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总工[2009]88号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总工[2009]88号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总工〔2009〕88号)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总工会2009年7月6日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1、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2、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3、本级工会建立的各类帮扶资金;4、本级工会经费投入;5、地方财政补贴及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第四条使用范围包括: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日常帮扶。

第五条帮扶标准: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政府安排标准相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情况,一般掌握在500元至2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帮扶标准。

202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202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202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鄞州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鄞州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SP州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长效机制。

按要求安排区级经费对各街道实施补助,为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镇生活废弃物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广大居民对垃圾分类的主体意识,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号召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文明意识和生活习惯,结合项目实际,我区特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专项资金,以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无缝隙、全方位的运行。

第二条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本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郭州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社区(小区)的补助,主要包括社区(小区)垃圾分类宣传氛围营造、投放点宣传引导牌设置、志愿者补贴、活动开展等垃圾分类推广工作。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一是专款专用原则,本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生活垃圾分类;二是按实际开展垃圾分类的常住居民户数对各街道实施补助原则。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对象:城区十二个街道。

已开展和年度计划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小区。

第五条补助条件及标准:垃圾分类开展小区及当年度计划推进小区,街道资金数额按照每年每户15元进行补助。

主要用于督导员志愿者补贴、社区活动开展、培训等。

第六条资金拨付程序:补助经费一次性支付。

各社区(小区)应在每年9月份报送下一年度推进计划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到区垃圾分类办,并于10月底前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上报当年支付申请并提交相关经费使用证明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作放弃。

补助经费结合考核成绩拨付,85分以上全额拨付,70分以上85分以下按补助经费90%拨付,70分以下按补助经费80%拨付。

(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一)专项资金用于各社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工作,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市监标〔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越发受到重视。

为了有效地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设立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这些资金的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对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和活动的资金。

其来源广泛,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款、社会募捐以及国际援助等。

这些资金旨在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的各项工作,如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环保技术研发以及环保宣传教育等。

然而,要确保这些资金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就必须进行科学、规范和严格的管理。

首先,在资金的分配环节,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环境问题的紧迫程度和重要性,合理确定资金的投向和分配比例。

对于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突出的地区和领域,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同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资金投入能够产生长期的环境效益。

在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估机制。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目标、实施步骤、预期效果、资金预算等内容。

审批部门则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以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资金的使用过程是管理的重点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截留。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应当加强项目的绩效管理。

在项目实施前,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监测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通过绩效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的资金分配挂钩,对于绩效良好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支持,对于绩效不佳的项目减少或暂停资金投入。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甬政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3〕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以上(扣除国家单列项目能耗、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9000吨、8000吨、8000吨、500吨。

节能减排降碳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为契机,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建立高耗低效整治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推进达标提升工作。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浙财企字〔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97号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们制定的《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对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遵守公正受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五条各市、县(市)符合补助资金要求的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各地的申请报告认真审核后,综合考虑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外商投资企业年报质量等情况,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

第七条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列“2904款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预算支出科目,并按补助资金规定的用途及时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取消继续申请资金补助的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浙财综[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4
【摘要】<正>甬政办发(2014)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6-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 [J],
5.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财〔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2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宋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第三章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进行支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以上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申报前期准备,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7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现将建设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要结合我省环保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在问题清单、任务清单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省级以上资金重点支持的备选项目。

省厅设立生态环保储备项目总库,下设污染防治、固废处置、污染减排、生态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储备项目子库。

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能负责建立储备项目子库,规财处负责汇总各子库形成储备项目总库。

各地环保部门应参照建立本级储备项目库。

通过建设项目储备库,解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储备不够、把关不严、缺乏统筹安排以及项目申报时间紧、项目材料不详实等一系列问题,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发挥环保专项资金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提前谋划,周密准备。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摸底、调研、审查、筛选工作,有计划储备和申报项目,要并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确保项目真实可信,前期准备充分,资金绩效明显。

(二)分级建设,分类管理。

省、市、县三级均需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设立各分类项目储备库。

中央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部、财政部统筹直接安排的项目除外)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甬政发[2003]138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排污费征收管理第四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环保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对依照监测方法或物料衡算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建筑施工行业、畜禽养殖业的小型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核算排污量,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

各区县
市 (

财政局 ,
生 态环 境 分局 ,
杭州湾新区 、
大 榭 开发 区 、
国 家 高新 区 、
东 钱 湖 旅 游 度 假 区 环 保
局 法 院 检 察 院 ,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资 金 管 理 , 推 进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改 革 , 完 善 生 态 环 保 责 任 追 宄
业 ,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六 是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标 准 化 创 建 或 被 撤销 达 标 等 级 的 情 况 列 入 各 地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
四 、 工 作 要 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加强组织领导 落 实工作责任。 ,
各级应 急管 理部 门 要客观 认 识我市 标准化 建 设现状 ,
部门 文 件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公 报
总 第 期 (
38 9

实 , 按 规 定 严 格把 好政 策 审 核 关 。 五 是 对 标 准 化 体 系 持 续 运 行 良好 的 达 标 企 业 , 减 少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 在 行
政 许 可 、 评 优 评 先 、 保 险 费 率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支 持 。 对未 有 效 运 行 的 达 标 企 业和 未 开 展 标 准 化 创 建 的 企
年 2 0 1 9
1 月 2 9 日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编 号 一
Z J B C 1 2 2 - 0 1 9 - 0 0 0 2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 中级人 民法院 宁波市人 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三,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
,五,涉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规划等课题研究,
,六,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上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为企业类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或公益性的环境综合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为政府类项目。

- 1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当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对企业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30,~单个项
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当年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八条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原则上企业类项目开工实施后可申请预拨计划补助资金的4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申请结算补助余额,政府类项目开工实施后或政府采购程序开始后~可申请按照项目补助计划给予拨款。

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按项目进度和资金补助计划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各项目承担单位凭补助资金文件到属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合理有效地使- 2 -
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完成后~均应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