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68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09]1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09〕167号)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4号)精神,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资源充分回收利用,探索做好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经验,我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充分回收利用,确保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零废弃”是指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后的垃圾妥善分类回收处理,提高垃圾减量化率和资源化率,达到减少废弃、物尽其用的目标。
第三条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绿色北京、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本市在党政机关、学校、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居住小区等单位和地区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均需遵守本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管理标准》(试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汇总
市、区发改委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北京市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项目主要有卫生保洁费、垃圾委托清运费/垃圾清运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3项,分别对应垃圾清扫收集、垃圾清运、垃圾处理3个环节。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二、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由垃圾清运部门向委托其清运的社会单位收取。
三、垃圾清运费
垃圾清运费由垃圾清运部门向委托其清运的居民小区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收取。
四、保洁费收费
保洁费由保洁单位向委托其保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
1.石景山区居民小区保洁费收费标准:负责楼内卫生清扫,楼外甬路清扫和垃圾清运的每月每户2元;只负责楼外甬路清扫、垃圾清运、不负责楼内卫生的每月每户1元。
2.石景山区社会单位保洁费收费标准: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每月每平方米0.20元;餐饮业(不分经营规模)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中小学、托幼园所、残疾人福利单位免收。
注:上述平方米指受益面积。
3.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卫生保洁费已纳入物业费,不再另行收取。
2010年底整理。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28日附: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近年来以筹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制定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3]30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但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与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凸显,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实现“增能力、调结构、促减量”目标(一)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围绕大力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立足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采用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优先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投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京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为解决目前本市区县存在的垃圾处理责任和费用标准不统一、缺乏经济调节机制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通过管理、体制、机制、科技创新,加快解决垃圾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现代化垃圾处理体系。
(二)总体原则。
一是管理重心下移原则。
明确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职责,落实垃圾处理区域责任制,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设施建设责任下放到区县政府。
二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逐步理顺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费管理机制。
三是城乡统筹和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原则。
建立垃圾产生区向垃圾处理区缴纳经济补偿费的机制,调节区县之间利益关系。
二、具体措施(一)落实区县政府区域责任制,明确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职责。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标准,对垃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全市垃圾处理的综合协调和垃圾流向的统筹调配,指导区县做好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工作,加强对垃圾量的统计和监管;负责核算垃圾处理费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并对经济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是指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政策,旨在推动居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和处理的意识,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将根据居民家庭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收费,以鼓励居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加强垃圾分类工作。
首先,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将根据居民家庭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收费。
居民家庭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将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和生活方式进行评估,以确定每户家庭的生活垃圾产生量。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的不同,收费标准也将有所不同,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越多,收费标准也将相应增加。
这一举措旨在鼓励居民家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
其次,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还将根据居民家庭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收费。
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资源回收和垃圾处理。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做得好的居民家庭,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做得不好的家庭,将收取相应的附加费用。
这一举措旨在推动居民家庭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最后,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居民家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收费的方式,可以激发居民家庭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改变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同时,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也将为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推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居民家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激发居民家庭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改变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
为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便于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操作,现就征收工作中的“按户收取”问题解释如下:依据《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这里“每户”,是指按居民实际居住状况来收费的征收方式。
基于目前北京市居民居住情况比较复杂,一家一户分出去另立户居住和一个户口分两处或几处单元住宅居住的情况比较常见,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按户收费”应以局民的楼房单元住宅为一户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请各区、县按照上述解释认真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京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13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
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1日北京市2013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一、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1.开工建设南宫生活垃圾焚烧厂、朝阳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中心、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顺义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焚烧二期)。
主责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大兴区政府、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加快推进通州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建设。
主责单位:通州区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3.开工建设门头沟区焦家坡垃圾综合处理厂,完成朝阳区生活垃圾处理厂生物处理中心、丰台区垃圾处理厂、房山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顺义区有机废弃物处理厂、怀柔区垃圾焚烧厂、密云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延庆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等前期工作。
主责单位:门头沟区政府、朝阳区政府、丰台区政府、房山区政府、顺义区政府、怀柔区政府、密云县政府、延庆县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4.开工建设海淀区大工村餐厨垃圾处理厂、丰台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鲁家山餐厨垃圾处理厂、董村餐厨垃圾处理厂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北京环卫集团南宫餐厨垃圾处理厂。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京政管字[2000]179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城环〔2000〕1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绿色申奥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对策方针,倡导科学治理垃圾,建设绿色北京。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为全面提高我市城市垃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奥运会的工作部署和北京市环卫工作“十五”规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垃圾分类工作的目的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确实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奥运会的总体部署,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对策方针,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文明程度,倡导科学治理垃圾,我市决定近期全面启动并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
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是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城市垃圾管理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提高我市垃圾处理水平的重要工作。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使更多的资源从源头分离出来,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减轻处理垃圾的社会负担;同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
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市环卫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74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其收费收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市环卫局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征收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
专用收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将收费的有关资料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九条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京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3]30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尽快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经过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城乡居民对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有了更深的理解,更加关注文明、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更加关注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要把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抓住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由此激发居民群众热爱首都、投身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和干劲,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力量,不断把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是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和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障。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有利于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对内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首都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必须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水治理与利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道路清扫保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首都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各项工作努力走在全国前列。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将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革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狠抓管理责任和工作任务的落实,采取果断有力的综合措施,推动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新 鄢裕光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复议案-精品
鄢裕光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复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一中行初字第239号原告鄢裕光,男,78岁,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教授,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号院2门4号。
委托代理人鄢锋(原告鄢裕光之子),男,46岁,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师,住址同原告鄢裕光。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项怀诚,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柏青,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干部。
第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智,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振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财务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裕光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01年7月8日财复议〔2001]7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鄢裕光的委托代理人鄢锋、被告财政部的委托代理人李柏青、第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高振辉及刘贵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7月8日,财政部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保洁费、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儿童医院在代扣上述费用时,应向鄢裕光开具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3月13日的信访答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不妥当的。
鄢裕光要求财政部追究儿童医院有关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据此,鉴于北京市财政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已责成儿童医院向鄢裕光开具了收费票据,主动纠正了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确认北京市财政局的答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经验比较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经验比较摘要:国内外城市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各不相同。
通过对美国西雅图、德国弗莱堡、新加坡等国外城市以及北京、上海、重庆等国内城市的生活垃圾收费经验介绍,比较国内外城市之间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经验比较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6-092-02人们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经历了从利用“命令――控制”手段到利用经济手段的过渡。
其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它可以弥补城市垃圾处理资金的不足,并能够达到增强居民环保意识、促使垃圾减量的目的。
自1924年美国伯克利市首先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之后,国外其他城市纷纷开始效仿这一举措。
国内城市征收垃圾处理费始于20世纪末,2002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在文件中大力提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市的收费经验比较,对比国内外城市在生活垃圾收费方面的差异,期望为国内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提供一些经验以供借鉴。
一、国外经验(一)美国经验192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市首开先河,在国际上最早收取垃圾处理费。
目前,美国很多地区的垃圾处理收费实行PAYT(pay―as―you―throw)制度。
这是一种计量收费制度,即根据居民产生垃圾的多少及分类程度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
在PAYT制度中,最普遍的做法是在垃圾袋上粘贴标签或标牌,用户必须将相应标签或标牌贴或系在一定容量的垃圾袋上,才能被收运。
这种标签或标牌由政府统一印制并按一定价格出售,以这种方式向每个家庭收取垃圾排放费。
其费用相当于一个垃圾袋的费用。
例如,弗吉尼亚州的夏洛蒂斯维尔镇自1992年7月开征垃圾处理费,居民购买每个排放标签花80美分,该价格不包括给出标签本身的定价费、出售标签者的佣金和从事这个方案的员工薪水。
在西雅图,为了促使垃圾减量化,每月每户居民四桶垃圾以下交纳13.25美元;每增加一桶垃圾,加收9美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1986]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
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月十日京政办发[1986] 47号)
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一九八四年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4]36号文件印发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中规定:“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运距不足二十公里的每吨收费六元;超过二十公里以上的,每增加一公里运距另加收超程费三角。
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三十六元收费,容器自购”。
实行以来,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减少国家财政补贴等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
鉴于目前城近郊区的垃圾、渣土全部要转运到远郊,比过去的远距增加一倍以上,清运费用提高了很多,经市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对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修订为:
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每吨收费十元,不另收超程费;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六十元收费,容器自购。
其他有关收费办法仍按京政办发[1984]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京发改[2011]328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发改[2011]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们对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垃圾清运费标准
北京垃圾清运费标准北京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指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垃圾清运费的制定,旨在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根据北京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北京市垃圾清运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垃圾收集费。
垃圾收集费是指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垃圾收集费主要由居民家庭和单位支付。
居民家庭的垃圾收集费按照每月固定金额计算,单位的垃圾收集费则根据单位规模和垃圾产生量进行计费。
垃圾收集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确保垃圾收集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垃圾运输费。
垃圾运输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场所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垃圾运输费主要由垃圾清运企业支付。
垃圾清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垃圾运输费,并确保垃圾运输服务的及时、安全、高效。
三、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垃圾处理费主要由垃圾处理单位支付。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垃圾处理费,并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垃圾分类奖励。
为鼓励居民家庭和单位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北京市还设立了垃圾分类奖励制度。
居民家庭和单位如果能够有效进行垃圾分类,将获得一定的奖励。
这一举措旨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总之,北京市垃圾清运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垃圾清运服务,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垃圾清运费的合理公平,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向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政管字[2000]第1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第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快全面推进本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在调查了解有关区、县征收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2000年8月28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行》),向广大群众“安民告示”,以加快推进本市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务求实效。
二、层层贯彻落实和推进征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任务。
各区、县政府要分别召开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会议,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逐级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垃圾渣土清运消纳收费表
北京市垃圾渣土清运消纳收费表之五兆芳芳创作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说明:由受委托的市区县各级环卫局所属的垃圾清运部分向委托其清运垃圾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单位收取.垃圾消纳场办理费
说明:1、由垃圾消纳场向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收取.
2、凡已交付垃圾、渣土清运费的,不再缴纳垃圾、渣土消纳场
办理费.
垃圾清运费
说明:物业公司办理的居住小区内由物业公司向衡宇产权单位(人)收取.
委托渣土清运费
垃圾处理费
说明:1、计量单位指每月每户和每人每月.
2、此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办理.各街道处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务局专户.各区县财务局担任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
10日内缴入市财务局财务专户.
3、此项收费的分派使用,依照市、区县各50%的规则,专项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扶植.
保洁费收费
1、城区和郊区城镇内街道处事处担任清扫保洁的街巷、居民区区域内的受益单位,按保洁面积向所在街道处事处缴纳保洁费.
2、保洁面积(不包含自行担任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按该单位沿街巷长度乘街巷宽度(街巷两侧都有单位的,双方各承担50%用度,有便道的按便道宽度)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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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环卫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74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度(含纳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其收费收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市环卫局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征收范围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
专用收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将收费的有关资料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九条••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