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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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浙水农电〔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1〕2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 号)要求,制定《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0月19日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结合我省小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原则。
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定量、科学调度、分类监测、数字监控、人机复核、闭环管理”的原则。
二、合理核定生态流量(四)正确选取核定断面。
生态流量核定应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计算核定。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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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第九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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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在30000千瓦以下、年上网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水电站。
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占有较大的发电能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行,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小水电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许多小水电站被建设了起来。
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和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小水电站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小水电站的建设地点不合适,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一些小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环境和安全,保证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出台小水电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设和运行管理小水电站的建设往往牵涉到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权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应遵循国家有关环保、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水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也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保证运行安全。
2.设施建设标准小水电站的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特别是在水坝、导流闸、发电机组等方面,应该加强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此外,《小水电管理办法》也规定小水电站的设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生态保护小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对周围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的水文环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得对植被和野生动物产生不良影响。
水池、水道等建设应该遵循环保原则,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尽量减少。
在占用国家资源和土地时也应该保障环境和生态的完整。
4.社会责任小水电站是公共事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承担社会责任。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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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水电资源管理,更好地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水电资源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
国家投资,个人或集体的集资、独资以及社会合资的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的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四条小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小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原则上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编规划的管理程序按照新编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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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浅谈农村小水电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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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小水电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虽然我国的小水电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管理模式实现了从简单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转变,小水电建设的运行机制在不断完善,但是当前的小水电管理依然面对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所以要强化小水电的管理,保证小水电安全、高效运行及水资源的安全很有必要。
关键词:小水电;工程管理;问题分析;改革措施1.小水电管理存在的问题1.1 部分小水电存在失修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小水电在快速发展,自动化监控化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取得了很多的成绩,但是要看到,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少边远山区仍然存在许多老旧的小水电,这些小水电由于修建年代久远,由于受当时的技术、条件和投资规模的限制,小水电站运维缺乏专业维护,所以许多小水电的安全性、可靠性在逐步变差,水利用率低下,安全事故频发。
另外一些工程的建设标准低、工程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老化失修问题,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部分小水电水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年久失修,动力渠道渗漏,启闭机开闭不灵活等现象,对小水电站的安全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2 小水电的管理机制有待完善要保证小水电管理的效果需要有配套的管理制度。
在小水电的管理中,管理制度的健全保证管理效果的基础。
管理制度是实施施工管理需要依据标准与规则,小水电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相应的管理制度。
但是从当前小水电的管理效果来看,在施工管理方面缺少较为完善和合理的管理制度,制度存在滞后性。
虽然部分单位有配套的管理制度,但是管理制度的内容比较粗放,在管理也难以保证执行到位,技术管理、成本管理难以保证效果。
1.3控制企业成本缺乏市场机制虽然国内的水管部门实现了分类和划分,并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和政策,但是因为许多小水电的投资要靠国家的投资和相关的财政支持,所以水管部门存在着浪费现象。
但是水资源费的征收,增加了小水电企业成本。
由于地方电力部门条块分割管理,小水电发电运行存在许多限制,导致小水电运行较为艰难。
小水电操作规章制度
![小水电操作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a69518f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0.png)
小水电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水电设备的操作管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发电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水电站的操作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轮发电机组、发电控制系统、调频控制系统等设备。
第三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小水电站管理人员应指定专门负责设备操作管理的人员,负责设备操作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小水电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做到熟练操作设备,灵活应对各种情况。
第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保证身体状况符合操作要求。
第八条发电机组、调频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参数,了解设备的操作要点。
第二章设备操作第九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参数和操作方式。
第十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应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发电机组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启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启停。
第十二条调频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根据电网负荷情况进行频率调节,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在设备异常情况下,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故障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保持设备操作区域的整洁、清洁,不得在设备周围乱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小水电站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设备的操作状态,定时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设备操作人员应随时关注环境变化,做好防雷、防水、防火等安全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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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是指利用水力发电的小型水电站。
由于小水电具备投资少、建设周期短、环境友好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发展。
为了有序推进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小水电管理办法。
一、开发和利用小水电的条件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水利资源充足:充足的水源是开发小水电的基本条件之一。
水量充足且稳定,可以确保水电站的正常运行。
2.地理条件优越:适合建设小水电的地区通常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和适宜的地形条件,如有较大的水流落差,便于建设水流发电站。
3.电网接入条件:小水电的发电主要是为了供应当地的电力需求,因此与电网的接入条件直接相关。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小水电的开发和利用,确保其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小水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于小水电项目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审查:对于申请建设小水电项目的单位,需进行项目审查,包括评估其是否符合当地的水资源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设备验收: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合格,并且符合相关标准。
3.并网接入:小水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与电网进行接入,以实现电力的传输和分配。
四、小水电管理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水电站建设及运维管理:包括水电站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水电站正常运行,提高发电效率。
2.水资源利用管理: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污染和水流量的浪费。
3.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保工作,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经济补偿与社会责任:对于开发小水电项目所引发的环境、移民等问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五、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实际的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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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韶关市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小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安全年度检验主管机关,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章年检管理第五条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七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九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实行首次年检和常规年检制度。
第十条首次年检可参照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和小水电安全核查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常规年检在首次年检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年检时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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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规模小于3万千瓦的水电站,是我国水电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水电开发建设的管理:小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工作。
2.小水电项目审批管理: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3.小水电运行管理:小水电项目须遵守国家发电政策和管理要求,必须按时完成发电任务,保证发电质量和发电安全。
同时,还要做好水资源、环保、土地、安全等问题的管理。
4.小水电监管管理:小水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布月度、季度和年度有关小水电项目发电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数据。
此外,还要定期对小水电项目的环保和生态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小水电补贴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小水电项目,通过配套电网内联并、直接购电或补贴等方式支持小水电发展。
三、小水电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截至目前,我国小水电发电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超过13万千瓦。
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如下:1.小水电规划体系建立较为完善,多数省份都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小水电发展规划。
2.小水电发电市场有望进一步拓展,政策上支持小水电发展,为小水电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小水电运行和管理管理方面,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环保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还需完善小水电管理规定。
4.小水电监管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保证小水电发展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5.小水电补贴管理方面,可以根据情况加强和完善,以保证小水电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小水电管理办法的意义小水电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小水电建设的规范、促进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小水电运行及管理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小水电管理是水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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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小水电的管理,推进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水电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2. 小水电站: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 开发小水电:指对具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地区采用较小规模的水电站,利用水资源发电的行为。
4. 小水电项目:指规模较小的水利电站开发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建设用地、建设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基本原则小水电的规划应当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社会公益等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水文、地质、生态、环保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小水电规划方案。
第五条规划编制小水电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程序。
第六条规划审批小水电规划应经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建设条件小水电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建设选址应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满足水量要求,兼顾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小水电开发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条件、水文地质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设计小水电建设应有合法的专业设计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立项小水电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营运资格小水电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水力发电运行资格,且应根据需要雇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运行计划小水电经营者应当编制运行计划,根据水位、水流量情况及电力市场需求,确定机组出力以及电力发电计划。
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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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并网的小水电站(厂)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有关并网小水电、自备发电机方面的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体系的构成与要求3、职责3.1农电中心为我局履行《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科室。
3.2调度所、市场营销部为我局并网小水电的管理部门。
4、管理内容与方法4.1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厂)不得从事电力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4.1.1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必须坚持“只发不供”的原则,不得拓展自己的供电区域。
历史形成的供区,随着城乡电网的改造,必须划归我局直接管理。
4.1.2拥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客户,必须主动向我局申请报批进行登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倒送电的联锁装置和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否者,造成倒电伤人事故由该客户负责。
4.1.3客户自备发电设备只能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发电向厂区外供电。
若有余电量可与我局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4.2并网小水电站(厂)每年应当与我局调度所签订一次并网调度协议。
实行统一调度。
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款:A、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B、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C、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D、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E、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F、协议的有效期;G、违约责任;H、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4.2.1并网调度协议由调度所负责签订,由我局主管生产的主管局长审查后生效。
4.2.2并网调度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调度所存一份、一份归档。
4.2.3并网调度协议到期而未签订新的协议期间,原签协议继续有效。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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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1.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序、有限、有偿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扶持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水电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物价、林业、安全监管、工商、电力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小水电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水电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水电监督管理;(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工程和所在地区装机5000千瓦以上50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监督管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属工程和装机5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监督管理;(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负责所在地区装机5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监督管理。
跨市、县(区)、乡(镇)的水电站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配套水库属重要小型水库或大中型水库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电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地区小水电开发利用、建设管理、防汛安全监督及行业管理。
(二)组织拟定小水电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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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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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平易近当局令第152号《广东省小水电治理方法》差不多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人平易近当局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小水电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创和应用水能资本,加强小水电监督治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等相干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创、扶植和治理。
第三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分,负责小水电的监督治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治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治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在各自职责内,实施相干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治理工作的引导,支撑小水电的成长,推动小水电的技巧改革,保证小水电的安稳临盆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收水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临盆安稳自查,合营有关部分做好小水电的安稳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筹划与扶植治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创应用应当相符水能资本开创筹划。
禁止在天然爱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扶植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从事小水电开创应当取得开创应用权。
小水电开创应用权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经由过程招标、拍卖、挂牌等方法有偿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
出让所得应当重要用于本地“三农”的受惠项目。
小水电开创应用权有偿出让治理方法,由省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成长改革部分、省财务部分等合营制订,报省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小水电的开创应用权年限最长不跨过50年。
第八条小水电扶植项目应当在取得开创应用权后2年内扶植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0%.非因弗成抗力的身分阻碍,两年内扶植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0%,由原出闪开创应用权的人平易近当局无偿收回开创应用权,并从新组织出让。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f003a2c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09.png)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保障小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水电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统一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电站应将检验结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验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
第五条小水电站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首次检验,以后按下列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A类小水电站每五年接受一次检验;(二)B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C类小水电站每年接受一次检验。
第六条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审定新建单站装机5〜50MW或工程等别达到大中型的小水电站的首次定期检验;负责对市、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检验以外的单站装机5〜50MW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负责对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单站装机5MW以下的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
第七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在3月15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定期检验审定意见。
小水电站业主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表,以及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其中已按水电等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标准化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仅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并附证书名称、发放主体、发放日期、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说明,也可直接附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编制,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三)金属结构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五)通信设备状况;(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九)责任人落实情况。
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dfdaae12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b.png)
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为规范银行在小水电项目贷款领域的经营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水电项目开发,增加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保护环境,依据全国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管理有关规定,采用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政策、伦理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风险意识,严把贷款质量关。
第三条小水电项目贷款以小水电站物理设备价值为抵押,应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档案,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发放小水电项目贷款,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小水电项目开发、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法律、规定与必要的证件资料,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第五条银行贷款人员在小水电项目贷款审批中,应当严格履行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转换贷资朝向实体经济,维护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贷款项目普遍要求第六条银行在贷款申请书审批前,必须对申请人的政治、经济、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
第七条小水电项目贷款客户必须有完整的项目方案,包括项目总体规划、工程招标、施工安排、环评报告、安全生产措施等,证明小水电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和环评审核标准。
第八条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客户应有长期、稳定、可靠的供电市场,如政府、能源公司或大型工业客户,具体情况由银行权威部门认定。
第九条小水电项目贷款客户应当有较强的技术、管理、社会背景等资质,否则将会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甚至出现贷款违约。
第十条小水电项目贷款客户必须有良好的还款信誉,法律制裁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批准贷款。
第三章贷款放款和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贷款计划,以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为贷款额度上限,以小水电站设计能力和建设进度确定放款时间和分期货款分配。
第十二条在贷款放款环节,所有材料需要经过省级或以上权威部门审批才可以进行放款,应严格控制银行贷款使用范围,不可用于非小水电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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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第九条【小水电开发】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
水能资源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自颁发取水许可证书之日起计算。
符合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的,使用期届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生态流量】小水电建设和运行应当满足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合理的下泄流量,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及其生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新建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逐步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的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绿色发展】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改造升级、规范管理、优化调度等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
探索建立小水电上网电价奖惩机制,以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对通过调整运行方式、实施生态改造、落实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在上网电价方面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小水电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小水电工程调度管理自动化、远程监控可视化、安全管控智能化,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小水电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建立小水电协作机制,建设小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引导和推动流域梯级小水电实行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运行与维护,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水电,实行核准制;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小水电,应当同时审批其资金申请报告;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新建、重建、扩建的小水电,其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小水电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的小水电,且不改变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
第十四条【核准限制】申请建设小水电,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二)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三)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小水电建设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按原申请程序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总体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验收要求】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验收。
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主体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是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小水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小水电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标准化建设】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岗位要求】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站装机不足2000千瓦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能力要求】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小水电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执业要求】小水电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地质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影响小水电安全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或者检验检测。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鉴定和检测检验结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小水电安全运行规程、规范和标准,及时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维护。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继续发电运行。
第二十四条【防汛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小水电防汛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有防汛任务的小水电,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发电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要求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防汛监测监控设施、防汛物料等物资。
第二十五条【调度管理】小水电发电用水应当服从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
发生水库运行故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干旱缺水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度权限,采取调整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巡查抢险】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小水电的日常巡查和防汛抢险责任,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水闸、引水渠道等工程进行巡查。
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运行要求】小水电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坝体和提高蓄水水位。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护和改善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拦河闸坝周边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
发现可能影响下游供水安全的情形时,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并网运行第二十九条【并网要求】小水电并网运行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接入系统】已建小水电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小水电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管理,也可以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协商建设,并协商确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量计费】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发电计量系统,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计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计量系统记录的上网电量向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支付电费。
对按照已有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的,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线损费用。
小水电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报送发电电量统计材料。
第三十二条【上网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质同价。
电力体制改革后,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小水电上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
第三十四条【上网结算】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与电网企业供给小水电的电量实行分别计算、分别确认、分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上网调度】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运行安全,遵守调度规定,执行调度指令。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小水电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暂停其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