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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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农市发[2005]27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农市发[2005]27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农市发〔2005〕27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国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帮助农民群众选购农资产品,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省农业厅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向省农业厅农资打假办公室(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反馈。

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农业厅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帮助农民放心地选购农资产品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心农资企业是指: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生产、经营及服务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三条放心农资企业遵循“服务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农资集散和物流配送”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和已被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企业,可自愿申报:(一)法定资格。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权明晰,管理机构健全。

(二)遵纪守法。

粮食工程技术《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

粮食工程技术《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平安法?和?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开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质量平安为核心,以强化管理、标准效劳为抓手,以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放心粮油产业链和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给网络为目标,全面提升粮油质量平安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平安消费、健康消费。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核、逐级推荐、择优认定、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批发市场指成品粮油批发市场。

第二章示范企业根本条件第五条企业是认定单位〔指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级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加工企业正式投产3年以上〔按周年计〕,主食厨房、销售店、配送中心、批发市场正式投产〔开业运营〕2年以上,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效劳标准,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过卫生平安、质量平安问题或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第八条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第九条加工企业、仓储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已经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常规检化验能力;已经获得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GB/T 22021?食品平安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2以上,年营业收入到达5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销售收入到达25万元以上。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粮食行业协会2010年1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搞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统称示范企业,下同),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分级审核认定。

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的骨干企业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其他企业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条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已经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规模。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的规模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根据本省(区、市)具体情况确定。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1、示范加工企业(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2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5000万元以上;(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2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米粉、方便米饭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5)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放心粮油企业申请书模板

放心粮油企业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部门:我司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X万元,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业务。

我司一直秉持着“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健康的粮油产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司的品质和服务,现向贵部门申请成为放心粮油企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我司占地面积XXX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施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我们的产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从源头把控原料质量,确保产品安全。

同时,我们注重产品研发,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二、企业优势1. 优质的原料来源:我司与多个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原料新鲜、优质。

2. 先进的生产技术:我们引进了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确保产品品质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3. 严格的质量控制:我司设立独立的质量检测中心,对产品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4. 完善的售后服务:我们建立了专业的客服团队,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确保消费者权益。

5. 社会责任:我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三、申请放心粮油企业的目的1. 提高企业品牌形象:成为放心粮油企业,将有助于提高我司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2. 提升产品品质:通过申请放心粮油企业,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生产流程,提高产品品质,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粮油产品的需求。

3. 促进企业发展:成为放心粮油企业,将有助于我司拓展市场,增加销售渠道,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申请承诺1. 我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

2. 我司将持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品质,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3. 我司将积极参与放心粮油企业的各项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敬请XXX部门对我司的申请给予审批,我们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身,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健康的粮油产品。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粮经〔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粮经〔2021〕2号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章产品管理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打造绿色优质、健康营养、受市场青睐的“燕赵好粮油”产品和品牌,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根据《中国粮油学会关于印发〈“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21〕79号)、《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冀粮规划〔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生产的优质粮油产品均可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第三条遴选产品范围包括: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成品粮油。

第四条遴选评审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开展,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遴选,按照中国粮油学会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进行;(二)企业自愿申报,“一品一报”,同品牌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视为不同产品,需分别申报;(三)遴选采取形式审查、专家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四)编制申报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五)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燕赵好粮油”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燕赵好粮油”或“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应提供具备CMA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检验报告。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2017年12月12日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意见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意见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意见(2006年3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广大粮油生产和经销企业为社会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河北省粮食局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放心粮油”工程。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加强对粮油产品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着力推进粮油产品生产、流通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对粮油产品的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使粮油生产和经销企业做到规范自律、依法经营,产品质量可靠、信誉度提高,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行业形象,净化全省粮油食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全省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的粮油产品90%达到“放心粮油”标准,经销企业有85%以上的粮油商品为“放心粮油”,让“放心粮油”占领市场,进入千家万户。

(三)工作重点。

在生产环节,以规模以上(碾米厂生产规模为日处理稻谷50吨以上;面粉厂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食用油厂生产规模为日处理油料50吨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的米、面、油和大众主食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重点。

在流通环节,以城镇超市、粮油店、农村集贸市场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范围。

在消费环节,以直接消费米、面、油的城乡居民、食品加工企业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对象。

二、加强粮油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2.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我局组织起草了《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3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特此通告。

邮箱:**************.cn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
邮编:050021
联系人:王剑锋电话:*************(兼传真)
附件: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1月3日。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附件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一、报送范围报送范围为扬州市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

二、报送内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表(见表1)三、报送方式示范企业将信息报表报送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由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审核后报送扬州市粮食行业协会。

四、报送时间信息报表为年报表。

示范企业向扬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报送本年度报表的时间为次年2月28日前;五、报送要求1、所有独立核算的示范企业均应单独报送报表。

2、非独立核算的示范企业,上属单位是示范企业的,由上属单位统一填报;上属单位不是示范企业的,由本单位填报。

3、示范企业应按照“有什么,填什么”的原则,尽可能将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指标填齐。

六、指标解释——经济类型。

分为四种类型,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均视为民营企业。

——销售收入。

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期末从业人数。

报告期最后一天在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资产总计。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负债合计。

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利税总额。

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利润总额。

企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成本消耗及营业税后的剩余。

——日生产能力。

大米加工、小麦粉加工、杂粮加工按原粮处理能力计算;油脂加工按精炼能力计算;其他产品按产出能力计算。

其中:小麦粉加工、油脂精炼按每日3班、24小时计算;大米和其它产品加工按每日2班、16小时计算。

如果企业有多种产品,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计算。

——年生产能力。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17〕1号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17〕1号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1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为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物流单位管理,加强粮油仓储设施保护,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河北省粮食局2017年4月28日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粮油仓储单位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1]12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凡仓容500吨以上(含500吨)或者罐容100吨以上(含100吨)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冀粮检字[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的通知(冀粮检字[2012]28号)各设区市粮食局:现将《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2010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效地促进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2]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推荐范围和数量为加强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仅限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每个设区市粮食局可推荐2~3个示范单位备选对象,作为省粮食局向国家粮食局推荐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和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的备选对象。

二、推荐标准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国家粮食局设计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测评。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测评表认真测评,实事求是地申报和推荐。

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2012年5月底前)。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2014 年版)
申报项目: 示范加工企业 □
示范销售店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盖章)



企业简介(500~1000 字)
法定代表人承诺: 一、本企业保证所报送的各项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合法。 二、本企业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 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商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切实维护 消费者利益。 三、本企业保证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放心粮油示范 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期报送信息报表,参加年审。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有□ 无□
2.企业税务登记证
有□ 无□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有□ 无□
4.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有□ 无□
5.ISO9000 族或 ISO22000 或 HACCP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提供)
Hale Waihona Puke 有□ 无□6.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经济类型
生产能力 (吨/日) 营业面积 (平方米) 职工人数
(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办公 电话
手机
电子 邮箱
网址
投产、开业 时间
年月
2012年 2013年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申报书附件(除第 7 项外均为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有□ 无□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二、本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规失信行为,两年内未发生连续亏损。
三、本企业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商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本企业保证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期报送信息报表,参加年审。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市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或大企业集团)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1: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申报类型:示范加工企业□
示范仓储企业□
示范销售店□
示范配送中心□
示范主食厨房□
示范批发市场□
(根据主营业务只能申报一种类型)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参加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并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所报送的复评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批发市场提供)有□无□
6.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有□无□
7.库区仓房油罐等设施和粮油检测机构实际效果图以及专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仓储物流企业提供)有□无□
8.减免材料相关证明有□无□
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本企业认真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缴纳会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冀政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4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省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省人民政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冀粮协[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冀粮协﹝2011﹞12号)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有关会员企业: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发〔2009〕199号)和《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粮协﹝2011﹞2号),经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推荐,并经我会审查,同意承德三源生态米业有限公司等47个会员单位为河北省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第二批示范企业。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提出要求如下:一、示范企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安全诚信公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

二、示范企业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政策,带头保供稳价,自觉维护粮油市场秩序。

三、示范企业要进一步搞好服务,积极发展订单农业、“两代一换”、连锁配送、主食厨房等业务,为消费者一日三餐和种粮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四、示范企业要按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按期报送信息报表,按期参加年审。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名单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附件:第二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27家:承德三源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唐山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唐海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唐海顺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固安县参花面粉有限公司保定市恒兴食品有限公司定州市灌渠沟里水闸面粉厂定州市西留春利民面粉厂定州市周村红民面粉厂望都县龙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亚威天大面业有限公司河北运昌面业有限公司任丘市兴华面粉厂肃宁县张庄文秀面粉厂深州市绿源面粉有限公司深州市金牛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龙集团面粉有限公司冀中能源矿业集团公司油脂分公司河北龙飞翔面粉有限公司临城县腾达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鼎康粮油有限公司邯郸市康园粮油有限公司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大名县凯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魏县双雪面粉有限公司馆陶县明玉面粉有限公司今麦郎面粉(邯郸)有限公司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17家:承德承军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军粮特供超市)隆化县安州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军粮特供加盟店)围场蒙古族自治县军粮购销供应公司(军粮特供店)平泉县国强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双桥放心粮油店张家口市军粮供应库宣化县旺谷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霸州市华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超市)定州市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望都县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涿州市军粮供应站涿州市军粮供应站粮油门市部高碑店市国有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满城县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分库有限公司邢台市沐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2家:廊坊市天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保定市军粮供应站放心粮油示范主食厨房1家:承德市嘉禾大众主食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冀粮协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粮协发〔2020〕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现将《“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要求,切实做好“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燕赵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燕赵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产品遴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一品一报。

第四条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为遴选实施主体,负责“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检测标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合的社团组织为遴选实施主体。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产品范围:小麦粉、挂面、大米、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

第六条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注册地、生产地在河北省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报产品主要原料产地应当为河北省辖区内,产品正式投放市场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辐射力;(三)在国内注册商标两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具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五)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本省粮食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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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示范销售店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八)示范配送中心营业面积(含库房和办公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配送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配送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要求
申报示范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4、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组织结构、生产要素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情况组织重新审核认定。
(五)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到期未重新申报及年审不合格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作出取消认定资格的摘牌处理,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企业放心粮油示范资格自行作废,并将标牌上缴所在地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封存管理。
(二)设区市初审。由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本)和费用交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报送,超过报送时限的不再受理。
(三)审核认定。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聘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及工商、质监、和食品卫生、科研院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审核认定委员会,对各市推荐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合格的拟命名“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合格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和标牌。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且符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条件的企业,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推荐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
六、审核认定纪律
(一)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审核认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专家审核认定委员会成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实效,工作认真,保守机密。
(三)申报、接受审核认定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终止申报、取消认定资格的处理。
(六)示范加工企业和主食厨房提供设区市级以上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
(七)销售企业提供由供货企业经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经销商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
(九)企业简介。
四、审核认定程序及费用
(一)企业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企业填写“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并将申报书所需材料及牌匾制作费、邮寄费交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选定企业后,将申报材料和收取的费用报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驻省会市的大型骨干企业可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申报,也可直接向省粮食行业协会申报;属于一个企业法人下设若干个连锁销售店的,填写“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申报书”的单位名称为xxx公司xxx销售店。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及企业承诺(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五)有出口业务的示范企业,报送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提供)复印件;
(二)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5年,每年审核认定一次,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河北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必须是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的会员(非会员单位可申请入会),并按照《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周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参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及有关省(市)“放心粮油示范工程”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申报企业及年限
(一)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工程的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四个类别,其中示范加工企业为:小麦粉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大米加工企业等。
(三)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企业所在地质监或卫生或工商等执法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书面证明信。
(四)加工企业、主食厨房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证书者)。
(五)有出口业务的申报企业(示范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应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有效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四)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灾害;
2、国家、省、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和服务不合格;
3、用户或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经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委员会核查后,报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认定企业分别给予整改、整顿,对有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须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五、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管理。
(一)已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严格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产品合格、卫生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将对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进行年审,认定企业每年须按规定向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填报《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六)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大米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稻谷30吨以上,年销售量3000吨以上;小麦粉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厂的日生产规模为50吨以上、精炼能力30吨以上,年销售量600吨以上(特种油料、油脂除外);挂面厂的生产规模为日生产挂面5吨以上,年销售量1200吨以上。
七、费用说明
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除证书和标牌的制作费、邮寄费外,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相关费用(如办公费、专家审查费、媒体公告费等)均由协会承担。
附件:1、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2、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3、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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