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建筑规划规范.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122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2第2节建筑高度4第3节建筑间距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7第7节骑楼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完整版)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12 13 m2/ 6.5 10.5 m2/
30
10
m2/
8m2/
▲ 25m
▲
18
4320
5400 4320 1.35 1.6
200 12000 18000 23400 26000 5 10 300
19200 37200 35100 67800 10 20 600
12
△ 110 130 m2/
60 70
廊00㎡
动:
㎡㎡㎡ ㎡ 拆拆媒措拆㎡ 廊必媒必必㎡ 暖媒廊操㎡ 拆媒廊拆㎡ 廊00㎡
㎡㎡㎡ ㎡ 操0媒旅0㎡ 措媒廊必㎡ 操媒廊拆㎡ 情媒措㎡ 廊00㎡
14
4
憩富廊富憩
㎡
憩富廊富憩 4.3
密
/
度
区
㎡
%
一 13
270 340
0.8 1.0
0.9 1.0
32 35
46 370 400 490 1.1 1.2 1.5 1.3 1.3 1.6 28 30 32
0.2
400-600 m2
400 m2 1/2
85 m2
1/2 15 m2
30
4 m2/
110kv
200 300
400 500
5
A 1058 B 630
2000 4000
1000
5 10
1500
△
A 46×23×25m B
36×17.5×25m
▲△
1 3km 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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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0
5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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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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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富廊拆
6
情富廊 情富廊富廊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 2第2节建筑高度 4第3节建筑间距 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第7节骑楼 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40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40第一章建设规划治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依照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进展的要求,着重进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操纵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峻、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峻、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打算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依照都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依照都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样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都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打算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都市道路停车或装卸物资。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打算外迁。
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都市道路或要紧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都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都市对外交通干线。
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122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最新整理)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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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规范要求
面积(平方米) 不少于0.2%总建面
延伸要求
≥50且≤300平米 业委会办公用房≥10且≤60平米
1、优先按各个项目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
备注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交 付时必须有相应比例面积
规范依据: 1、《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 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 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 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2、《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 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 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 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 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 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 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 论实施。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 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2.1 一般原则 (9)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2.2.1居住用地 (9)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2.2.3工业用地 (11)2.2.4 仓储用地 (12)2.2.5对外交通用地 (13)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2.3.1村民住宅用地 (16)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1 一般规定 (18)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3.3.1 一般要求 (19)3.3.2村民住宅用地 (20)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第四节名词解释 (23)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1.1 用地分类及代码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条文说明:上表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1.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表的用地分类再进行对应的具体小类划分。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1.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view/81d414d73186bceb19e8bb16.html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第六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规划篇)一、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1、一般规定1.1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1.2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1.2.1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1.2.2 城市总体规划应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1.2.3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1.2.4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法定图例;1.2.5净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1.2.6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1.2.7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1.3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
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1.4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1.5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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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 2.2 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二节建筑高度限制规定2.1.1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 2-1-2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如图2-2-1所示。
2.2.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如图2-2-1 所示。
图 2-2-1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 2;(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 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 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图 2-2-42.2.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 所示)。
图 2-2-5第三节建筑间距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3.1.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 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增城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建筑高度建筑建筑短边(单位:米)朝向长度(单位:米)≤ 14南北3.3.1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的规定值。
表 3.3.1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单位:米)方向密度 1 区密度 2 区密度 3、 4 区南北≥≥ 1H ≥且≥ 6 且≥ 8 且≥ 8东西≥ 6 ≥8 ≥ 8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 14≤ 14 南北≥≥ 1H ≥且≥ 8 且≥ 10 且≥ 12 东西≥ 8 ≥ 10 ≥12 南北≥ 8 ≥ 10 ≥12 东西≥≥≥1H东西> 14≤ 20南北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0 ≥24≤ 20东西> 20且≥ 8 且≥ 10 且≥ 12南北、≥≥≥1H东西且≥ 8 且≥ 10 且≥ 12≥(× 30)≥( 1×30)≥(× 30)南北+( H-30)+(H- 30)+( H- 30)且≥ 13 且≥ 13 且≥ 18东西H≤ 60,≥ 13H≤ 60,≥ 18>60,≥ 22H> 60,≥ 18≥(× 30)≥( 1×30)≥(× 30)南北+(H-30)+( H-30)+(H-30)且≥ 18 且≥ 18 且≥ 22东西H≤ 60,≥ 18 H≤60,≥ 22H >60,≥ 22 H>60,≥ 26南北H≤ 60,≥ 18 H≤60,≥ 22H> 60,≥ 22 H>60,≥ 26东西≥,≥,但不少于 22且不少于 18南北、≥,≥,但不少于 22东西且不少于 18附注:建筑高度超过80 米的建筑工程,80 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表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3 米9 米多层建筑9 米 6 米3.3.2附注:表 3.3.2 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规定值的1/ 2 以及表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和表规定值的 1 / 2 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条规定值的 1/ 4 和表条规定值的 1/ 2。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 3.3.2 的规定。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 3.3.2 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 3.3.2 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3.8.1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 1.5 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合表 4. 3 .1 的规定。
表 4.3.1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规划道路类别临路退让间距 D(单位:米)规划路宽≥ 60 米,15 米<规划路宽<60 米,规划路宽≤ 15 米,城市道路D≥ 10 D≥ 5 D≥ 3 城市高架路D≥10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D≥20环城高速公路D≥50对外出口高速公路D≥100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退让间距 D(单位:米)河涌规划控制边线D≥3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执行。
但当高架路中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 所示):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图 4-3-34.3.4 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