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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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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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1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及其作用
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此结束了过去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它的实施,为各个经济发展时期发生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了医疗、收人补偿和抚恤保障,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过去40多年中未作过修订,从而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问题就更显突出,主要是在实施范围、管理模式、政策标准及工作程序等方面,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工伤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与工伤保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目录》等规章,初步形成了工伤保险及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工伤和职业病被从一般的疾病中突出出来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伤害”是打上“职业”烙印的、主要同企业或雇主的责任相关,而与劳动者本人的关系不大,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它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两方面的补偿:一是要提供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全部费用,二是必须保证其基本的经
济来源,不致因工伤和职业病而使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下降,补偿的具体标准一般较高。
1、工伤保险待遇优厚于其他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和对职工因工奉献精神的尊重,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生活、残疾抚恤和遗属抚恤等,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2、工伤保险与改善劳动条件、防病治病、医疗康复、安全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对保护社会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3、在现代社会,工伤和职业病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工伤发生后,工伤保险的实施,保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大量涌现,这些企业中有很多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较差,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而且基本没有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受害者和亲属的权益就难以保障。尤其一些劳动密集型,而且发生职业伤害的风险较高的工作,如:建筑业。虽然针对此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地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2 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3 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工伤职工和遗属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其领取的伤残或抚恤待遇。例如,一直执行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待遇的规定,而现在的企业标准工资只相当于实际收入的一半,有些企业甚至不到一半,因而导致伤残和抚恤待遇普遍偏低,加上没有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致使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后得不到应有补偿,使企业和政府部门难以处理工伤问题,企业中“闹工伤”和职工上访事件常有发生,常常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3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的对策
3.1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
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平衡期和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分摊费用的系数;建立工伤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数学模型。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
3.2 扩大覆盖面,保障员工基本权利
应当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到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从社会舆论上看那些主要从事的是工作环境极其恶劣,面对较高的工伤危险,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是最急需的。而很多人因为没有工伤保险,在负工伤时又很难得到雇主赔偿的事件已成为媒体曝光焦点,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从员工的角度看,安全最重要也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安全的工伤保险作保障,就没有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没有了安全,也必然会引起对社会的不满。
3.3 加强安全生产
提高工伤预防能力,相对的就要提高安全生产。如果安全生产停滞不前,工伤保险则失去了物质基础,显然难以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工伤保险不仅是风险管理在安全生产上的客观需要,而且是一种极其重要的风险管理模式。由于工伤保险遵循多方投人、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的原则,既可以解决一出事故就政府或企业买单的难题,又可以集中社会资源解决用人单位难以解决的困难,同时还可以提高政府和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现实面前,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已经成为国际发展的主流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希望能以以上讨论的四个工伤保险问题的改革来带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并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