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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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银办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3]130号2003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2000年,人民银行为规范和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银办发[2000]251号)。

最近,中组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现就此项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工作由各单位保卫部门负责。

下列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登记备案:(一)总行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三)中心支行、支行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四)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金融机密人员。

二、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

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须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事宜,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

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结算秩序,改进银行结算服务,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一些银行结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有些银行和清算部门的结算服务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客户的需要等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一)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所属分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确定的承兑银行内部管理必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要核定其承兑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未经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或比例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根据信贷原则,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对办理的承兑业务要建立复审和集体审批制度,对大额汇票的承兑要经主管行长审批。

对符合规定同意承兑的,承兑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6•【文号】财库[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财库〔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1年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

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地方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银办发[2000]35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银办发[2000]3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银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银办发[2004]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现就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事前审批工作。

切实落实重大会计事项的主管授权审批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权限管理。

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大额支付、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联行查复、补制联行报单抄本、补拍电报、重要凭证的重要打印、利率或计息积数的调整、改变计息方式、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数据恢复、会计人员加班等。

二、加强事中控制工作。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时,有关汇划凭证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应通过传真或影像扫描的方式传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与网络传输信息核对后办理该笔汇划业务。

大额汇划的额度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于次日将有关会计资料及时送达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因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将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后,再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予以传送。

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在凭证送达的当天,必须完成业务的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确保原始凭证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加强会计凭证远距离传递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7月12日银办发[2004]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年来,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费用预算约束,总行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各分支行按照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严格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

在总行和各分支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银行系统财务违规违纪行为明显减少,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为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财务保障。

但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分支行对“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攀比和铺张浪费的情况;费用预算分配没有严格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存在上级行挤占基层行费用指标和专项资金的现象;预算控制观念不强,截留挪用财务收入、预提虚列费用行为仍有发生;项目资金管理粗放,不按指定项目安排使用项目资金;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满足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资金需求,严肃财经纪律,推动人民银行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

各级行要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上级机关到基层调研、开会等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更不得到营利性娱乐场所或搞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接待也不得主动送礼;严禁借参观学习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和制度要求完善预算控制措施,依法理财,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改善职工福利和办公条件;各项预算收入必须纳入人民银行财务收入核算,不得截留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8.13•【文号】财商字[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344号1997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

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12.03•【文号】银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9年12月3日银办发[2009]23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部分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今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中有一百多名工人遇难,数十名工人受伤,这是今年以来发生的遇难人数最多的一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经初步调查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通过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银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银办发[2007]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近期,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业务库发生重大现金盗窃案件,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确保发行库和发行基金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管库员的培训和管理(一)大力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对管库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常抓不懈。

要结合过去发生的业务差错、事故和案例,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

督促管库员树立制度观念,强化安全意识,培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促使管库员熟练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规定选任管库员。

要按照有关发行库管理制度中对管库员选任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库员的选任工作。

要选拔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管库员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发行库主任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任命为管库员。

(三)做好对管库员的考核工作。

要按照有关发行库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对管库员的任职资格考核和业务技能考核,建立健全管库员考核制度。

任职资格考核要重点考核管库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社会活动情况等方面。

上级行组织的对下级行管库员考核,要侧重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经考核不合格的管库员要下岗培训或调离管库员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41号1999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发〔1998〕33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的有关精神,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行要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辖区内会计工作。

当前,特别要贯彻勤俭办行、增收节支的财务工作方针,加强对管辖机构的财务管理,坚持防止和纠正一切铺张浪费行为。

同时要做好有关预算编报、报表汇总等业务的衔接工作。

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按照《规定》中的管辖范围,重新编制1999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5月15日前上报总行。

并从第二季度起,按新的管辖范围汇总上报财务收支季报。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从1999年5月起报送辖区汇总会计报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从该月起停止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

四、《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一、管理范围(一)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工作;管理辖区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分行负责管辖区内下列机构(以下简称管辖机构)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1.金融监管办事处;2.分行营业管理部;3.中心支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外〕;4.管理干部学院、银行学校;5.分行所在地的总行重点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银发[201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银发[201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2011年3月21日银发[2011]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银行肩负着经理国库的法定职责,组织管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重要工作。

国库作为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的专门机构,国库资金安全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预算收支实现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

近年来,人民银行系统高度重视国库各项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认真办理与国库资金相关的各项业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国库资金风险隐患依然不容忽视。

为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努力提高各项代理国库业务水平(一)国库经收业务。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办理预算资金收纳缴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总行(部)及其分支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银办发[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银办发[2002]13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规范、严格、高效的财务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认真落实总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银发[2000]336号),努力增收节支,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全账户核定分支行的费用指标为了严格预算管理,防止费用账户相互串用等问题,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从2002年起,总行在核批各分支行费用预算时,将对每个科目下的每个账户核定指标,账户之间不准相互串用;如果需要调整账户指标,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分支行至迟应在2002年10月底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然后由总行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不得用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或其他支出指标替换总行按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对县级支行的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试点从2002年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选择少数县级支行进行费用支出报账制试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的管辖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身费用开支,保障县支行合理正常的费用开支需要,解决县级支行的实际困难。

三、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总行实拨资金从2002年起,除给分支行安排下达一部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指标外,总行对大部分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将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核定投资,按进度拨付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28日银办发[2011]2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务形势,高度重视财务管理近年来,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经费形势持续偏紧,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预算公开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影响人民银行财务的体制、制度、机制等问题尚未解决,财务费用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要从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当前的财务形势和面临的问题,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发展与规范、保障和约束的关系;加强财务制度、规定、纪律的学习教育,加大财务形势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切实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坚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会,压缩会议数量与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切实执行活动审批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规模;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拓宽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办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6月4日银办发[2007]1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几年来,总行按照推进制度创新、夯实会计基础、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会计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要求,在整章建制、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强化预算、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目前,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会计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从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看,当前,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个别机构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规操作;预算约束意识不强,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违规发放政策外津补贴,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账实不符;集中采购操作程序不规范;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财务工作的服务、保障、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人民银行的社会形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岗位设置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账务处理程序办理会计业务,认真履行会计账务核对制度;加强会计签章管理,严禁在空白凭证或账表预先留盖印章;严禁任意调整报表数据,确保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在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等环节上的管理,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及泄密。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要求各级国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库监管工作。

为使各级国库、财政(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征收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和预算管理工作,现重申和规定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经理国库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都应支持国库依法改造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一)各征收机关、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并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财政机关也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

(三)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包括进驻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经收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4.10•【文号】银发[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以来,为了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力措施,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现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于防止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现金管理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违规大额提取现金、可疑现金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金融运行安全,加大了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现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为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转变现金管理的重点。

长期以来,我国现金管理的重点一直是合理控制现金投放,防止因现金过量投放引起短期物价上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结算工具的创新和结算手段的多元化,现金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已大大降低。

而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并在全国引发一些恶性经济案件。

当前现金管理的重点,除继续坚持合理控制现金投放外,更重要的是应当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为主。

二、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效防范大额现金结算风险,打击经济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有些开户银行放松了大额现金管理,导致违规支取大额现金增多。

现重申,各开户银行必须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现金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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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办发[2011]20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28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务形势,高度重视财务管理
近年来,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经费形势持续偏紧,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预算公开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影响人民银行财务的体制、制度、机制等问题尚未解决,财务费用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要从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当前
的财务形势和面临的问题,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发展与规范、保障和约束的关系;加强财务制度、规定、纪律的学习教育,加大财务形势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切实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坚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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