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
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简称“数据接口规”)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各部分的容。
报文规规定了本规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每个信息记录包含且仅包含一个基础段。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三部分:数据校验规则Data Interface Specification for 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Database SystemPart 3: Data Verify Rule(版本号:V1.0)试行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2004年8月17日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 (1)5 校验内容 (1)5.1文件名校验 (2)5.2报文头校验 (2)5.3账户记录级校验 (2)5.4 段级校验 (2)5.5 数据项级校验 (2)5.6代码型数据项级校验 (4)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三部分:数据校验规则1 范围为保证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中心上传报文时的数据校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1.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数据校验 Data Validation对数据进行检查,验证是否遵从一定的规则。
3.2有效日期 Valid Date日历上存在的日期,年份在1900(含)以后。
3.3当前日期 Currently Date商业银行将采集数据形成报文后进行数据校验的日期。
4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由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组成。
⑴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
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征信制度
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项制度均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此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
2008年7月25日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询。
三、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ycyhxdywb@邮箱中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
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牵头部门。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反馈。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二○○八年七月三日附件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ⅩⅩ;|62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工作。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职责第四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五条用户角色和权限如下:(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具体权限包括: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之.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人行征信中心及上级行检查。
第七条数据上报员应按人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八条各级信息查询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程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九条各级行相关业务部门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以备人行征信中心检查。
保存时间参照信贷档案保存规定执行。
第三章用户的创建第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用户管理员。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征信管理局2012-07-06 16:30:3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银发[2004]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示,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于2004年5月27日主持召开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专题会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定位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务院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要。
该系统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服务。
随着征信法规和征信市场的完善,该系统将逐步向社会合格征信机构开放,依法使用。
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决定成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人民银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为成员(名单见附件)。
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系统正式运行之后,领导小组将改为理事会,协调、决定系统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事项。
材料5: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征信分中心版)本手册适用于征信分中心开展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
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新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以及已接入机构更改接口的验收工作。
本手册包括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机构和用户申请表、报文内容分析规则、验收报告模版、验收标准等。
第一部分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第一阶段申请审核1.接入机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征信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网络条件、数据管理、接入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报送内容、业务信息数据项名称和含义、数据是总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征信牵头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非金融机构不报送此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征信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接入,并函告分中心。
征信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4.对批准接入的新机构,征信分中心在通知函复结果的同时,下发以下材料:(1)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手册。
(4)报文预处理程序和加密加压不校验程序,商业银行解密解压程序。
上述材料由征信中心统一提供给征信分中心。
第二阶段制度报备经审核同意的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文件要求,建立有关征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报征信中心和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征信制度内容包括:数据上报机制、查错纠错机制、异议处理流程、用户管理和岗位设置等。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其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一)基本信息系指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系指个人客户在本行进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系指除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行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主要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相关系统为数据源(贷记卡业务除外),经过提取、加工,以报文的形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按照一定的上报格式和数据规范形成的数据文件。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报送系指本行采取每月总对总单点采集集中上报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传输报文的过程。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或信息主体系指本行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持有本行贷记卡等自然人。
第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修订个人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三)负责个人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考核工作;(四)负责牵头做好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五)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量化考核、异议处理等工作;(七)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的机构、用户管理、权限维护等日常工作;(八)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docx
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范各部分的内容。
报文规范规定了本规范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范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内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范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范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范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范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范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内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