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清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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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清包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清包合同纠纷

篇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

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

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XX年5月工程尚未

完工。20XX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

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XX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

意报告的评定于20XX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

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

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

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

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

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XX

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

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

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

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

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

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

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

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XX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

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

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XX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

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

张的付款时间20XX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

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XX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

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

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该

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

14日内付款。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

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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