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清包合同纠纷
张启奎、肖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启奎、肖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陈雯贞洪云【审理法官】刘玉陈雯贞洪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启奎;肖炼;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大禹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启奎肖炼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大禹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启奎肖炼【当事人-公司】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大禹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金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雷文露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金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雷文露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金刚常开祥雷文露【代理律所】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启奎【被告】肖炼;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大禹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劳务款项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劳务款项是否正确。
集中体现在:1、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否作为认定本案劳务款项的依据。
2、如何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相应款项。
关于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判决依据予以采信的问题。
经审查,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同意除双方自行确认部分外的工程造价由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意见,选定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劳务款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现场勘查后作出鉴定报告,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参与并对踏勘记录进行了确认,上诉人全程参与现场勘验,每个施工项目都经其指认,并且在现场勘验的收方记录上签字确认。
刘育兵与汪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育兵与汪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贵臣任勇孙鹏【审理法官】鲍贵臣任勇孙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育兵;汪志强【当事人】刘育兵汪志强【当事人-个人】刘育兵汪志强【代理律师/律所】董敏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敏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敏【代理律所】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育兵【被告】汪志强【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故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未给予其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因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亦为追索劳动报酬,与其最初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性质相同,且一审法院就原审原告所增加的诉讼请求已向原审被告进行了释明并征求意见,原审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亦未提出其他异议,故一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劳务清包合同的效力
一、劳务清包合同的定义劳务清包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负责提供劳务人员,完成指定的劳务作业,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的合同。
二、劳务清包合同的效力1. 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务清包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务清包合同的特殊规定(1)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只要劳务分包合同符合法定资质要求,即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劳务清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务作业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
(3)劳务分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劳务清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三、劳务清包合同效力认定的注意事项1. 合同主体资格劳务清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承包方应当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 合同纠纷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劳务清包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张士信、敬正洪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士信、敬正洪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贾元胜【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贾元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士信;敬正洪;刘涛【当事人】张士信敬正洪刘涛【当事人-个人】张士信敬正洪刘涛【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国庆【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士信【被告】敬正洪;刘涛【本院观点】张士信与敬正洪签订的《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钢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分包方式为清包人工费,同时约定了工程分包内容、合同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敬正洪在合同承包方处签名,并加盖了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但敬正洪系合同列明的承包方,且系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方应为敬正洪。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士信与敬正洪签订的《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钢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分包方式为清包人工费,同时约定了工程分包内容、合同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敬正洪在合同承包方处签名,并加盖了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但敬正洪系合同列明的承包方,且系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方应为敬正洪。
因敬正洪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劳务施工的资质,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张士信的施工管理人员刘涛与敬正洪进行了决算,一审结合本案实际,除去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部分,认定张士信应支付给敬正洪剩余人工费160140元,并无不当。
李善豪、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善豪、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2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浩孔德军周培勋【审理法官】杨浩孔德军周培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善豪;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记友;贾新立;李章平【当事人】李善豪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记友贾新立李章平【当事人-个人】李善豪解记友贾新立李章平【当事人-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楠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楠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楠王应【代理律所】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善豪【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记友;贾新立;李章平【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
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章平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李章平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现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经李章平确认后,由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支付于工人本人,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李章平承担一切责任。
该协议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现李章平拖欠李善豪劳务费,按照上述协议书约定,应由李章平承担还款责任。
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发包方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故李庆仓请求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记友、贾新立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请求不能成立。
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记友、贾新立是否在其他同类案件中与他人调解并支付他人工资与本案无关,调解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其他案件调解与否不能成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记友、贾新立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
劳务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劳务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劳务施工合同是指施工方为完成一定的施工任务,向甲方提供劳动力、技术和管理等服务,甲方向施工方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务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1. 劳务报酬支付纠纷在劳务施工合同中,劳务报酬是施工方最关心的问题。
常见的纠纷包括:甲方延迟支付、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甲方扣除部分劳务报酬等。
2. 施工质量纠纷施工质量是甲方关注的重点。
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等。
3. 工期延误纠纷工期延误是劳务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原因包括: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施工安全事故等;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施工场地、材料等。
4. 合同解除纠纷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纠纷主要包括:甲方解除合同导致乙方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要求赔偿等。
5. 知识产权纠纷在劳务施工合同中,甲方可能要求乙方按照其设计、技术等要求进行施工。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甲方的知识产权,而未进行合理授权,则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充分沟通,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考虑其他解决途径。
2. 调解解决双方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可以是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以履行。
劳务清包合同管辖
一、地域管辖1. 被告住所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劳务清包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实际完成的地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劳务清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劳务清包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施工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劳务清包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法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的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五、共同管辖1.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劳务清包合同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劳务清包合同管辖的确定,应遵循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张玉龙与牛草山、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樊文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玉龙与牛草山、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樊文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伟民李灵艾欣欣【审理法官】郑伟民李灵艾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龙;牛草山;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樊文峰【当事人】张玉龙牛草山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樊文峰【当事人-个人】张玉龙牛草山樊文峰【当事人-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泳谊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薛冬梅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泳谊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薛冬梅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泳谊薛冬梅【代理律所】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龙【被告】牛草山;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樊文峰【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本院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牛草山是否拖欠张玉龙等人的劳务费;二是中化四建公司是否就支付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际履行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原始证据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牛草山是否拖欠张玉龙等人的劳务费;二是中化四建公司是否就支付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焦点一,首先,张玉龙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工资表》主张牛草山尚拖欠劳务费591900元。
《协议书》达成的协议第一条记载:牛草山欠付张玉龙施工队2018年3月份至5月份的劳务费合计850900元,其中2018年5月10日已付259000元;而第五条记载:本协议已履行;条款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真实性存疑。
吴传钧、杨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传钧、杨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5【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1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志珍代奇刘富丰【审理法官】江志珍代奇刘富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传钧;杨涛;王占常【当事人】吴传钧杨涛王占常【当事人-个人】吴传钧杨涛王占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传钧【被告】杨涛;王占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涛、王占常就萧县工地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保证金收条、吴传钧出具的说明,两份证明明确反映出吴传钧收取萧县工地保证金8万元及就涉案工地的施工费用数额向杨涛、王占常进行了确认。
任现国书写欠条的对象并非杨涛,亦未得到杨涛的认可,并无证据证明任现国与杨涛之间存在分包关系,吴传钧的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萧县工地涉及劳务费3万元和保证金8万元。
吴传钧在2016年12月13日出具保证金收条,杨秀娟系2016年12月20日向吴传钧转款,两者时间并不一致。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吴传钧辩称安徽箫县××楼镇××村工地的保证金及劳务工资不应由其承担的意见,经查,本案是双方之间产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吴传钧为此辩解所举证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具关联性。
因此,对吴传钧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吴传钧辩称徐州铜山区××镇××段××工地工资已结算给了杨涛、王占常,不应再向其要钱,经查,该工地系杨涛与吴传钧签订,吴传钧所举证据无法证实杨涛收到该工地劳务工资。
因此,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另,虽吴传钧对位于徐州铜山区××镇××段××工地产生的劳务工资111480元不予认可,但因该处工程中途停工未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但产生工人工资符合常理。
劳务大清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大清包,即劳务清包,是指业主将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整体外包给一家或多家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负责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包括劳务人员的招募、培训、管理、工资发放等。
劳务大清包作为一种常见的工程承包方式,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大清包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劳务大清包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劳务大清包的法律关系1. 业主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劳务大清包中,业主与劳务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业主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劳务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质量要求等;(3)劳务人员的数量、工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4)劳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务人员的招募、培训、管理、工资发放等;(5)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劳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劳务大清包的法律规定1. 劳务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劳务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劳务分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合同之一,其签订和履行涉及到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本文将从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纠纷的类型及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民事合同。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二、劳务合同纠纷的类型1. 劳务合同无效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合同主体不合法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效。
2. 劳务合同履行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出现劳务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争议。
3. 劳务合同变更纠纷: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导致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产生争议。
4. 劳务合同解除纠纷: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产生争议。
5. 劳务合同结算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对劳务报酬、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产生争议。
三、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 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四、案例分析以武汉市惠祥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中交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案号:(2019)鄂0105民初3004号。
王金钊、王申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钊、王申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畅徐婕汪振兴【审理法官】刘畅徐婕汪振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金钊;王申付【当事人】王金钊王申付【当事人-个人】王金钊王申付【代理律师/律所】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志巍【代理律所】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金钊【被告】王申付【本院观点】围绕王金钊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金钊诉请王申付返还因建筑面积减少以及设计变更减少工作量部分的工程款,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欺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围绕王金钊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金钊诉请王申付返还因建筑面积减少以及设计变更减少工作量部分的工程款,依据是否充分。
本案中,王金钊与王申付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于每平方米的单价中包含哪些工作、工程量如何计算、如出现工程量增减应如何处理未有书面约定能够确认。
王金钊在工程结束后,于2017年2月6日向王申付出具的条据载明“总工程4.6万平方×38元=1748000元”,该条据具有结算性质,应认定为王金钊与王申付之间就案涉劳务工程的结算。
该结算是王金钊与王申付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自认,在无明确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
王金钊虽上诉称根据其挂靠的白湖建安公司与十七冶公司之间的结算,案涉工程施工面积为44236.17平方米而非之前其认可的46000平方米,但因王金钊与王申付之间按施工面积计算总价的结算方式与十七冶公司及与白湖建安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方式并不一致,故不能以白湖建安公司与十七冶公司之间的造价汇总表来推翻王金钊自认。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依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产生纠纷缘由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依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供应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供应汽车吊而不供应塔吊。
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假如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缘由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
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
全部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
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依据《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
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假如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觉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4条,《民法通则》13 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发生劳务纠纷怎么办
发生劳务纠纷怎么办一、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一、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遇到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受害人向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劳务合同具有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三、劳务合同需注意什么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约定工资支付、试用期问题、工作时间问题、社会保险约定问题、工作内容约定等。
二、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与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与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居文周向红王慧芳【审理法官】唐居文周向红王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运来【代理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亚红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宏泰公司支付劳务费的条件是否成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5 23:49:34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与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亚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工程清包工合同合法吗
工程清包工合同合法吗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只要工程清包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清包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需要提供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以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双方对于材料费用的承担产生了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责任归属。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价格调整机制或者风险分担条款,那么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工程清包工合同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技术和管理细节,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承包商需要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而业主则需要按时支付工程款。
合同中还应该包含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程清包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双方带来便利,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例如,如果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劣质材料,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如果业主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
因此,双方在签订工程清包工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风险,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工程清包工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但其合法性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工程清包工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1.引言建设工程清包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将整个或部分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一个总包合同中,由总包方负责组织施工、供应材料和设备,并与分包方或配套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配套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因此有必要了解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2.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等问题,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的争议,并产生法律效果。
3.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清包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真实、自愿、平等的要件,具体的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的范围、工期、价款、质量标准、工程的变更与索赔、违约责任等。
当一方或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反合法、真实、自愿、平等要件的情形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者请求司法机关予以确认撤销。
4.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等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责任。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否则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例如,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总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另外,双方应注意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
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建设工程清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时,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前告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劳务分包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程序
劳务分包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程序在劳务分包中,由于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存在差异,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保障权益,解决纠纷,维护劳动和谐,必须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本文将对劳务分包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程序进行探讨。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在劳务分包纠纷发生时,首先应当采取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协商。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对话或书面沟通等形式,就争议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协商,以达成共识和解决纠纷。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协调作用,如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或律师进行调解或协助协商。
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提供客观和中立的视角,减少双方之间的情绪冲突,促进解决纠纷的进展。
二、申请职工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职工调解解决纠纷。
职工调解是指由有关部门组织,采取调解员调解的方式,促使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相互协商,寻求一致意见,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在申请职工调解解决纠纷时,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调解委员会会派遣专业的调解员来进行调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并通过对话和讨论来达成协议。
三、请求劳动仲裁解决纠纷如果通过职工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劳动仲裁是指由专业的仲裁员根据职工提出的请求和相关证据,对劳动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裁决。
在请求劳动仲裁解决纠纷时,双方需要填写仲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仲裁员会根据证据和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对于争议的事实和权益进行认定和保护。
四、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在提起诉讼前,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审理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黎海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海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传继穆莉胡玉巧【审理法官】罗传继穆莉胡玉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海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炜【当事人】黎海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炜【当事人-个人】黎海明张炜【当事人-公司】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维玉【代理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海明【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炜【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元鼎公司、义兴公司应否对黎海明主张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黎海明系受张炜之邀,在案涉工地上从事内外墙喷浆工作,黎海明亦陈述系从张炜那里领取劳务费,这与张炜向其出具结算单的行为亦相吻合,其与张炜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应由张炜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亦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元鼎公司、义兴公司应否对黎海明主张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义兴公司、元鼎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将其中粉刷工程清包工给张涛、张炜二人。
黎海明自述系受张炜之邀从事内外墙喷浆工作,并持有张炜个人出具的结算单。
黎海明主张,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总包单位义兴公司,元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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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清包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清包合同纠纷
篇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
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
11月17日。
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XX年5月工程尚未
完工。
20XX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
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
20XX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
意报告的评定于20XX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
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
随后被告按照该
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
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
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
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
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于20XX
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
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
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
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
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
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
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
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XX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
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
”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
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XX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
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前。
即使按照原告主
张的付款时间20XX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
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XX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
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
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该
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
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
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