]44号)和《关于要求核定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其标准的函》(浙农函[2002]71号)悉。

经研究,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为: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00
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

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为: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20
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6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
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5.21
•【字号】浙价费〔2001〕159号
•【施行日期】200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
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5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工伤[2001]119号)悉。

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调整为:省级伤残劳动鉴定为320元/人次,市级为300元/人次,县级为280元/人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各市公安局: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前阶段保安员资格考试试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安员考试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确保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各类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保安员资格考试管理所需费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至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切实做到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收费。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2〕51号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浙公函[2012]12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2]27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2]27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2]273号二00二年九月五日)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印刷业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和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登记表收费项目的函》(浙新出函[2002]18号)悉。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和《关于重新公布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2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如下: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30元(包括正副本、申请表)。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56号、浙财综[1999]26号)同时废止。

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
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6]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7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函》悉。

鉴于目前招生体检项目、要求发生变化等实际,为加强招生体检收费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和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调整我省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医[2011]1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医〔2011〕1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函〔2010〕1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要求,结合我省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本费用变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